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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谈话取证

发布时间: 2021-01-20 00:39:04

㈠ 对话录音违法吗能否作为证据

根据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合法录音证据的范围,将违法证据限定为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此类不合法证据包括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录音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如属以上情况,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

根据该规定,《批复》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进步。

对此类证据的审查,首先需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了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应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再者此类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应归属于视听资料,它较直观和可靠,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科技发展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这类证据不能排除伪造的可能,对该类证据的采纳仍应慎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然以上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辩基础上,一般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㈡ 如何提高谈话取证能力

熟悉情况、精心准备是做好谈话工作的前提
古语云:“有备则制人,无备则制于人。”与被调查对象谈话,最忌草率上阵,无备而战,应认真细致做好准备工作。要科学安排合理组织谈话力量。由于每个谈话人员的性格、气质、风格、知识的不同,有的谈话人员组合在一起能够协同动作,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而有的谈话人员组合在一起,不仅不能互相配合,还会出现各吹各号、各唱各调的情况。因此,在组织谈话力量时,要根据每个谈话人员的不同情况,挑选最能默契配合的人员组成搭档,形成最优组合。要认真分析被调查对象心理演变过程。被调查对象在谈话期间一般具有的心理演变过程包括对抗相持、心存侥幸、欲供而又畏罪、供述认罪四个阶段。在谈话的不同阶段,其心理状态也会交替发生各种变化。因此要注意分析、判断被调查对象的心理状况,了解其最在意什么、最害怕什么、能够先说什么。通过这些分析、判断,选准谈话切入点和时机,能有效加快被调查对象思想转变周期,促其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谋略得当、攻心为上是取得谈话突破的关键
与被调查对象谈话,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一味态度严厉,或一味和风细雨,都很难奏效,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情理、智谋等策略,有机结合,形成一套科学、辨证、有效的谈话谋略,才能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
一方面,运筹帷幄、巧用谋略。好的谈话谋略的运用,往往能够取得短时间突破的良好效果。谈话时,通过严厉的态度直接进攻,用一身正气和威严摧毁其对抗心理;同时,充分打好组织牌和亲情牌,可以促使被调查对象在短时间内完成从消极拒供心理向积极认罪心理的转化。
另一方面,“水无常势,兵无常形”。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谈话策略也应因势而变。在拒绝供述阶段,被调查对象或是装委屈叫无辜,或是答非所问试探口风。此时,谈话人员切忌急躁发火,直接向对方指出问题,而是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慑之以威,才能有效化解被调查对象的拒供心理;在动摇阶段被调查对象虽然其心中所存幻想基本已被摧毁,但是否如实交代、是否全盘交代不确定,仍然在观望徘徊,思想仍在进行激烈的斗争。此时,谈话人员要及时抓住战机,乘胜追击,因势利导,打消其顾虑,为彻底摧毁被调查对象的最后防线做好准备。
证供相辅、巧示证据是科学谈话取证的保障
谈话和取证均为查办案件的基本方法,前者是通过问话让被调查对象供述事实真相,后者是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检验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谓是唇齿相依。谈话的顺利推进可以极大地提高取证效率,取证的成功进行可以有效地推动谈话进展。科学、合理地运用已取得的证据,可以给被调查对象致命的打击,揭露其想回避、隐瞒甚至歪曲违纪违法事实的企图,摧毁其顽固立场,消除其侥幸心理,促其缴械投降。谈话过程中,在证据的使用上,要注意把握好出示证据的目的、内容和时机,确保一击必中。(作者 侯勇 陈小灿 单位: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㈢ 作为小区物业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小区内有不文明行为的人,制止后是否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谈话笔录,采取取证

物业不是行政部门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只有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部门才有这个权利的。

㈣ 如何录音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表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观点太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实用性,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内容的情形几乎为零,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无法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好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作了新的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此规定,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拘禁或胁迫)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谈话资料,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也就是偷录偷拍的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据证明力不足、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来讲,录音应尽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谈话的录音真实性最强,作为证据的价值也最大。 这里要特别提醒注意以下几点: 1、谈话过程中务必要交代出谈话时间以及谈话者各方身份2、如果自己手上存有对事实有所证明的相关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手上证据的内容予以印证3、切记谈话的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将导致该录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4、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被认为不合法而不被采信5、谈话着眼于事实的叙述,录音的目的也是为了对于事实的固定,不要与对方纠缠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以防谈话不欢而散6、抓住要点、控制时间,以防对方察觉7、为了证据的完整性,避免断章取义之嫌,要有结束语,如 那就这样吧!再见 除此之外,录音的时间选择也很重要,也建议录音取证之前,先写下草稿和此次录音所要固定的事实要点,以防疏漏。相信,在我们实际操作或留意到录音取证的要点之后,也可以提高我们被录音取证的警觉性了

㈤ 录音取证的要求

先说明,这里的录音取证特指专为准备民事诉讼而进行的偷录。因为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为此,希望与大家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特别欢迎有经验的朋友发表意见。

一、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这是因为越是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交涉几次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而且这不光是录音质量的问题,根据本人经验,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归纳一下准备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四、谈话方式
既然是偷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用老张、王经理或你们公司等。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说到要点即可。

五、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㈥ 什么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回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答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6)依法谈话取证扩展阅读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㈦ 法院取证做谈话笔录需要出庭作证吗

如果案件当事人提出进行质证,应该是需要出庭的。

㈧ 取证问题:有一段录音要把录音中的信息写下来,如什么时间发生什么事,这种东西怎么写。

录音内容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写录音里谈话人的名字,有几个写几个
谈话内容:(把录音里全部谈话内容一定不落写出来)
谈话人1(可用姓缩写):
谈话人2:
以此类推

㈨ 刚才我提问了、有人说录音光盘不能作为证据是非法取证的、我去法院找庭长谈话有录音光盘、到底能不能作为

录音录像 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属于证据,但不知道你是通过什么手段纪录的,如果是非法手段,法院会予以排除。

㈩ 如何练好谈话,笔录,取证三项技能

首先上好课,然后找同学练习。多实践,实践出真知。谈话是关键,笔录是基本功,搜集证据和固定证据那相当有难度。需要学习和动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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