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政治学
『壹』 根据政治学常识怎样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既然是依法治国,核心在于依法,问题只是如何依法,怎样依法了.首先当然是有法内才行,而最关键的还是怎样容的法.既然是依法治国,那么,法律就是治理国家的唯一依据,不然,依法就是空话了.而如果是唯一依据,意思就是说,法律之外,不应该有任何别的力量参合法律治理国家.这是前提,没这个前提,也就不叫依法治国了.有了这个前提,好办了,法律既然成为治理国家的唯一依据,那么,从主席到流浪人,全在法律规范之下.至于法律如何确立,这里不谈了.下面谈如何实施了.法律靠法院实施应该是没有疑问的,那么法院也要靠法律管理而不是靠别的什么管理了.那就好办.然后制订和颁布法律,然后是监督实施.说到底还是三权分立那套,除了那套,说依法治国就没办法了,只能是空谈,撒谎.
『贰』 论述依法治国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
政治体制改革面临双重挑战
当今所讨论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制度层面如何来打造,二是从文化的层面如何发展。制度层面因其具有可见性,又被称之为“显性的层面”,与之对应的文化层面又被称之为“隐性的层面。”
华东政法大学蒋德海教授从三个方面对“顶层设计”概念进行分析和质疑:一是从内容上看,按照顶层设计的提法,凡涉及国家机构和政治体制的都是顶层设计问题。但是,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宪法宪政不属于设计问题,它本身就是一个民主的过程,民主成熟了就形成了宪法宪政。所以是先有宪政,后有宪法,宪法是对民主实施的确认。因此,他认为宪法宪政不是设计出来的。二是从主体上看,我们不可能把建设国家的重大任务推给顶层的某些人,将改革定位为从上到下的实行过程是行不通的,自动放权不现实,一定要互动。三是顶层设计不一定科学。顶层设计不是科学问题,而是一个民主博弈的过程,是公平正义问题,人民群众要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张明军在谈到危机问题时说,当今社会抗争事件不少见,且呈现出绕开法律、直接进行体制外抗争的特点,政府部门的态度一般是尽量满足,以消除抗争、维护稳定,但这也在一定程度导致群众的效仿。其原因是利益诉求渠道的阻滞与政治文化的阻力,政治文化的阻力说到底主要还是人的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邓少岭副研究员指出,制度的不足导致风险的出现,并提出“历史性风险”概念,现在正是历史风险的多发阶段,来自政治社会的风险对社会进程有着重要影响。
依宪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路径
上海大学李清伟教授认为,依法治国与政治体制改革归结到一点就是依法治国。在权利格局中,不走三权分立,要按照法制的结构规范权力的运行。邓少岭副研究员从历史风险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历史性问题需要共识性解决,现在历史性风险多发,我们可以通过法制进行化解,并提出了有五种化解历史性风险的机制,即权威替代机制、合法化机制、新的反思机制、对重大纠纷的裁判机制和共识形成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可以对历史性风险进行化解,法制在当中起很大作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殷啸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出了建议,首先是树立宪法思维和行宪、护宪的意识,就是运用宪法思维指导工作,做到依宪执政;其次在程序方面要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用宪法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蒋传光表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要形成一些共识,从实现路径来说,政治体制改革形成共识就是要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思维方式来说,就是要确立法治思维;从方式方法来说,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方法。全面推进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既是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路径的切入点就是全面实施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实施宪法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因为目前我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与目标,都已有明确的宪法依据,所以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蓝图,不需要另立炉灶,只需要实施宪法就够了。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高奇琦认为,政治体制改革要强调三方面内容:一要强调“依法治党”,党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并加强对党内法规的研究;二要强调“党群协商”,党和群众之间制度化的协商很重要;三要强调选举制度。为了应对未来选举,他提出“学习型选举”,一方面在选举方面我们党要尝试着开放一些,党要在实践中获得选举的知识;另一方面,学界要提前做研究准备。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所所长叶青指出,作为领导核心力量的共产党不仅要善于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而且要带领人民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法,要有法治思维,要用法治的方式来治国理政。为了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不能抛开法治的手段去维稳,那样只能越维越不稳。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认为,改革的重点是党的领导的法制化,中国共产党必须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实现党的领导的法制化,第一,必须在今后所有的法律关系中明确党的领导的主体地位;第二,要明确党的权利和义务。
寻找文化共同点,发挥自己的特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长山认为,十八大后我们应该采取包容策略,走包容和普适性道路。全球化背景中的中国,不是与世隔绝的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民族文化融合在一起,我们要寻找文化共同点,并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我国的包容策略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建设中,要强调多元互动。2.要强调协作认同。过去采取的是一种对抗的思路,当下中国合作认同方式更加合适。3.要强调构建理性秩序,包括“意识形态的包容”和“社会体制的包容”两个方面。改革时只有放弃极左的口号,包容不同社会的力量、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理念,才能更稳定地推进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建勇认为,文化既有普遍性,也表现出特殊性。我们不能因为普遍性而否认特殊性,也不能因为特殊性而否认文化的普适价值。在对待文化之间的差异时,要相互尊重,保证跨文化的平等交流。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反对西方列强把他们的文化标准来套用到我们身上。张明军教授也认为,文化的问题是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从思想启蒙和有序民主参与这两方面进行培养,通过政治参与,让民众懂得政治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政治是如何运作的,法律是如何实行的。只有培养出这样的文化之后,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才有了动力和实施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吴新叶教授认为,从组织、制度设计到“以人为本”的价值关怀体现了政治体制改革战略转型,公民权进入政治体制同我国的改革策略契合,符合现行改革的方向,能够达成全社会共识;从国家权力与治理能力看,我国也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国家建构基础。理论上,公民权关注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种范式转型;强调公民权不是要毁坏国家及其制度,相反,它需要国家的强大功能作保障,这是公民权利得以伸展和保护的基础性条件;以公民权为导向的政治体制改革设计,是国家整合和吸纳社会运动的有效方式。公民权为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兼顾依法治国与民主发展的策略性制度安排。华东理工大学李瑜青教授将与会学者的观点总结为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制度层面如何打造的问题,二是文化层面推进的问题。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注意两点内容:第一,我们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是建立在中国土地上的,必须研究中国,吸取历史教训,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的时候需谨慎;第二,国家是一个活生生的实体,要重视人的研究,最关键的就是要重视诚信。我们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基础做起,诚信法治建设应当成为我们政治体制建设的一个基础。
『叁』 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经济建设为纲,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学分析
不用分析!!!!你干就行了。不干,光坐在窝里只能分析出个屁来。
『肆』 请用政治学理论论述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大意义
着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特殊作用。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作用,要求对其行为做出合理的限定。而这种限定既使政府不为所欲为、无所不为,又使政府为所必为、为所能为。
从政府本身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看,从权力与责任对称、激励与约束对称、管理与监督对称着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要应该体现三重特点:
第一,政府作为理性的管理主体,既必须放手让市场和企业充分发挥作用,又必须填补市场的缺陷、矫正企业行为的偏差,由此决定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是切实履行好这些职责的责任政府。
