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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选举权

发布时间: 2021-01-12 02:18:3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基本的政治权利。

中国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 、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

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依法选举权扩展阅读: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与同样的裁判。

B. 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的是()

我国公民选举权的特点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不是每一个人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日常事务的管理,而是采用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国家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对选举权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从广义上来说,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狭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仅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目前我国的选举法只对狭义上的选举权的行使作出规定,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选举权仅仅是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因此,选举权的普遍性不是从内容上来说的,而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指一国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除法定情形以外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享有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主体非常广泛。

在我国,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如因患病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即暂时限制其行使选举权。

第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拘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应准予其行使选举权。除此而外的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可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采取适当的形式让其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其基本含义是:每个年满18周岁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公民在政治地位上平等的内在要求。

不过,在理解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选民投票的效力并不是完全相等。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因此,从农村和城市所选出的人大代表数额之比与农村和城市人口数额之比不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农村选民所投的选票从效力上来看不如城市选民选票的效力。第二,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有些少数民族人口很少,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国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实际上,从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组成来看,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远远超过该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或该行政区域内人口中的比例。第三,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有几百万军队,军队在全国人大中的代表也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当然,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所以,总体上来看,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因为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能够让各民族、各阶层均能选出自己的代表,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这种平等尽管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但却体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三、选举权的保障性。在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有制度、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1、从制度保障上来看,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均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2、从物质保障上来看,我国选举法第8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种规定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除此而外,国家还提供必要的物质设施,如电台、电视等帮助和支持选举活动。3、从法律保障上来看,一方面,我国的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从而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选举权的保障性也表明我国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是真实的,是人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的特点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现实。行使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手段,也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它直接体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

答案为AC。
A符合条件。
B不是中国公民。
C判刑并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
D无法行使选举权。

C. 在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中,依法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什么样子的人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非本国国籍的人(你说公民没说哪国的)

D. 我国年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4)依法选举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下行使这一权利的是

答案D
本题考查学生对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即选举人大代表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F. 享有选举权跟被选举权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

(1)国籍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公民。

(2)年龄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在年龄上必须 年满18周岁。

(3)政治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没有任何原因 被剥夺政治权利。

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精神病患者。所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并不是全体公民。

G. 谁知道: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如何理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主要是违法犯罪,在触犯刑法后,会根据相关法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内权容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7)依法选举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H. 什么样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来举权作为我国公自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精神病患者。所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并不是全体公民。
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并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提醒:选举权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不是选举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的权利。

I.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必须具备有哪些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
2获得选举资格时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智力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拓展资料

不同国家选举权限制举例

①财产资格的限制。这是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阶级性最明显的表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法中都有财产资格的规定。战后,多数国家陆续废除了这一规定,但有些国家仍有变相的财产资格限制,如规定无偿还能力的破产者、被济贫院收容者没有选举权等。

②性别的限制。19世纪中叶以前,各国妇女普遍没有选举权。经过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的长期斗争,英国于1918年给30岁以上的妇女以选举权;美国于1920年才赋予男女同等选举权;日本国于1945年,法国于1946年,瑞士于1971年,妇女才取得选举权。有些阿拉伯国家妇女至今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居住期限的限制。许多国家都规定,选民必须在他的选区或某一地区住满一定期限后才能获得选举权。这种居住期限的要求,短则 1个月(如澳大利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长则 5年以上(如挪威),一般为3个月至1年。美国多数州规定必须在该州居住1年以上才有选举权,有些州规定 2年以上。

④教育资格的限制。有些国家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才有选举权。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有22个州规定选民在登记时要参加“文化测验”,证明是否具备用英语阅读或书写的能力。

⑤职业的限制,如有些国家以防止军人干政为由,规定现役军人无选举权。此外,一般国家都规定精神病患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享有选举权。在中国,人民普遍享有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的现役军人和其他选民一样依法享有选举权。

丹徒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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