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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07 05:30:09

依法治校事例

案例一:“按章接送 依法治校”
周末中午12点半,初三年级办公室内,一教师还在准备下个礼拜的教案,一个满头大汗的家长气急败坏的冲进办公室,嚷道:“你们学校怎么搞的,学生没有免接送卡就把学生放出学校了?”那位老师让家长坐下,拿起电话,拨打了班主任的号码,班主任证实给学生的“放行条”上写的是“自接”,这说明学生是有意自行上的校车;然后,该老师又联系生活处主任,查得当天接送校车老师名单,电话接通了,“初三×××,在我的车上,他没有免接送卡,我正要带他返校。”坐在电话旁边汗水不停流的家长笑了,“对不起,刚才是我太急躁,这个孩子是我朋友的,我只是他在广州的监护人,他的行为习惯不是太好,以前在香港就经常这样钻学校的空子逃课,有学校这样严格 的‘放行条’制度,我们这些做家长的就放心了。”
案例分析:
华美依据全寄宿学校“安全第一”的特点,认真贯彻和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和规定,完善学校保护机制,坚持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例如在接送学生方面常抓不懈,时常给予学生接送员培训和安全教育,“校车安全运行小组”严格执行《学校校车接送规程》接送学生,同时学校“总值”还要及时对学生的接送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
《学校校车接送规程》中明确指出“学生只能在班主任开具放行条的前提下由持接送卡的家长亲自接送,但是我们的学生家庭情况很不一致,有的家长常年在外、或者是临时有事外出,不能在规定时间接送学生,可这些家长仍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够在周末回到家中,怎么办?学生能否自行回家?这安全吗?学校相应出台了《学校校车接送规程》的“学生免接送卡”附带制度——制度适用华美中学部、一学期前拥有华美学籍的学生。
首先由家长针对自己不能够准时接送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然后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通过考察学生的具体表现,确认校车接送点的安全系数,认为学生可以在校车接送点自行出入,便予以批准,并且代表学校和家长签订办理“学生免接送卡”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学校和家长双方各自义务和职责、“学生免接送卡”的使用方法和范围等,例如协议的第三条就规定:办理“学生免接送卡”后,学生乘校车自行下车回家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家长自行负责,与学校无关——家长职责;协议的第一条规定:“学生免接送卡”仅限于学生乘校车回家、回校时使用,学生须向校警或跟车老师出示“学生免接送卡”并签字。学生不能凭“学生免接送卡”自行出入学校——使用方法和范围。
协议书签订以后,班主任再一次进行慎重细致的考核,然后报请学部和总校校务部领导批准方可到“招生办”办理贴有学生相片和具名班级、卡号、下车地点、家长签名的“学生免接送卡”。
如此严格规范化的“学生免接送卡”办理制度,无疑加强了学生、家长、老师的安全意识,既杜绝了责任事故的发生,又提高了学校“依法治校”的威望。
华美学校学生人数多,而且分布广,每逢周末和学期结束,学校车辆接送学生的线路多达50多条,为了保障学生能够安全顺利的回家和返校,学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员和财力,但真正能够保障学校建立11年来,未发生一例接送安全事故的首要条件是学校做到了——“按章接送、依法治校”!。

案例二:以法促德 文明奉献
“我捐50”,“我捐100”,“我捐……”
这是发生在2004年的一幕。华美的师生们忘不了那个日子,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晕倒在他的课桌下,他患的是一种突发性的疾病,而这个病,完全可以让他失去学业,同时,他那并不富裕的家庭将会为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同学们坐不住了,他们向自己的“战友”伸出了援助之手,一个班级、一个年级、一个学部、整个学校、学生的家长……人们都动起来了!
39876元!当总校校长把这笔捐款送到学生母亲手中时,这位母亲泪流满面,这是华美师生沉甸甸的心意啊!
案例分析:
正是因为学校贯彻执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才提高了学生们良好道德规范的整体水平,有力地推动了我校坚持开展的“学雷锋,做文明中学生,建文明校园”的活动。
活动中,由学部政教处发出倡导,要求各班选派代表参加校园管理,轮流值周。从遵章守纪、行为举止到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具体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同学们都能自觉遵守。在这样有序、有律的校园环境里,同学们不仅能锻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坚韧不拔的精神,同时也造就培养了自己良好的文明习惯。良好的习惯必然养成优良的品性、而优良的品性将会对学生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这些在外人眼中可能被冠以“公主““皇帝”称号的学生们,他们奉献着爱心,以自己的言行纠正了不知情者的偏见。不仅如此,在区委、区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献爱心”活动中,我们的学生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

