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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1-04 12:44:41

A. 一篇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调查报告

黑龙江省双城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连续多年居黑龙江省各县(市)首位,列全国百个产粮大县(市)前10名。2000年全市农业总产值40。5亿元,其中农业产业化产值达到27。6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3。5%,“九五”期间年均增长10。8%;农民人均收入2459元,其中通过产业化实现的人均收入占63。9%,五年间提高了31个百分点。双城市通过农业产业化发展,正在由农业大市向畜牧业大市、加工业大市和经济强市转变。

一、现状与成效

双城市把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措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一是形成了奶牛、鸡蛋和生猪三大主导产业。奶牛业在十年间登上三个台阶,奶牛从1991年的2。2万头,到目前奶牛存栏达13万头,户均1。09头。肉牛饲养量20万头,生猪饲养量51万头,家禽饲养量1054万只。全市现已具备年提供15亿公斤粮食、8万吨肉、32万吨鲜奶、10万吨鲜蛋、7亿公斤瓜采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是增加了农民和财政收入。全市农民通过养奶牛人均增收480元,通过饲养家禽人均增收190元,通过养猪人均增收140元,通过酿酒、饲料加工人均增收330元,通过农民在龙头企业和市场就业人均增收80元。2000年畜牧业过腹转化农作物秸杆90万吨,占秸杆总量的65%,仅此一项农民增收8000多万元。农业产业化发展使农民增收有了稳定的渠道,为市财政培植了新的财源。2000年仅雀巢公司一家就上缴税金1。2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42%,成为市财政的支柱。

三是推进了粮食转化增值。粮食的过腹转化和加工转化,改变了农民过去卖原粮的低效循环状态,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卖粮难。2000年畜牧业转化粮食6亿公斤,转化增值5亿元,加工转化1亿公斤,转化增值0。5亿元,转化粮食占总产量的46。7%。

四是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全市专兼职从事畜牧养殖业的劳动力16。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0%,农民离土创业人员14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51%。

二、经验与做法

1.把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双城盛产玉米、水稻、高粱和瓜菜、烤烟等作物,农业资源丰富,农蓄产品质量好。近年来,双城市立足资源优势,把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以加快畜牧业发展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确立了由产粮大县向经济强县转变的发展目标。他们反弹琵琶,抓市场、上加工业,带产业、促养殖,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通过加快发展畜牧业生产,实现。粮食过腹增值;通过招商引资建设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实现加工增值;通过建设城市市场,培育发展中介组织,实现农产品流通增殖。通过梯次、多次增值,增加了农业综合效益,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

2.把做强龙头企业与做大主导产业紧密结合起来。近几年,双城市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到引进培育龙头企业上,扶持、扶强、扶大龙头企业。在奶牛业,1990年引进了世界50强之一的瑞士雀巢公司,从那时起,千方百计扶持企业发展,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大做强这个龙头企业。该公司已三次增资扩产改造,总投资由初建时的2。6亿元增加到了6亿元,鲜奶日加工能力由150吨增加到700吨,2001年又启动了四期扩建工程,建成投产后,日加工能力将达到1350吨。现在双城农民每天供应雀巢公司700吨鲜奶,收入130万元。在玉米产业上,引进了黑龙江绿色食品集团公司等7家企业,年加工转化玉米605万吨。在小米产业上,引进黑龙江焦氏集团建设万吨小米加工企业,带动全市发展无公害谷子0。33万公顷。

3.把完善市场体系与强化流通带动功能紧密结合起来。双城市加强对农业产品市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成了新胜蛋禽等一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全国性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为骨干,以城乡集贸市场和经营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年交易额达15亿元。新胜蛋禽批发市场已与全国13个大中城市的30多家公司建立了稳定的供销关系,日销售鲜蛋600吨以上,日交易额220万元,带动全市饲养蛋鸡1000万只。鲜蛋收购覆盖黑龙江、吉林两省10多个县(市),远销到广州、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省市,每天销往俄罗斯鲜蛋有70吨。市场各环节吸纳从业人员2300多人,年创收2800多万元,养鸡户年收入1亿多元,经销户收入600多万元,带动相关加工和服务业增加产值1亿多元,实现利税800多万元。另外,全市流通经济组织发展到200多个,流通大户300余户,从事农产品营销的经纪人达2400余人,市场和流通中介组织已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牵动力量。

