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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环境污染

发布时间: 2021-01-12 14:51:25

❶ 兰州市大气中pm2.5数值较高.说明气象因素中对大气中pm2.5浓度的影响,并分析pm2.5数值

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是评价某一地方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PM包括.5(大气中直径小于2.5微米的可入肺颗粒物,2013年2月28日,“PM2.5”规范中文名,正式命名为“细颗粒物”。 ),PM10(直径小于10um的可吸入颗粒物),和TSP(粒径小于100μm的总悬浮颗粒物)。根据颗粒物的浓度转化得到相应的指数,如PM2.5,PM10,表示颗粒物污染的严重程度,指数越高,污染越严重。

PM虽然不是有毒气体,但PM因直径细小,携带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会影响健康。PM直径越细小对人体危害越大,PM2.5能飘到较远的地方,因此影响范围较大。此外,PM2.5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要更大,因为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10μm直径的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上呼吸道,2μm以下的可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细颗粒物进入人体到肺泡后,直接影响肺的通气功能,使机体容易处在缺氧状态。而且这种细颗粒物一旦进入肺泡,吸附在肺泡上很难掉落,这种吸附是不可逆的。

PM2.5和PM10与SO2、NO2、O3、CO等作为6种参与评价的污染物,可以通过公式计算转化得到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表征整体的空气污染程度。由于AQI评价的6种污染物浓度限值各有不同,在评价时各污染物都会根据不同的目标浓度限值折算成空气质量分指数AQI。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0,空气质量按照空气质量指数大小分为六级,相对应空气质量的六个类别,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的情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其中,污染最严重的等级为AQI达到301~500,对应的空气质量评价为Hazardous(危险的),而500就是AQI的最高值。超过500,就“爆表”了。

AQI与原来发布的空气污染指数(API)有着很大的区别。AP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老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的污染物仅为SO2、NO2和PM10等三项,AQI采用分级限制标准更严。AQI较API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更多,其评价结果更加客观。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ution dex,简称API),是根据1996年颁布的空气质量“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制定的空气质量评价指数,评价指标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污染物。

从2011年末开始,多个城市出现严重雾霾天气,市民的实际感受与API显示出的良好形势反差强烈,呼吁改进空气评价标准的呼声日趋强烈,也是从那时起,原本生涩的专业术语PM2.5逐渐成为“热词”。灰霾的形成主要与PM2.5(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有关,此外,反映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的臭氧指标,也没有纳入到API的评价体系中。为此,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在2012年初出台,对应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也变成了AQI。“污染指数”变成了“质量指数”,在API的基础上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3种污染物指标,发布频次也从每天一次变成每小时一次。

其中,PM2.5的标准,是由美国在1997年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监测随着工业化日益发达而出现的、在旧标准中被忽略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小颗粒物。PM2.5指数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测控空气污染程度的指数。 2011年11月10日,张力军表示,我国的PM2.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即将出台。2013年2月28日,严重的雾霾天气引起重视,“PM2.5”规范中文名,正式命名为“细颗粒物”。
jd美国进口普卫欣
总之,空气质量评价系统相对落后,但正在不断完善。

❷ 关于兰州小行动,大环保作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环保界的一位资深人士认为:决策失误。由于诸多原因,上个世纪我国在制定重大经济决策时很少甚至没有考虑决策可能产生环境后果,以致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至今遗患无穷: ——在“以粮为纲”的思想影响下,全国性的毁林开荒、毁草垦田、围湖造田一浪高过一浪,结果引发了水土流失、湖泊萎缩、草地沙化、洪水泛滥; ——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资源开发政策,乱采乱挖之风到处蔓延,在大量浪费资源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环境; ——80年代末制定的支持乡镇企业政策,致使包括“十五小”企业在内的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家家点火、村村冒烟”,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从城市蔓延到农村,对水环境的污染尤其触目惊心,江南一些水乡出现了“家住江边买水喝”的尴尬…… 这些环境损害一经发生,要恢复和逆转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迫使我们不得不投巨资还历史欠帐:实施“三湖三河”等重点环境工程、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退耕还牧、关闭小厂小矿等。以关停耗能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为例,仅1996年一年就关停了65000多家小企业,有些地方到今天还关而不,而复燃。历史教训说明,政策、规划和计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具有宏观性、累积性、长期潜在性等特点,如果在决策时不考虑环境问题,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策、计划和规划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在日前举行的中加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研讨会上,中外专家一致呼吁:应在目前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项目环评)的基础上,尽快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简称战略环评)。 战略环评:预防环境破坏从决策开始 据中国环境科学院院长陈复介绍,战略环评是指对政策、规划或计划及其替代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应用于负有公共责任的决策中。它是为了针对项目环评的缺陷而提出的。项目环评自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并实施以来,在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不足也日益明显:建设项目处于整个决策链(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项目)的末端,因此项目环评只能做修补性的努力;对单个项目的认可或否决,并不能影响最初的决策和布局。而环境问题在人们着手制定政策、规划和计划时就已经潜在地产生了。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把环评应用扩展到规划层次;80年代初期,又将环评提高到政策层次。到80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加拿大在1990年以《内阁指令》的形式,要求政府各部门在战略层次考虑环境因素,进行严格的环评,并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评价局;在美国,环保、能源、住房与城市发展、交通及林业等部门都积极参与战略环评,20世纪80年代仅环保局平均每年完成约40项战略环评。 我国应尽快实施战略环评 我国的项目环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成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2000年环评执行率达到93.6%,在控制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心芳指出,现行的建设项目环评难以在宏观决策中发挥作用,无法解决开发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累计影响、间接影响和诱导影响。要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必须实行战略环评,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环境破坏。令人可喜的是,我国的一些城市已经开始了战略环评的探索。如天津市针对污水资源化政策进行了战略环评,兰州市和济南市分别开展了西固区区域开发和舜耕社区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朱坦认为,战略环评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的环境政策和行动计划,体现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则:将战略环评充分纳入到战略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去;尽可能在战略制定的早期阶段进行战略环评;充分考虑替代方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让公众广泛参与。据悉,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战略环评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争论的焦点。“‘十五’期间,我国的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任务更加艰巨。”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司长祝兴祥认为,“‘前世不忘,后事之师’,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实施战略环评是防止决策失误、把环保纳入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应该抛弃狭隘的部门利益,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进行战略环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今后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❸ 兰州环境污染的自然和人为原因是什么