案例三:处分学生 依法办理
华美学校中学部的学籍管理在总校校长办公室的统筹之下,分门别类、有条不紊的由专人负责,协同招生办统一存放,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章程》,特别是操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处分条例”在学籍管理制度和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折不扣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彻底杜绝了未成年学生被开除事件的发生。
2004届初三(6)班学生R于2003年8月从广州某学校转学华美,入读华美后中学部派出档案员到该学校调来冉某学籍档案,档案中反映的R的以往表现和他入学华美时的笔试、面试表现基本一致——学习成绩还行,行为规范比较糟糕。依据华美学校的学生入学程序由R家长和招生办签订了“试读协议”,R自2003年8月8日成为了华美学校的一名试读学生。
R就读华美学校一学期里不能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常早退、迟到,不能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尊敬老师,甚至相邀同学殴打低年级学生,引起其他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影响极其恶劣,虽经班主任、学校、家长多次教育仍然毫无效果。按照“试读协议”:学生在试读阶段屡次违规违纪的学校可以劝其退学。但是考虑到冉某属于未成年学生,初三年级仍然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更为了学校的办学行为不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章程》相悖,中学部行政会议最终决定留下R,后由班主任整理材料提出申请、政教处酌情给予冉某以适当的处分。
今天,R一改初入华美的绝大部分陋习,2004年8月已经被华美学校正式录取为高中一年级学生。
R常说:“如果不是华美的宽容,我是读不了高中的。”
R的家长常说:“如果不是华美的依法办学,我的儿子一年前就步入社会了。”
是的:“试读”是手段,处分是方法,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依法教育我们的学生!

② 综合实践活动主题实施案例

人生设计从现在开始

——关于高中生及大学生自我人生规划问题的社会调查

一、调查研究背景

1.调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当今社会处在变革的时代,到处充满着激烈的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要想在人生这场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并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事先规划好自己的生涯。先做好人生规划,有了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目标之后再付诸实践,这样的效果要好得多,也更科学,更经济。

古语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都说明了这个道理。因此作为新世纪的高中生与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做好自我人生规划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大学生而言,人生规划的意义不言而喻。通过事先的人生规划,确定其最佳的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选择实现这一目标的职业,以及制定相应的工作、培训和教育计划,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安排,按照长期性、挑战性、清晰性、可行性、适时性、适应性、持续性的原则,为自己定下事业大计,筹划未来,使大学生在毕业后顺利进入职场,实现自己的梦想。

而对于高中生,不少人专注于学习而没有对自己的人生做出过规划,这是不科学的。其实,做生涯规划最合适的时间便是高中时代,因为这时人的个性已基本形成,马上面临的高考是决定一生的重要因素,高考实际上就是对未来职业的第一次定位,在职业定位之前,进行相关的测评,然后以此为据,做出职业生涯规划,再根据规划选定高考专业,这是最佳方案。相应的,做出全面的人生规划为顺利适应大学生活乃至社会生活都起到关键的作用。

2.调查内容的基本概念解释

人生规划主要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学习发展规划、身心健康规划、生活管理规划及素质拓展规划五个方面。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在对过去成长背景、目前资源条件和将来可能路径的自身主观和环境客观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拟定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为开发和获得与职业相关因素而制定相应的教育、工作计划,按照一定时间安排,采取行动以实现职业生涯目标的一个有机逐步展开的过程。

学习发展规划是根据个人自身情况,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并科学安排学习任务,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身心健康规划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它需要我们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健康及心理状况,通过自我努力提高身心素质。

生活管理规划包括时间规划、理财规划和情感规划。而素质拓展规划则容纳了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科学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实践素质和创新素质的内容。

二、方法与步骤

此次调查针对高中生及大学生,分为公共场所问卷调查与网上问卷调查两个方式。 公共场所共发放问卷50份,收回50份,有效回收率100%。网上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86份,有效回收率43%。合计有效问卷136份,有效回收率54.4%。调查对象中高中生79人,占58.1%;大学生57人,占41.9%。