4.把依靠科技进步与加强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基地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第一车间。双城市把依靠科技进步与加强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用先进技术装备基地,围绕龙头企业和市场对基地进行合理布局,培育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推进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目前专业户发展到5。6万户,专业村256个,专业乡(镇)9个,分别占户、村、乡(镇)总数的42%、66%和30%。涌现出了一批奶牛生产万头乡(镇)、千头村、百头大户和蛋鸡生产的百万只乡(镇)、十万只村、万只大户。大力推广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和综合配套的高产优质生产模式,奶牛生产全部推广“冻精配种、配合饲料、秸杆三化、暖舍饲养、防疫灭病”的高产模式。鸡蛋生产普遍推广“纯化良种、配合饲料、密集饲养、科学防病”的高产模式。2000年推广先进技术60多项,先进技术覆盖率达到96%。

5.把创造优良环境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环境,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派驻专人负责协调监督对企业的各项检查、收费等问题。对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印制收费项目目录,给企业发放收费项目“明白卡”,取消和缓收收费项目83项,合并92项,下调44项,一年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万元。同时,出台了鼓励乡镇发展奶牛业的政策,新增奶源增加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市乡两级五五分成,乡镇每增加1吨鲜奶,可增加税收60元,调动了乡镇发展奶牛生产,扩大基地规模的积极性。发挥政府的宏观控制作用,调整龙头企业和农户间的利益关系,让利于民,雀巢公司在两年内七次提高鲜奶价格,鲜奶价格由每公斤0。78元上调到1。60元。在鲜蛋销售上,每天都由市场主管部门首先定出鲜蛋参考价,防止蛋价大起大落,保护养殖户和营销户双方利益。强化环境治理,打击偷、盗、毒害奶牛犯罪活动,严肃查处个别奶站投机倒把、克扣奶户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养牛户的切身利益,维护主导产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启示与建议

双城市农业产业化的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民增收和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现实选择,带给我们一些重要启示:

1.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把壮大龙头企业作为关键环节来抓。搞好龙头企业建设,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促进联合等多种渠道和手段,陪强陪壮一批产品竞争力强,为农户提供系列服务、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牵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实现规模经营,把龙头舞起来,才能把农业产业化带动起来。

2.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大力推行集约化经营。推进集约化经营是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集中,引导农民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专业化、区域化、规模化的商品生产基地,把基地规模和产业做大了,农民收入才能提高,农业产业化才能保持快速发展。

3.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利益驱动,产业链就会脱节。只有加强政府宏观控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正确处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市场化、法制化轨道,才能实现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市场的一体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产业化链条的凝聚力。

4.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选择好主导产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立足发挥优势,突出本地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发展模式,选择主导产业。双城市农业产业化形成了牛、鸡、猪三大主导产业,主要是因为在主导产业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了本地的资源优势、农民的基本素质和市场的有效需求。这三个产业都属农村传统产业,农民有基本的技术和经验,而且市场容量大,技术和市场风险相对比较小。

5.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大力提高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直接影响着农民进入市场的速度,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培育农业产业化市场体系,搞活流通,是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有效手段。只有采取政策扶持、效益吸引、典型引路等办法活跃市场主体,建设和完善市场体系,从根本上架起小生产通向大市场的桥梁,才能使广大农民通过进入市场来实现收入的增加。

6.推进农业化产业化经营,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消费环境较差,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制约因素,也是农村市场启而不动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夯实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真正启动农村市场,提高农民消费水平。建议国家采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加快农村电力、道路、水利、教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大对农业科研与推广服务、农村教育、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村抗御自然灾害、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B. 急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行政自查报告的范本

行政执法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自

各位代表: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我局于8月中旬开始着手开展县人大代表评议我局行政执法的准备,并对2003年1月以来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体行政执法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我局进行行政执法评议,是对我们文体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监督和检查,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我县文化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人大的评议,对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勤政廉政水平,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文化逵

