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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家文化对依法治国的

发布时间: 2021-01-13 13:27:48

① 今天我国倡导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于以德治国,我们可以从儒家传统文化中吸取哪些有益的思想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儒家思想主张的理解。“仁”的思想,要求人们相互爱护,回融洽相处;要求统治答者以德治民,爱惜民力,取信于民,这正是当今“以德治国”需要吸取的;民本思想包含在“仁”的学说中,“有教无类”是教育思想,“天人感应”是封建迷信,故排除A、C、D三项。

②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自从中复国人开始追求现代化以来,制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明清时代,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考儒家传统提供的资源。尤其是华人和东亚人应该有这个机会。但是正如其它的文化传统,儒家传统属于全人类,所以儒家的思想文献应该尽量翻译成各种语言,提供给大家。
作为瑞典人,我必须承认儒家经典著作当中,到现在只有《论语》被翻译成瑞典文。这是我这一代瑞典汉学家应该填补的空白。从一开始儒家思想就体现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用今天的话语来讲,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就被理解为人类文明的核心。结果,至少在中国,儒家思想被视为文明或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儒家思想给现代人提供了很丰富的资源。面对这些资源,现代人具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可以吸收资源里面的一些成分,也可抛弃一些成分。
但是不管你做出什么选择,儒家思想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保存和解释儒家思想文献,增进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我们作为对儒家感兴趣的学者的一个重要任务。不管你对儒家思想的评价如何,了解这个极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一定会使得你的生活更加丰富。

③ 关于儒家思想与治国之道的问题

儒家主要核心的是以德治国,法家的主要核心为依法治国

④ 儒家,墨家思想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其实对我国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法家,也就是韩非子所创的学说。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版当年韩非子就是权重依法治国。
而墨家的思想兼爱非攻、儒家的思想礼、德,或是中庸,
都是我们现在说的法律不外乎情理,似乎对法律的影响并不大,
如果以墨子的思想来写刑法,恐怕会乱套的。

