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予以销毁
这个主要看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执法,最长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长是1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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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
3.根据刑事诉讼法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其中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冻结。
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查封、扣押的称谓比较混乱。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查封的称谓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暂时保存、加封留存、暂时加封、封存处理等,对扣押的称谓大致有扣押、强制扣押、暂扣、暂时扣押、扣留、暂时扣留和对船舶的临时滞留等。
查封一般针对场所、不宜移动的或不需要移动其所在场所的物品,扣押则一般适用于可以移动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转移的财产或物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那些是属于依法予以销毁的物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法律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要一律收缴、销毁。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物品。这些违禁品一旦查获,应当一律收缴并予以销毁,不能流失在社会上继续危害社会。
2.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缴并按规定处理。对于赌具、赌资应当按照规定收缴,该销毁的销毁,该上缴国库的上缴国库;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一律收缴后予以销毁。
③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怎么处分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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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治理对策》
治理对策:
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要优化发展环境,必须改进干部作风。党的十八大针对当前干部作风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全党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
因此,我们必须利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契机,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着力整治在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等突出问题,从以下五方面着手,切实转变干部作风。
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思想和业务水平。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各单位要多开展集中学习,督促个人自学;市委党校要常年开展干部培训。
要高度重视主流文化对党风民风的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全市十佳人民公仆”等评选活动,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大力宣扬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逐步形成以“科学文明、积极向上”为主流的社会舆论氛围,以优秀的文化引领党风、匡扶民风,为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二、古语讲“上行则下效”。孔子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和各级领导机关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
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深入基层,带头发扬民主,尊重民主,尊重民意,清政廉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做执行制度的模范和表率。领导干部作风好了,就能极大地带动和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使广大群众看到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效,从而更加坚定工作干事的信心。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把企业经营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干部管理机制中,明确责任,奖惩结合,激活干部积极性。
1、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干部管理制度,严把干部“入口”关。严格按照以事设岗、按岗定编、依编进人的要求,精简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切实消除当前少数单位干部职责不明、人浮于事的现象。
2、大胆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奖金福利分配制度,提拔优秀的事业编制干部,加大一般干部的交流力度(包括偏远乡镇与城区乡镇、乡镇与市直单位、差的市直单位与好的市直单位之间的交流),按照业绩分配奖金福利。
3、按照“突出重点、社会公认、便于操作、体现导向”的原则,健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评价,推行干部政绩公示制,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四要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以务实促发展,以实绩论优劣,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工作。
四、运用电子政务和监察现代科技手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整合信息资源和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加快建立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经济社会服务、举报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公共服务情况进行实时、同步、全程电子监察;抓好电子政务和监察系统向乡(镇、街道)延伸工作,健全完善覆盖全市各政务服务部门的监控网络,全过程视频、音频监督监察对象的服务态度和效率,逐步实现行政监察在网上同步进行。
五、加强监督,从严惩处。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发展环境监测、明察暗访、受理效能投诉、日常督察、专项效能监察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群众评议评价干部机制,形成促进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的监督合力。各执纪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④ 车辆行驶证可以异地换证吗
车辆行驶证不可以异地换证,车辆行驶证只能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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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六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⑤ 企业注销以后账本需要保存多少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 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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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⑥ 身份证复印件如何防范被别人利用
身份证复印件防范被别人利用的方法:
1、日常复印的身份证复印件要保管好,不用的或者作废的要处理好,及时销毁复印时产生的残次品,不能随意丢弃。
2、办理事情需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问清楚用途,把用途标注在复印件上并且标注“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
3、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做标注时标注越详细越好,最好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笔书写,不要遮住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等关键信息。
4、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做标注时最好分三行书写,每行可在结尾处可以加上横杠,防止别人加上其他内容。
5、身份证复印件书写的标注最好和身份证的实际内容有接触的部位,但是不要压住身份证的关键信息。
(6)依法予以销毁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相关规定: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⑦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中”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指哪些依据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罚款...】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使用价值,依法可以继续流通的物品;一类是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一类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根据本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公开进行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自行作价出卖或者低价处理。
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国家,而不应当归有罚没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收缴的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国库,而不能将罚没财物截留,自作经费、奖金使用,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应当由有关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将行政罚款等款项返还给有关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