C. 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调研

《暂行规定》就整个内容来说,在我县近五年的经济发展大环境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很有实效性、可操作性。《暂行规定》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违反行政执法、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规定有严格的治理措施,对我局来说针对性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是加强学习。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暂行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时,结合学习省、市、县颁发的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廉政、勤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规范执法。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实施“五统一”要求。即,统一队伍名称:城市管理执法;统一队伍设置;统一服装和标识;统一执法证书和培训;统一执法文书。通过“五统一”规范执法队伍,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三是转变作风。按照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确保本系统不发生一起损害群众利益、有损自身形象的事件。 四是完善制度。修订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40项制度,将制度汇编成册发到每个干部职工手中学习。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健全行政审批内部工作流程,细化职责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我局采取行政许可、收费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上墙公示,行政处罚的罚缴分离制度,做到公平、公开。 二、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不足的地方。有部分执法人员有畏惧心理,出现了对管理对象管理不到位,该处罚的没有处罚到位、该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执行的现象。如在遇到在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下达整改通知单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基础上,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不愿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实行强拆,而执法人员并没有实行强拆。主要原因是一些群众情绪激动,蛮横无理,暴力抗法怕出现两方面的人员伤亡;其次,强制手段单一、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其三,强拆后存在有些群众蓄意闹事、上访等现象。综上原因,执法人员执法出现为难情绪。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创新举措,以公安、城管联动机制的建立为平台,紧密协作、攻坚克难,妥善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城管队员要切实提高证据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阻碍管理、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证据收集,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基础。公安机关要为城管部门做好法律保障,严厉打击侵犯城管队员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确保城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法制宣传到位。人人都是城管卫士,人人都是城管监督员。开展“城管六进” 活动(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结合“示范社区创建”、和举办“法制宣传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强化市民城管意识,责任意识,让市民支持和关心城市管理。同时,深入服务管理对象宣讲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相关优惠政策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当好一名城管监督员,督促城管执法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抓好统筹结合。要将执行《暂行规定》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始终贯穿于优化发展环境、“治庸问责”效能建设活动等各项工作中,针对执法人员“中庸”思想,加强“问责”,严惩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相结合,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标准,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执法到位,管理有效。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针对《暂行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不因徇私“应予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加强监督,该督办就的督办,该强拆就强拆,“一把手”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重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效能。要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使有苗头的腐败行为立即遏制。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要培养青年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策性研究,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出力,问题在一线解决。要提高效率强化工作落实。落实是决策的归宿,也是决策的生命。要把握重点抓落实,将工作任务逐项逐条进行细化、分解;要强化督查抓落实,对照各项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通过明查暗访、追踪督办等形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不断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增强机关活力,建立健全局机关奖惩机制,不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抽查,把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和谐执法落到实处,提高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满意度。 远安县城市管理局

D. 关于行政管理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

一种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方法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来源:中国论文网(www.paperlw.com)

【摘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化安全管理中,安全信息综合处理的枢纽,是安全信息管理、安全决策的关键。通过建立以安技部门为信息处理中心、各危险岗位和各专业部门为终端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从而由安全信息反馈来推进对隐患的不断检查、整改和监控,形成闭环管理,力求把安全管理从传统的事后追踪变为事前的预防控制,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对提高目前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安全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源辨识

A Modern Method for Safety Management——the Safe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bstractA new information system network for safety management is established taking safety department as the information processing centre and indivial risk post and special section as terminals to from a closed loop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is way, the safety inspection, and rectification and reform could be carried out uninterruptedly.
Key words:Safety management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Recognition of risk sources

1前言
进入90年代,安全管理在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发达国家,各种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方法应用得很普遍。由于他们的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很高,其安全管理多包含在整个企业管理系统之内。而在国内的一些企业,安全管理的方法多停留在宣传、教育、定期安全检查的水平上,并且多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着手进行分析。这些管理手段落后、被动、反应慢,很难适应现代安全生产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适合我国现有生产条件的安全管理方法。据此,笔者研制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力求把安全管理从传统的事后追踪变为事前预防控制。

