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依法保护
1. 8.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 )和( )。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出卖国家机密情报和背叛国家的行为发生。
2. 《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国家安全法》总共规定了8条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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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法律法规
3.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什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回侦查、拘留、预答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是掌管对外情报和反间谍工作,担负保卫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中国的国家安全工作原统由公安机关负责。
(3)国家安全法依法保护扩展阅读:
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分工是:前者主要是对外,后者主要是对内,互相结合,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安全体系。
根据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4. 与《国家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网络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
1、《国家安全法》中设置有针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专门条款,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同时,《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3、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第三十条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其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网络安全保障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基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将受到《国家安全法》的规制和保护。
4、在此方面,《国家安全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具体指导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充分体现了两部法律在相关规定上的衔接。
5、然而,《网络安全法》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其与《国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也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律位阶上二者属于同位阶法,在内容上,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一方面,《国家安全法》原则性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事项,具体以《网络安全法》付诸实施;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制的具体内容较《国家安全法》而言更为广泛。
二、《网络安全法》与《保密法》的关系
如前所述,《网络安全法》与《保密法》之间亦不存在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法律位阶上二者属于同位阶法,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某些方面,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受《保密法》作为特别法进行规制,如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信息系统存储处理的信息保护、信息处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一)国家秘密事项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因此,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为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过程中知悉或接触到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受《保密法》的规制与调整,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将适用《保密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保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此可见,本条确立了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制度,并对其设备设施适用三同步原则。
《网络安全法》在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方面,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必要的规范(第十九条);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方面,将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更名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上升至法律层面进行规制,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十七条)。
(三)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上述两条是针对涉密信息的保护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此方面,二者的保护和规制对象在内容上不存在交叉重合。
(四)违法和保密信息的处置要求和义务
《保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网络安全法》则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五)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五十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网络安全法》在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等设置了与《保密法》相关条款衔接的法律责任规定,尤其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有关规定设置了具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在此方面,原则上,针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违反网络安全保障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优先适用《保密法》的规定,针对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规定。
三、《网络安全法》与《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的关系
(一)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密码主管部门进行密码方案报备的义务,并要求其预留技术接口为执法机关提供解密协助,最为重要的是,其中明确了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数据存留和本地化要求。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并未涉及网络运营者的密码方案报备和协助解密义务,也未对网络运营者做出数据存留和本地化要求,然而,基于反恐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迫切需求,《反恐法(网络安全法)》在此方面必然规定得更为严格且具有针对性。
《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也规定了一般的网络运行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然而,《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更为细化且更加具体,有利于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和应对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网络管制规定
《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四)互联网、无线电、通信管制。《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由此可见,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对经过法定程序实施的临时网络通信管制措施作出了相应的认可。在此方面,有关反恐的网络通信管制实施优先适用《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四、《网络安全法》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分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侵害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和处罚。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对实施上述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责任方面与现有法律形成了很好的衔接关系。
五、《网络安全法》与《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涵盖个人网络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网络和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协助执法等重要制度,其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
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坚持《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尤其在“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中做出了具体规定,涉及网络运营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公民享有的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等。第一,确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的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即网络实名制,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可追溯(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并不是说是凭空捏造的,它的制定都是依据以前的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再结合当下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方便具体的落实施行。网络安全法跟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反恐法等法律中涉及的网络问题的规定基本都有关联。
5. 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也是回国家安全的社会答基础。国家安全法着力强调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立法宗旨,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原则,体现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观念。
这一原则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等原则相结合,共同体现了国家安全法的中国特色,也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立法思路。
(5)国家安全法依法保护扩展阅读: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将为维护国家安全凝聚合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则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确立了下来:
一方面明确了各部门、各地方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
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握指成拳,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立体护栏”。
6. 国家安全法中的公民义务与权利有何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在生活中如何维护《国家安全法》,履行好公民义务
《国家安全法》总共规定了8条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7)国家安全法依法保护扩展阅读: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8. 国家安全法,尊重和保障什么
维护国家安全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人权保障改革开放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什么原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内七条规定:维护国家容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9)国家安全法依法保护扩展阅读: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