第二,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其活力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节市场活动的目的不是要扼杀企事业单位,而是要为它们充分发挥活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政府的管理和调节从本质上说就是服务,政府应该是立足于服务实施管理和调节的服务政府。
第三,政府作为拥有庞大行政权力的管理者,其行为一旦发生偏差,将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同时,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理应是社会规则的模范执行者。因此,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政府应该是全面依法行政并受法律严格制约监督的法治政府。而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效率政府、开明政府和廉洁政府。
我国经济实现持续高速增长,政府作出了特别的贡献。但是,企业缺乏活力、投资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蔓延、地区封锁与市场分割严重、社会事业发展薄弱等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长期存在且不断发展,也与一些政府部门的行为密切相关。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围有所缩减,政府管理的方式也不断完善,但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受法律约束、主要依凭主观意志行事的状况仍然严重存在。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抓住重点领域的改革奋力攻坚,着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要着眼于转变职能建设责任政府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建立起政府不再直接从事非政府事务的机制。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承担的应该由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的事务一律交给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干预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经营活动和具体事务。
而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关键,是实现政资分开。政资不分,极易形成政府部门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进而借出资人身份将作为公共管理者实施的经济社会管理变为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
实现政资分开,一方面,要继续运用存量调整和增量倾斜的方式,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促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的灵活调整。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通过建立特殊形式的董事会和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等途径,使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行使的出资人职能限制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依靠这些改革,割断或隔断政府干预企事业生产经营与具体事务的资产纽带。
与此同时,完善行政干部选拔任用与政绩评价制度。在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更多地运用市场竞争与社会评价机制,在其政绩评价方面更多地使用反映人民切身利益状况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迫使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转变职能。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还必须建立起政府能够从事政府正当事务的机制。为此,必须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圆满公正履行职责的财政保障制度。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必要公务活动的正常开支。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按照事权相应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切实解决地方政府为积聚财力而不得已直接干预企业,搞地区封锁、行政垄断等问题。
——要着眼于撤“关”销“卡”建立服务政府
这不仅要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要配套推进其他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继续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关键是消除违背客观规律要求、扼杀市场主体能动性的行政“瞎指挥”,真正形成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和科学行政手段的管理调节体系。要继续缩小行政审批范围,现由政府部门承担,但可以通过市场主体自主解决和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一律不再纳入行政审批的范围。必要的行政审批,能采取核准和登记备案形式的一律实行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使之尽可能简单快捷、公开透明和科学严谨。
二是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机构重复臃肿,必然政出多门、关卡林立。要坚决撤销那些直接从事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具体事务的机构。要着眼于减少行政成本、抑制行政腐败、提高行政能力优化组织结构,撤并相同和相近的工作部门,并因地制宜着手减少行政层级。
配套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各类企业能够对政府的调节特别是经济手段的调节作出灵敏的反应;发展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这类组织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协调企业间关系、矫正企业不良行为的行业自律作用,使政府放得手、放得心。
——要着眼于“严于律政”建设法治政府
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调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约束政府行为。
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改革,必须抓住时机,积极推进。但也要看到,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重要的是坚持方向,把握原则;重要的是不浅尝辄止,延搁拖沓。
你可以从这些方面来想,
第一,我国的国体
第二,我国的政体
第三,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对人民负责原则
第五,依法治国原则
『伍』 依据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论述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意义。(法学中的一到考试题)
一、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受到敌视和排斥。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人们的线性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让我们思考:发源于西方的宪政是否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宪政是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首先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这样的疑问依旧存在,不容回避。事实上,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者对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这一问题看法不一。就法律的本源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模式。一种认为法律是制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时代需要、流行的道德、政治理论和对公共政策直觉的感悟,学习法律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法律来引导社会发展;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是发现的,只能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在我们国家这两种观点表现为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论争。移植论者认为后发达国家可以学习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来加速本国法律的发展。如何勤华教授最近撰文认为,“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没有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的移植,也就没有近代中国法”。[1]法律本土论者向来就不少。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2]自孟氏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镜子”理论,认为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经济和社会所铸就,深深扎根于各个特定的社会。故法律移植实属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3]在我们国家,朱苏力被视为这一观点的主要倡导者。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苏力先生指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4]