2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MIS)主要包括对信息的收集、录入,信息的存贮,信息的传输,信息的加工和信息的输出(含信息的反馈)五种功能。它把现代化信息工具——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设备及技术引进管理部门,通过通信网络把不同地域的信息处理中心联结起来,共享网络中的硬件、软件、数据和通信设备等资源,加速信息的周转,为管理者的决策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在一个国家里,MIS能否得到广泛应用,标志着这个国家近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美、日等国家MIS已在企业中得到普及。在我国一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部门也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至于把MIS单独应用到安全管理上,还尚未见报道。近年来,有些企业正在推行事故控制技术,其中的事故隐患检查方法是一种积极的、也比较适合我国企业生产条件的安全管理手段,它是根据危险源辨识和系统安全分析的结果,把主要的潜在事故隐患作为检查和控制的对象,编制成各类标准安全检查表。然而,在实际生产中,每天获取的事故信息量非常大,这些信息都是需要及时处理和综合分析、判断的,靠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这就需要应用计算机来建立管理系统。因此,笔者认为,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具有现实意义,其应用前景广阔。

3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分析及设计
按照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过程,笔者首先对多家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总结出现有安全管理系统之症结所在,(主要是安全管理中作为决策依据的信息流通不畅,如果不改变信息的收集方式、渠道及处理周期,这个问题就无法解决)从而得出关于项目目标的比较明确的认识。根据事故控制的基本模式,在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几个信息反馈回路,而以下两个基本回路尤为重要。
其一:制表(安全检查表)→检查(工作岗位)→隐患评价→打印(整改通知)→有关部门→整改(工作岗位)
其二:隐患总库→制表(安全检查表)→检查→发现新隐患→(新隐患)存档→总库
因此,系统应按如下方式运行:
首先,通过危险源辨识发现来自各分厂工段的事故隐患,经过汇总、分析后,输入安技部门的中心计算机,并分别建立了两个事故隐患档案:一个是按不同的岗位来分的事故隐患档案

E. 求关于法制办的调查报告一篇 谢谢~~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一、 导言
二、 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历史发展及现状
(二) 存在的问题
三、 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
(一)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及认识误区
(二)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地位及法律缺陷
(三)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性质及观念更新
四、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建设的相关建议和思考
(一)法制机构的名称规范
(二)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类型
(三)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
(五)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问题
(六)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内设科室

一、导言
政府法制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初组建后逐步壮大,政府法制事业不断发展,但也暴露出理论底蕴不足的缺陷。例如,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整体工作中应如何定位不确定,往往随着法制机构所在的政府层级不同而不同。国务院法制办的定位是立法事务部门(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省级法制机构定位是法律事务部门(Legal Affairs Office),立法、执法监督、复议等事务都涉及;省级以下的法制机构则偏重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定位的不确定,又没有相应的理论予以解释,造成某些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产生偏差,特别对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影响较大。因此,对理论研究已成为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必备条件。

二、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历史发展及现状
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省级以上(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同)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成绩突出。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内设秘书行政司(研究司)、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财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法规译审和外事司、行政复议司等九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下设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四个事业单位。与国务院法制机构发展相适应,省级政府法制机构也是在发展中不断壮大,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均得到全面加强。⑴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为例,十年“文革”浩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武汉的政府法制机构也荡然无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武汉的行政法制工作开始恢复和重建。1984年7月,武汉市政府办公室设立法规处。1985年12月,武汉市编委又批文同意成立武汉市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该中心既是一个研究咨询机构,又是一个拟定经济法规的工作机构,为事业单位,与武汉市政府办公室法规处合署办公。 1988年6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又将原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划出,成立武汉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办事机构,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武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又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12月8日,武汉市编委以武编[1996]103号文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该方案,武汉市政府府法制办公室内设机构增至5个,即综合秘书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法制监督处、行政复议处。人员编制由1984年的3名逐渐增至30名。2001年机构改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正局级,这在当时武汉市所有行政机关中是绝无仅有的。⑵。

注:⑴张武扬《政府法制工作二十年回顾与展望》,摘自《江淮法治》转载于人民网 :2006-4-27
⑵胡太荣,《武汉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载武汉市政府法制网2006-4-25
然而,在省级以上(包括上述较大的市)的政府法制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同时,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却几经风雨,走过一段发展坎坷的道路。各地的情况也是不尽相同。就拿乡镇办法制机构建设来作个对比:2002年底,浙江省温岭市编委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在不增加镇(街道)机关人员总编制的情况下,批准在全市16个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增挂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由党政办主任兼任法制办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至2人,法制员2至5人并明确了镇(街道)法制办的10项工作职责和12项工作制度,落实了专职法制人员、专门办公室和专用电话、电脑等设备。从而保证了政府法制工作深入到基层,使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形成有纵有横的网络。⑶而同一时期,湖北省浠水县在2002年乡镇撤并后,全县13各乡镇有17个乡镇党委政府向县政府写报告,请求在乡镇设法制办公室。当时县政府同意团陂、兰溪两镇作为设置乡镇法制办的试点乡镇;关口镇政府未等到县政府同意就开始组建了法制办,并任命了法制办主任。但由于省市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中机构限额规定刚性极强,最终乡镇法制机构建设难以进行。由此可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法制机构发展也出现不平衡。
注:⑶柯友芳 连正美:《依法行政是改善投资环境的最重要因素——浅析温
岭市的法治环境建设》,原载浙江温岭政府法制网,2004.9.20

