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
⑴ 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对排入环境中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一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二是控制排放总量。目前已颁布的排放标准是浓度控制标准,包含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辐射控制标准、物理因素控制标准。
⑵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简介
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某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
国家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制定这种标准的目的是控制污染源的排放量。
⑶ 《环境保护法》中有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个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的汇编目录,早些年整理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有些标准已经更新,搜索时,不要带横杠后的4位年限号查找,能检索出较新的标准。
另外地方规定,建议登陆省、市一级的环保官方网站查询。
质量标准3个
GB 9137-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排放标准中应用最广泛的是: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其他的是各个行业的标准,供参考。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622-200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20891-2007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GB 20951-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GB 19756-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 14622-200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176-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18322-2002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0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⑷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要求问题
当然需要处理了,综合排放标准不是说明了吗,第一类污染物是不分行业和排水方式的,也不分受纳水体类别的,当然的按照执行了。
⑸ 中国对待污染物排放的政策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播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⑹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不交叉原则” 这道题为什么是错的
“不交叉执行原则”规定始末
90年代初,原国家环保局开展了环境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对1973年颁布的《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88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80年代编制的39项行业性排放标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论证。归纳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适用范围不清,交叉执行,影响了标准的实施与执法的
效果。
在污水排放标准方面,1988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取代了“三废”排放
标准中水污染物部分,也取代了部分行业性排放标准。但是,由于当时征收排污费仍按
“三废”排放标准执行,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分行业控制指标值与行业性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冲突严重,其中该类标准严于行业性标准的60项,宽于的31项,相同的96
项。所以,出现既不能简单废除某一个行业性排放标准,又不能将行业性标准作为排污
收费依据的局面。这样就造成了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的相互交叉,影响了标准的有
效实施。
类似情况,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也同样存在。80年代我国先后颁布了许多个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原目的在于弥补1973年颁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不足,克服排污限值一刀切、与生产特点脱节等问题。但是,这些行业性排放标准由于与综合性排放标准实施界限不清,与排污收费标准不配套,在行业生产中控制污染的特点不突出等等问题,导致行业排放标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与综合排放标准共同作用引起我国排放标准条理不顺和冲突、紊乱现象。
实践证明,选择重点污染行业制订排放标准,其实施易于与行业生产发展相结合,
⑺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呢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适用范围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通用排放标准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业排放标准
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⑻ 某企业排放污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但该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承担法律复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造纸企业应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不过环保法虽然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某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扩展阅读:
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尽管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污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这意味着合法行为(如排污达标或缴纳了排污费),只要导致了损害后果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可以免于承担行政责任。通过本案也可以警示众多的排污企业,即使合法达标排污也应加强管理,避免造成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⑼ 如何计算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总量控制的定义和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此可见,总量控制是一种环境管理的手段,是为了控制和改善区域环境所采取的环境管理措施。其次,排放总量的多少目前依然是在建设项目的环评阶段所决定的。这里要分两种情况,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环保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也就是说这部分总量是由政府发给企业的,在各地的环保局均设有总量科,主要负责该地区的总量指标的协调。因此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要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协调。
重点污染物要根据国家的环境规划来判断,目前全国的重点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但是各地也有不同,例如上海就还有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指标。
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除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之外的,各地区可能根据需要还有该地区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一般会是地区排放达到或者超过饱和的污染物,或者是危害极大的污染物。这部分污染物一般会在环评阶段,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计算过程确定,由企业主动申报给当地的环境管理部门,经审批后方可生效。
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污染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other/pjjsdz/)以上是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导则下载文件,需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污染物类型来选择计算的导则。同时还要参照当地的环境容量以及环境自净能力来进行最终的判定。
总结
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指标与环境管理部门协商,非重点污染物排放请参考导则。因为问题中没有提出具体的行业和具体的污染物,因此没办法将导则一一列出,仅给出参考。
友情提醒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