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依法行政
Ⅰ 合肥教育信息网的合肥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网站公布的信息,合肥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对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推进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
(三)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考核;负责对直属学校及其他学校进行督导与评估;发布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的评估报告。
(四)统筹和指导学校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学校普法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六)编制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等工作。
(七)承担全市教育考试工作,承担直属学校的教师及学生的有关具体事务工作。
(八)执行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施新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负责并指导全市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学业水平测试和教学业务评价工作。
(九)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政策以及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编制市本级教育预决算;参与管理市财政下达教育事业费、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负责协调管理直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内部审计。
(十)督促并指导全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协调实施直属学校校舍建设工作和全市教育民生工程。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直属单位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政务公开和效能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安全稳定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十四)规划、指导、实施全市通用语言文字和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五)指导直属学校工会、共青团工作,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Ⅱ 您对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 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 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 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 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 办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和造就21世纪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 、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 整、规范和解决。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 与制度变革,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 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越来越 受到各级人大、政府的重视。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推进, 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为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 总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 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教 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 执法与执法监督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从现在起,到200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教育 法制建设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将教育
事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面 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 规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 法与执法监督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努力提高广 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依法办事成为共识。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 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适时提出《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的修改草案;积极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影 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和制度 。要积极推动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 育立法的进度。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国家尚未立法予以规范的,可以依据法律确 立的原则,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暂行规定,使之成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
要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 研工作,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 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制度;重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的原则与精神,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 时修改或废止。
五、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教育行政部门、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和管 理方式,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善于运 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主权。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 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务的办事规则、程序及监 督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 学校。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依据保 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法定原则,积极推动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提高教师待遇 等法律规定。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职责,健全审批程序,规 范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健全 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主的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理、纠正教育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 是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相配合 ,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 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种教育纠纷,保护学 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 办学。要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建立校务公开制度,明确 学校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学校、教职工和 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认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 的督查和评估,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七、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 核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建立、 明确本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做到有错必究。依法 加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各级教育监察 部门要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其负责、正确地履行职责。继续 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在继续
进行 "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强化对有关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建立 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 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
八、加强教育普法工作,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 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对地方负 责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负责人等进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并形成制度。 要将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 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 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 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九、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 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 法制工作机构在立法、普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法制工作中综合协调、归口管理的职能 作用,并按照实施各项法定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的要求,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 到法制工作岗位,使教育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教育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建立健 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 平。要加强教育法律服务工作,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探索建立教育 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教育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教育法制建设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 下,将教育法制建设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任务, 认真抓紧抓好。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工作的责任制度,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本部门教育 立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中的重要问题。要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情况作为考核教育行 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有效的落实措施,不断推进教 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开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Ⅲ 教育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三)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将教育招生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等工作,促进、协调高等教育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县(特区、区)和有关单位的教育工作。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指导中等和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和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
(六)负责全市普通、成人招生、自学考试、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高中(含职高、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管理。
(七)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教育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八)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指导全市各类学校党建、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稳定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信息、督查督办、宣传、爱国卫生、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受理教师、学生申诉、学校各种法律纠纷,办理教育系统质量标准化建设事项;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统筹管理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教师职称评聘;组织、指导教师评优推荐中小学特级教师和全市教育行政干部及中学校长的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指导和监督对教师的考核工作;指导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教育统计和信息工作;编制教育经费需求计划和基建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教育经费的年度计划建议;统筹和管理教育经费,安排落实中小学危房改造、“义教工程”配套经费和项目的实施、教育贷款工作;指导学校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审定和监督教育经费的预决算、财务收支和基本建设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公产管理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包括特殊教育、幼儿教育、民族教育),制定基础教育发展目标,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和学具;指导中小学德育、校外教育;管理会考工作;负责论证和审查普通高中社会力量办学设置;负责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及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拟定全市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及要求;负责检查、指导、评估和督促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学校开展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相关活动。
(七)师范教育科
加强与师范类高等院校联系,参与拟定全市高等师范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师德师风建设、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和师范教育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负责论证和审查教师培训基地(点)及其管理工作。
(八)职业教育科
统筹管理全市各类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协调、指导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负责论证和审查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
(九)民办教育科
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监督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按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涉及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科
综合协调全市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稳定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督查、评估、考核及总结表彰工作;开展学校(幼儿园)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上级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学校(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队伍建设。
(十一)综合科