人为原因:

  1. 工业燃煤锅炉产生了大量煤烟弥漫在空气中

  2. 近几年车辆的增加,车尾气排放也回是构答成空气质量日趋下降的原因之一

  3. 兰州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重点污染为主的工业结构

  4. 管理措施不到位。在防止二次扬尘方面,城市保洁机械未得到落实

  5. 因检查督促不够,商品混凝土搅拌造成的污染

  6. 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和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及煤改气等工程投资缺口较大

自然原因:

  1. 兰州是位于两山夹一沟的地理条件下,兰州又常年处于静风的气流状态下,常年静风率是62%,冬季则是80%。这样产生的污染很难排出去,加之降雨量也小,造成兰州春季、冬季非常干燥,如果风量小了,污染难以排出,风量大了,又有二次污染。这使得兰州“盼风又怕风”

  2. 城市面积较小,而人口数量已经大大超过城市的承载量

  3. 沙尘天气频繁,二次扬尘污染比重较高,风沙土尘源和沙尘暴是兰州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的第一大来源

❹ 如何应对兰州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

你好,兰来州市作为建国后重点自建设的新兴工业城市之一,由于其工业布局和能源结构不够合理,外部生态环境条件差,冬春季节沙尘天气活动频繁,又加之当地地形地貌及其所产生的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因而使得兰州市大气污染的特点及其成因均具有特殊性。应对方法: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2改变城区的燃料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3调整产业结构,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4取消分散小锅炉,实行区域集中供热 5发挥政府职能,加大研究力度 6绿化造林,加强环境生态建设 7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公众参与力度 希望能够把你

❺ 甘肃兰州市的环境污染程度如何

污染较严重。
兰炼和兰化都是污染比较严重的。

❻ 兰州环境污染为什么会这么严重

最主要的原因是兰州市区处于河谷地形,工业废气、汽车尾气还有居民用燃料的废气排放出来后,悬浮在城市上空,不能排出。除此之外,兰州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沙尘天气较多,也会使空气变得很糟糕。

顺便说一下,兰州是全国所有省会城市中大风天气最少的。
一年中只有8天左右。没风,污染物排不掉,自然空气很不好。

❼ 母亲河为什么有污染的现象

1、主要原因是把个人利益看的最大化,厂矿企业为了省治污费,明排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版
2、管理部门管权理疏忽,执法不严或拿钱消灾现象已成常规。
3、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企业的生存,为了税收只看到眼前的利益,没有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
4、缺乏环保意识,随意丢弃和排放的垃圾及渗出液,下雨后冲入河道。
这些都是造成母亲河污染的主要根源。

❽ 兰州市对夜间施工有何规定

全国对夜间施工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来执行。
同时,工地还要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 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 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施工阶段,夜间禁止打桩,夜间对于土石方、结构、装修工程的夜间分贝不得超过55d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❾ 兰州的污染严重吗在中国排第几

全球空气污染严重的十大城市依次为:太原,米兰,北京,乌鲁木齐,墨西哥城,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德黑兰。其中中国占7个城市,北京排名第三,兰州排名第六。在中国322个环境统计的城市中,百分之43.5属于重型污染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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