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依法
㈠ 如何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报关注册登记一般包括三个基本程序:
一、向海关提出申请:
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清,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例如,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清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什(包括批准证书、批复等)(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8)企业法定代人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报关专用章印模(需注明企业名称及“报关专用章”字样)。
(10)企业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交)。
(11)企业合同复印件(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提交)。
(12)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证明)。
(13)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海关审核
对于专业报关企业,海关根据当时、当地报关服务市场的情况,审核申办企业各项条件是否符合开办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及企业提交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对于代理报关企业,海关需要评估当时、当地报关服务巾场的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已开展经营国际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企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企业提交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对于自理报关企业,海关审查企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的性质等,从而确认是否受理、是否符合注册的条件。
三、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
海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予以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由海关分别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并按规定为企业编制“报关注册编码”,给予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又称经营单位代码)。
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即成为报关单位,可以在规定的经营地域或口岸的范围内开展报关业务。
(1)地税依法扩展阅读:
对于报关企业,海关要求企业必须具备:
(1)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参考资料:报关注册登记-网络
㈡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去那打印
纳税完税证明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到所在地地税局大厅进行开具。
2015年上半年开始,上海税务局官网已经可以支持个人所得税查询及打印,所以也可以在网上打印。但需要提前了解网上打印的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文件提交,如果不可以还是实地办理打印。
地税局打印需要知道公司缴纳个税的地税局地点才可携带身份证件进行打印。
网上打印,需在税务局网页上完成个税信息核验(新用户注册)。附上网址:http://www.tax.sh.gov.cn/pub/
(2)地税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常见的完税证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车船购置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
企业每月申报,凭税务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去申报(也可以电子报税),并交入银行税款,就可以拿到完税证明。
个人要开发票或想纳个人所得税,凭协议或合同及开票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去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税金后,也可以立即各种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使用。
㈢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演讲稿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供参考)
正值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之际,我们迎来了全国第16个税收宣传月。在今年4月份的税收宣传月里,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将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真正形成“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的治税格局,提高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社会各界依法诚信护税意识,优化税收征纳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推进和谐林区建设进程。
第一、全区地税机关要依法诚信征税
一是坚持依法治税,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全区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切实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依托信息化技术,强化税收征管,千方百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特别是要加大重点税源行业和企业的监控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清缴欠税,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营造一个执法公正、税负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是坚持从严治队,努力提高干部素质。要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从严治队。要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以提高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切实加大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和其他腐败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
三是坚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稳步发展。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把握大局,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围绕地委行署确定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好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税收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意识,自觉、主动地把税收工作置于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去考虑。引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全区广大公民要依法诚信护税
一是要依法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地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希望全区广大公民对税收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依法履行协税护税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地税机关发挥地税职能作用,集中精力抓税收,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是要坚决打击涉税犯罪。对违反税收法律的偷、逃、抗、骗税行为和其它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广大公民要主动配合,积极反映情况,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对各级地税机关履行职责和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恳请广大公民监督我区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行为,坚持抵制越权减免税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第三、全区广大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
一是要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每个纳税人都要认真主动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税收政策,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和义务。要推动全社会都来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理念。
二是要诚信履行纳税义务。全区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都要认真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按时申报纳税,依法缴纳应纳税款,自觉维护税法,做到依法诚信纳税。
三是要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涉税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义务,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税务检查,有效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做好相关税收的代扣代缴工作,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让我们积极参与到依法治税工作中来,共同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改善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构建和谐兴安,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战略目标。
㈣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要哪些报表
根据国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地税依法扩展阅读: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㈤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专家: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十三届全国人大抄一次会议已经通过国地税合并方案,下一步各地就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行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地税机构的合并。中央对国地税合并的目的,主要还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让纳税人办税不必跑了国税局又要跑地税局,申报资料重复报送。现在电子办税及互联网+的使用,再分国地税两套征收机构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按照现今形势的要求,进行国地税合并。
㈥ 地税局不作为可以起诉赔偿吗
1、首先要先确定行政不“不作为”行为: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
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
不作为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去诉讼,更不知道应该诉讼的内容。
