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
A.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政治大题。。。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
(1)必要性: ①依法行政是我国政府性质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②坚持依法行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③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
(2)意义: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B. 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什么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版权范围内,权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依法行政的实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C. 1.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2.我国政府的宗旨和原则3.政府如何做到对人民负责4.政府依法行政的含义、具体要求、
1、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2、宗旨:为人民服务
原则:对人民负责
3、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
2.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3.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4、含义: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要求:
1)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
2)严格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
4)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
意义
人民角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角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
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社会影响: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如何做到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促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5、关键
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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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用法律来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运行称为依法行政,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人民主权和法治国家两大背景之下的必然结论,也是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应运而生,其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进而促进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方式和程序的改革,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观念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都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律,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可设定许可的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位。法律规定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从狭义上说,法律的效力高于除宪法之外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2、14、15、16、17条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就体现了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许可。”
依程序行政。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一系列要素的组合。程序可以保证实体公平,克服行政行为过程中人为的因素,排斥主观的东西,是生成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如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拟设定许可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法律行为效力的信赖,从而维持自身行为的稳定性,尽管有时维护自身行为的稳定性有影响公共利益之虞,亦应当顾及当事人利益;在必须改变或撤销有关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最终都要落实在法律责任上。如果给行政机关提了很多要求,而不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将永远不会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行政机关往往是因被追究了法律责任、承担了法律责任,才开始重视依法行政的要求。所以,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是依法行政最终的保障。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它对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保障作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行为从发布到终止以及救济的相关方面,全面、科学地为我国行政许可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全面发展。
E.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
(2)严格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
(4)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
F.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政府依法行政要求,六点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公开行政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措施: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6)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扩展阅读:
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人民角度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2、政府角度
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社会影响
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G. 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什么 在线等啊!! 急
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深刻理解和贯彻这一要求,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7)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扩展阅读
坚持党保证执法,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在国家机构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我国绝大部分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行政执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社会发展迅速,社会问题复杂,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的变化而广泛授权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能有了显著扩展。
党组织要督促、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H.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①我国来是人民民主专政源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3分)②政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原则。(3分)③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坚持依法行政、不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也要求政府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3分)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的意义。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I. 我国政府为什么高度重视依法行政
我国不少人以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治”,实则不然。“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也许在字面上可将两者解释为涵义相同,但实际上它们产生的社会影响却颇为不同。“依法行政”的口号促进了我国国家行政管理由“政策行政”、“指示行政”向法制行政(而非法治行政)的转变,对于引导国家、社会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重视发挥法在国家行政中的作用,对于基本结束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无法可依的状态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的消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也日渐暴露出来:由于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庞大的立法权,因此,依法行政(不管学者如何解释)给予行政机关的第一感受不过是行政方式的变化,即由依政策、上级指示命令行政为主转化为依法行政为主,这对于缓解以往行政的封闭性和不确定性是一大进步,然而,如果把依法行政理解为一种行政方式,则依法行政并非只是民主和法治社会的特有现象,专制社会一样可以实行依法行政,历史上也不乏其例。这样看来,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就没有必然联系,喊出依法行政的口号对于增强政府官员的法治意识,加深他们对法治的理解,提高他们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尊重公民权利自由的自觉性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有人也许会说依法行政不是中国的发明创造,它也是西方行政法的一项原则,这个观点是有疑问的。依法行政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中law 的涵义在西方国家比较明确,虽然也有人对law作宽泛的理解,但通常只有国会制定的成文法(statute law)或者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才可以称为law,[37]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一般称为regulation和rule,用词上的区分是很清楚的,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不会让人产生“依行政机关所定之法行政”的歧见,而中文“依法行政”中的“法”涵义却十分广泛,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在内,打个比方说,假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管理问题全无规定,国家行政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均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并负责执行,至少在字面上也还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的,但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在字面上就可将这种情况排除。西方国家不是不允许行政机关立法,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则的活动必须在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的原则下进行。因此,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与法治行政原则关于法律至上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中文中的“依法行政”却没有能够将法律至上的精神突出出来。它在词义上不能使政府官员立刻想到“法律至上”,相反,却促使行政机关加强了自己的立法活动以及利用立法巩固和拓展地方和部门利益。据此,我们认为,“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前者有利于提倡和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但未突出指明行政法制建设的法治方向,在我国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需要进一步深化对行政权的规范和约束的现实条件下,可以说依法行政这一“提法”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应当更新为“行政法治”或“法治行政”。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服从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法律的最高权威的一种状态。其具体内容不十分确定,学者之间的看法有所不同。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英国著名学者A. V. 戴西认为英国的法治包括三点内容:(1)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所有的人除非依法审明破坏法律,不受民事或刑事处分;(2)法律平等。官吏执行职务的行为与私人行为一样,受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法律原则;(3)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27] 戴西法治思想的前两点直接涉及政府行政行为,尽管戴西的观点后来受到不少批评,但其对于当代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仍然很大。表现在:(1)戴西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专横的,反对给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这一观点显然过于保守,但是英国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仍然是比较严格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授权的条件和标准比大陆法系国家具体、明确,不象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允许行政机关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职权自主立法;(2)戴西认为政府机关与私人之间的纠纷必须与私人之间的纠纷一样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同样的普通法规则的观点已经落后于当代英国行政法的某些发展变化,例如,二战以后英国设立了不少行政裁判所处理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但是,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决有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诉的权利,即使成文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上诉,普通法院仍依普通法享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虽然适用普通法以外的特殊法律规则(由成文法规定)的情形有所增多,但适用普通法仍然是原则。戴西关于英国法治构成要素的理论中没有涉及法律本身应当具备的标准和内容,当代英国的法治理论认为法治原则不仅要求政府的活动遵守法律,而且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即要求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法律。[28] 美国法学家对于行政法治的理解与英国法学家相似,认为法治就是法律至上,尤其强调公民有权在普通法院提起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是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位美国法学家在其著作中写道:“对于法律至上来说,再没有什么东西比一切公民有权对政府官员在普通法院中提起诉讼更重要的了。”[29] 除此之外,美国非常重视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正当法律程序,重视行政行为的公开性,为此,美国建立了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行政公开制度,这是美国行政法治的特色。法国行政法治则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2)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活动原则上适用和私人活动相同的法律;(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30] 日本著名法学家南博方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三点内容:(1)法律的保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至于是否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须有法律依据,日本学者观点不一,南博方的观点是无论侵益行政还是授益行政,在行政享有首次性法律适用权时,便应该有法律依据,这也是多数日本学者所持有的看法;(2)法律的优先。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3)司法审查。要求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均服从司法法院审判的统制。[31] 还有一些日本学者把现代日本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四点:(1)行政权依宪法的规定而存在,不承认行政权在宪法规定之外享有任何自由活动的空间;(2)行政活动的目标是实现由国会制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民意志,不允许法律对行政机关给予一般性的空白授权;(3)法律以及基于法律的行政活动都直接接受宪法的约束;(4)为保障国民的人权,要求扩大和强化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