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⑴ 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从公共政策的特征来谈)
这个是标准答案:1、公共政策的本质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政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群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输入到政策制定系统中,由政策主体依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2、利益分配的动态性
(1)利益选择
政府对利益的分配,不是任意的、无的放矢的。作为公共权力的占有者,政府把利益分配给谁,首先来自于政治统治的目的。政府要选择那些与政府的价值取向一致的社会群体利益,作为分配对象。不过,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政府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每个成员的利益以及他们的总体利益是借政府的机构来实现的。所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政府首先是选择利益,选择那些与社会整体利益一致的方面,也选择那些与政府自身最大利益相一致的方面。阿迪 儿童 球服moro-heardwears . c o m/6zi6lqioerpsdn-469/这种人为、主观的选择特征,必然使公共政策在分配社会利益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2)利益综合
政府在向社会各成员分配利益时,除了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政府的自身利益之外,还要充分想到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公共政策是要提供一种普遍遵循,或者至少相关人员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规范人们在追求利益所出现的矛盾或冲突中的行为。
政府必须综合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或简称为“利益综合”。利益综合建立于利益选择的基础之上,它除体现在政治行为与普通准则上,还体现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上。现实社会中,利益是多元化的。政策既要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又要兼顾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政策的作用,是要调动人的积极因素,排除那些消极因素,把各种利益矛盾尽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中,以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3)利益分配
公共政策本身并不是资源,而是由于政策实施后保证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满足。这意味着政策起到了向社会有关成员分配利益的功能。对不同的政策对象来说,公共政策所分配的利益,往往对一些人是直接的,而对另一些人是间接的。公共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总是保护多数人利益,尤其是多数人的长远利益,而抑制少数人的利益。不过,人们从政策中获得利益或失去利益不是绝对的,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政策使得一些人既获得利益,又失去利益。
(4)利益落实
政策分配利益,满足一部分利益群体的合理要求是十分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利益群体能否按照政府的规定目标,获得应有的利益。这不仅是相关的利益群体关心的事,更应该是政府关心的事。政府的政策主体地位,需要它们主动地把政策内容贯彻到实践中去,产生应有的政策效果,即从本质上讲,使得分配的利益到位。
⑵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与偏好性
公共性
指的是公共政策的涉及对象
偏好性
指的是公共政策的内容偏向
⑶ 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公共性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立意于人的本性和发展问题的全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政治哲学层面的公共性,重视人的独立、自由、平等、尊严等基本价值属性,强调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创造性、参与性,强调公共利益的存在价值,倡导优质的公共生活。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是哲学和政治领域的公共性内涵在公共政策领域的具体化和落实,在本质上是人性、价值理性在公共政策领域的贯彻。所以,应当从公共性的哲学和政治内涵中寻求其理论渊源,吸收历史上各路公共性思想资源中的有益部分为己所有,以指导和规范公共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真正发挥出其对于“好”的公共政策的界定、确认和引领功能。
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内涵在其影响公民权利的社会职能中体现出来。具有公共性的公共政策,应当具有促成社会资源平等分配、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公共利益的建设和维护三大基本社会职能,这是解析公共政策公共性的三个维度。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只能是有差别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均等,体现和维护人的尊严。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展示不同诉求,开展理性对话和交流,以形成各方可接受的政策方案,这个程序和过程本身还是政策民主的重要本意。公共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累积,而是对于个体利益的超越和升华,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应该是政策制定者发挥价值理性的过程。应当从政策受众中选取议题,通过公众广泛参与以汇集各方诉求,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达成各方利益共识,既维护个体利益,又实现公共利益。审慎思辨具有超越自由民主的优势,是政策制定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真正民主的有效路径。政策目标的确立应当从具体政策的时空条件出发,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在具体个案中要相应微调,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和谐和统一。政策工具的选择实质上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内容,所以,政策工具的价值维度必须得到重视。
公共政策执行绝不是价值中立的,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影响甚至改变着政策本意。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行政环境的制约,客观上要求公共行政人员拥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是公共政策得到有效率执行的条件,更是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本质得以实现的条件。在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政策执行者应当尊重并确保基本价值的优先地位,恪守“一厘米主权”。为此,公共行政人员应当培养起自主性行政人格,坚持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这是构建服务型行政的要件之一。
公共政策评估的功能和目的远不是仅仅为了政策实施周期的完成,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结合客观实际的评判基础和标准,以纠正既往,启示来者。在评估实际结果达到预期规划目标的程度的基础上,更要跳出政策看政策,注意考察政策实施对于构建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的作用,将事实评估和价值评估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事实评判是价值判断的基础,综合性价值判断是事实评判的深化。