(二) 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看,省级以下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越来越强,对政府法制工作越来越重视,但目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状况,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多数仍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以湖北省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为例,目前呈现出以下态势:
1、部分法制机构名存实亡,法制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在2001—2002年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前,全省有不少县、市(区)法制办曾经是政府的直属机构。在机构改革中,因为受机构设置数额的限制,除个别县市外,各地普遍把法制办减了下来,但法制办的牌子没有取消。法制机构无论是否作为独立机构,如果确实有一个机构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也未尝不可,但作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的很难达到这个要求。类似这种情况,在其他县市也存在。如荆门市的沙洋县、黄石和鄂州的城区政府,基本没有法制工作机构,只是有一名干部兼管这方面的工作,发挥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无从谈起。由于法制工作机构名存实亡,使工作受到直接影响。有的县老百姓找法制科提起行政复议,法制科能推则推,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有的县一年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使行政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
2、法制机构人员少、任务重、思想不稳
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少,但工作任务并不少。正常情况下,一个县一年的复议、应诉案件一般在30至40件之间。2004年,全省的行政复议案件达到3695件之多超过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属于县级政府受理的占70%,但县级政府复议工作人员仅为164人。而全省县级法院行政庭的人数有400多人。复议机关的工作量比法院行政庭的工作量大几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还要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代理县长出庭应诉。由于法制办主任一般是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这名主任同时又协助2至3名县、市长联系几条战线10多个政府部门的工作协调,哪项工作都不能出问题。有的还负责为县长起草讲话稿。团风县法制办主任去年一年写各种讲话稿达14万字之多。除此之外,平均一个县每年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至少在50件以上。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加之待遇差、进步慢,使法制机构的干部心理不平衡。现有的人员想离开,符合条件的不愿进来。巴东县法制办一名法律本科毕业并具有律师资格的干部在法制办工作15年,虽然工作不错,但因职位限制至今仍是一名科员,一个月工资不足1000元,几次想调走。通山县法制办原有5名大学本科毕业生,近几年已调动3名,另2名也不太安心。荆州市几个县法制办缺人,虽然县领导表态只要选中,要谁给谁,但选中的不愿来,法制办想通过招考公务员补充人选,又因为全县干部总数超编未获批准。
3、经费保障不到位,工作正常运转有困难
一是,有44个县法制工作机构没有复议工作专项经费,占全省的43.6% .即使安排有专项复议经费的,有的一年也仅有5000元左右。财政状况好的县,有的一年能安排1至3万元不等,但法制办作为政府办公室内设科室的,专项经费也不一定能全部用于专项工作上。有的县法制办作为政府办管理的独立单位,但经费并不独立,专项经费也往往被截留。
二是,人头经费包括人均办公经费标准比较低。有的县市,对县委县政府四大家人均办公经费与其他部门的经费是有差别的。荆州市荆州区政府办人均4500元,而法制办与其他部门一样只有2700元,办公经费十分紧张。法制办工作人员的工资因为实行财政直接打到工资卡上,总体上可以保证,但个别地方也不能足额到位。黄冈市10个县市区除浠水县外,其他各县市区均只能保证“四项之和”,其他的津补贴基本靠自己想办法,法制办均无创收手段,有的县只好找有关部门“化缘”。拿了人家的手软,因此,执法监督就“网开一面”,有的行政复议案本来应撤销变更的,也不敢撤销改变。武汉市江岸区法制办除人头经费由区行政管理局发放外,几年来没有其他任何福利。虽然他们仍然兢兢业业地工作,但与其他部门相比,心里总有说不出的酸楚。现在公检法、纪委、信访、审计等部门都有办案津贴,但复议人员同样是办案,却没有津贴,也使大家觉得很不公平。不仅如此,有的县法制办还要完成招商引资和创收任务。
三是,工作条件差。县级政府法制办不仅办公室挤,办公设备也很简陋,复议工作均无专门的接访室,一年接访上千上访群众,有时站的地方都不够,更不用说热情接访了。洪湖市法制办今年因一起土地纠纷一次来访500多人,由于拥挤混乱,后来有人把法制办给砸了。县级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并不都是坐在办公室完成的,有的是要到现场。但全省县级政府法制办有工作用车的不足10个,并且基本上不是定编的车辆。咸丰县法制办主任是从县司法局长调任的老同志,虽然保留了正科级待遇(法制办主任是副科),但每次到州里开会,只有挤公共汽车,与在司法局当局长相比,感到非常失落,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⑷
注:⑷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编《湖北省县级政府复议机构调查报告》,载法律教育网2006.8.11

