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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 2021-01-08 06:47:45

A. 简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及如何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即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有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
4、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劳动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权;
5、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作为一个公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的时候需要确保劳动者的安全问题得到保障;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可以说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基础;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用人单位办理缴纳社保;
8、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建议从以下方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主动了解和学习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许多劳动者由于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等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知如何主张自治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造成的结果又提出的仲裁请求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时提出申请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2、在工作中做好防范措施
劳动者应聘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想要应聘的用人单位做一个了解,挑选有资质,诚信好的用人单位,在进入用人单位时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在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一些证据以防以后权利被侵害时申请诉讼中会用到,比如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工作牌等。
3、选择正确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学会用正确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是比较快捷方便,省时省力又省钱的方式,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双方都满意调解结果,那么就是最好的结果。其次,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工会进行调解处理。最后,如果全都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第一、第二点不是前置途径,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B. 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基本途径有哪些

1、请求工会维权;
2、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
3、请求行政机关(劳动部门)调解;
4、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调解民事诉讼。

C. 什么是劳动者的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寻求法律帮助是劳动者的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D.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和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益,劳动者依法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一座座城市繁荣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大发展大变化离不开数以亿计劳动者的智慧和辛劳,但是告别了旧时代的“大锅饭”,按劳分配、私有经济登上时代的舞台,步入一个讲究效率的社会,随之而来的是难以避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纠纷。当前虽然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但在具体操作和实践过程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远远超过需求的大背景下,供求矛盾便难以协调。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置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于不顾,力图用最低的成本压榨劳动者的更多的价值,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1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不同表现
1.1部分企业劳动用工不履行法定程序
我国是人口大国,就业难一直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少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合同,因为这些企业认为,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要负起很多责任,如要给员工交三险一金,员工犯错侵犯他人权益也要企业承担,解雇员工也受到一定限制等等,不签合同就没有证据,没有约束。甚至有些企业招募广告是:“兼职”,但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都和正式员工一样,但是待遇却不如正式员工。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是不少员工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根本不懂还有这样的规定,有的员工就算知道了也不敢和公司提出,从而失去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这些都放纵了企业不法用工。新劳动法出台后,部分劳动者签订了合同,但劳动者手里却不留有合同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者维权的困难。
1.2劳动者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最在意的就是盈利额,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企业并不关心。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空调装修工、建筑工人等从事高空危险工作的人,他们在高空作业几乎没有任何的保护设施,一不小心就会从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的高空跌下来;再如富士康等电子产品的加工厂,很多人因为电子辐射导致不孕不育等疾病;更别提像化肥厂这样的工厂,给劳动者的脾肺带来了多大的伤害;最严重的莫过于矿难事件,每次发生都会夺取十几条甚至几十条人命,他们很多是家里的唯一劳动力,他们的受伤或死亡给很多家庭带来致命性的灾难。这些现象的存在,充分反映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负责任的态度,有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方面监督的缺位。
1.3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严重
每年春节,都会有这样一幕场景:很多农民工围堵在用人单位门口或个人住处,或静坐或示威,就是为了讨回自己辛苦了一年的血汗钱,更有甚者爬上了二十几米的塔吊上,忍受几个小时的风寒。看似是可以解决的小问题,但造成的影响事实上是很大的。第一,它影响了农民工的基本生存。他们为了生计到城里来打工,他们老实本分、勤劳善良,他们夜以继日地辛勤劳作,但是付出这么多依旧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待遇,如果连基本的血汗钱都不能按时拿到手,这让辛劳的农民工情何以堪?只要稍为有点良知的企业,就不应该昧着良心克扣工资。第二,它会造成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产生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试想那几名为了追讨工资爬上二十多米高的塔吊上的农民工,如果不慎从上面摔下来了,后果将不堪设想,带来的损失不是拖欠的工资就可以解决的,这不仅会引发全社会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谴责,同时也会质疑政府的不作为。第三,它会给拖欠工资的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企业拖欠工资,员工只会更加消极怠慢,不可能尽心尽力去做好工作,甚至会暗中用仪器、产品来抵工资,这些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企业拖欠工资,会使企业产生“信任危机”,这足以使企业无法在市场立足。但即使是这样,却很少有企业能够意识到拖欠工资的危害,更别提能够做到了。