自己的观点,我对这些古代大家不是很了解。可能有所偏差。

⑤ 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有哪些

中国是个泱泱大国,他有高山、有大川、有平湖、有翰海,山川之壮丽、文物之瑰奇,非笔墨所能形容,谓之为一幅锦绣河山,实可当之而无愧!
我国不仅有着辽阔的土地以及众多的人口,更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而且被列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早期的发源地之一。早在公元前两千多年前的奴隶社会,中华文化就有着光辉灿烂并为世人所瞩目的伟大成就。从我国原始社会时期,黄帝和尧、舜、禹引人入胜的古老传说到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夏、商和西周三个朝代的不断更替,再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和帝制,就是在这数千年的漫长岁月里,中国的传统文化才得以在时间的历练中形成、发展并至今延续。
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首次出现大一统的时期。秦始皇是我国历史上起过重大作用的历史人物。从公元前475年,到1840年以前,我国处在封建社会时期,从当时的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封建制度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的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也逐渐形成并发展成熟。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有着巨大变革的社会历史时期,这种变革促进了当时科学文化的同步繁荣。
人们一提起中国的历史文明,大多数人的第一反映就是盛赞汉唐文明和明清文化,因为这是我国历史上两段最为昌盛繁荣的历史时期。殊不知,正是有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传承,才有了后来值得自豪和称颂的秦汉文化以及历朝历代的历史文明。
从春秋时代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老子说起,不难发现其实道家学派所具有的对立统一思想,就是我国传统文化最早的发展雏形。它与后来孔子所持有的儒家思想相比较,具有更加朴素的辨证思想,它认为世界上的各种事物都有其对立面,如有和无、生和死、贵和贱、男和女、天和地、阴和阳等等,并且对立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所以在老子的名言中就说到:“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现已发现的老子的所有可考学说,都记录在只有短短五千字、思想却博大精深无所不包的《道德经》一书里。
老子的学识渊博在当时的历史时期是有史可考的,正因为如此,孔子师徒一行人等就曾特意赶到周朝的京城洛邑,向老子请教学问。当时老子对孔子的启发中仅说到一句:“我听说,道德高尚的人,往往都很朴实。骄傲、贪婪、狂妄,对你都没有好处。”孔子后来就从此番谈话中总结到:“老子道德高深,真是能上天入海的龙一般的人物。”
从道家思想消极遁世的“无为而治”到儒家学说中积极入世的“学而优则仕”,不仅是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古代人类思想史上的一次巨大跨越,更是在当时战乱纷繁、思想混杂的年代中一次传统文化的质的飞跃。从此以后,孔子的儒家学说被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几经利用和改造,成为我国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不仅对后世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甚至是现代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不仅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而且是一位伟大的教育家。他对待自己的工作,无论大小,都一丝不苟地努力做好:当管理牛羊的小官时,他说:“叫我管牛羊,我就得把牛羊养得肥胖强壮。”后来管理仓库,他又说:“我要把仓库的帐目计算得一清二楚。”这与我们现代人平时常说的“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的立志名言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智理名言也仿佛是永恒的真理一般,至今都是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座右铭。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曾提出“仁”的学说,坚决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要求统治者能够体察民情,爱惜民力。孔子主张让人民有安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征派徭役不应妨碍农民的正常劳动,反对用严刑酷法统治人民。有一次,孔子从泰山旁边经过,见一个妇人在墓边痛哭。他叫学生子路去询问,才得知原来是苛政逼得他们不得不背井离乡,来到这儿又遭虎难,却不愿回去。孔子不禁感叹道:“苛政猛于虎也!”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孔子的儒家思想对我国后世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以人为本”人本思想不仅是两千年前的惊世之说,更是我国现代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与治世精髓。
作为一位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兴办私学,广收门徒。他注意“因材施教”,对不同的学生给予不同的教育。他要求学生对学过的知识要经常复习,“温故而知新”。他还教育学生要养成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在孔子以前,文化被奴隶主贵族垄断,只有他们的子弟才能接受正规的传统教育。然而孔子办学,从不过问出身何门,他一生先后培养的学生超过3000多人,据可考史料记载其中最有出息的有72人。孔子因材施教:学生冉求胆小,遇事退缩,孔子就有意识地教育他,凡事都要抓紧时机,马上行动、大胆去做;学生仲由敢作敢为,但不够稳重,孔子怕他冒失,就叮嘱他凡事要等请教父兄以后,三思过后再去做。这与我们现代教育界所提出的“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口号不谋而合,这在当时看来也是联系实际极富创意的一种教育方式。儒家学派的教育思想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在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上提供了良好的历史依据和成功的教育范例。孔子晚年编订了古代文化典籍《诗经》、《尚书》等,还根据鲁国历史材料编成《春秋》。
孔子的言行,由他的弟子整理成《论语》一书。然而孔子所坚持的“学而优则仕”的封建传统文化理念,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他鄙视生产劳动的观点。有学生问到如何耕田种菜,他认为问这些事是很没有出息的。这一思想不仅影响到当时人们的“择途”标准,使得持有“万般皆下品,为有读书高”这一观点的无数青春少年从青丝最终熬到白发,终其一生“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一事无成;而且也深深的影响到现如今的亿万家庭、无数父母,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观念一代又一代的强加在子女的学业方向和事业选择上,甚至是择偶标准。
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与孔子一样,孟子长期从事私人讲学的教育工作,带着众多学生周游列国,宣扬“仁政”,后世把孔子和孟子合称为“孔孟”。孟子认为人民潜藏的巨大力量是不可轻视的,他在当时提出“民贵君轻”的治国思想,主张减轻赋税,实行“仁政”,反对战国时期统治阶级之间的不义战争,说“杀人盈城”是残忍的行为。这种思想在当时也许并不为各国诸侯所接受和认可,然而它的现实意义在今天看来,则极具“和平主义”的强烈色彩,他对后世的深远影响也在于昭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以和为贵,以福为高”的“平和修为”。 孟子死后,他的学生将他的言论编成《孟子》一书。
但孟子所宣扬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可以说是更加的深远。从教育学的角度来分析,他的教育思想是极其片面的,因为无论是脑力劳动者还是体力劳动者,他们在社会发展与进步中的作用都是同样重要的,缺一不可。“劳动本无高低贵贱之分”,却人为的划分等级,强行分出三六九等,形成一种全民“轻体力、重脑力”的不平衡现象,这本身就是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文化的畸形发展在作祟。这与当前最为火暴的“高考热”、“考研热”、“考公务员热”可以说是不无关系。
综观我国上下五千年历史文明的变迁与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孔孟之道”的儒家思想就是贯穿中国传统文化始终的思想核心与理论基石。当然,任何一种历史文明的传承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一帆风顺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亦是如此。在几千年的发展变迁中,我国的传统文化经过时间的历练,早已饱经风雨从一棵幼苗成长为参天大树,并经过四季的更替而日益强壮。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坚信中国的传统文化一定会继往开来,发扬光大!

