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场设施
Ⅰ 公共文化设施有哪些
图书馆,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科技馆、纪念馆、剧院、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一、图书馆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以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早在公元前3000年就出现了图书馆,图书馆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参与社会教育等职能。
二、博物馆
博物馆是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的场所,并对那些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的文化教育的机构、建筑物、地点或者社会公共机构。
三、文化广场
文化广场,含有较多文化内涵为主要建筑特色的较大型的场地,在城市区域开辟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与文化活动的场所。文化广场亦属于市民广场,是市民广场中体现更多文化特征的广场。有着更多文化内涵的市民广场被称为文化广场。
四、剧院
剧场可以指:剧场 (建筑),为表演场所的剧场;剧场 (艺术),为表演艺术形式或艺术流派的剧场;剧场版,动画的电影版。剧场,有时又称剧院,意指特定的、由永久性的建筑体构成的表演场所,亦可作为表演场所的总称。
剧院通常指室内的表演场所,而剧场则同时适用于户外广场及室内建筑。剧场也可指电视台播放电视剧的栏目,譬如钻石独播剧场等。
五、青少年宫
青少年宫是各类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概称。
中国青少年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青少年宫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专门面向青少年开展实践教育、社会教育和校外活动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Ⅱ 医院属于什么用地性质
医院用地性质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医院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病员开内展必容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措施、护理技术、接诊服务、康复设备、救治运输等服务,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症状的病员和伤员,也包括不能自理或活动受限有医疗护理依赖的老年人。
(2)公共广场设施扩展阅读:
法医评定有医疗护理依赖或病情不稳定需要长期康复经常观察检查的重度病伤员,或有其他特定的情况和人群。
如健康人(如孕妇、产妇、新生儿)以及完全健康的人(如来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口腔清洁的人),最初设立时,是供人避难,还备有娱乐节目,使来者舒适,有招待意图,后来,才逐渐成为收容和治疗病人的专门机构。
Ⅲ 八九岁小孩在广场玩,被公共设施砸伤手,谁有责任
一、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如果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示或警示的,原则上无责任; 二、如果是公共设施存在缺陷,导致小孩受伤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论如何,小孩的监护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小孩的父母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孩的安全负有无过错保护责任,即不管父母有没有过错,只要小孩受伤的,父母就要承担责任。况且8、9岁的小孩,在玩耍时,应当有父母或其他大人在场,如果父母疏于监管,导致小孩受伤的,父母承担责任。
Ⅳ 广场、公园属于基础设施还是公共建筑
属于基础设施
Ⅳ 八九岁小孩在广场玩,被公共设施砸伤手,谁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Ⅵ 小区的娱乐设施一般有哪些
1.秋千 六岁以上儿童, 青少年都非常喜欢的娱乐设施,有时候中年人士抱着内孩子也很光顾容它。
2.滑滑梯 儿童的最爱。
3. 跷跷板 也是儿童热衷的娱乐设施。
此外,还有健骑机,蹬机器,臂力训练器,下肢训练器,三位扭腰器,自重式划船机等这些健身与娱乐一体的器材,尤其受中老年人的欢迎。
Ⅶ 小区内的绿化广场入基础设施费还是公共配套设施费
没这费用
Ⅷ 广场上的篮球场是公共设施还是私有设施
这个..我个人觉得有灯光设备的话..这个球场还是应该有他的管理机构的吧.....
最起版码灯有开关....就不会是城市权统一管制的公共路灯.....既然别人出的电费....那么是不是绝对公共那就难说了......
Ⅸ 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9)公共广场设施扩展阅读: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