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农合
① 国家关于新农合有哪些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好,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过以下文件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地区要根据情况,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六、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办法,本着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的原则选择试点县(市),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各级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② 新农合归哪个部门管
新农合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从划入职责来看,原卫计委的新农合,人社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等。
其职责与职能内涵构成不仅是“保险”,而是“保障”,在具体运作中,目标任务及管理类别和层次之间的衔接至关重要,尤其是保险与保障的区别需要明确,特别是如何实现医疗救助的职责与职能,其运行与管理模式与机制亟待探索。
(2)卫生部新农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网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③ 国家各部委关于新农合的政策法规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健全以设区市为区域单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
设区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科室承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推进、平稳发展。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
要按照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均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确保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费补偿,切实保证农村居民最大受益。
3.加强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跟踪指导、资料汇总、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技术指导、评估分析与答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
④ 新农合归哪个部门管理
新农合归国家卫生部门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合作医疗是由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卫生部是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⑤ 国家新农合举报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方的新农合举报电话都不一样,具体可以进入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这里以贵州省天柱县为例:
1、网络搜索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点击进入。
(5)卫生部新农合扩展阅读
开展新农合基金监管专项督查
(一)自查。各省级卫生计生委要联合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集中抽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排查省(区)内新农合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具体如下:
一是严格按照《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以及《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要求,逐条对照并开展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检查。
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审核报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稽查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在制度上堵住基金不合理流失的渠道。
二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
对于医疗机构通过虚增住院天数、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是加强异地就医票据审核,要对异地就医的大额发票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追缴资金,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坚决打击不法分子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消除犯罪分子通过假发票骗取新农合资金的隐患。
尽快完善本省(区)新农合信息平台和系统,并与国家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尽快实现双向数据交换和线上费用审核。要完善信息录入,加强参合人员身份比对,防止重复参保(合)。
四是严格新农合三级公示制度,对于村民的个人缴费、享受待遇情况要在县、乡、村三级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新农合民主监督。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完善举报、投诉等制度,建立信访核查、反馈机制。强化审计、媒体、信访等外部监督,使新农合基金真正运行在阳光下。
(二)抽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联合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于年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重点对部分省(区)进行抽查。
⑥ 新农合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卫生部门,即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 县新农合管理部门为卫生局的二级机构!
⑦ 新农合归谁管更合理卫生部门还是人社部门
目前新农合归卫计委管理。理论上新农合应该归人社部管理。
新农合应由人社部的农保司来负责管理,是基于以下10个理由:
第一,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于是,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必将是医疗保险制度,而不是以财政为基础的医疗福利制度,这是判断新农合制度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一个主要判断。这样,由人社部门来管理新农合就比卫生部门来管理更加符合这个保险制度的本质和地位。
第二,是由社会保险合并管理的规律和趋势决定的。所有的社会保险险种的最佳管理模式是合并管理,目前世界各国的改革趋势是这样,中国也是这样,比如,五险合一管理正在进行之中,因此,统一划归人社部管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第三,是由医改与医保之间的差异性决定的。医改是医改,医保是医保,医保既从属于医改,但又有别于医改,因此,二者不能混淆(目前很多主张分离管理的观点将二者混淆起来),不能用医改的逻辑和眼光去看待和对待医保,所以,医改应归口于卫生部门,而医保应归口于人社部门。
第四,是由“新农合”的制度本质决定的。新农合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制度的创新问题,其次才是医疗体制问题,更不是医疗的技术问题,所以,世界各国的最大难题在于医疗的保险制度创新,而不在于医疗本身的体制与技术问题,鉴于这个认识,人社部作为社会保险的主管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的制度创新、制度运行和制度改革是更为专业一些,更能符合新农合的制度本身。
第五,是由医疗保险的若干特征决定的。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主要项目,与其他险种相比,医疗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道德风险的识别成本和管控成本更加高昂,第三方支付和逆向选择的特点更为明显,这些难题都是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险需要克服的,也是几十年前出现的“有管理的医疗”(managed care)这个新型的委托代理形式的主要起因(比如,美国的HMOs和PPOs等),所以,解决这些困境的框架主要还是保险学的,而不是医学的和卫生学的各种工具,因此,由人社部管理更符合实际。
第六,是降低和控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成本所决定的。从经办机构的规模经济来看,人社部目前管理的新农合是一个现成的提供社会保险的公共服务系统,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使用一个派送服务体系更为有效,这样可节省管理成本和行政成本,理论上讲我们目前有五大险种,但实际上在操作中管理的险种有16个以上,它们分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新农保、老农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新农合、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机关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机关生育保险,等等。沿海有的发达地区或开发区等,他们为流动人员建立了五险合一的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民医疗保险也含在里面,难以剥离出来;重要的是,在目前城乡居民医保中,全国有6个省级实现了省级统筹和40个地级市实现了地级统筹,其中,6个省级地区统筹之后归并到人社部门统一管理,超过90%以上的地区也推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七,是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历史进程所决定的。新农合如果离开人社部将不利于城镇化进程。目前城镇化率大约是53%左右,未来几十年里,中国城镇化速度每年大约提高一个百分点,即每年大约有上千万人的身份需要转移到城镇来,身份转换必定带来医保制度的转换,如果将新农合分离出去,将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展开,即不利于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保制度,反倒加深了城乡制度的鸿沟。
第八,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由于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因,人口老龄化来势汹汹,比任何发达国家都严峻,医保制度与养老制度之间的“距离”越近越好,越近就越容易将来有一天在这两个制度的末端联合建立起一个“长期照护计划”(简称“长照计划”),离得越远就不容易协调建立“长照计划”,可以这样预见,未来某一天将建立起一个长照保险计划,这是迟早的事情。
第九,是医疗保险制度控制费用的约束所决定的。毫无疑问,由人社部统一管理医保制度将有利于控制费用的增长,包括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控制费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其“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即医疗设备的购买和更新是医保费用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世界各国医保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重复购置和过度医疗等问题难以根除。毫无疑问,对于医院和医药的管理而言,人社部相对于卫生部来说显然是属于外部,或说相当于“第三方”,这将有利于缓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的趋势,有利于监管。
第十,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所决定的。由人社部管理将有利于建立服务型政府。社会保障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窗口,截至目前,全国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政府网站,几乎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通了“12333”专用公益服务电话号码,并且三分之二以上的地级市建立了有技术平台支持的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或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所有这些,都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窗口。长期看,新农合纳入到人社部建立的这个统一的政府服务平台不仅有利于控制后台的金保工程的投入(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建设),还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形象,否则,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将有可能导致“投入增加了,服务下来了”的公共形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方便群众(比如社保卡的功能).
⑧ 新农合归哪个部门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容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计委”)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正式划归至人社部。在划转管理职权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原来承担新农合管理与经办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资产等,也逐步移至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