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似乎证明了法律移植论的主张。自从近代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来,各国就纷纷模仿。各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区别很大,但几乎都具有如下的特征: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内容划为三块,一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宪法的修改。[5]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具有极强地域性的西方宪法的观念和形式覆盖了全世界。西方宪政虽具独特性,但许多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宪政的不同需求。因此,尽管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效率导向的市场经济,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奉行利益导向的形式理性价值观念,就必将选择法治和宪政。在我们看来,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极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有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建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一)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制度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更高阶段。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从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让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面解放,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显然,这构成了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标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重要特征之一。从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
首先,只有建设宪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下文将详细论述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人们对人权的推崇,实际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一切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建立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也是社会主义运动者的目标。在本质上,社会主义与以往的一切进步运动一样,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其区别只在于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入手,找到了使这一梦想成为现实的路径。
尽管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但客观条件决定了在社会主义阶段全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力,必须存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从人性的角度看,如果少数权力行使者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行,时刻牢记为公民服务的宗旨,那幺就不必担心他们滥用职权,对他们的限制就成为多余。但从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来看,这种哲学王的幻想只有破灭的命运。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眼中,人性是邪恶的。这从诸多学者的论述中就可以见得。社会主义学者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性,认为人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在总体上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以及社会属性内部的冲突,构成了人性的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前者表现为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关系有序化之间的矛盾,后者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冲突。人性在其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人性存在着一种与社会发展根本利益不一致的可能,这对于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人来说都是如此。[7] 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出现权力运行不符合权力所有者意志和授权目的,甚至反过来侵犯权力所有者权利的事实。宪政作为防止这一现象出现的成功政治实践,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8]《中国大网络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和平、解放的实现程度。政治文明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彼此联系,互相沟通,协调发展,构成了政治文明的统一体。中国在19世纪中叶已经步入现代化的历史轨道,在随后的历史中,我们不断地变奏着这一主题,政治文明的转型则是其核心内容。[9]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法律和民主制度等的综合体,其核心因素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政治文明史显示,始终困扰人们难以回答和解决的难题在于,政治文明在不断推进的历程中始终表现为“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关系,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对社会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少数社会成员对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力控制形式。所以,尽管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更迭依次表现的是更高的政治文明层次,但政治文明的性质却没有出现由于政治文明演进中的量的积累所最终导致的质的变化”。[10]
显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超越以往任何政治文明的一次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无论从内容还是类型上讲,都具有超越以往任何历史类型的实质区别,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她要抛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建立一种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当现代化被确定为我国的奋斗目标,特别是现代化建设扩展到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层面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便处于排头兵的地位。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新型的政治文明,必须使国家权力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运行,宪政正是这样一种制度选择。宪政作为防止国家权力的行使违背人民的意志,追求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政治构架和实践,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是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当然评价指标。社会主义宪政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核,是中国政治文明转型建设获至成功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
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处于共同的历史阶段和时代环境,决定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建设宪政。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预测,资本主义后的共产主义分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我们所谓的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但在落后的国家如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则必须经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十五大报告的论述,这一阶段“不是泛指所有的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要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国正处于这样的阶段。“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资本主义发展的最终前途是进入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顺利发展的下一站也是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11]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是共时态的社会发展阶段,都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间的过渡社会形态。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处于共同的历史阶段,面临着共同的时代背景,肩负着发展生产力的历史重任。“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与资本主义建设的区别,仅在于建设的方向、道路和领导力量方面,而不表现在建设的具体任务或内容上。”[12]