三、调查结果分析

1.缺乏规划意识,思想准备不足

选择职业方向,拓展自身素质,确定未来的生活道路,是高中及大学时期生活的一个重要任务。然而调查表明,目前高中学生基本没有接受生涯规划教育,对自己的将来较为渺茫,相当部分学生在面临人生重要选择的时候,认识不足,准备不足。在回答“文理分科”的问题时,选择“目标明确”的尽占35%,其余65%。

表1-1 文理分科时你的态度(高中生部分)

态度
人数
百分比

目标明确
28
35.4%

有一点拿不准
49
62.0%

十分困惑
2
2.5%

总计
79
100%

而在回答“将来所上的大学和专业”问题上,有明确目标的只有21.5%,近一半的高中生则处在徘徊的境地。

表1-2 将来打算上的大学及专业(高中生部分)

态度
人数
百分比

明确
17
21.5%

模糊
27
34.2%

不知道
35
44.3%

总计
79
100%

调查高中生的同时,我发现对于高中时期是否进行了合理的人生规划对于大学生而言有很大的影响。在回答“是否满意现在所学的专业”时,回答“满意”的大学生仅有14.1%,对自己所学专业的满意程度关系到在这一专业上投入的热情,更关系到将来的职业发展。如果在高中时期就有了人生规划的话,个人的发展定位更加准确,在选择高考志愿时更加理智与科学,那么今后的学习道路就会更加顺利。

表1-3 是否满意现在所学的专业(大学生部分)

态度
人数
百分比

满意
8
14.1%

一般
46
80.7%

不满意
3
5.2%

总计
57
100%

2.学习能力有待提高,身心健康更需关注

学习是学生最重要的职责与使命。高中与大学是相当成熟的阶段,学习要求、学习内容、学习方法上都有了许多变化。不再依赖老师、全面的综合素质、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深层次的理解、创造性的思维等都需要我们做好学习上的准备与规划。在“学习自主性”问题上,仍有为数不少的同学缺少自己的方法,仅按老师说的做。

表1-4 学习自主性

学习自主性
人数
百分比

仅按老师说的做
60
44.1

大部分由自己安排
55
40.4

不愿意主动学习
21
15.4

合计
136
100%

而在“制定学习计划”这一问题上,缺乏学习计划及执行力成为了现如今学生的普遍问题。

表1-5 学习计划及执行力

计划及执行力
人数
百分比

计划详细严格执行
16
11.8%

有计划但不太执行
103
75.7%

从不制定计划
17
12.5%

合计
136
100%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高中生要挤过千军万马的独木桥,大学生在大学校园则存在生活环境、心理环境和学习环境的转变和适应。因而调整自己的身心素质才能不断迎接新的挑战。那么,当代学生的身心健康如何呢?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上,健康状况很好的仅占16.2%,而大多数人的健康状况则并不良好。

表1-6 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你符合的项数

符合项数
人数
百分比

五项以下
27
19.9%

六到十项
87
64.0%

十项以上
22
16.2%

合计
136
100%

其中,在回答“进行体育锻炼”的问题上,能够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这一要求的仅占。

表1-7 锻炼频率

频率
人数
百分比

每天
9
6.6%

一周一两次
86
63.2%

几周一次
23
16.9%

其他
18
13.2%

合计
136
100%

3.生活不够科学,没有条理

高中生、大学生需要合理的时间观、理财观和情感观。有了正确的时间观,你会游刃有余的安排生活;有了正确的理财观,你会量体裁衣,适度消费;有了正确的情感观,你会收获亲情、友情和爱情。为了让所有事情都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我们需要在行动之前制定一份详细的时间计划。在实际生活中,懂得科学管理自己的生活,最有意义地、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时间的人却很少。

表1-8 你有科学的进度时间表和较高的做事效率

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3
9.6%

马马虎虎
85
62.5%

不是
38
28.0%

合计
136
100%

而在消费问题上,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做到月有盈余(约占88.6%),合理储蓄(约占79.1%)。

4.素质没有从学校教育转变为自我提高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和逐渐饱和的人才市场,不断充实自我,提高自身个方面素质,是我们唯一的出路。“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外部给我们的发展空间是广泛的,素质的提高很大程度上需要我们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科学的规划、个性化培养和综合性开发。但是,现在许多学生对素质拓展并没有清晰的认识,更谈不上合理的规划,以为素质拓展是学校家长须操心的问题。以“社会实践、社团活动”问题为例,各个学校都会在寒暑假开展各式各样的素质实践活动,调查表明大多数学生不是想办法逃避,就是简单应付,几乎没有认识到社会实践对我们今后发展、走向社会的重要性。

