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补偿权
㈠ 为什么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予以补偿
我厂于1987年依法取得一块划拨土地。2005年,我厂被列入旧城改造的范围,现即将被拆迁。据说,因为当年无偿取得土地,因此在拆迁时得不到土地补偿,只能获得建筑物补偿。
收回划拨土地有无具体补偿规定?这类问题如何处理?读者 谢志东
答:对于您提出的依法收回划拨土地是否应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这个问题,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理论研究情况和实际操作办法,进行解答,仅供参考。
1990年5月1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两个法律法规从条文理解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号令分别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效力高于国务院第55号令。
上述法律法规关于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的变化,也正反映了理论研究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其权益逐步明确。事实上,就土地使用权本身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权,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尽管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对国有土地划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直到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3月8日发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解释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行为进行了界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从强调无偿取得,到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可能无偿或发生相应成本,其间的变化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逐步被作为一项财产权来看待。
不仅如此,在长期使用划拨土地的过程中,也伴随资金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依据“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原则,企业应拥有相应部分的财产权。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中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一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明确承认划拔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旧城改造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002年7月1日实施)的说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实际估价时,首先根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刘洋
㈡ 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包括什么内容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外,还包括因为偶然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㈢ 赔偿权和依法求偿权有什么区别
赔偿请求权和依法求偿权么?赔偿请求权是侵权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要求侵权方或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法求偿权,应该是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吧,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依法向侵害方求偿损失吧
知情权有很多种,获得教育权特指获得教育的权利呀
㈣ 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欧盟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独立主权国家的能力和特征,但它不能适用宪法。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
1.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
㈤ 企业依法取得奖励和合适经济补偿的权利如何解释
(1)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由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㈥ 取得赔偿权名词解释
获赔偿权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回机关和国家工作答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原则和制度,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使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㈦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补偿。这道题错在哪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打行政诉专讼官司,如果属胜诉。那么拿上法院判决书,根据《国家赔偿法》可向行政机关以申请国家赔偿。不是补偿。
(7)依法补偿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㈧ 土地确权后依法交给国家,能得到补偿吗
征收已经依法确权的土地,可以得到补偿,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内权人可以在公告容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