资本主义国家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历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18世纪的英国是发达国家,而法国则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源在于二者制度上的差别。当时在英法都存在资本主义,但英国在1688年以后就形成了宪政制度,法国则处于专制统治之下。这种制度上的差异,使英国的资本主义是“好资本主义”,即自由市场是以政治上没有垄断为基础。当时的英国建立了一种共和宪政制度,存在分权制衡,这种制度限制了当权者的机会主义。而在大革命以前,法国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坏资本主义”,经济上有自由,但政治上是人治,是一种垄断政治。政治垄断使机会主义盛行,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质次价高,还与商人勾结获得大量垄断利润,产生的收入分配既无效率又不公平,限制了市场的容量,有害于经济发展。只有在宪政制度下,垄断政治和政府的机会主义才会消除,分配才会尽可能公平,进而增强民众的购买力促进经济发展。美国经济发展后来居上,也证明了这一点。[13]尽管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讲能够更好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我们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扩大经济自由,会面临种种实践困难。因此,我们应该吸取英美法的历史经验,积极利用宪政这一文明财富,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追赶民主、文明的时代潮流,促使社会主义顺利地迈向共产主义。
最后,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政建设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意味着在一个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传统的地域上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中国长期的超稳定的封建统治,形成了一套封建官僚政治。“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的基本特征或规律。在官僚政治下吏治好坏全系于官僚一身,甚至国家安危、民族兴亡、人民枯荣,最后要看帝王及一小撮大臣的忠奸智愚而定,人民则对之无可奈何。”[14]所以在封建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治一乱似成定律。在这样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面临着传统的种种阻力,其中之一就是如何跳出传统的周期率问题。记得1945年在延安时,黄炎培问毛泽东,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对他说,我们找到了能够跳出这一周期率的办法,那就是民主。[15]所谓跳出周期率,是指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腐化导致国家分裂动乱。为此,从建国到现在,中国共产党都在摸索如何使国家权力执掌者遵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在毛泽东时代,整党整风、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外群众和民主党派人士监督等种种措施多管齐下;邓小平则在确立经济建设为中心后,强调民主法制建设。半个世纪以来,我们摒弃了运动式的整党整风、三反五反和文化大革命,逐步走上诉求制度和法律的道路。从总体上讲,尽管我们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控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并没有将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控制在最低程度。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宪政建设在目前是相对较好的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尝试。对于有着悠久权力本位传统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讲,宪政不失为真正跳出“周期率”的就近良策。
(二)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建立实质宪政
宪政与宪法关系密切,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宪法与法治也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人类历史上,法治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原则和制度要求,但主要体现为一种价值追求。宪法作为体现和塑造一国客观价值秩序的首要文件,引导着一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在于坚持法的权威至上。在现代国家中,宪法统帅着一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放任宪法被践踏而得不到遵守,法的统治将沦为空谈。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法治首先是宪治,宪政是法治的必然结果。一个国家奉行什幺样的法治理念,践行什幺样的法治模式,就有什幺样的宪政实践。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治在古希腊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及制度安排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事情。现代法治是人类告别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价值密切相关联”,是现代西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模式,并为非西方国家所效仿。[16]尽管西方各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有所区别,但现代法治产生的西方背景以及构成这一背景的文化、历史、经济和政治的相似性,使之呈现出一种整体性和阶段性特征,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历史演变。我国学者高鸿钧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一文中的研究显示,[17]形式法治是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由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来,戴雪是始作俑者,而法律实证主义则为之提供了理论支持,其后的学者如拉兹、哈耶克、富勒和芬尼斯的有关论述强化了形式法治的特征。从总体上讲,尽管思想家的观点在细节上极具智能,但总体含义基本一致。形式法治作为西方法治的第一站,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理论上的缺陷十分明显,并受到实践的强力挑战。、[18]在20世纪初期,实质法治在学者对形式法治的一片讨伐声中登堂入室,其始点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实质法治是对形式法治造成的社会贫富不均、失序冲击秩序的挑战的回应。自此以后,现代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在内容和价值上发生了根本变化,1959年的《德里宣言》是个明显的标志。这种变化随之波及民法、刑法等领域。[19]我们同样可以在马克斯·韦伯、纽曼、莫尔、沃克,特别是罗尔斯、德沃金等学者的论着中找到实质法治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法治相比,实质法治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正义、道德来衡量和检测法律,要求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从制度安排上来弥补形式法治所造成的不平等。
宪政主要关注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并通过一序列制度构架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将这一价值追求诉诸于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担当起总体制度构架的重任,如1787年美国宪法通篇只规定国家权力。自法治在西方国家确立以来,体现在制度层面和实践维度的宪政便同时出现,法治建设的历程也是宪政建设的历史。与法治的历史流变相关,宪政也经历了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阶段性变化。但我们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在时序上,形式法治是西方法治的第一站,随着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转向垄断经济,法律工具导向的形式法治转向了价值导向的实质法治。但是,实质法治并没有代替形式法治,形式法治还是法治的主体,实质法治只是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对之加以补充和修正。“在现代民族国家,只要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科层制的官僚政治和工具理性的价值观占据主导地位,形式法治就会继续成为主导型法治形式,实质法治只能处于一种补偏救弊的地位。”[20]同样,与形式法治相适应的形式宪政在当代民族国家居于主导地位,而建立一个完全的实质宪政尚待时日。在我们看来,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建立实质宪政。
事实上,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很早就看到了形式宪政的局限和弊端,他们从现代化的高度剖析了形式宪政的弊端,为社会主义超越形式宪政建立实质宪政开出了一副革命性的良方妙药。马克思认为,作为现代化进程一部分的形式宪政有其光辉的一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给予资产阶级高度的赞扬:“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资产阶级在他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他无情的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行行色色的封建羁绊。”[21]但马克思认为现代性并非是和谐的整体,矛盾、二律背反贯穿其中。“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具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渡的疲劳。新发现的财富的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穷的根源……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22]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转向的根本动因在于经济的发展。前者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后者则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支撑。当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加强对社会和经济的干预,社会市场经济一统天下时,实质宪政却并没有随之取代形式宪政,其根源就在于私有制。卢梭在论述不平等的起源时就揭露出不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出现的唯一基础上;他认为私有制的出现是一种灾祸。[23]马克思同样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经济根底,因此他号召说:“哲学家只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重要的在于改变世界”,认为只有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为实质宪政的实现创造经济和政治上的条件。