三、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
(一)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及认识误区
1、法定职责
《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作了一系列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此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在此,笔者结合湖北省的具体规定对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作一汇总归纳:⑸
注:⑸这里主要参考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及地市级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的共同职责: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2、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特殊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的一般职责:
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承担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承担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执法违法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将针对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备案;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持有人进行发证前的法律知识培训,承担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发证领证具体工作,对证件定期验审、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2)地市级政府法制机构的特殊职责: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的法制机构以政府名义会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其他设区的市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需要以政府名义会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
(3)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一般职责:具体实施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复核工作;具体实施对执法人员当场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具体实施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调查结果的初步审查工作;具体组织并主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包括审核并报送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并报送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对部门内设机构和有关负责人执法违法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承担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发证领证具体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4)地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特殊职责: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违法案件进行督查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下级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执法检查。
从上述职责来看,省级以下的法制机构偏重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定位的不确定,又没有相应的理论予以解释,造成某些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产生偏差,特别对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影响较大。
2、认识误区
(1)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应负责政府对外签定合同的起草、审查。根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组织法》第59条对县级以上政府的一般职权范围所作的规定,政府并没有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职权。根据“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的行政法理,以上认识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将此类事务归于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范围。
(2)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应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种工作专班,比如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二轮承包、专项整治、维稳和处理突发事件,哪一项都要派法制办去;此外,还要从法制办抽人参加农村驻队、扶贫、挂职甚至工业园建设指挥等其他临时性检查组、工作组。根据前文对法制机构法定职责的汇总,此类事务让法制办参与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有的将法制机构与督办科、纪检监察室、秘书科、信访办、普法办等机构混为一团。如湖北省孝感市6个县的法制科同志一年80%的精力要放在人大议案、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上。一年300多件提案、议案的分办、督办、回复,不定期要向人大、政协汇报,并且经常陪同人大、政协的领导检查,以及检查后落实情况的督办、汇报;孝南区法制提案科的一名干部不仅负责提案办理,而且负责政府办的人事党务纪检工作,根本没有精力抓法制工作;有的县对县直部门的文件、政府办公室所有的行文,包括会议纪要、通知、电报、甚至简报都要法制办实行事前审查,将秘书科的事务给法制办包干;有的地方涉及信访处理,就要法制办参与进来;有的地方还让法制机构组织政府口属单位的“五五”普法培训,将法制机构与司法局的普法办视为对口机构。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是错误的。