1.4劳动者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者“被加班”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是最为众多员工敢怒不敢言的现象。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方面,《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这一法律规定,让员工“自愿”加班,否则扣除年终奖或者部分工资;也有些企业让员工周五出差,周一回来继续上班,免去了员工的假期;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加班费,自愿长时间加班,有些却因工作时间太长得不到休息造成了工伤事故。这样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会伤害了他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以想象如果操作机械的员工长时间得不到休息,势必会觉得疲惫不堪,注意力和思维能力都会下降,很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轻则损坏机器、产品,重则伤害到自己,甚至是他人,这样一来看起来虽小的休息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我认为这种“超负荷”工作的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主要是由于相关的监察部门的管理不严格,以及工会对休息权的保障不到位,还有就是员工自身的原因:为了不失去工作或为了赚取加班费而不积极去投诉。因此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更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会也应当及时发挥其应有作用,对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否则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
2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主要法律局限及对策思考
1.1劳动争议涉及的几个问题。
1.1.1劳动纠纷必须先仲裁后诉讼,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繁琐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仲裁之前可先调解,调解不了的去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的存在初衷是为了更快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但实际上仲裁却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时间和精力却依然没有确定的结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会在此阶段妥协,按照规定履行支付相应工资义务的。试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如果是劳资纠纷,势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如果是用工纠纷,容易导致劳动者处于长时间的无业状态。我们知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仲裁前置带来的结果显然与初衷相去甚远。仲裁本来就是民事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而为之的,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劳动仲裁却带有行政强制的色彩,偏离了民事仲裁的轨迹,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这显然不符合自愿快速高效的要求。
笔者认为权利争议的处理程序采取“调审结合”制,取消仲裁程序,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劳动争议中的权利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如果当事人不调解,则可以直接诉讼。另外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立劳动争议特别程序,强调审前调解,该措施的目的在于采取较普通程序简单的诉讼程序,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的。
1.1.2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聘用于用人单位时要想追讨自己的权益,便要冒着被解雇的危险,因此他们宁愿选择容忍。假如一名劳动者在没有依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单位工作5年,现在他想离开这家单位并想要回这五年来单位少给他的工资,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之前被侵害的利益就无法追回。同时,由于仲裁时效仅为60天,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感到权利的失衡,社会的不公,从而引发其它社会问题。
因此,我认为仲裁时效不应当仅为60天,可以规定仲裁的时效允许追溯到之前权益被侵害的时间,可以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对追索劳动报酬,应当从拖欠终止之日起两年开始起算;对法律规定强制由用人单位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规定最长保护期限,如依民法的20年期限。
1.1.3劳动争议执行效力的有限性。
一方面,因有些劳动争议执行标的抽象性,导致了各种执行难。除了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交养老保险、工伤赔偿、工资、加班费等外,还存在开除、除名等企业行驶自己权限的行为,这让法院很难执行,毕竟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法院不好过多干涉。实践中法院判决撤销某用人单位对职工予以辞退的处理,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不履行,致使劳动者权益难以在短期实现。当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单位负责人给予民事制裁后,劳动者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待遇,反而引起负责人的反感,从而变本加厉损害劳动者权益,直到劳动者“自愿”离职。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也只是在名义上保护了劳动者,劳动者的现实权益却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对企业有过分“溺爱”的行为,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规章及劳动保护、劳动设备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熟视无睹。
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企业,积极查处企业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杜绝企业的“权力寻租”行为,完善监督平台,及时发布违规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并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地方政府要真正放下对企业的“保护伞”,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健康发展。
1.2对违反劳动法行为没有施以严厉的惩罚措施。
现实生活中超时加班的现象很普遍,但真正按照超时加班标准进行处罚的少之又少,大多数都是劳动部门找上门后,一次性补发加班工资便万事大吉。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全国掀起“再就业”的浪潮,为了规避那些已经工作很多年的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现象表明该项法律的制定虽然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具体执行方面,由各个企业自己整改,难免使变革的效果“走了形、变了样”。不让违法者付出“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惨痛代价,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何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警戒效用。
1.3我国政府不能给予用人单位足够的财政支持
用人单位之所以不顾法律规定,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劳动法规,无非是为了降低成本,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劳动法》过多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以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均衡。长此以往,用人单位只好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而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却无法救济,双方的矛盾不断,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做到“恩威并施”,在严厉处置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财政鼓励。比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政府可以奖励免税半年;工作满二年的女员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国家来承担;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无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给予表彰等。这样既可以维护劳动者利益,还可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施行,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3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几点措施
3.1加强劳动法的普法宣传,提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3.1.1转变用工单位在劳动法执行方面的意识观念
部分用工单位无视相关劳动保护法规定,主要原因是忽视了员工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他们没有意识到:只有员工在良好的坏境下,形成对企业的热爱、依赖,员工才会对企业兢兢业业,更好地贡献自己的能力,在企业发展时勤勤恳恳,在企业危难时守望相助。若一味地去剥削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规定,不考虑劳动者需求,不尊重劳动者,只能是“饮鸩止渴”。因此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督促企业完善员工工作安全设备,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在企业中树立典型成功榜样,转变用人单位的思维模式,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给予更多尊重。