社会主义实践也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将为实质宪政的实现提供先决条件。这首先表现在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为经济上的平等提供了前提。“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生产条件(既包括他所耕种的土地,也包括他用来劳动的工具)的非所有者”[24],“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者不能占有他自己的产品”,这种状况仅仅“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经济上的合理存在”。[25]这种“法律上的合理存在”必将导致形式宪政的出现,而作为经济上的不合理存在,则必然阻止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化。社会主义制度超越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狭隘性,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如果土地所有权归人民所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基础,使劳动条件变成一个独立于工人之外并同工人相对立的力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26]这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将使资产阶级失去剥削的工具,为经济上的平等创造条件,进而为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变扫清了障碍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社会成员权利转化和回归,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都在宪法中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公民享有种种政治权利。[27]在现代国家,要保证主权属于人民,只能建立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所以列宁说:“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幺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28]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全新的民主,充分地阐释了人民主权的真实含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必然发展前途是“专政的对象日益减少,民主的主体日益增多。这种发展趋势的最终结果总有一天是专政对象完全消逝,全体国民都成为民主的主体”。[29]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正是这一新型民主的体现,而且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民主主体范围的扩充,使人们可以参与协商形成作为共识的法律,所有的人都成为自己的立法者,在法律中体现自己的意志。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30]显然当人民为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实施时,一种体现实质正义的宪政就会出现。
二、宪政的普适性价值
人类发展到近现代,西方社会的经济发展一枝独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人们惊叹西方的繁荣时,更为其精密有序的政治秩序所折服。面对西方现代化的诱惑,反观本国的积弱积贫,我们坚信走宪政之路,是社会发展使然。将滥殇于西半球并具有极强地域性的宪政视为社会发展必经之路,其预设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宪政具有普适性,它所追求的价值,不仅适用于西方,而且应为所有的国家所追求。我们研究宪政这一主题,应该首先明确宪政自身的价值追求。宪政发端于西方,厘析宪政体现的价值追求,自然无法拒绝西方语境下的宪政含义指涉。
在经历过中世纪极端专制和残酷的统治后,创立一套使公民免受政府侵犯的政治制度是人们的最高政治追求。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古典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犯,同时将政府侵犯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政理论中,学者在论述宪政时,关注的依旧是有限政府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31]斯蒂·M·格里芬则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32]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雅施·盖伊(Yash Ghai)理解的宪政制度是“政府和立法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来实施这些限制的权威,这种司法审查可以经由任何感到其受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的侵犯的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33]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则认为,“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34]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这一认识,来源于他们的自然法思想。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眼中,在前政治社会时期,人们享有天赋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这一社会有其致命的缺陷,没有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律为大家所接受,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法官,也没有强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得“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危险的状况”,相约进入政治社会。人们放弃一个自由的社会并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政治权力,只是为了形成一个自由而和平的生活状态,“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权而制定法律,以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的侵害的权利”。自然权利的让渡,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行动来实现,宪法就是这一契约的书面形式。政府在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按宪法行动,“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和尺度”。[35]洛克在强调政府必须按宪法行动的同时,也注意到权力分立对防止政治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重要意义。它的这一分权思想最终由孟德斯鸠加以系统化和理论化。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并由不同的机关行使,才能逃脱专制的危险。“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统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陆』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我国的依法治国,另外还有什么借鉴意义
小说-西方哲学史 -第二十一章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既有趣内而又重要的;——所以容有趣,是因为它表现了当时有 教养的希腊人的共同偏见,所以重要,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他“政治学”一书里的基本假设,与任何近代作家的基本假设都大大 不同。依他看来,国家的目的乃是造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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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何理解法治和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一,法治含义论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也是中国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新修改的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治国方略写进本文之中,使中国人无不开始重视法治问题,思考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及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弊端.可以说,关于法治问题的探讨不仅仅是一个热门话题,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时代趋向和人心所向,它还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它面前,每一个人,包括普通公民,学者,更包括掌握政权的官员们必须付出深深的思考.
(一)法治的概念和含义
关于法治,人们目前研究的很多,给它下了许多的定义.原因在于,法治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极不相同的理解.最早的法治概念,可以说是古希腊思想家和中国先秦的思想家们提出并论证的,继其之后,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不遗余力地对法治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治一词,在西方为"rule of law"或"legality".古代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法治的观念,认为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即(1)"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实际,这个定义勾画了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含义两个明显特征,或两个最根本的标志.首先,法治是要有已经制定出的法,人们遵守现行法;其次,这个法律必须良好,不是恶法,不是落后,残酷,等级制的法.
