依法治国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①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何影响
你好,这是很好的参考,你看看呢:
四中全会核心议题是“依法治国”,要在原有“依法治国”基础上对中国法治体系进行全面升级,以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将形成一个影响中国未来至少数十年的《决定》。那么,为何此时中央刻意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升级版目的又是为了治谁呢?
占豪认为,当前提出依法治国根本原因有三:
一、法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新中国以后,中国法治文明呈螺旋式上升趋势,总体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我国的法治无论是体系、人民的法律意识或是执法机构,所体现出来的法治文明程度都仍然不够。文明的社会一定是法治的社会,一定是法治体系完善、执法公平的社会。基于当前现状,继续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和谐的根本需要。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和资本权力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政府应逐渐从主导经济资源配置、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者角色中解脱出来,在市场机制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激发市场的活力吗,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继续深化市场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另外,还有包括深化财税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创新等。
如此变化,意味着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人为干预减少了,事前管得少了、限制少了,市场本身在经济运行中起的作用将被大大放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等制度限制,那么市场就会陷入原始的市场竞争当中。这种原始的竞争,市场上的竞争者会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这种野蛮的市场竞争,不但不会促进经济发展,还会破坏市场的有序运行,如此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经济发展会受到重创。鉴于此,国家出台法律法规,由政府加强市场监督、监管并依法治理的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些法治体系,去监督市场的运行,从而保证市场处于公平的竞争之下。只有这样,市场才能是公平的市场,竞争才能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当然,国家才能对资本不失控,社会经济才不会变成各种势力之间的征伐,经济、社会才会处于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当中。
更直白点说,就是国家、政府放权给市场,是为了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却不能失去对资本、资源的终极控制,避免经济走向失控,社会走向失序。
当然,这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规范政府的权力,避免权力滥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避免权力和市场进行直接的、私下的利益交换,避免以权谋私形成黑色利益,增加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一个公平的市场,一定是一个在政府依法严密监督,同时又给市场足够发展空间的市场。中国的依法治国的改革,正是基于此,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充分活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同时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公民社会。
三、反腐、打黑除恶,打破局部利益,避免形成阻碍社会发展的既得利益集团。
我们知道,自新一届领导人上台,中国就进入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反腐进程。反腐近两年来,共有18万干部落马受到惩治,仅省部级以上官员的落马数量就达53名。在此期间,不仅仅是对政府官员反腐,还包括对媒体的反腐,对学术的反腐,对媒体的反腐等。当然,也包括打黑除恶。改革开放以来,包括腐败分子、黑社会、无良媒体等黑恶势力,他们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创造的价值有限,但却不断巧取豪夺社会资源,掮取更大的权力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继续得利模式。譬如,面家形成的官僚集团,保护伞下却是黑社会集团刘汉。再譬如,一些媒体失去职业道德的敲诈行为、以权谋私行为等等。
上述这些黑恶势力,他们逐渐联合起来,形成了很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占据了大量社会资源、经济利益,掌握了大量的权力。如果整个国家、社会,盘踞着大量这种既得利益集团,那结果会是什么呢?就是国家发展逐渐丧失活力,经济陷入停滞,国家推行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也将无法改动。因为,一改就会动到这些势力的利益,他们就会利用自己掌握的各种权力、各种社会资源,对改革者进行抹黑、打压。如此一来,国家改革将无法继续推行,民众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社会将逐渐变成一潭死水。至于那些利益集团,他们犹如盘踞在国家人民身上的吸血鬼,他们不创造经济利益,倒是不断贪婪地吸食着百姓的血汗。长此以往,社会各个阶层会出现严重对立,社会矛盾必然激化,整个国家可能因此陷入动荡之中。历史上,所有的朝代兴替几乎都是因为这种原因导致的。
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要针对的目标是包括贪官、违法商人和拥有某种权力的既得利益体,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节制包括政府行政权力、资本权力和其它权力,将各种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各种权力只能在合法的渠道内、社会的阳光下有序运行。只有这样,才能还社会一个清明,还市场一个公平,才能可持续地推动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
如果对回答满意,请采纳,鼓励鼓励热心人,这年头助人为乐也不容易啊~~~·
② 什么是依法治国。意义和实质是什么。
实质: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
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2)依法治国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③ 全面依法治国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探讨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领会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实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保证我国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只有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使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规范化。没有法治,不依法治国,不仅国家不能长治久安,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是因为: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规则经济,它比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更需要法律规则。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紧密相联,其经济活动是以商品交换而进行的,为了保证商品交换有序进行,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保障。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利益的交叉与冲突将成为现实,为了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清除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也必须依靠法律规则的作用。第三,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统一的市场与统一的经济活动,与之相适应的是要求其基本行为准则的统一,使所有的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准则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则,就没有公平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平等的市场竞争,而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则就没有市场经济。
总之,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完备的法制,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其次,法治与市场经济是双向互动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但法律对经济状况和经济关系绝不是机械被动反映,法律在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又与经济相互影响并对经济状况发生积极反作用。实行市场经济,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市场主体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但市场本身又会带来无序化,为了防止市场秩序的混乱,国家必须加强对经济的宏观管理。这种管理既有经济手段,更有法律手段,完善的法律体系能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负作用,使市场经济沿健康的轨道发展。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取向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平等,而对市场的趋利性不予引导就会偏离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因此在中国必须强调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强调市场经济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运行。只有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才能通过法制的渠道,合理积极地利用市场经济的各种合理因素,限制与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相悖的消极因素,使市场的趋利性有利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庞大复杂的社会主义系统,各个社会系统因果互动,相互制约和影响,而法治则是这一社会系统的曾.控制器,通过实行依法治国理顺各方面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在辩证地分析了法制与经济的相互关系时,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伟大思想。只有法制完备了,经济才会搞好,社会才会发展和前进。
