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依法治国
❶ 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过程中会遇到什么困境或阻碍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政府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政府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 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❷ 思修 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难点是什么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政府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政府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❸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具体表现在:
1、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2、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3、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
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3)江必新依法治国扩展阅读: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改善:
1、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
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2、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
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