⑥ 请问谁能帮我回答下“儒家思想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

-------------------------------------------------------------- 摘要: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学说有如天空璀璨的群星,然从其影响力来说,儒法两家是足具影响力的学派。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制乃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断作用中而形成。① 研究二者对当代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②

三、现代意义之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 法治起源于西方社会,在西人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这一简约的概括朴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法治要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法原则。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尤其是从现代角度审视,我们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样的呢? 法自君出不会是良法;行刑重轻,法峻刑严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须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每一成员的理性意愿,保障每一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一成员共同参与并签订的公共契约。人们违反它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制裁。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会之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限制权力,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也引进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的规范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赖于植入地人文资源是否蕴含法治基因,有赖于植入地植被对法治精神的兼容性。“逾淮成枳”的现象同样适用于人文世界。“法治的现代化并非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与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征,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厚实的儒家文化土壤呢?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这西方法治文化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始终未占主导地位,这就必然给中国当代建立“法治”社会秩序带来困难。

四、借鉴和启示

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等。①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压制议论和专制王权的方式,与民主与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们今天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及专制王权,使得人们观念中缺乏法治的观念。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的观念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 即使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人”仍然是关键。在古希腊传统文化中,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立宪政体等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也都是从城邦的‘善’来阐释的,从而使法治观具有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更高层次的理想观念品格。如果仅仅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层,不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无以最终确立法治观。”②权力从属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会丧失其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法治”传统与我们的“德治”传统同样古老而长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并非主观意志)“德治”为其根本,并影响至今,建立“法治”秩序,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为其根本,也影响至今。但无论以何为根本,都没有离开“人”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实际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要达到法治目标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中文系教授罗多弼
自从中国人开始追求现代化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明清时代,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考儒家传统提供的资源。尤其是华人和东亚人应该有这个机会。但是正如其它的文化传统,儒家传统属于全人类,所以儒家的思想文献应该尽量翻译成各种语言,提供给大家。
作为瑞典人,我必须承认儒家经典著作当中,到现在只有《论语》被翻译成瑞典文。这是我这一代瑞典汉学家应该填补的空白。从一开始儒家思想就体现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用今天的话语来讲,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就被理解为人类文明的核心。结果,至少在中国,儒家思想被视为文明或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儒家思想给现代人提供了很丰富的资源。面对这些资源,现代人具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可以吸收资源里面的一些成分,也可抛弃一些成分。
但是不管你做出什么选择,儒家思想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保存和解释儒家思想文献,增进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我们作为对儒家感兴趣的学者的一个重要任务。不管你对儒家思想的评价如何,了解这个极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一定会使得你的生活更加丰富。

⑦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什么

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很深,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所传授的不外.传统的责任感思想,节制思想,和忠孝思想,都是它和封建统治结合的结果,因此,儒家思想是连同我们当代在内的主流思想.
积极方面:(1)重视教育,并且创造"因材施教"等教学方法,在教学上注意个性差异,善于启发教学.可以说教学经验很丰富.
(2)注重道德,礼教,仁义,要求自觉遵从真和善,这一方面比上欧洲西方国家的宗教和神论思想不知道进步多少倍,是典型的人文主义,以人为本,而不是追求虚无缥缈的偶像和神.
(3)思想上善于辨证思维,重视自然的农业,重视经验,认为自然秩序是人类理性的根源,而 人类的理性又是人的自然权利的依据.提倡"以农为本",是符合中国古代的实际资源情况的重农思想.
(4)提倡以"礼"治国,"伦理政治"思想.如果说西方文化是"智"型文化,那么我们中国文化就是"德"型文化,这一德型表现在政治上,也有积极的一面:忠于国家,抵御外来侵略,刺杀暴君,直谏犯上.很了不起的民族精神!
(5)儒家思想早熟,统治有力,贯穿了中华民族的大部分时期,给社会历史的起了安定,平衡,和参考约束.
儒家思想的消极方面: (!)不重视农业生产知识的传授,不重视科学知识的学习,强烈的政治目的,孔子就是倾向于参政的.
(2)不重视逻辑,一味重视经验,叫做"经验理性",使逻辑推理和深刻解释事物的规律的理论没萌芽,不如西方人那么追根问底,以至产生理论和学说.
(3)强调个人服从群体,压抑了人的个性.漠视性格,思想大统一.造成国民愚忠愚孝,道德和责任标准压制了人的创造性,这也和历代帝王的意志合拍,被其利用,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武器.
(4)伦理关系凝固化,绝对化,三纲五常,家长专制,成为人身压迫,精神虐杀,制约着全民族的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历史前进的阻力.
(5)伦理观念,等级制度置高无上,达到排他性的程度,从而限制了自然科学和科技的发展.历代帝王也不重视科学技术,把一些科学成就说成"淫计小巧".