表1-9 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方面

积极性
人数
百分比

非常积极,乐意去做
10
7.4%

积极性一般
31
22.8%

完成任务就行
42
30.9%

能不做就不做
53
39.1%

合计
136
100%

5.长远规划明显不足

高中生面临高考,大学生面临求职,那么今后几年自己会做些什么,需要哪些准备,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那么有多少人对自己有所设定呢?在回答“已经确定了未来多少年的发展目标”时,从未计划过的占36%,而有较长远计划的占11% 。

表2-1 已经确定了未来多少年的发展目标

规划年数
人数
百分比

从未计划过
49
36.0%

近一两年
72
53.0%

五年之内
15
11.0%

总计
136
100%

四、结论

1.高中生现在是有能力并有必要规划好自己的人生的

高中生自我意识高度发展,自我意识成分分化成理想的自我和现实的自我,自我形象逐渐达到稳定,大部分高中生能进行适当的自我评价。因而高中生进行自我人生规划是可能的。就高中生心理特征而言,高中生较成熟而仍不稳定,善于吸收知识而受用,容易更改矫正与成长,需要经验逐渐成熟。缺乏经验,但是喜欢吸收知识并去运用,富有潜在的发展能力。因而在高中阶段进行自我人生规划也是非常恰当及必要的。

调查结果表明,高中生的人生目标很不清晰,对自身的个性特质、现在与潜在的资源优势的认识很不到位,所以没有办法对自己的价值进行定位并使其持续增值。也没有办法在现在的学习生活中做到事半功倍。进行自我思索与评价,确定目标和路线,继而实施策略,是高中生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大学生重心不合理,规划仍需深入

大学生相对高中生而言更加成熟与理智。他们没有高考的压力,学习更加自由,发展舞台更加宽阔。但是大学生面临校园与社会的衔接,需要有前瞻与实际相结合的目标定位,搜索发现新的或有潜力的职业机会。在大学生活中不断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为走进社会打好基础。

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大学生还没有走出一味学习的圈子,部分大学生则因为高考结束便将重心放在上网娱乐购物上。在我进行这次调查的过程中,许多大学生因不愿耽误网上游戏时间而拒绝接受调查,更有甚者宁可无聊也不愿认真思考一下自己的人生发展,将我的调查看作是笑话。在国外大学生已经开始打工赚钱实现梦想的时候,国内大学生却连对未来的思考都还没有进行,这种对比是我们不愿意见到却不得不承认的。

3.规划需要行动保证

成功就是事先树立的,有价值的目标被循序渐进地变为现实的过程,这一过程因平衡而得以坚固,因信念而具有意义。人生规划则是实现成功的需要。它不是客观的逼迫而是主观的要求,只要自己认识到了这一点,你的人生规划才有存在的意义。规划是一种方案,要有具体的行为措施来保证。没有行动,再好的规划也是纸上谈兵。

五、附录

1.参考文献

《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大学创新教育与创新人才的培养》、《把握你的职业发展方向》、《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理论与实践》、《高中生心理教育》、《美国高中教育》

2.凋查问卷

人生设计从现在开始——关于高中生、大学生自我人生规划问题的社会调查

调查问卷部分

职业生涯规划

大学生:

1,在填报高考志愿时,你考虑过将来的职业问题吗? A仔细规划过 B考虑过 C有考虑过

2,你满意现在所学的专业么? A满意 B一般 C不满意

3,通过气质性格能力等各方面,你知道自己适合的职业么?A明确 B模糊 C不知道

4,你了解自己现在在职业方面已具备的条件和所欠缺的条件吗?A明确 B模糊 C不知道

5,你对职业前景有多了解?A清楚地了解 B知道一点 C不知道

6,你已经确定了未来多少年的发展目标和路线?A近一两年 B五年之内 C从没计划过

高中生:

1,在文理分科时,你有过困惑么?A十分困惑 B有一点拿不准 C很明确

2,你明确自己将来上哪所大学和哪种专业么?A明确 B模糊 C不知道

3,在填报高考志愿时,你会考虑将来的职业问题吗? A会仔细规划 B会考虑 C不必考虑

4,你对未来从事的职业有明确的方向么?A明确 B模糊 C不知道

5,你对职业类型,职业需求,职业能力等,有多了解?A清楚地了解 B知道一点 C不知道

6,你已经确定了未来多少年的发展目标和路线?A近一两年 B五年之内 C从没计划过

学习发展规划

1,你的学习目标:A明确 B模糊 C没有

2,你的学习意志:A很强 B一般 C弱

3,你的学习自主性:A按老师说的做 B大部分由自己安排 C不愿意主动学习

4,你在制定学习计划时:A计划详细并执行 B有过计划但不太执行 C从不制定计划

5,你的学习方法:A行之有效 B一般 C说不清

6,你知道自己学习过程中的助力和阻力吗?A明确 B模糊 C不知道

身心健康规划

1,你的身体健康检查(医院检查和健康测评):A自己定期做 B偶尔做 C只做学校的体检 D很少做

2,你多久进行一次锻炼?A每天 B一周一两次 C几周一次 D其他

3,你的作息饮食习惯科学么?A科学 B一般 C不太科学 D不清楚

4,下列心理要求你具有几项?(良好的适应能力 健康稳定的情绪 和谐的人际关系 健全的意志 正确的自我评价 合适的焦虑 心理行为符合年龄特征)

A一两项 B三到五项 C七项全有

5,你知道多少种积极的心理调控方法?A只有一种 B三种以下 C五六种 D很多

6,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你符合多少项?

⑴有足够充沛的精力,能从容的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压力。⑵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不挑剔事物的巨细。⑶善于休息,睡眠良好。⑷应变力强,能适应环境的各种变化。⑸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⑹体重得当,身体均匀,站立时,头肩臂位置协调。⑺眼睛明亮,反应敏锐。⑻牙齿清洁,无空洞无痛感,牙龈颜色正常,无出血现象。⑼头发有光泽无头皮屑。⑽肌肉皮肤有弹性,走路轻松。⑾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⑿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能谦让。⒀有幸福感。⒁在学习和工作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A五项以下 B六到十项 C十项以上

生活管理规划

1,你有科学的进度时间表,并且做事效率高:A是 B马马虎虎 C不是

2,你根据事情的重要性和时间紧迫程度进行处理:A从未这样 B有时是 C经常这样 D一向如此

3,你平均每月用去多少生活费?A 500以下 B 500~1000 C 1000以上

4,你的消费状态?A月有盈余 B恰好够花 C常常超出计划

5,你有进行储蓄么? A有 B没有

6,你与家人的关系是? A亲密 B比较融洽 C一般 D冷淡

素质拓展规划

1,你的爱国主义热情:A高涨 B一般 C不重视

2,你对科学:A热爱 B仅当作课程 C不喜欢 D其他

3,你的艺术特长:A没有 B一样 C两样以上

4,你在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方面:A非常积极 B一般 C当作完成任务 D不愿意

5,你会去做公益事业志愿者吗? A会 B看情况 C不会

6,你对自己的个人素质拓展有过规划吗? A有 B没想过 C不重要

③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

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结合此案例请分别就学生朴某和王老师的行为进行一下简要阐述。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要点】

(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以及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初三(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A)

A、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B、教师、学校、学生;C、学校、学生;D、教师、学生。

(2)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中正确的是 ( C )

A、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物质处罚。

B、学校的收费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依法进行的。

C、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D、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与学校进行磋商

6、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A)

A、学校和学生 ;B、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 C、学校、监考教师和学生;D、学校、监考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 。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D )

A、《宪法》 B、《教育法》 C、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D、以上三者都有。

(3)本案下列启示中,错误的是 ( C )

A 、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

B、学校应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惩处;

C、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依法进行,可以开除考试违纪的学生。

D、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7、某中学组织本校学生到一中学参加考试。考生出发前,本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学校不承担王某的死亡责任

B、本案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利用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为该生对存在的危险性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C、本案中王某由于违反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D、学校应当承担王某的死亡责任,因为不论怎样学校都应当尽到妥善管理学生的义务

8、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

A、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其责任应有学生自己负责

B、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C、对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