最后,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比较完备的法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市场的形成,世界各国的生产、交换和消费,都日益超出一国范围,走向国际化。世界各民族之间经济上的互相往来和互相依赖,逐步取代了原来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的状态。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走向国际市场,就一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虽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互相依赖和互相合作也日益紧密,但相互竞争也不断加强,有关当事国或当事人的利害得失也常有矛盾冲突,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需要借助于统一的法则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因此,依法治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世界的需要。
二、依法治国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改革呼唤法治,法治贯穿改革,法治与改革同步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从我国改革的实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重构,政治体制改革将调整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不管是利益关系的重构,还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都需要法治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殊地位,它能使在改革深化过程中,各阶层群体的利益得到正确处理与协调。法治对改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首先,法治为改革制定统一章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改革应按照总体设计,在总结试点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将具体的改革措施和步骤用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然后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离开法治的改革就难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其次,法治为巩固和保障改革取得的成果提供有效手段。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需要及时把一些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人们怕变的思想顾虑;另一方面又可以为深化改革提供依据,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最后,法治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它不可能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要排除各方干扰,必须运用法律这个有力武器。
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全局性整体推进的新阶段,新阶段的一个重大特点,是要大力使体制和政策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就是由过去的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依靠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调控,从而推进和保障我国的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及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对外贸易新体制等等。上述新机制或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只有完备市场经济法制,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因此,法制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法治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我们应当把实行依法治国放在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并重的高度来认识。
三、依法治国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社会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整个社会系统的协调进步。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表明,没有法制,不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生产力也不可能高速持续增长。现代政治学认为,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只有将权力纳人法治轨道,把它置于大多数人的共同制约下,并在实践中形成一整套法律制度,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
邓小平同志极为重视法治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这些方面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邓小平还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实现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长期稳定。稳定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稳定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人心稳定等。稳定和发展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两大最高利益。
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双重目标的最佳方略。这是因为:首先,法治是现代国家社会稳定的保证。社会稳定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要素处于协调平稳状态,不出现根本破坏性变化,追求社会稳定就是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而法治则是引导社会按照法律规定,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活动,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缓和、协调、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与冲突,为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服务。其次,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当前,我们要抓紧制定与健全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使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获得可靠保障。最后,法治是将社会稳定与发展统一起来的有效手段。社会关系的调整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两大类。所谓个别性调整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方式。其特点是有助于对具体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但缺乏普遍适用的标准。所谓规范性调整是指根据反复适用于同一类型情况的规则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方式。
④ 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依法治国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有力保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构成,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法律基石。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功能作用,对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促进政府行为法制化,构建和谐社会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有着其他任何部门法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和基本法,面临着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机遇和使命,而依法治国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也存在着客观联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无疑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或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机制。因此,我们所提倡的依法治国,应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依法治国,不能脱离市场经济这一基本层面。因而国家干预经济,既可以凭借国家权力,又可以运用市场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可以是权力性质,也可以是非权力性质。在某种程度上讲,经济领域的民主与法制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因为经济民主必然影响和推进政治民主。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其实是多层次的,对中国经济社会的法治观念、制度建设、法治机制以及法律知识体系,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逐渐地法治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法治角度而言,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着力于对市场机制的引导、规制和保护,防范并矫正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有机耦合。经济法在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分配,引导市场主体利益向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倾斜的过程中,注重于发挥其强大的资源和利益配置功能,平衡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建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以实现市场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工作重点正在发生新的转移,即着力于培育和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使企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真正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经济法学科生生不息的固本之道。从社会科学的层面看,科学化应成为经济法发展的基本方向,对于经济法治创新问题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持续、系统地展开,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理性的分析,把经济法治创新置于科学发展观统领之下,坚持科学精神,更好地融合不同学科的研究方式,并形成主导性的研究方式,深入研究经济法治创新中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引导经济法学在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不断走向深入、走进科学、走近真理。总之,学科的生命在于创新,学科的发展贵在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充满活力,也才能最终使市场经济法治真正实现循“法”而治。