(二)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地位及法律缺陷
现在我们先来看看省级以下的政府法制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请看如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第四款:……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被视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与各类局级单位并列,其设立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外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作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其设立由政府办公室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传统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对行政机关进行分类,将行政机关分为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办公厅(包括办公室)被视为一种内部管理行政机关,其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人员,通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机关事务局、编制委员会、研究室、档案局、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机关相并列;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体育、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农业、林业、交通、商务、教育、广播电视、工商、海关等行政机关则被视为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其管理对象是作为外部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通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⑹根据这种理论划分,政府法制机构通常以“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名称出现,理应划归内部管理行政机关之列,其法律地位应与政府办公室、政府机关事务局、政府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研究室、档案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工作机关是平起平坐的,不应作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继续存在。
注:⑹张树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第14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但是这里有存在一个悖论,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如果采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这种方式设立,它就与上述的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各类局级单位并列,成为一个与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同伍的内部行政机关,变成了“四不像”。因此我觉得,对行政主体划分的行政法学理论应该重新构建,政府法制机构设立的合法性需要一部新的法律或者法规加以明确,建议国家制定一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法》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特别法弥补以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不足。⑺
注:⑺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政府法制办的张明勇在《论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原载博士教育网-)一文中提出:“从立法上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和名称。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政府法制工作条例》,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常设办事机构,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在编制分配、人员配置、工作条件等方面能得到理所当然的照顾。”笔者的思路与其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性质及观念更新
1、理论界对法制机构法律性质的提法
对此,理论界先后有三种提法
(1)人民政府、政府部门领导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鄂政发[1994]8号)就是这种提法;
(2)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就是这种提法,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2005年8月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上更进一步提出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⑻
注:⑻ 转引自张玉印,《在全省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会议上的讲话》(2006.11.6),原载《江西政府法制》第11期
(3)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主管部门、协调部门、监督部门和服务部门。如《黄冈市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讨论稿,2004年7月1日下发)就是这种提法;
2、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对法制机构作用认识的误区
(1)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如江西省有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然只是挂了牌子,有了章子,而没有落实人员编制,任用的干部有的是兼职,有的是为了解决待遇,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⑼再如湖北省有的地区,法制办独立仅凭政府行政首长的一句空话,并没有编办正式下达机构独立的文件。
注:⑼凌成兴,《在全省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12月18日),原载《江西政府法制》第一期,见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网站, 2006-3-23
(2)有的领导干部将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政府法制机构只会按法律框框办事,缺乏灵活性,不会领会领导意图,是“死脑筋”,视为自己行使权利的障碍,不愿让法制机构人员参与重大决策。如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制定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通常是行政首长“拍脑袋”自个说了算,不经过法制机构的法律把关;即便经过法制办审查,也只是把法制办的意见当“耳边风”罢了。
(3)有的领导干部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
(4)有的不关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不关心其政治进步,使一些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法制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

F. 如何作实法治宣传工作 调研报告

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它是做人的工作,是培养人的意识和观念。要把长期存在的传统“人治”观念,转变为适应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观念,需要时间和历程,更需要与时俱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人民群众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的目标”为宗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工作。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切实从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重视普法工作
法律必须被信仰,司法必须被尊重,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制的力量越来越显现,发挥着保证国家安宁、促进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作用。在现行体制下,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和关键部门,对普法工作的重视要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在群众路线、为民执政上,聚焦关键,准确定位,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普法工作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力戒形式主义。
(二)转变观念,针对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有效地开展普法工作
一是要树立以人民群众为根本的思想,要从受众者的角度出发考虑普法工作重点,既要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还要考虑“民生”这个工作大局,围绕服务“民生”确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特别要加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宣传,既不能对人民群众进行重义务、轻权利宣传,也要引导人民群众不能只讲权利,不尽义务。二是把主体需要做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宣传内容上,要把人民群众希望知道、了解、掌握的法律内容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重点。要改变行政部门说了算,我宣传什么,你听什么;我采用什么方式,你就按什么方式接受的理念,变被动普法为主动求法,切不可让人民群众“被普法”、“被宣传”。三是要坚决抛弃“向民施舍”的“救世主”观念,真正站在受众的角度,研究他们的心理,选择最适合的载体和形式,不仅在内容上要贴近群众的需求,在形式上也要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的理解和参与,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三)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
近年来,较之于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四大传统媒体外,出现了诸如网络、手机、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兴媒体,信息传播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趋势。普法工作也要适应这一变化,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实现普法工作媒体全覆盖。要认真分析研究各类受众群体接受信息的特点,有目的、有重点开展普法工作,增强实效。如分析机关干部、公务员主要通过党报、政务平台、互联网获取信息;年轻人主要通过网络、手机、微博、微信获取信息;老年人主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获取信息;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广播、书籍资料获取信息等等。要深入调查了解各类群体最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有重点、针对性地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类媒资源优势,放大传播效应,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如与《现代快报》开展的“法律大讲堂”栏目,就是把在有限课堂上所讲授的法制内容通过《现代快报》在南京的近30万发行量,传播到广大市民中,放大讲堂效应;又如南京市中院通过邀请十万群众进法庭旁听真实的庭审活动,力改传统“模拟法庭”宣传模式,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了解法律,监督审判活动,不仅宣传了法律,而且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升对司法公信的认同度。要利用电视专访、网络直播等形式,针对社会上法制热点问题,邀请法学专家、专业人士、各界代表等进行专题讨论,会更加有效地提高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普法工作实效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参与人员的社会性。在日常普法工作中,除了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发挥普法联络员队伍作用外,还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发挥普法志愿者队伍的特殊作用,有效推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长期的普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热爱普法公益事业、自愿参与、只求奉献、不图回报的法制宣传志愿者群体,如我市的“法律人在行动”群体。他们长期扎根基层,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优势,义务为法制宣传作贡献。普法志愿者的工作没有条条框框,什么形式受群众欢迎,他们就采用什么形式;什么内容受群众欢迎,他们就宣传什么;因而对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要充分这只队伍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普法志愿者公益工作记录机制,统一纳入社会公益活动纪录,向社会公示,鼓励更多的普法志愿者参与到普法工作中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普法资源。
(五)制定科学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评机制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种长期性、复杂性、潜移默化、投入高而短期内不易见到成效的特点,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要坚决摒弃形而上学、不切实际、官僚主义的考评机制,不为考评而考评,特别是要取消那些全凭拍脑袋想象的根本无法确定、无法完成的考核指标,使考评机制更加趋于合理,更加趋于实际,更加有利于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如近期市委政法委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的法治建设满意度调查,涉及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指标是:“表示近两年有参加过普法活动的占24%”。这个指标看似较低,仔细分析却很有成效。这个指标特指亲自参加普法活动的人群占总人群比例。南京有近1000万人口,24%就是240万,即近两年来全市有240万人亲身参加了普法活动,这个数字不小啊,反映了两年来普法的实际工作成效。这个指标远比“普法知晓率”指标更有意义。
总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任务之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中国梦的具体举措。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就是要追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预期目的与结果的统一,全方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最大效能和社会效果,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价值追求。

