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依法对对
⑴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怎样依法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专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属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未成年人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⑵ 请结合刑诉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谈谈对该法的理解
1.该原则的基来本含义为:(1)在源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⑶ 我国都颁布了哪些法律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⑷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对的吗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专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属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对未依法对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⑸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视作“有罪”,并称为“人犯”,其逻辑是:如果你没罪,为什么会抓你?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疑犯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确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不能确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但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按新刑事诉讼法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疑罪从无”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其中一个派生标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直接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我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不能确定为有罪,但也不等于推定为无罪,而是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3.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而在我国,上述三原则尚未明确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需要妥善处理。如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就将影响到被告人供述的获取;对警察权力限制过多,就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对犯罪控制不力,就将影响社会治安,发展改革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反过来,如果一味地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司法人员恣意妄为,就将使民众失去对国家司法的信任,其后果同样是可怕的。
总结: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但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只是在无罪推定的理念下以事实确定其是否有罪,证据不足的作无罪判决、存疑的不起诉,既不去推定其有罪,但也不会推定其无罪。所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理念的折中表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实行无罪推定,故只能按折中表述为前者。
⑹ 根据刑事诉讼法12未经什么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定内罪权力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容何机关、组织、个人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的假想罪名评价都是毫无意义的。
作为刑事诉讼案件,明确由控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人不负证明无罪的义务的。一旦出现疑案应作无罪处理,例如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是第一审阶段的无罪判决。
(6)对未依法对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除审判笔录得于每次开庭后三日内整理外,其余讯问笔录均应当场制作,如有遗漏,应由在场之公务员立予补正,受讯问人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应紧接记载之末行,不得令其空白或以另纸为之。至实施讯问或搜索扣押勘验时,如无书记官在场,应由实施之公务员亲自依法制作笔录。
事自诉人应委任律师代理,被告就其所犯罪名最重本刑为拘役或专科罚金之案件,得委任律师代理诉讼,被告并得委任律师为辩护人(至多委任三人),于审判中,虽得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必须经审判长许可。
⑺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依法予以扣留,对吗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依法予以扣留,这句话是专对的,具体分析如下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可以看出: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依法予以扣留。
(7)对未依法对对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怎样依法矫治
根据《预防未成年复人犯罪制法》的规定:
1、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3、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⑼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朋友你好,依抄据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⑽ 多选以下关于理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正确的是。
你好。我觉得应该全选。
a选项,一审判决未过上诉期的,被告人还有上诉权,是不被认内定有罪的。容
B 选项,只有法院享有审判权,当然定罪权属于法院
c选项,这个有些争议,我个人认为根据引申还是可以考虑是正确的,理由是任何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D选项,依法当然是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违反这两种,前者可以以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量刑不当来上诉或者启动审监程序。后者以程序不合法作为理由,也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