组织和指导全市各教育工会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参与拟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协助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承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依法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进行监测;指导县、特区、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党委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相关科室承担。
纪检监察机构中共六盘水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市教育局监察室。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行政编制32名(含纪检监察2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市政府正县级或副县级督学4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含监察室1名)。
工勤人员编制5名(含聘用1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Ⅳ 教育局都有什么科室
以教育部机构设置为例,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市县教育厅、局的内设机构具有示范性: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承办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财务司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承担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国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
(六)基础教育一司
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础教育二司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科书,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国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二)师范教育司
规划、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五)社会科学司
统筹规划和协调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新闻电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六)科学技术司
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学生司
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八)直属高校工作司
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规范并监督直属高校办学行为;承担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等有关工作。
(十九)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研究生院的设置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211工程”、“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拟订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二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Ⅳ 急求~ 教育局 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 特急~~
主题词:法律 学习 培训 通知
抄 送: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邮市物价局综合
科 2008年1月
8印发
共印20份
高邮市物价局
08年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计
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法制工作,增
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价水平。
现制定 2008 年度全局法律法规
知识学习培训计划:
一、学法目的
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提升物价干
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
力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工作的领
导,将学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由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
管领导负专责具体抓,各职能科
室负责人及法制员经常抓,建立
起分层负责,齐抓共管的组织领
导机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工
作到位。
三、学习内容和方法步骤
按照总体规划,我们拟定:
1、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
律,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
识。营造学法、普法、执法的良
好氛围。
2、深入学习与价格工作密切相
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3、及时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
法律法规 (具体学习培训安排见
附表 )。
四、学习要求
(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
强法律知识学习是依法行政的重
要基础,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律宣
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提高依法行
政能力和水平,增强依法治价的
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
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本局干部
职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素质。
( 二 )坚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与严
格执法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
自学结合,相互交流和专业授课
相结合。
( 三 )确保学习时间和效果。全局
干部职工每人自学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并要认真做好读书学
习笔记,每人参加集中学习的时
间不少于 60 小时。
附件: 2008 年法制法规知识学
习培训计划安排
2008 年度法制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计划安排
Ⅵ 教育系统如何依法行政行政
要严格按照教育法依法行政
Ⅶ 常德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信息、综合调研、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出组织实施意见;组织拟订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市教育系统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
(二)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群团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承办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出国(境)留学人员资格审核和呈报、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负责指导市属中小学和大中专学校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组织部门管理直属处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直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免、考核及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责任制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拟订全市大中专及中小学招生计划;承办全市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参与管理全市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上级和市本级教育专款、各种外资和国内捐赠款以及捐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编制市直教育单位经费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本级教育经费的筹措、落实和管理;监控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属学校总体建设规划,编制全市教育基建投资年度计划,拟订直属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负责直属学校和其他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预算安排市本级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建设和教育信息化建设经费;负责有关税务、财务和物价检查等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
(四)安全管理科
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学校的内部治安防范、学校的安全稳定与平安建设工作;负责重大事件和特殊时段的维稳工作;负责检查和协调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状况和集中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开展禁止黄、赌、毒宣传及法制教育等工作;指导、督促市直学校文明、卫生创建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
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指导省、市示范(重点)学校、幼儿园建设和报批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管理中小学教材、配套用书、音像制品、图书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组织贯彻《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检查全市基础教育质量,组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中小学德育、法制教育、推广普通话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管理全市普通高中和市属学校中小学生学籍;负责学校团队工作和科技创造发明的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基础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参与中小学布局调整、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负责联系直属单位有关基础教育的业务工作;指导民办教育举办的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高等教育科)
参与拟订全市高等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管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负责拟订职业教育评估标准,组织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估工作;规划并指导职业和成人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和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建设的审核报批工作及学历、学籍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德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城市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及职工基础文化教育;参与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职工学校的设置、调整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组织指导职业技术学校生产实习和产业开发及科技推广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职工学校的业务工作及职业证书考试;负责联系协调全市高校工作。
(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拟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协调学校及学生健康体检、传染病防控和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工作;指导、督促学校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八)教师培训与师范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负责教师学历达标规划的拟订和实施;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含计算机等级考试);负责教育系统教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负责组织新教师入门培训工作;负责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教育技能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教师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全市中等师范学校和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的有关工作;参与教师教育改革;参与拟订全市教师队伍发展规划;负责教育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工会按有关章程建立。负责全市教育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及市直教育单位的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Ⅷ 教育局里都有什么科室它的职能是什么全面的
以教育部机构设置为例,对各省山兄空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市县教育厅、局的内设机构具有示范性: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逗瞎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承办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财务司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承担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国教育贷尘液款的立项工作。
(六)基础教育一司
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础教育二司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科书,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国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二)师范教育司
规划、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五)社会科学司
统筹规划和协调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新闻电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六)科学技术司
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学生司
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八)直属高校工作司
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规范并监督直属高校办学行为;承担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等有关工作。
(十九)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研究生院的设置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211工程”、“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拟订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二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Ⅸ 教育局规定什么
答:为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职责。首先,学校要建立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大型活动申报、危险品管理、值班、防火防灾等规章制度。学校要认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为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和演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途径。学校在开展活动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比如,学校在开展春游及其他集体活动时,要精心组织,对交通、食宿等涉及师生安全的问题,都要预先有妥善的安排。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及维修改造。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校舍安全和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工作的认识,健全并落实校舍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制。要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防止或减轻事故损失。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和定期排查鉴定工作紧密结合,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定期排查鉴定要做到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学校发现隐患严重的校舍,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解决处理。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于D级危房必须立即封闭停止使用,无改造价值的应予拆除。拆除前必须在危房周边设置安全隔离带,防止发生危险。对于C、B级危房应立即组织学校、设计、施工人员排除危险点,加固危险构件,保证房屋安全使用。对于局部险情一时排除不掉的,也应封闭不安全的部分校舍并停止使用。再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最近一段时间,个别学校由于聘用刑满释放人员、精神病人出现过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法律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来源: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