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 哪些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五类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二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某项法定的职权却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正确性就很有可能受到影响,可以予以撤销;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不同的行政许可需要不同的资格或者条件,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否则就可以予以撤销;五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和不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以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 下列情形中,属于税务机关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
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许可应当撤销的情形,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五种:(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况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
第六十九条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4.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1、违法主体不同。
撤销行政许可和撤回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吊销和注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其主体一般是个人。
2、违法严重性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其程度较轻。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撤回行政许可程度最轻。
3、处罚方式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注销行政许可,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
(4)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扩展阅读:
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1、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关于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
5.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
可以撤销行政许抄可的情形有:“A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和“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这两个选项。
6.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7.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8. 行政许可是撤销还是注销,吊销
撤销,主要指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乱作为造成本不应该给与许可的却给与了许可,责任在政府机关,纠正程序就是撤销行政许可。撤回之后,该许可自始无效。
撤回,是由于某种比较正当的原因,不可归责与双方的理由,比如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错误发放了行政许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后,先前的行政许可有效(不然对被许可人不公平)。
注销,是由于被许可人不再满足许可的主体条件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并且不再续期,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由于被许可主体违法或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对其作出的一种处罚,效果也是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参考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10. 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在行政许可中,既有关于撤销的规定,也有关于撤回的规定。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
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
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
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