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实现,宏观上还需要良好公共行政文化的形成,其核心是公共行政人员公共精神和社会公众公民精神的培育。要优化、完善承担着行政文化导向功能的公共行政考核体系,以带动行政价值观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宪法高度概括了政体的基本价值立场,公共行政人员应当将其内化为行动指南。行政伦理教育可以弥补外在的法律和制度之刚性规定的不足,内在地规制和引领行政文化。这些,都有助于构造公共政策公共性在其中得以兑现的优质的“软”环境。
⑷ 针对外部性的公共政策有哪些
(1)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的生产来推进外部正效应的产出;通过直接的管制内来限制或容遏制外部负效应的产出,如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硬性规定特定的污染排放量,企业或个人必须将污染量控制在这一法定水平之下,或者政府征收排污税等方式来治理企业或个人的环境污染问题。
(2)可以对负的外部性征收税费,对正的外部性给予补贴。征税可以抑制产生负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补贴可以激励产生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
(3)如果存在产权划分,交易成本较低且参与人数较少的时候,人们可以通过私下谈判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4)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扩展阅读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外差效应或外部效应、外部经济,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
即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
当外部效应出现时,一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以达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外部效应的存在既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政府就应当负起这个责任。
参考资料网络 外部性
⑸ 公共政策有哪些特征
公共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为解决公共问题所做出的正式的决定或安排。通常,这种决定或安排是确立一定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依据,可以表现为法律、政令、计划、方案、程序等形式。公共政策的基本的界定包含着如下的内涵:
①制定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拥有合法性的权威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内,以及由它们授权的有关机构或部门。
②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公共资源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问题。
③涉及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共政策表现为法律、政令、计划、方案等形式,它是非私人物品(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方案。政策不仅具有符号特征,而且是一个行为过程。
公共政策来源于解决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来源于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是大多数人所面临的问题,以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公共问题、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三大要素。
公共政策的特征体现为:权威性、阶级性、普遍性、层次性与丰富性。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为:
导向与管制功能。公共政策通过其所具有的特定的强制性的规范,具有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和社会发展的引导与管制作用。
调节功能。公共政策对包含于社会公共问题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具有调节和控制的作用。
分配功能。公共政策能将社会的公共利益按一定的标准对一定的对象进行分割,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是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
⑹ 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一 公共政策的界定与性别的缺失
公共政策的界定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指的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的措施。广义指的是政府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包括法律在内。在这里,我们所指的是广义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法权主体是政府和立法机构,而“政府在政治法理上被定义为是全体国民委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构。因此,政府对全体国民负责构成了现代民主国家宪法的基本通则之一。为国民服务进而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进而成为政府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现代公共政策导论】张国庆,北京大学出版社41页)倘若,政府等权力部门不能履行为公民服务,政府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群体利益,就是权力的变质。而这种制度性的腐败和权力的变质,应当对社会不公平和弱势群体的形成承担主要的责任。
公共政策的涵盖范围日益宽泛,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基本权益、妇女发展已经纳入政府管理权限之中,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是大多数国家政府对妇女政策转变的分水线,在此以前许多国家或者采取不作为的方式,默认性别偏见的泛滥,或者坚持性别歧视政策与传统的性别分工合流,而联合国的妇女年—1975至1985——以来,多数国家与联合国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公约,消除了有关对于妇女的歧视性条款,制定了男女平等的立法,以及本国妇女发展的纲要或规划,采取了一系列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在推进男女平等、消除各种性别歧视政策方面开始扮演主动的积极的角色,并促进妇女参与立法与决策。
公共政策由三部分因素构成:决策者,目标群体,受益者。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与价值取向、发展目标相关,还与性别的比例及有无性别视角相关。当某一利益团体的代表在决策机构中缺席,通常这个群体的利益会受到影响。
决策者与性别
决策者是政府权力机构的代表,有权决定制定什么样的政策,如何分配公众利益。尽管在现代民主社会,决策者的权力越来越受到自下而上的社会权力的制衡和限制,但是决策者一旦掌握了决策权,还是有相当的空间体现自身的意志和设想,对决策施加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可以说,公共政策的制定受到多种因素的牵制,其中不可轻视的要素之一是决策者。中国作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向积极推进妇女参政,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看到了女性在决策层领域的缺席,而力图通过社会的合力促进更多优秀的女性进入决策层,从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际社会关注妇女参政的理由和意义。
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将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之一,采取了具有首创性的设置妇女参政比例的措施,促进妇女进入参政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应看到女性在决策层的缺席,并未根本改变。