【1】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仍然有一个错误的概念,认为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合同。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等。其中大部分需要企业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如果违法辞退就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并为此承担更多成本。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尽快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再投机取巧,从而弄巧成拙。
3.1.2加强劳动者对于劳动法的认知度。
在劳动者群体里数农民工人数最为众多,他们文化水平有限,对劳动法的内容所知甚少。有的为了获得工作,较高的工资不惜牺牲自己的权利;有的人认为法律途径太麻烦、成本又高;有的人甚至不知道身为劳动者有何权益、如何维护自己权益。这就使得用工单位收定金、扣押证件、不按时签订合同、滥用试用期等行为屡禁不止。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对自己权益保护的意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应当捍卫自己的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权等众多权益。若有争议发生,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律师代理,以寻求帮助。【2】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追讨工钱,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不仅不能维护自己权益,而且还容易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得不偿失。在维权过程中还要注意在日常生活中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名册、电话簿、工资单等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然后立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决定拒绝仲裁,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3.2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
3.2.1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机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与综合素质,是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需要。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胡锦涛说过:“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国家应当加大对人才培训的财政拨款,实现专款专用,严格审计财政支出,同时应当吸收单位或企业的投资和入股,激发和鼓励社会资金的流入。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建立专项培训资金,用于促进员工职业技能提高,员工创新意识和能力的提高。随着专业、技术培训的开展,地区和企业主管局的培训任务越来越重,要切实保证这方面的事业费开支。现在有的地区按职工人数规定金额,由地方财政给职工教育部门拨款;有的部门用机动财力办学,实报实销;有的地区由主管局牵头,企业自筹资金,联合办学。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办法多渠道地切实解决缺乏职工教育事业费的困难。职工教育部门要少花钱,多办事,使现有的人力物力发挥最大的作用。
3.2.2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多种类型、职业培训体系。
政府有义务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一方面加强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另一方面确立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定出台高技能人才培养五年规划,逐步形成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多种类型、职业培训体系。政府应当建立涉及专业广、师资力量较强的、务实性的、规模较大的职业培训基地,意在培训与相关职业或岗位基本相符的技能,达到就业便上岗,节省企业培训成本,提高劳动者就业率,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还有利于降低因专业素质不够而导致的解雇的风险。职业学校与众多单位挂钩,实现顺利完成学业,技术达标的学员能够很快与单位签订合同,实现就业。避免人才和企业的脱节,也减小了毕业等于失业的风险。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减免学费,并加以补助;对残疾人士配备专门设施和相关辅助工具;对青年劳动者提供除技能培训以外的素质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开设图书馆、体育场所等;对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和平等的学员待遇。
3.3加强工会建设,同时引导其他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言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沟通、解决日常问题的“中间人”,它代表着独立、公平、正义,但实际上工会却不是一个相对独立、中立的组织,其发挥维权的作用不甚明显。【3】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首先,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实际难以执行,工会的权利大多是指导权或请求权,不仅权利太小而且法律效力不明。如劳动法规定的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具有的权利,这是工会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规定却很不完善,连用人单位在何时通知工会都没有明确规定。【4】同时,工会工作者都是企业的雇员,经济财政大权掌握在企业手上,工会经济的不独立性,致使工会的维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工会对职工的维权诉求普遍存在“有心无力”现象,有的甚至采取消极回避态度,久而久之,让职工感觉工会与自己并无关系,工会也并没有站在职工的立场。
工会必须发挥自身原有作用,否则只是一个被架空的“空壳”。【5】国家应当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会工作。第一,工会的部分工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使工会真正脱离企业的束缚;第二,对工会的权限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工会从劳动关系建立开始即介入劳动关系中,从合同的履行到合同的解除,又如,工会加强对企业假期安排的介入,广泛听取企业、员工双方的意见。第三,加强对工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让职工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他人权益,发挥工会作用。第四,完善对工会组织的绩效考核制度,注重工会为职工维权做了多少实事,以及解决纠纷的效率,完善组织结构,进一步促进工会的发展。
除了依靠工会,社会其他组织也应当发挥起积极作用。首先我认为是媒体,媒体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生存现状的关注,尤其是农民工群体、从事高危活动职工群体等工作环境较差的人群,对“黑心”老板或企业进行曝光,督促企业的改正。其次是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这些组织应当积极免费帮助有困难的劳动者维权,建立广泛的平台与之沟通交流,解答其法律方面的困惑。最后是广大群众,群众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自我监督、互相监督,建立起最广泛的舆论监督。
目前,虽然我国现行关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不足,亟需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朝着更合理更规范的方向进行,但劳动法法律体系整体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要修改还需要有一定时日。因此,执行好当下现有的法律是很重要的,不然如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新法的颁布怎么能更好的得以实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对表现良好、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或奖励。工会和社会其他组织也共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鼓励单位行使好权利,督促单位履行好义务,帮助劳动者维权,协调好双方关系。
令人振奋的是,国家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等。该项决议给劳动者创造了更加宽松、更加完善的就业环境,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景将更加广阔。只有如此,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劳动者才能给这个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建成富强民主的现代化国家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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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一、劳动者可以在哪些方面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是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等。