纵观起来,法治大致可以从五个方面概括其含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与人治对立的,依法治理国家的制度,手段或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一般被定义为"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从字面理解,法治首先是与人治的治国方略相对立的,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强调"人们普遍服从良法",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中选择了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进行社会控制.后者强调人的作用,主要选择以贤明的君主和官吏作为国家运转,社会控制的手段.我国自将"依法治国"理论写入十五大报告以来,基本的提法,就是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定义,在报告中表述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见沈宗灵教材第220页)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法律制定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应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法律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法治被称之为"依法办事".这里有两点需要解释,一点是,之所以将法治说成是理性的,原因在于它是人们预先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统一性,不为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所左右.第二点,这个意义上的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已经制定的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只要是既定法律规则,即现行法律规则,所有的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也就是说,它注重的是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在价值,无论法是"好法"还是"恶法",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它.虽然有人批评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法治,说恶法(如法西斯法)也要遵守是对法治价值的破坏.但在法律面前,只有先做到形式合理,才能做到实质的合理,现代法律往往精雕细琢而成,并且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依法办事"也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政治民主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法制即有联系也有区别.从法治和法制的关系上看,一度两个概念混用,后来学者将其区别而论.(1)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意义上的概念,法制的"制"指制度的制,往往指一国一地区的现行法律和制度,如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关键),执法必严(要求),违法必纠(保障)"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这被称为十六字的法制内容.(2)法治与民主的观念相联系,是一系列民主原则,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在法律中的体现.制度可以是民主的,也可以是专制的;可以是立法技术很发达先进的,也可以是相对落后残酷的.没有了民主的精神,便没有了法治,只剩下作为工具使用的法制.如封建社会,我们说其没有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但并不等于说封建社会没有"法制",当时的法制也是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君主在法律之上,法自君出,言比法大,所以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理.历史告诉我们,法制和专制结合,就会成为专制的工具,如封建法制;法制和民主制结合,就会为民主制服务,如社会主义法制.世界文明发展到今天,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专制制度,而实行民主制度,则法治成为民主的法制模式.所以在当代意义上,法治和民主的法制概念通用,但法制绝不能与专制的法制通用.如,我们能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就是实现"法治",但我们不能说,在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也实现了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只能说,当时有"法制",制度的制.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精神,在这个意义上,法治被称为"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等等.法治精神和观念主要有: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在外观上表现为要有良好的法律并使这种良好的法律获得执行,但法治还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理性的观念和原则,它是法律文明的象征,它是人类进步的产物,它与一系列人们接受了的价值准则相联系.反过来说,如果人们都不在内心接受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法治精神,而维护的是等级,特权,压迫,强权的价值标准,即使有好的法律,也谈不上实现了法治.
5,法治还意味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这被称之为"法治社会".法治的实现最终要体现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体现在有一种合理规范的社会秩序存在.如果社会动荡不定,战争频繁,人与人利益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则也不能说实现了法治.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法律可以约束国家管理运转,可以协调国家机构的权力平衡,可以规范政府与公民的行为使之不发生激烈的冲突,可以保证各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等.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这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我们说才真正实现了"法治".
(二)法治思想的发展历史,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1)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如说:"道之以政,齐之以邢,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如韩非要求统治者应该"不务德而务法","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2)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法治与人治也有争论,争论的核心是是否实行"良法"之治.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是与自然法,良心,公平,善良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庞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伦理思想的组成部分.其中,柏拉图是积极主张人治的代表人物,他以为,如果没有"贤人政治",使哲学家成为国王,则人类永无宁日;同时,他较为藐视法治的作用,反对将法律的约束强加于"优秀的人".与柏拉图相反,希腊最为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理由是,法治体现着理智的因素,并且免除了一切情欲的影响;而人治不能排除兽性的因素,虽然有最好的贤人,也不免会有执政的偏见.在古希腊,还进行了世界历史上比较早又相对发达的法治实践,这就是确立了雅典奴隶制民主政体,从梭伦立法改革到伯里克利"宪法",都维护雅典民主制度,它和专制相区别,是由人数较多的统治者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体制.
(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之争,在政治制度领域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还是专制之争,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由于人治将国家治理寄托于一个贤明的君主之上,实际是拥护君主制或寡头政治,而主张法治的思想家则对于君主专制进行了抨击和批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他还说:"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联系起来.美国思想家潘恩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他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的统治者,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正是在这些启蒙思想家思想的支持下,美国等国的宪法,首先将法治原则体现在宪法之中,使该原则真正通过法律而贯彻到民主政治的国家生活之中.
二,法治原则论
法治作为一种宏观广义的原则或观念,被学者们议论纷纷,可以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体可以从价值原则和形式原则两个方面理解.
1,法治的价值原则,即实现法治的目标目的性原则.法治思想在现代主要含有下列观念:法律至上观念,人民主权观念,天赋人权观念,权力分立观念,以权制权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具体言,法治原则或价值观念主要有:
(1)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经济条件极差,生存权的享有对于普通大众只是空谈.目前,社会发展已经提供了绝大多数人的生存条件,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为改善生存环境条件服务仍然是一个紧迫的重要的任务.
(2)安全.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此句极为简单但很深刻.封建社会盛行酷刑和刑讯逼供,人民安全无所保证,也就谈不上实现了法治.现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作为重要规则,换言之,法治的起码任务就是维护安全.
(3)民主.民主与法治的联系更为广泛和深刻.如前所述,民主的涵义就是人民的政权或治理,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人民来治理国家.如果有人以高高在上的"主人"自居于人民之上,实际就是对民主的一种亵渎,也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人民享有民主的局限,所以还必须为追求民主付出努力.
(4)自由.自由和权利一样,在各国的法律中都被具体的作了规定,如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但自由从来都是受法律限定和约束的,法律一方面赋予了人们享有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防止和制裁滥用自由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
(5)平等.平等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法治观念和原则.在封建社会,法律维护等级制度,因而人们之间极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以平等为法治原则,当然,含义和实现条件是极为不同的.平等既包括法律上关于平等的规定,但这只是书面上的东西,是一种形式的平等;更重要者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真正实现平等,有人称之为实质的平等,程序的平等.