⑤ 依法治国对於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何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构建和专谐社会的必属然要求。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战略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
⑥ 依法治国在中国未来发展中有什么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中国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23日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海外人士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中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将引领中国不断进步。
英国议会上院议员查尔斯·鲍威尔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中国需要法治扮演更重要角色。他说,这是中国进一步完善法治的一个新开端,是积极的一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我对此寄予厚望”。
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李侃如说,四中全会是中共中央全会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的会议。会议公报反映了中国积极的前进方向,显示出法律制度将更加有序、透明、质量更高,减少受利益集团和地方官员的干预。四中全会为实现这一目标给出了新的动力、新的方式以及主动性。
澳大利亚资深法律专家沈寒冰认为,四中全会释放的信号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里程碑式的”,中国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这对中国将来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法权地位的提高,将使海外投资者增加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埃及前驻华大使马哈茂德·阿拉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像往常一样强调党的领导,这是正确的决定。中国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只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心来领导法治建设,才能保证稳定有序。此外,公报还强调重视宪法的作用,这有助于使法治精神贯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外交与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问题专家文安立说,中国领导人决定在四中全会上聚焦法治是非常积极的,这是中国未来发展所需要的。中国需要发展自己的法治体系。四中全会是中国法治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意大利米兰天主教大学中国语言文化教授朱塞平娜·麦勒奇奥内说,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发展与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她说,中国打击腐败、消除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阻碍的努力至关重要。
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副所长安德烈·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这是中共有史以来第一次把中央全会的主题定为“依法治国”。为了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和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就必须在中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西班牙中国问题专家胡里奥·里奥斯在西班牙中国政策观察网上撰文说,四中全会发出明确信号,决定推动法治体系建设,更好保障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的六个重大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另外,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7)依法治国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
第一,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第二,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⑧ 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进程和意义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注释:
*杨亚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陈晓玉,1955年――,河北师范大学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
⑵《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3页
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⑷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第135页,群众出版社,1995年
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⑺同上,第110——111页
⑨ 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从哪些方面论述
依法治国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依法治国,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人类社会以来最高类型的民主,这种优越的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这要靠法制来保障,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当今中国,十三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的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人民政权为人民服务,为公众利益服务,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的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了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照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的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脱变为“主人”。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革”的教训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当时,人民代表大会有十年之久没有召开,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为摆设,民主和法制不健全终于成为“文革”浩劫之所以能够发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正是鉴于这一教训,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其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隶属于政府,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容易造成经济主体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行政手段。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难以做到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者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的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和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产权的明晰化、运行机制的竞争化、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宏观调控的科学化是它的主要特征。这种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经济形态,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它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其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中外历史上,从字源上看,“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中国古代,“法”字象征一种寸以判明是非曲直和正义与否的独角兽。西方古代,法则被喻为一手拿宝剑、一手拿天平的正义女神。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制文明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依法治国反映了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经验表明,现代化应该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美统一。离开了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片面的、没有可靠保证的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必将难以达到现代化所要求的相应的水平,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史,是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的一个历史缩影。在现今条件下,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当然是不文明的表现。
其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法律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也不会因政府的更迭而改变。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个道理已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明。在我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对于这个问题的曾有过一个过程。半个多世纪前,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十年 “文革”悲剧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它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基本国策和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