二、发生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行为时,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三、国家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具体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颁布《关于实施<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第25号令)。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性劳动的,给予女职工产假低于法定天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人单位不服从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时怎么办?

对用人单位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回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应注意些什么?

1、如果按劳动保障监察渠道办理,则一般不可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反之亦然。

2、对维权期望值一定要依法确定,否则若期望值过高,往往与实际结果不符,会给自己的心理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3、依法维权则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要有服法的精神,不能为所欲为。

4、应当而对现实,学会理智因地制宜地争取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自己。

六、发生下列情况可延期支付工资:

(1)如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需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七、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答: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八、什么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瞻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九、劳动者应注意最低工资支付中常见的问题?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措施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不得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由来支付劳动者报酬。

十、外出务工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出务工者应从下面三方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学习维权知识,提高辨别能力。外出务工者在外出务工前及务工过程中,除要积累一些文化知识外,还要认真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尤其是要学会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维权知识,以指导自身对劳动违法侵害行为的识别,以指导自身依法捍卫合法权益。

二、走合法受雇之路。外出务工者应带上相关资料,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在找到合适的单位后应了解该单位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

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出务工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如出现劳资纠纷时,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F. 劳动者被欠薪后如何依法理性维权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 法力 度可 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 签订 劳动 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 系,还可 以要求支 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 一般都可以最 终解决;缺点 :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 议, 适用 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 者的 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 人单 位有 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 其支付赔 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G.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知法懂法。

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得知法懂法,知晓法律的条款,知晓法律的规定,不当法盲,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学会用法。

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必须要学会用法,法律的条款很多,不是一遇到问题就胡乱抓些法律条款,而是要用正确的法律条款去维权,只有用对了法律,才能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3、工会维权。

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还是要谨记加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保护伞,也是单位和员工的沟通桥梁,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利用工会的力量去维权。

4、寻求援助。

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自己又没有专业的知识,可以去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免费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监察投诉。

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后,可以去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保障部门来帮你维权。

6、仲裁申请。

劳动者和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可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通过仲裁委的居中裁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法院起诉。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前面的途径没有维到权,就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准备好足够的证据,法官通过证据的判断来做出公正的判决,生效判决下达后,假如单位不执行,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7)劳动者依法维权扩展阅读:

合法权益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并能取得预期收益的特权,如各项无形资产。

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

有合法的利益如继承的财产、有违法的利益如赃款、有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利益,这种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赌债;又如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

权益:合法的利益等于权益,之所以不应该称合法权益,是因为既然有合法权益,那岂不是还有非法的权益或是违法权益?显然,没有这种说法。许多法律在说到立法目的时,都是说保护XXX的权益,当然,也有说保护合法权益的。这里比较混乱,原因是在于没有厘清权益这个词。

H. 劳动者成功依法维权的案例

女工打架抄被炒鱿 公司赔双倍工资袭
在一次办公会议上,员工阿玲和阿娟因意见不合起争执,最后大打出手。公司老板听说这事,怒不可遏。上级一纸令下,认为阿玲和阿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当即对二人“炒鱿鱼”。
阿玲和阿娟不服气,两人不计前嫌,共同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经双方举证,两人发生争执斗殴的场所只是一家茶餐厅的包间里,并非办公场所。也就是说,她们的行为不构成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在办公场所内打架斗殴”。
故此,仲裁庭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该公司支付阿玲和阿娟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仲裁后,该公司不服,又申诉到法院。法院同样支持上述仲裁决定。
法庭笔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常见。至于该解除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这就要求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是否提前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以及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I. 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你与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的
排出单位规避法律的可能
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单位裁员的劳动合同解除
单位应当补偿你的损失
同时你还牵扯到未参加劳动保险和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如果很严重还是找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吧!

下面我摘录了两则劳动法法条你可参考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J. 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拖欠劳务工资的问题,与单位签了合同的,首先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专果不服的,可以属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签合同只有工资欠条之类的,那么仲裁机构估计不会受理,可以让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提供劳务者发生工伤事故,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社情劳动能力测试,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会因为工伤鉴定耗时较长而最终好事日久;另一种办法是放弃工伤认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会避免掉工伤鉴定的耗时,但这两相比较,可能会在最终的经济赔偿上有所不同,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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