(6)正义.关于正义,在法的价值一章中已经论及,它的最为合理的标准是,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正义的观念和平等,自由,民主,安全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现民主,自由等,也就谈不上实现了正义.
(7)和平.和平对于作为主权行为体的国家和对于普通的个人都很重要,因为,和平的对立面是战争,侵略,征服,掠夺,饱受其苦的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如果国际社会不能给全世界人民带来和平,则不能认为国际上有法治可言;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国民处于和平的环境之中,这个政府也就是无能的的政府,甚至应该是必须下台的政府.因此,世界上进步的人们都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法西斯主义和侵略战争.
(8)发展.在国际事务中,和平和发展被认为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特别对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尤其强调发展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原因在于,如果国家贫富悬殊过大,一些发达国家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控制世界,使国际秩序失衡.在现代,中国在国际法律关系构建中,正尽可能地获得和平发展的时机,反对经济垄断和霸权,反对经济交往中的不平等.
(9)共同福利.共同福利是现代一些福利国家普遍强调的法治原则之一,其特点是注重公共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一些国家,如瑞典,瑞士等甚至标榜自己的国家是福利国家.反映到法治建设方面,即为重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环保法,保险法,城市建设法,医疗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等,都是共同福利原则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10)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作为法治观,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其针对矛头是封建的司法专横.封建法制以残酷野蛮著称于世,无数酷刑扼杀人的尊严,理性和生命,可以用"罄竹难书"来形容.为改变此种状况,西方国家提出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如废除肉体刑,用减轻犯人痛苦的方法执行死刑,改善监狱条件等.
2,法治的形式性或程序性原则:指实现上述法治目标所必须具有的形式或程序.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学理探讨,有下列必须遵守的形式原则需要掌握: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这被称为法律的一般性;(4)法不溯及既往;(4)坚持公开审判原则;(5)实行两审终审制,回避制,陪审制,辩护制;(6)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7)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制度;(8)刑事诉讼实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原则;(9)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三,法治国家论
(一)法治国家释义
"法治国家"的概念最初是与"警察国家"相对称的,后者不受如何制约而行使"公权力"而使"私权利"受到侵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意思是指国家权力,尤其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也被代称为"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由于法治相比人治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人们目前越来越关注法治建设.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社会条件
法治不是仅靠宪法予以规定,或领导人讲几句宣传性口号就能够实现的,它的确是被人们号称的一项"社会工程",这个工程的铸造需要所有官员,百姓的努力,需要几代,几十代人的奋斗.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如经济较发达,社会较稳定,立法较完备,社会成员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等.具体的指标和条件有下列五项:
1,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从古至今,世界各国主要有君主政体(如中国的封建帝制);贵族政体(如古罗马时代的贵族共和制),和民主政体(如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主制).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在国家管理中服从多数人决策,容许少数人意见,由民选议会,责任政府,独立的司法机关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废除了世袭制,独任制和专权的国王.在历史上存在的专制政体下,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而在政治较民主的美,英,法等国,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法治.
2,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关系.以前,一提分工制约即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必须受到批判.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国家权力结构必须是有平衡有制约因素的.如果一个国家,权力机关高高在上,滥用国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和制裁,就会导致腐败和专横,贻害无穷.我们有一些政府要员,可以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私人利益,就是因为缺乏权力的监控机制.王宝森将大量国家资金转入外国,有谁控制 事后对于犯罪的追究固然重要,但事先的制度约束更为必要.在此方面,西方国家有成功的经验,应该予以参考借鉴.
3,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国家对于社会进行控制的手段方式多种多样,诸如执政党政策,道德习俗,宗教信仰,思想教育,个人威望,行政命令,社会舆论等.但所有的手段方式中,法律的力量最有优势,因为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具有的特点: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补偿性等等,这使法律的作用力更为强大和深刻.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相形之下,地位是附属的,作用是微弱的.
4,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是市场经济机制.纵观历史,法治从来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国家垄断的计划经济无缘.如在土地为根基,贵族为主体的封建社会,强调等级特权,还有什么平等自由的法治精神可言.而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是当事人建立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交易关系,这就要求在法律中体现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契约观念,利益观念,效益观念等,于是有人称"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
5,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应该是进步发达的理性文化基础.文化基础和素养如何,也同样决定着法治的实现程度.在愚昧,无知,迷信和盲从的文化环境中,必然派生出"人治"的肌体,"儿皇帝"在中国照样的统治,就有赖中国人的人性方面的固有弱点和传统文化中的种种弊端.相反,当所有的公民都普遍拥有文化知识,科学精神,法律信仰,公民意识,人权思想,正义要求的时候,当人们都尊重真理,遵守规则,认识规律的时候,人们就不会把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个别人的智慧和品行之上,靠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成为必然的选择.所以,我们目前才要强调法律宣传和教育,我们不能把法律的实施只看作国家和政府的事情.文化对于法治的作用力是最根深蒂固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和重要的,普通的公民必须认识到自己对于法治的重要,这才是我们应该强调和宣传的基本要点.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身的法治实践中,应该对于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和积累,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进行法治建设,并且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由于我国法治体制还不发达,目前还存在着许多破坏法治的现象,还不能认为已经达到了"法治"的地步.要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任务,必须从以下方面付出努力,换言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为以下几点,或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建立统一完备,严谨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的法律体系,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拥有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转变.法治的首要含义是要有"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在外在形式上要求有"良法"或"善法".这种法,必须在根本上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潮流;还应该确立权力分立的原则,以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集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选定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也颁行了大量法律,法规,无法可依的现象已经改观,但做到法律的规范,易知,简明,科学,严谨不是一日之功.如我国立法中,落后过时,矛盾冲突,消极被动,权宜之计,短期行为,效力不足的法还大量存在,需要下大力气改观.具体要求是:(1)法律应公布,使人人知晓;(2)法律应明确,不含糊不清;(3)法律应相互协调,不矛盾冲突;(4)法律应稳定,不朝令夕改;(5)法律应现实,不规定不可能实现的事务;(6)法律应预见,反馈时代趋势.