D、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④ 结合案例阐释依法治校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 十里堡中心小学 李春艳 一、案 情体罚学生致其自杀该由谁承担责任?9岁的张某就读于临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的眼里,她学习刻苦、团结助人、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2008年6月1日,张某来到千集小学后,上午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该小学老师李君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某在内的几个小学生叫到她的办公室问话。据同学们私下议论,是李君老师丢了100元钱,怀疑是这几个同学偷的。被李君叫去办公室的几个同学都陆续回到教室,只有张某被李君带到教室门口,指令她站在门口,不许进教室。上课铃响后,李君来上课,但她仍未让张某进教室,罚她站在门口。张某先后几次报告李老师,要求进教室,均未得允许。后来张某自行走进来,李君发现后,怒斥到:“谁让你进来的?出去!出去!”她见张某未走出去,就拧着张某的耳朵,将她拎到门外,就这样张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由于仍是李君老师上课,李君仍然安排张某在教室最后面站着听课。下课后,李君又将张某带到其办公室单独问话。等到张某从办公室出来时,已是泪流满面。随后,她背上书包,脚步匆匆地回家了。回到家里后,父母还未回来,张某就找到瓶久效磷农药喝下去,接着就从家中走出来,但没走出多远就因药性发作,摇摇晃晃地摔倒在地。同村人发现后,立即告诉了其父母。两人闻讯立即从地里赶回家中,并火速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张某终因中毒太深,医治无效,丧失了幼小的生命。二、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教师体罚学生而造成不可收拾恶果的教育法律案例。李君老师的体罚行为是造成张某自杀的主要原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履行“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的规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了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反映了教师队伍中法制观念淡薄和职业素质低下的问题。9岁的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发生不仅触及和违反了《教师法》,还违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李君出于个人利益对学生惩罚,但同时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李君与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小 结教育发展离不开教师,在振兴民族、振兴教育的整体事业中,教师负有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师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专业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以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教师的聘任、考核、培训制度,同样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机制,有效实施这些制度,有利于依法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四、反 思工作之余,反思我们的教育,反思教师的行为,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组织教师的法律学习再也不应该走过场,对待教师的错误行为再也不可以置若罔闻。我们要做的是,必须把学习落到实处,把法律记在心中,把认识落在行动上。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默认分类 2009-08-03 20:07 阅读68 评论1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密云县第一小学 袁明燕 【案例再现】某日课间,学生休息,四年级某班的两名男生甲、乙在楼道里追跑打闹,当经过两个楼间时,甲跑在前面,随手将楼门带上,以阻截乙的追打。可两人追跑的速度很快,就在甲关门的瞬间,乙也跑过来了,一时控制不住速度,径直撞了上去,玻璃门破碎,乙的左脸被划伤,从眼角一直到下巴。事情发生后,老师及时联系了双方家长,乙的家长不干,开始告学校。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发生的地点是校园,家长状告的原因也在此,那么我们根据法律规定来看此事,究竟学校有什么责任。《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从这两条来看,学校已经教育学生课下不能追跑到闹,尤其是楼内不能追跑打闹,并安排了一定的学生进行课件纪律的管理,学校已经尽到了告知和维护的责任。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乙不应该把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他自己也有过错,对他造成直接伤害的是甲,应追究甲的主要责任。 【案例结果】乙状告学校败诉。

⑤ 求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例题及分析!详细点!!

、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推进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就要首先加强教师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因为中学阶段是学生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教师的品德和言行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品德和言行,他们的道德修养和自身的品行素质将对学生的一生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目前中学思想政治教师的整体素质不错,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社会上仍有一部分教师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形成了一切向“钱”看的时代观念,他们把这种思想带进了学校,带进了课堂,影响着自己的学生;还有的老师道德缺失,干出了一些令人震惊的事;还有的老师在课堂上讲着要孝敬父母,可是生活中却在虐待自己的老人,这一切都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的学生,所以加强教师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是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前提。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进一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自身做起,不断学习,与时俱进,不断塑造自己完美的教师形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用教师自身的人格魅力去影响自己的学生,推进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二、充分利用思想政治课的学科性质,探索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途径

