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㈠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是什么样的关系承担哪些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是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就自治区而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国有企业以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职能,是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大业务板块中唯一企业化运营的交易平台。可以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既面向市场、对接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肩负构建覆盖全区产权交易要素市场的责任;又服务政府,承担着自治区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服务职能。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中“将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目录管理和平台之外无交易”的管理要求,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中“D类—资产资源类”的“D07-企业国有产权、D08-企业国有资产、D09-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D10-无形资产、D11-涉诉资产”的交易职能,具体的交易范围涉及:国有企业产股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转让、金融国有资产交易、涉诉资产(罚没资产)转让等。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全区各盟市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筹布局全区市场服务体系,通过覆盖全区的分中心体系,按照“统一规则、统一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统一资金结算、统一交易凭证”的“六统一”要求,开展全区要素资源交易服务,形成服务全区的阳光流转平台和最具社会认知度和政府影响力的区域要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