⑧ 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

(一)儒家法律思想“礼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礼治”思想一直以维护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强调“亲亲尊尊”等级有序,人们都必须遵守这种封建礼仪的家族式文化,强调国家本位,君主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封建官僚和权贵都有着特殊的地位,更甚至是穿、行、住都要有严格的制度,始终贯穿“朕即国家”的思想,树立封建等级权威,忽视社会底层人民的权力,法律成了少部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工具。在法律的效力上,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制定出了“八辟”、“八议”,“准五服以制礼”等规章制度,因为主体不同而有相异的刑罚尺度,明显的凸显了社会阶层刑罚定罪和量刑的偏差,忽视了社会的平等正义,蕴藏着私情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我们强调“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法律是保护全国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目标。由此可见,儒家法律思想的目的、贵贱尊卑等等级观念,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不平衡,追究刑事责任因人而异的评判标准,完全与现代社会法治理念脱节,与时代相悖。
(二)儒家法律思想“德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中,儒家法律思想的“德治”理念贯穿始终。首先儒家学者都提倡 “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的观点,孔子认为只要”通过“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把对民的道德教化摆在第一位,就可以很好的拯救一个人,更好的治理社会。这有其合理的部分,但是他们过分强调“德治”的作用,忽视刑罚的效果,与中国现代法治理念的把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点是相冲突的,过分偏重道德的重要性必然带来的不利效果;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道德”主要源于封建之“礼”,要求人们的行为准则是人的心理合于礼,与礼相符才能与法律相同,违反礼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出礼入刑”即是如此。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现代法治理念中的“德”不再是以封建之“礼”为核心的,其虽然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却与古代中“德”的内涵相差甚远;第三,传统儒家法律思想治理国家更多是以“道德”去衡量是非的,可道德又没有一个很确切的行为规则,判罚者有过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徇私枉法找到更多合理的理由。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作为国家明文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规范,是司法过程中的唯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作出决策,才能使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与平等,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进新的一步;最后,为缓和阶级矛盾,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也重视和谐,但从深层次的探究,一方面,其和谐往往只是促成表面的和谐,一旦爆发矛盾,便不可调和,另一方面,由于群体的趋向效应,弱势群体在所谓的和谐中得不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儒家思想提倡的“无讼”思想更是赤裸裸的表现出了法律是强者的法律,国家维护的是强者的利益。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由于人民的角色发生变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德”之“和谐”,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之和谐。
(三)儒家法律思想“人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人治”主张在国家的治理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圣贤是法的制定者,皇帝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认为,国家治理关键在于统治者的道德文化,而不在于法律的完善程度,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荀子亦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这些都过分的夸大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作用,忽视了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使法律在更多的时候不是权益保护的工具,而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而实施镇压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现代法治思想中则是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倡宪法法律至上,注重司法具体实践中要符合人类的理性,体现公平正义和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注重权力的制衡,法律是所有人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保证。

⑨ 运用文化生活的知识,阐述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传统的法制思想

一、运用文化生活的知识,阐述在依法治国过程中正确对待传统的法制思想的做法:
1、传统文化具有继承性,要学会辩证地继承传统的优秀的法制思想。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华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对今天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2、传统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要学会在传统法制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法治改革。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今天仍显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时赋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内涵。
3、在社会发展中,传统法治思想如果能够顺应社会生活变迁,就能对社会与人的发展起积极作用,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继续保持和发扬传统法治思想。
4、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对待传统法治思想必须“批判继承、古为今用“、“推陈出新、革故鼎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一系列依法治国思想,就是在借鉴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法治思想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基础上取得的,体现了新时代的要求。
二、所谓传统法律思想实质就是能够在一定的时期范围内对法律内容进行有效支配的根本原理。
1、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即是能够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的不同时代起到支配法律内容的根本性原理,也就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家文化才是其实质,是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关键部分。
2、此外,还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这里的儒家文化是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不是孔孟之道。在汉初的儒家文化应逐渐升华为将道家思想、法家思想,以及儒家思想为一体的新文化,此时文化的确立除了标志着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之外,还促进了“外儒内法”在中国封建时代的贯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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