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吸烟室
『壹』 国家规定公共场合不许抽烟办公室算吗
办公室属于公共场合。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专《北京市公共场所属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本市将禁止吸烟的管理权下放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餐厅、歌舞厅、银行、商店、证券公司和办公大楼的管理者,要求在诸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的室内工作场所,不仅要有禁烟规章制度,也要悬挂禁烟标识。
『贰』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可以位于行人必经的道路上,对的还是错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还是倡导性的,并未写明罚则。《公专共场所卫生管属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叁』 英语中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的名称(如吸烟室,厕所等)
public area
厕所toliet
吸烟的 smoking room
停车场Parking area
『肆』 公共场合吸烟违法吗
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卫计委(原卫生部)2011年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版则》
第十八条权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拓展资料:
二手烟对成人的危害
使冠心病的风险增加25%-30%,对心血管系统某些方面的影响不亚于主动吸烟;
使肺癌的患病风险增加20%-30%;
导致成人罹患哮喘、急性呼吸系统疾病和慢性阻塞性肺病;
增加女性患乳腺癌的风险。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人活动的场所;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体育场馆、演出场所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伍』 如何消除公共场所吸烟室的烟味
在一些公共吸烟区(如机场吸烟室),抽完烟后常常烟雾缭绕,很难散去,影响空气质量,怎样才能消除这难闻的气味呢?现在有新的解决办法了,比利时MACtac麦可贴的吸味膜,墙壁、门窗都可以贴,异味轻松消除,擦洗后可持续保持吸味效果,不但吸异味,还能除细菌,有效、健康、持久、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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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公共场所对禁止吸烟有哪些规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吸烟室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在禁烟区发现吸烟的,可以这样做: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向区爱卫办举报和投诉。
本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拓展资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该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商场、超市、书店;
(三)各类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七)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车间、餐厅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柒』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档案馆、少年宫、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2.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3.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4.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5.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7)公共吸烟室扩展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捌』 公共场合,严禁吸烟。候车室提示语
1,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2,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
人,请不要吸烟。
4,如今吞云吐雾,将来病痛缠身。
禁止吸烟[1]
5, No smoking , No crying.
6,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7, 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8, 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9, If you smoke , tomorrow is a good day to die.
10, 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11,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12, 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13,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14,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15,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16, 不抽一支烟,快乐似神仙!
17,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18, 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19, 曾经有一堆烟摆在我面前,我没好好珍惜,而今后悔莫及;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对那鬼东西吆一声“get out”。
20, 想说爱你(吸烟)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那需要太大的勇气。
21,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22, 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23,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24,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25, It is easier to start than it is to stop.
Tobacco , it's killing the one you love.
26,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香烟---燃尽自我,贻害众生。做蜡烛or吸烟?
27,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吞云吐雾中,物物皆湮灭。
28,吸烟几时止?美景几时还?青春何能驻?生命何与共?只愿君能禁吸烟,盼回“无烟好世界”!
29,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30,我最怕最怕烟雾蒙蒙,看不清看不清你的面容。
31,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32,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33,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34,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35,吸烟有害健康
36,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37,此处禁止吸烟,“中华也不行”
『玖』 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吗
1、目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并没有相关规定。
2、室内回公共场所吸烟的话,卫计委答(原卫生部)2011年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并没有处罚条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拾』 解决公共场所吸烟的措施有哪些
关于倡导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建议
摘要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在一些公共场所看到关于禁止吸烟的标志,但是这些标志并没有给烟民带来提醒,在我市的许多地方,吸烟的人无视禁烟标识的存在,只考虑自己的感受,烟民在公众场合吸烟,使更多的无辜者也被动吸烟,很多市民对“二手烟”非常反感。我们知道,烟草中含有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是对人体十分有害的成分,研究表明,包括肺癌和其它癌症、心脏病及肺部疾患在内的25种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疾病与吸烟有关,即便只是短时间吸入“二手烟”,也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它的危害性还远远大于“一手烟”。吸烟不仅危害身体健康,还污染环境,可谓是害人害已,因此我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首先,要加大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多方式地宣传公共场所吸烟的危害性,倡导市民文明吸烟,公共场所严禁吸烟,潜移默化地影响烟民的行为。
其次,建议增加公众场合的“无烟场”。在会议场、办公场所、公共集会场所除张贴禁烟标识外,有条件的鼓励设立吸烟室;对无视社会公德,在公众场合吸烟、乱扔烟头的现象严加制止,以道德和法律的方式,对烟民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逐步培养烟民文明吸烟、维护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
再次是倡导家庭禁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家庭培养烟民节制吸烟、文明吸烟的风尚,是对公众场合文明吸烟运动的最根本的补充和延伸。只有每一个家庭的成员把节制吸烟、文明吸烟作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生活习惯,社会禁烟才会根本见效。
最后,要纠正吸烟就是增加国家税收的错误观念。烟草税收固然是创造税收的一个渠道,但是,烟草税收的“贡献”,和吸烟造成的对烟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对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的损害相比,是一个十分渺小的贡献。
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不仅仅是控制吸烟,更重要的是培养起市民文明生活、健康生活的新方式。因此我建议从我们代表自身做起,自觉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市民中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同时建议市政府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多方合力促成禁烟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