(1)如果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在任意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最长不能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否则将会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
(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提出申请事项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要给其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仍不予答复则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提出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则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到的财产损失。
(6)地税依法扩展阅读:
如何界定“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
程序说主张,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
因此,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黄志强《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实质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疑难问题识别研析》);
违法说主张,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
评价说主张,讨论行政不作为以及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作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是审查后的结果,而非提起审查前的结论。
㈦ 做一个产品的地区代理需要办营业执照吗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因为代理商提供的授权书只说明你取得了代理商赋予你的回经营资格,而“总部公司的营业执答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只能其授权单位的身份,这些都不能替代工商部门批准了你在本地经营。
所以,必须先到当地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下发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登记,否则就属于无照经营或非法经营了。
(7)地税依法扩展阅读:
如果是电商商的话只需要公司授权。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
新电商法明确了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否则是不可以继续店铺经营。
电子商务法第八条只规定以下几类情形是不需要登记的: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4、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暂未做统一硬性界定)
5、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电子商务法
㈧ 如何顺应国地税征管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一点思考
2014年,省局推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清单一个平台”,积极探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从传统的治税观念转变为服务、法治和效率的观念;从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通过优化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面对新的征管形势,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应引起我们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努力实践。
一、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概念理解。
依法治税是指依照法律治理税收,表现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两个方面。具体来说依法治税要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税收事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
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对纳税人的最根本服务。同时,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也必须依法进行,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更好实现依法治税的工作目标。
二、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一)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
由于长期受旧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在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对纳税人实行“有错推定”的现象,对纳税人的“敌视”性大于服务性。少数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或者说就认为他们是对立的。税务机关应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在征纳关系上要由强势征税向征纳平等转变;在执法角色上实现从“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从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纳税意识。
(二)片面理解纳税服务内涵,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一些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如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除按规定提醒纳税人申报外,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这种“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
(三)税收执法与管理服务上存在错位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长期对纳税人实行的“保姆式”管理,把许多纳税人自身的事务大包大揽在手,以“管理”代替服务。正由于不放心、不放手,许多办税事务可以简化的不能简化,许多职权可以下放的却不能层层下放,要求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的事务多,审批的环节和手续多,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有的干部讲服务就不讲原则,在工作中将执法和服务对立起来,导致执法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刚性。有的税务人员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生怕纳税人投诉,当纳税人有不符合办税手续、申报不实或迟申报等违章行为时,不敢坚持原则,不是审核不严,就是处罚不力,从而放弃了严格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治税就是最大的服务。
三、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税务机关要克服以往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税收服务体系,以满足社会对税务工作职能转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大力提倡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正确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思想,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公正执法,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任何权利、义务失去监督将会走样。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
(三)突出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同步。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税务机关要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如对A级纳税人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的服务为主,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荣誉,落实两年免查,使纳税主体从忠诚性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强化其示范效应,带动广大纳税人转变对税收管理的态度,努力提高纳税信誉等级,从而共同构筑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同时要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曝光,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保障公正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推进。一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对纳税人表示尊重的举措应该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如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把新的税收政策和缴纳的具体方法,要在第一时间送达纳税人,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依法减免,不打折扣;二是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形式多样的公开形式,向纳税人定期通报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过程,积极探讨征纳互动管理模式,如请纳税人参与定额评定标准制定、缴纳方法的确定等,引导纳税人参与,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受尊重的环境而感化纳税人的心境,从而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纳税人为本的良好形象。三是积极探索纳税评估、税收专业化管理等新型征管服务模式,规范纳税资料报送内容,杜绝重复,加强纳税人服务需求征询、处理、反馈等长效机制的建立,使纳税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四是把公正执法、优化服务与现代化信息手段相结合,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通过征管改革、行政管理改革,对税收业务和工作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一套完整的、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适合于专业化管理、便于操作的岗责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管理环节,实现信息化对税收执法和征纳税收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自动监控和自动考核。
(五)提升征纳双方素质。一方面,要提升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税务工作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与税收政策辅导,逐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和处理涉税事宜的整体技能。
(六)探索执法与服务的新途径。随着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素质的不断提高,要求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的手段和内容要不断的创新,才能很好地解决这对矛盾。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简化程序和手续,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顶层设计”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