G. 如何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公民法治观念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而且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使古代中国形成了系统严密的官僚体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近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权观念、自由与平等、个性解放等现代价值观念统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抛弃,而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识却一直存在了下来。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这是传统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客观原因。2.主观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受其影响,时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居然会因打官司有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意识和行为。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勾当。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则是无效。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行为的规定。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了诸如打假者被打、索赔者索不到赔、纳税人竞争不过高逃税等现象。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对公民意识的形成起着抑制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体、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
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其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从1985年开始,经过几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这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四)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发达与否,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是否繁荣有直接的关系。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人才又是宣传、传播、深化法律意识的使者,法学研究是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发展,人们在运用法律来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新经验、新思想也需要及时总结、推广,这些都离不开法学研究。而研究的成果,又通过法学教育使一部分人先行接受,然后又通过这些受教育者用各种方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付诸实践,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五)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六)强化或树立具体的法律观念。1.权利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适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应当包括对权利概念、性质、来源的正确认识;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权利行使时的求实态度与自律观念;建立和完善权利行使机制的使命感和创造精神等。这种权利观首先是公民的,与以往只重视国家权力(利)是不同的,它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2.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树立契约观念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其法律含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担任的法律角色,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契约观念的普遍化,是指这种观念延伸到更广泛的政治社会领域,使整个社会活动既充满活力,又有必要的约束,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有序状态。3.正确的诉讼观念。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保护手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途径解决,往往造成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三、结语
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意识的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因此,从实践需要出发,深入到社会生活中,调查、了解、把握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个体法律意识的状况,分析、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提出各种有益的看法、主张,对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现阶段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H. 执法监察重大问题调研报告怎么写

执法监察建议来立足于已发事自件,着眼于对继发问题的预防,对有关单位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一篇关于执法监察建议书执行状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你喜欢。
《执法监察建议书》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权和建议权的具体工作体现,是执法监察任务中经常要运用的一项监察手段。近年来,霸州市纪委监察局充分利用执法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威性,针对有关部门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不良情况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了苗头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贯彻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全面推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互联网最大文秘资源网防腐败体系的进程,我们将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建议制度特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严格程序,强化监督,促进执法监察乃至整体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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