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枪决
⑴ 执行死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分为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一般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还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以防止错杀。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⑵ 高句丽被南朝鲜盗窃文物追回了吗
你说的五盔坟一号墓的壁画,是被电锯割下盗走的。目前还在磋商,不过很难,韩版国人一直权认为高句丽是其祖先,我在集安生活,每年来集安祭祖的韩国人不占少数。下面这则2010年末的新闻说明,双中韩双方正在积极地解决这件事。
中国国家文物局最近向该文化财产厅厅长李健茂致函说,已核实了被盗掘的中国集安市高句丽古墓群一号墓第3室的壁画流入韩国,并向韩方提出了返还要求。盗窃多幅古墓壁画的三名盗掘者依法被判刑,并一致供认,他们是接受了韩国古美术协会高级负责人的委托进行了盗墓活动,那些壁画已流入韩国。这些壁画是在1997年到2000年期间,由3名盗掘者在吉林省集安市的高句丽古坟中盗窃并偷运到韩国的,分别为“出行图”、“青竜图”、“白虎图”、“玄武图”,现在放在韩国国家博物馆展览。
中方表示,根据国际公约,希望韩国方面予以合作,为高句丽古墓壁画恢复原貌,使其成为能够留给子孙后代的文化遗产。对此,韩国文化财产厅有关负责人说,既然中国政府提出了要求,韩方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文化财产厅对此展开调查后,将拟定具体的应对方案。
⑶ 怎么评价影片《监禁风暴》这部电影的原型是什么
总体来说片子不错,虽然有些瑕疵但还算是合格,比那些高产的烂片强多了。如果改名叫做密室逃脱不错,小人物的社会常态都演的挺到位,不知道为什么没多拍些时间制作成院线电影,感觉还有好多地方没演到位。
另外看到这个片子我想到了《心迷宫》。
原型是2011 年洛阳性奴案。2011 年 9 月,河南洛阳警方侦破了一件离奇大案,一男子在地下室挖地窖,先后囚禁 6 名坐台女当性奴,期间两名女子被杀害。
对于这部影片,导演所展现和隐藏的阴暗让人觉得阵阵发凉,慢慢渗透到骨子里。阴冷,没有阳光,唯一只剩四壁冰冷的废弃澡堂,偶尔音乐放纵。即使被解救,也未必是真正的救赎。
就像纳粹时期,一些战服获救后,当人们叫起他们的名字,他们的第一反应是迅速地举起双手过头顶。然后转身,只剩一脸惊恐。
在一个平凡的夜晚,这座城市的街头像往常一样的普通。应召女郎香秀在街头遇到了一个奇怪的客人,这个男人看着非常老实文质彬彬,于是香秀随着男子去到了他的家里。男子随后竟然把他绑了起来,等到她醒来的时候竟然发现自己身处一个阴暗潮湿的废弃澡堂中。
香秀看到了一个熟悉的面孔,正是自己失踪许久的同事。另外澡堂里还有另外几个女孩。这里就像是一个奇怪的家庭,那些已经在这里呆了很长时间的女孩,早已适应甚至享受这种生活。香秀一边试着适应这里的生活,一边想着办法逃跑。
男子先后用上囚禁、禁食、威胁等手段,慢慢从身体到内心彻底的摧毁了她的防线。她开始顺从男子站街接客。后来男子带着香秀来到她的家里,香秀见到了自己的父亲,男子想让她知道,他清楚地掌握着她家里的情况。所以他只能乖乖听话服从。
⑷ 有没有未成年人被依法枪决的记录
不知道你认为的未成年人多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不可以判死的
⑸ 台湾挑法务部长 看谁愿签枪决令
四十四名死刑犯谁会被开第一枪? 行政院长吴敦义昨天在立法院答复立委黄昭顺质询时,明确提出新任法务部长人选的条件,他表示,台湾是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丝毫不能犹疑”,未来征询新任法务部长人选,一定会把“依法行政”列入考量。 针对王清峰表示“要我杀人我办不到”,吴敦义答复立委李庆华时强调,三审定谳的死刑犯,如果走完所有法律程序仍没改变结果,同时也没有争议,“法务部从签准到执行都不是杀人。” 国民党立委吴育昇发声明稿指出,继任的法务部长必须依法签署执行死刑,并在今年底完成执行。明年建国一百年,若政府宣布减刑甚至特赦受刑人,减刑或特赦范围不能包含这四十四名定谳的死刑犯,以维司法公信,伸张社会正义。 目前传出的法务部长可能人选包括: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最高检察署代理总长曾勇夫、台湾高检署检察长颜大和、司法官训练所所长林辉煌;国民党考纪委员会主委阮刚猛、海巡署副署长王崇仪曾担任司法官,也被认为是黑马。 马总统爱用学者,法界也点名,中研院法律研究所主任汤德宗、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刘宗德,是可能人选。昨天法界人士议论纷纷:这些人选当中,谁愿意签署第一张“死刑执行令”? 目前待执行的死刑犯,黄春棋、陈忆隆最早定谳,是否第一个枪决?曾被法务部前部长施茂林签署执行令的钟德树,会不会“优先”执行?或是劫财杀害五条人命的管钟演?吃人肉的“杀人魔”陈金火?还是一心求死的死刑犯就先执行? 四十四名死囚接下来的日子,在狱中都忐忑不安,谁会成为新任法务部长下令开枪的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