思想政治课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初步的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以及有关社会科学常识教育的必修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思想政治课的这一德育性质决定了教育的内容:初一政治课主要是对学生进行良好心理品质,高尚道德情操和正确思想方法的教育;初二政治课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初步形成适应现代化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初三政治课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发展常识和我国基本国情的教育,使学生理解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原因,明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青年的历史使命,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社会理想,增强社会责任感,立志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初中三个年级的思想政治课都贯穿着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我们的政治教师要充分利用本学科的德育性质,依托三个年级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从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入手,探索适合中学生特点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比如我们清苑县在抗日战争中创造了举世闻名的地道战,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冉庄的地道遗址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学生民自尊心和自豪感;再如我们可以结合“神州五号”发射成功的事例让学生展开专题讨论,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培养学生自强不息、敢于创新、勇于奉献的民族精神。总之,我们要特别重视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联系社会生活和学生的实际,从正在发生的活生生的实际中寻找教育源泉,选取鲜活的有价值的事例与学生共同讨论,引导和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生活的要求和规范,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树立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三、结合中学生思想道德实际,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我国未成年人有3.67亿,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虽然说我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给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各种途径加紧对我国未成年人思想文化渗透;国内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腐蚀着他们的心灵。可以说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现状不容乐观,必须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我们中学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充分利用思想政治课这一德育教育的主战场,帮助学生在人生的征程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用我们教师自身的人格魅力引导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⑥ 法律案例分析

根据你所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
酒店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原告版租住房屋,权有住宿的权利,至于住几人。这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义务是交纳住宿费。而被告酒店的的义务是管理和保护好住宿的客人的义务。302客房失火是人为还是意外。这需要由消防部门进行勘定。不能因为302房间失火就认定302房间的住客是实际侵权人,就免除酒店赔付原告的义务。因为原告是与酒店有合同关系,原告可以按照《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提起被告酒店违约诉讼,或者按照《民法通则》及《消法》提起侵权来进行诉讼。

⑦ 关于政治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

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2707.59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①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四)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
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 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学校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找到了有关部门人员,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该建筑实属违章建筑。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280元,一年10个月是28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28万元了。另外阳光无价,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校校长不客气地说:"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领导人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呢?"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或赔偿因此而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相邻权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树或占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过程中所体现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财产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相邻关系有多种,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讯、采光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为讨工钱实施偷窃 妙龄少女锒铛入狱

李丽和王芳是同班同学,她们来自冀北的边远山区。农村的孩子,尤其是女孩在父母的眼里,有没有文化一个样。小学四年级她们就相继辍学了。
山区的生活是单调、闭塞的,她们不甘心象父辈那样,祖祖辈辈走不出大山,继续过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她们虽然没什么文化,但也有自己的梦,那是少女五彩斑斓的梦。她们渴望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
不安分的她们终于盼到了机会。一个初春的早晨,她们结伴来到城市。几天里,她们四处奔波,终于找到一家私人洗衣店打工。洗衣店的活并不轻松,她们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累得腰酸腿疼,还要帮老板娘带孩子、做饭,稍有不如意,老板娘还要骂她们。老板怕她们逃跑,把她们的身份证也扣留了。几个月过去了也没有发给她们一分钱。农村长大的姑娘本来挺能吃苦的,可她们没有想到,这种打工妹的境遇竟是如此的不人道。自从进城后,李丽和王芳相继接到家里的来信,询问她们打工生活怎么样、老板待她们好不好,究竟挣到钱没有。姐妹俩欲哭无泪,欲说无言,她们不敢把自己真实的境遇告诉家人,她们不愿意家里人为她们担心。
转眼快过年了,李丽和王芳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回家过年,却遭到老板的拒绝。自感上当受骗的姐妹俩非常气愤,便私下里商量对付老板的办法:硬向老板要钱吧,她们担心自己人小力弱,对付不了老板和老板娘;找人帮忙吧,她们又举目无亲;想要去告老板,又不知道到哪里去告。姐俩最后决定,用偷的办法对付黑心的老板。她们仔细留意老板的日常生活,留心观察老板放钱的习惯,终于摸清楚老板床下有个装钱的铁皮箱。
要过春节了,生意人总有许多应酬,老板一家也不例外。一天晚上,老板一家人出去应酬,李丽和王芳设法来到了老板房间,偷走了老板的铁皮钱箱子。乘着夜色,她俩飞快地跑出来,来到一个路灯下想把箱子打开,把里边的钱拿出来分一分,无奈两人就是打不开钱箱子。就在她们手忙脚乱企图砸开箱子时,保安巡逻到此,见她们的行为可疑,便把她们带到附近的派出所。最后, 李丽和王芳以盗窃罪被判刑。

点评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违法犯罪必受惩处。
李丽和王芳还未脱掉童年的稚气,她们犯罪让人痛心。看到这个案例,善良的人们首先痛恨那些黑了心的、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个体老板,从心里同情李丽和王芳这两个天真、迷茫、涉世不深而又盲目追求幸福的小女孩。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它的功能就是惩治犯罪。

⑧ 校园意外伤害案例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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