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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诉

发布时间: 2021-01-09 19:27:07

A.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可以再提起申诉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B. 终审判决生效后能否再到地方法院重新起诉

不可以重新起诉,但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诉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C. 一审判决生效后没上诉,是否可以申诉

可以来申诉。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自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D. 判决后申诉

申诉分两种: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
申诉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的其他公民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申诉规定折叠编辑本段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1]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九、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虽然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申诉,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可以依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十、已经再审过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
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并非都不能申请再审、申诉。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引起的再审,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长监督程序引起再审,还可以再审一次。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
4、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上述所称的再审次数,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十一、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
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申诉条件折叠编辑本段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 劳动仲裁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再次申诉吗

你的问题当然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第一次的主张与现在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可以单独立案申请仲裁。

第一次申请仲裁是在今年的三月份,之后要求调动工作,这属于明显的损害员工利益行为。

在仲裁期间,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不过现在还没有超过一年时间,还在有效时限之内。

三期的女职工,除非特殊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至少要等到孩子满一周岁,即哺乳期满。

去申请吧,这次程序应该比较简单,已经有记录在案了。

你可以申请的不仅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还可以主张这期间的全额工资。因为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如果你不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至孩子满一周岁。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F. 刑事案件判决后还能提请申诉吗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裁定等可以依法提出容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G. 判决,裁定生效后,哪些人有权提起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来,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源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则具体化了这一权利,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因此,有权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过,申诉的效力有限,申诉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两类司法机关提出,但能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取决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的判断。因此,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在申诉未能启动再审程序之前,不可停止生效判决和裁判的执行。

H. 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还能申诉吗

不管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专如果对判决不服的,都属可以依法进行申请再审或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I.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的申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这种事没有时效期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申诉期限的限制,不管过了多少时间,如果当事人或家属认为生效刑事判决错误的,是依旧可以再次进行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9)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诉扩展阅读:

生效判决又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就诉讼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决定。按诉讼案件的性质,分为生效的刑事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生效的行政判决等。

有下列情况: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趄过上诉、抗诉期限的判决。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依法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生效判决的效力在于:

强制性,判决一经生效,就判决内容立即执行。

稳定性,判决一经生效,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判决确有错误,必须依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排他性,判决生效后,在未依法撤销情况下,法院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其他裁判,当事人也不能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行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J. 再审判决生效后还可向上申诉吗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司法公正的理念和原则。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其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终结性和强制性。但是,判决生效后,甚至执行完毕后,仍有可能存在着错误的地方。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程序。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所以,你仍然有希望在原来的案子中反败为胜。我国民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八条以及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四种方式:一、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再审,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二、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和调解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作出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不仅可以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可以提起再审。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往往对此事全然不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检察院启动再审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赋予了检查机关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权利。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上述抗诉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抗诉。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判决、调解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抗诉。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事人、第三人和检察院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受二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不受此时间限制邵先生提供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可以内向检察院机关民行科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只要你的新证据是有效的,胜诉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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