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机构有两类:第一类是中央机构,如中组部、中宣部等,它的政策和措施对于政府决策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处于领导地位。国外民主政体的国家一般来说,没有这一层的决策机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是通过政府机构的大政方针来体现的,不能在政府之外单独制定政策。第二类是政府机构,如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事部、文化部等,针对各个部委的现实的或潜在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结各个社会团体的纽带,可以代表工青妇的利益进行呼吁,却没有决策的权力。90年代以后建立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各个部委的协调机构,并不直接制定政策和审议政策。
我国的决策机构从纵向来看,可以分为高层决策、中层决策和基层决策机构,一般来说,高层决策拥有更多更大的决策权,中层与基层机构往往要执行高层决策,在此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采取具体的措施。从横向来看,各个层面权力结构内部影响决策的程度不同,一般说来,正职领导的决策影响力往往大于副职领导,形成一个围绕中心的权力结构。在我国的高层决策机构,女性尖端缺损,不能使女性性别利益的要求形成由上而下的政策影响力;在权力结构的内部,女性的总体比例均为10%以下,而且绝大多数是副职领导,在正职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不到1%。所以,导致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的比例,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们的国家显然远远达不到这一比例。
由于决策层中女性的缺席,往往容易导致两种结果:第一,女性群体利益容易边缘化,往往被决策者的视野所忽视,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难以在决策层表达出来,使得女性群体的合法利益整体上被遗忘被忽略。有意的性别歧视与对妇女权益的忽视,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在动机上有明确的性别歧视的指向,后者却毫无这种动机甚至对女性利益怀有维护之心。一位高级的男性政府官员,在一次主持妇女会议之后,听到现实中对妇女的种种偏见和妇女权利受损害时,深有感触地说:如果说我们有意歧视妇女,绝对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哪有儿子歧视母亲的,可是我们确实没有想到乃至常常忘记了妇女的利益,忽视了妇女的需求。任何决策者都是有局限的,对于自己经历感受的事情都会有深切的体会,对于自己所处的阶层的要求有深切的把握,从而在决策中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这个群体的处境和要求在政策的利益分配中反映出来,当这些决策者都是男性时,男性的共同利益就会自然带到政策之中得以体现,成为男性群体利益的代言人,而女性的缺席就会使自身的利益无法表达最终被忽视。
第二,假设不同群体的声音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到决策层,依然有个各种声音和利益的权衡问题。任何政策都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同时获益,一部分人常常要作出牺牲。问题不在于有人作出牺牲,而是谁来承受政策的代价?谁来作出牺牲?是坚持社会公正的原则,还是弱肉强食?是坚持利益普惠的原则?还是只是为少数人谋利益?弱势群体有无在决策中博弈的能力和机会,有无参与决策可能和条件?其实,在决策中各个利益群体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非常自然的。正因为如此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参与决策才显得十分必要。某一利益群体代表的缺席,往往会使自身丧失了博弈和争取的可能,最终偏离社会公正的目标,使本该获益的弱势群体进一步排斥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之外。这倒是我们的公共政策在坚持社会公正的目标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⑺ 公共政策具有多层次性.如何理解
公共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为解决公共问题所做出的正式的决定或安排。通常,这种决定或安排是确立一定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依据,可以表现为法律、政令、计划、方案、程序等形式。公共政策的基本的界定包含着如下的内涵: ①制定公共政策的主...
⑻ 如何理解公共政策的本质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是由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提出,伊斯顿创立了政治系统分析模型,他认为政治系统由立法系统、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和执政党系统等权威机构组成。政治系统受外部和内部政治生态的包围,同时对环境的压力有适应能力和反馈信息的功能。政治系统通过不断的输入—输出—反馈,再输入—输出—反馈的过程来实现政治过程。
一、公共政策是社会价值的分配
社会价值即社会利益,公共政策本身并不是资源,而是由于政策执行后使得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同时另一部分人失去一些利益,所以公共政策起到了向社会有关成员分配利益的功能。
公共利益的分配是社会各阶层利益的综合。首先根据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特征,公共政策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因为利益分配的不均等,会引起社会阶层的固化,使得阶层转化为阶级,产生社会矛盾,激发阶级斗争,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最终会重新洗牌,爆发革命。所以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要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是公共政策的本质与归属。另一方面,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威机构本身是多元利益主体,使得公共政策在分配社会利益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所以,政治过程必须综合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公共政策的形成的过程就是各种利益群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输入到政治系统中,通过协商,博弈,实现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均衡。
二、公共政策的权威性
反映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政策使其具有合法性,更具权威性。根据伊斯顿的政治系统分析模型,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是立法系统、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和执政党系统等公共权威机构,是公共权力的化身。公共政策一旦经过权威机构的合法确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由权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强大的国家力量支撑公共政策的实施,政策的对象必须接受和服从,如果违反或不遵守,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所以戴维·伊斯顿说,“公共政策的本质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⑼ 什么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与偏好性
公共性
指的是涉及对象的公共性
偏好性
指的是不同的人的偏好
⑽ 公共政策的性质是什么
1、价值相关性。与政策的价值相联系的是其利益相关性,多数公共政策都涉及到版对以利益为核权心的的社会价值的分配。
2、合法性。政策的合法性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这种法定程序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或者经过得到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认可。
3、权威性。公共政策的权威性与其合法性紧密相关,而权威性又与强制力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