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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内涵

发布时间: 2021-01-20 00:44:17

❶ 如何理解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目前,对于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一般认为,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并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尊崇法律的意识。法律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且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希望所在。在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对人民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就是对人民的忠诚。(2)熟悉法律知识。这是依法行政能力的知识前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要知道手中的权力从哪里来?权力边界在哪里?同时,还要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并具有自己所从事专业的法律知识。(3)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思维就是一种权衡利弊、瞻前顾后、照顾其它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既要考虑解决眼前问题,又不能给将来埋下隐患;既要考虑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又要顾及所支付的成本;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相关人员的利害得失。特别是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应当坚持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基础。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的,政府的行为又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建设法治政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考验和挑战。提高执政能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迫在眉睫。政府工作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诸多方面,任务繁重,要求很高。政府既要维持社会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时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要公正执法、尊重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还要瞻前顾后、相对稳定,考虑行政管理的社会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的能力。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关乎依法行政进程,关乎行政机关的形象,关乎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关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关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❷ 依法行政有哪些基本内涵

依法行政是社会政治、经济及法治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回法治国家行使政答府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简而言之,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去合理、高效地处理各项行政事务。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在。

❸ 依法行政的内涵是什么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

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

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放弃那就是失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本质和基本内涵,在实践中必须纠正两种错误观念和倾向。一是纠正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人、依法治事”的观念。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牢记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二是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坚决贯彻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总之,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权力,同时,它又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

资料来源于学习时报。

❹ 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的内涵是什么

[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必须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和人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执法的举动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依法治国的信念。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公权力不受法律控制必然导致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乃至威胁党的执政根基。本文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理进行探讨。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价值理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要弄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真正意思,必须首先弄明白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的概念。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西方法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法治与人治的对话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之间展开的。师徒二人对于国家由最好的人或最好的法律来统治哪者更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柏拉图认为国家由最好的个人统治更好;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国家由最好的法律统治更好,也就是说法治要优于人治,其依据是对人性的考虑。他认为,人类具有罪恶本性的一面,为了使当权者在行使权力时能做到无所偏私,必须由理性的法律来代替感性的个人,也就是说要用法治来代替人治。当然主张国家进行法治治理,并不是意味着要否定人的作用。因为国家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通过人来执行。健全法律制度和选用建国人材,这些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既然人在治理国家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就可以由此推定当前的国家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和人治相结合呢?其实不然。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人的作用,而在于一人之治和众人之治孰优孰劣的问题。一人之治主张个人的权威凌驾于法治之上,国家的一切大事可以凭个人的主观意志来随意决定,实际上就是人治;而众人之治则不是如此,它是指平等基础上的轮番为治,是以法律为主治,实际上就是法治。因此,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是前者服从于后者,则是人治;反之,则是法治。

2.法治的内涵

法治既然不同于人治,那么法治的真正内涵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法治就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以法治国;也有人认为法治就是用法律来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还有人认为法治就是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如此等等,没有统一的解释。最早揭示法治基本内涵的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他认为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质必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同时,上述所服从之法,乃是良法(合乎正义之法),而非恶法。总之,严格服从良法,亦即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模式。因此,法治的基本内涵是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性和最高权威性,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公民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是不同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明确两者的关系,首先必须认清楚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公丕祥认为: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1]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制是一定民主政治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准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的一项原则和制度。[2]在我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法制一词,比如在《礼记·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等有关法制的阐述。不过,这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除此之外,随着法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制还有其动态的意义,即指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立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环节的统一体。依法办事不仅规定国家机关人员在实施国家职能时的行为方式,而且还包括了公民的普遍守法原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法制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存在。虽然法制这个概念发展到今天,已吸收了法治思想的一些精髓,但是法治仍然保持着不同于法制的一些特征。首先,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或治理,它是要求法律在国家治理当中的至高无上权威性,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治”。而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简称,强调法律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应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其次,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对法律的地位和功能做了基本的定位,而且还进一步对法的价值属性提出了要求,即法治国家的存在不仅要有完备齐全的法律,还要求法律本身是一种良法。这种良法之治必然蕴含着许多价值理念,比如,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等。而法制则不包含这些内涵,它是一个中性词,它可以是指好的法制,也可以是指坏的法制。最后,法制是与国家相联系的,在现代国家一般都存在着法制;而法治则是直接与民主联系的,只有在民主国家中才有法治。也就是说,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就有法治,但实现了法治的国家一定有法制。

2.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法治对行政权的基本要求,是各国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和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要求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实现法律的统治,确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其核心是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3]同时,行政机关因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赋予其自身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机关必须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这是依法行政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依法行政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互相联系的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4)在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5)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4]可以说,依法行政发生在行政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发生在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各种管理中。

❺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内容

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

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

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

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

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5)依法行政内涵扩展阅读:

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基本治国方略,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执法是关键。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能否落实。

因此,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能够紧紧抓住这个关键,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方面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产生重大作用。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

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调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

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约束政府行为。

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改革,必须抓住时机,积极推进。但也要看到,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重要的是坚持方向,把握原则;重要的是不浅尝辄止,延搁拖沓。

❻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不包括( ) A .职权法定 B.合理行政 C.依法办事 D.

有句话叫复 合法但不合理
先看制ABC 所谓合法原则 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 在法律范围内 履行职权 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与责任 这样就 包含了A B 关于c是行政立法有关的 比较复杂 这里不详解(其实这题出的不严谨,C准确来说有异议)
看D 合法与合理并不一定是 一回事 有时候行者主体做出的行为合法了 在法律限度内 行为的轻重缓急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最符合具体情况才是最合理的

❼ 行政执法的内涵是什么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功能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1]

原则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1]

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2]
中国将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执法全面调离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中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3]

❽ 依法行政的内涵是什么论述乡镇人民政府怎样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擅自行事。
具体来说:
(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
(2)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3)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❾ 依法行政内涵的完整表述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国务院,1999年11月颁布——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回政的决定》(国发[答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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