2,建立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实现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实现的转变.在法治国家里,政府要能有效的维护法律秩序,同时要为制止行政权力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其享有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必须遵守 "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无授权即无权力","政府要守法"的原则,不允许行政机关有超越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必须深刻认识特权是法治的大敌,政府要谨守为政之道,人人要与权大于法,仗势欺人,以权谋私,侵犯民权,滥施淫威,"条子现象"等作坚决的斗争.同时,现代社会,虽然允许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时,享有权限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标准,不能变成为所欲为的任意活动.
3,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队伍,实现司法制度从不健全,到初步健全,再到形成公正司法程序的转变.目前,学者们普遍谈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司法改革.因为司法权被认为是一项终极性的权力,司法权的不公正会导致受损害的组织和个人无处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最后的恢复和补偿,在刑事审判中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有人形容:"医生可能把病人治成死人,但很少把好人治成坏人",因为好人一般不前往医院.但司法行为不同,它有可能将一个无辜的人或受害的人致于死地.为此,保证司法公正对于法治建设极为重要.司法公正有很多标准要求,最主要者为:(1)要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允许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对正常的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对公民提供法律保护;法官受法治引导,无所畏惧地执行法治.(2)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司法原则,使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程序公正,有利于错案追究和法律监督,上诉,申诉,抗诉,辩护,陪审等程序的执行,会预防或纠正某些不该发生的司法错误.反之,程序不公正贻害无穷.如在程序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说起来易,做起来难,法官吃请,长官干涉,证人伪证等,都可能导致同罪异罚.(3)要走法律职业化道路.法律职业化,主要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门化.法律是靠人执行的,如果司法权力掌握在无知,盲从甚至野蛮的非职业者手中,很难想象法的执行会合理公平.如有的警察配枪以后滥杀无辜,就是教训;而复转军人进法院目前也正在受到学术界的尖锐批评.法律的职业化含义应该包括:第一,法律工作者应当熟谙法律知识,掌握办案技能;第二,法律职业者应当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任用考核制度;第三,法律职业应具有专职性和稳定性,从而保持司法的中立.
4,注重政治关系的法律化调整,实现从民主制度不完善,到初步完善,再到民主制度真正落实的转变.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特别是掌握政权的统治者应该充分认识这一点.比如,要达到法治目标,行政手段,政策手段,计划手段就必须适当的放弃;当官者的权力就必须受法律限制;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也会受一定的制约.具体而言,有下列要求:(1)大部分政治行为由法律调整,政治活动实现规范化和程序化;(2)国家权力受到控制,包括受法律控制,受权利控制,受其他权力制衡;(3)政策可以指导立法,但不能代替立法;当法律调整与政策调整发生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4)法律保障民主的体制,民主的权利,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应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国家则承担赋予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享有免受国家非法干预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公民也应自觉承担法定义务,作到知法守法.与此适应,国家也负有维护每个人"尊严权利"的责任;因公使个人利益受损失时,国家还应承担的赔偿之责,这说明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实质问题是——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问题.在此方面,我国以前主要强调个人权利服从国家权力,而现在,极端化的观点是强调个人绝对权利,如对抗国家税收收缴,地方保护主义.两种极端都是不可取的.
当然,法治绝不是万能的,法治本身也有局限.教材以四点说明:(1)法不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2)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的理想和法的现实脱离;(4)有时,法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前三点易于理解,后一例如:当房产归属发生争执时,法律的正义要求保护房屋真正主人的合法利益,但证据的灭失或伪证有时会掩盖事实真相,导致法律并没有保护合法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法治存在上述缺陷,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不可避免,实现法治国家还是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为法治建设不遗余力.
『捌』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依法治国的内容都有什么政治理论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内治理能容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玖』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
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拓展内容:
法制: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
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
法治:
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
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拾』 依法治国与科教兴国的关系
依法抄治国方略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是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所做的正确抉择,是中国21世纪治国兴邦之良策。依法治国方略为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科教兴国战略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只有两者的互补联动,才能保证国家的兴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能顺利实现我国跨世纪的现代化战略目标。
1、依法治国是科教兴国的保障,法律的健全是标志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文明度,如:美国、英国可以说法律处于成熟时期,各个方面在世界上都处于领先地位,因为有法律的保障,国内各种不文明行为受到制约。所以国家必须依法治国。
2、科教兴国是依法治国的目的,有了法律的保障,科教等方面可以蓬勃发展,为国家计划科学的发展观,科教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生存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