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立法权
Ⅰ 有哪些地方立法权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地方立法权扩容谨防“法盲立法”。当前大多数设区的市,不论是组织机构还是人员素质皆难以担当地方立法的重任。目前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城市等等,其一般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机构比较健全,常委会委员或人大代表的素质相对较高。而此次拟新扩容的设区的市,其不仅大多没有专司立法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是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法律背景出身的比例极低,熟悉立法理论与实践的人才几乎缺乏储备,在此种情况下,未经任何试错即轻率打开地方立法之门,其后果委实难以想象,此种后果在实践中最突出的体现可能便是地方性法律简单拼凑乃至直接抄袭上位法。
其次,地方立法权扩容提防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赋予更多的城市以地方立法权,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积极性得以发挥,但地方党委、政府借助地方立法权以加强其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的担忧亦绝非杞人忧天。立法是一项妥协的艺术,也是权力配置合理下的利益表达、意志设定过程。享有立法权主体的行政层级越低,其与具体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利益纠葛越紧,对公民和社会权益的损害就越大,因此享有地方立法权主体过多过滥,定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保护主义的盛行。通俗地讲,便是所谓的“屁股决定脑袋”,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难免不将自身的利益“塞进”地方性立法当中,使其地方保护主义在“法律化”的掩饰下显得“名正言顺”,尤其是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形下,此种担忧表现得更为突出。
再次,地方立法权扩容避免危及法制统一。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制统一的意义尤为重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更是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又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之间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差距较大,为此形成了多层次的立法体制,除国家层面的立法外,部分地方亦可进行立法。但地方立法权的迅速扩容,在一定程度上会挑战我国法制的统一。具体有二:一是某些地方在立法之时,有意或者无意地突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或是地方在国家立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与之相悖的地方性立法。如轰动一时的“洛阳种子案”所涉及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便被认为违反了作为上位法的《种子法》。二是地方立法原本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但由于上位法立、改、废活动较为频繁,而地方性立法由于诸方面的缘由未能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此一来便出现了地方性立法与上位法相抵牾的情形。尤其在活化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阙如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依法又是司法裁判必须援引的依据,地方立法权主体的率尔扩容弄不好会显在或潜在地助长司法的地方化。
诚如上述,地方立法权扩容背后的原因诸多。赋予更多的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即便有诸多积极效应和客观需要,但真得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那般急剧增加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数量?答案应是否定的。其中最关键的理由便是:探索型改革基于降低试错风险和改革成本的需要,往往趋向于“分步走”的改革路径。于此层面而言,分批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或许更为稳妥与合理,当然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可不如批准“较大的市”那般苛刻,《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此所做的制度设计可谓合理,其规定:“前款规定的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地方立法权的扩容除选择“分步走”的路径之外,尚须确保地方性立法的科学性,具体而言,以下举措值得考虑:
第一,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立法草案。在现有的体制之下,法律草案往往由行政机关或是人大有关机构直接起草,此种作法自有其优势,但由此导致的后果有二:一是由行政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立法草案难免不受部门利益的影响。试举一例,在交通管理领域的地方立法过程中,实践中通常是由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法律草案,如此一来,交通管理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亦是游戏的参与者,这不仅直接造成了立法的不公,并间接导致了执法的不公。基于此,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门利益对立法的挟持与干涉。二是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可以避免“法盲立法”的窘境。因为受委托的第三方大多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其通常具有立法所需的专业性知识。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提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在过去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类似的举措亦不在少,1993年通过的《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即为我国首次委托专家学者起草的法律草案。但此项制度的建立尚存诸多问题有待明确与解决,譬如第三方选择的方式,是直接委托还是公开招标抑或是其他方式;如何确保第三方不受相关机关的牵制,如何实现第三方不偏不倚地起草法律草案;如何避免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制度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制度的后尘,即使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不至于流于形式,法律草案符合立法者的利益时就采纳,不符合其利益时便弃之一旁。
第二,健全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机制。为了避免地方立法权的滥用,有效的监督势不可缺。此种监督无外乎事前与事后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主要指的是地方性立法生效的前置程序,譬如我国《立法法》要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后者则是对既已施行的地方性立法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违宪、违法的地方立法予以撤销,我国《宪法》、《立法法》对此均有所规定,但该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并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现如今,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地方立法的数量势必增加,违背上位法的地方立法的数量同样会随之增加,在此情形下,若上述审查、撤销制度依旧处于“冰冻”状态,其后果不言自明。于此层面而言,欲使地方立法权扩容不至于遭到滥用,对地方性立法的审查与撤销制度无疑需要“解冻”。
第三,划定设区的市在进行地方性立法中的权限。在立法体制中,权限划分的方式有二:一是负面清单的模式,即只要不属于国家立法权的专属范围,地方皆可进行立法;二是正面清单的模式,即唯有明确授权的事项,地方始可进行立法。二者各有优劣,我国现行《立法法》便是第一种模式,即《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为国家立法权所专属,除特别授权外,不容许由法规、规章等进行规定,其中诸如犯罪和刑罚等内容甚至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为防止扩容后的地方立法权出现尚难以预期的滥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可通过正面清单的方式予以限制,即在保障这些地方拥有城市发展所需的立法权限的同时,又不至于为地方性立法僭越国家立法创造“条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其权限的规定为:“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权限的限制是否溯及过去已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如何使立法法有关较大市的规定与宪法相关规定对接?此外,尚需要指出的是此权限并非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Ⅱ 党的哪一次会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专提出,属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展了此前只有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才拥有的地方立法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较大的市”的界定和审批标准。
此后,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1993年国务院批准江苏苏州、徐州成为“较大的市”之后,批准工作随即陷入停滞。
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只有49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Ⅲ 国务院依法行使 a.国家立法权 b.委托立法权 c.行政立法权 d.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Ⅳ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港澳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具体如下:
1、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
2、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
3、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
(4)依法立法权扩展阅读:
特别行政区相关权利:
1、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2、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3、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
4、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Ⅳ 如何理解立法权的特征及其法治意义
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第二,立法版是依据一定的职权权进行的活动。
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立法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第五,立法是制定、修改、废止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Ⅵ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体现了哪些哲学道理
最直接的哲理是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
设区的市有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Ⅶ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表明其依法行使什么职权
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
人大四个职权区分的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表述中有没有“决定”两个字。
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
如果是关于其他或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
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报告中,上年度的报告一般体现监督权;而下年度计划是否批准,一般体现决定权。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和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既行使监督权,又行使决定权。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Ⅷ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体现了哪些哲学道理
体现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地方立法权的赋予,体现了物质决定意识,一切从实际出发,体现了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Ⅸ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体现了哪些哲学道理
你好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制长李林认为,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
其次,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讲,人大有四项权利,但其中的立法权,在很多地方大都不能行使。这种立法权的扩大,对这一制度权利的具体化、实际的实施更有积极的意义。
再次,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更重要的是地方立法,有其特点和具体需求,如果能享有立法权,可以从本市实际出发,通过行使立法权,更便于宪法、法律、上位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