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依法治会
❶ 工会四大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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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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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8812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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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如下:
(一)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体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
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三)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
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四)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
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1)工会依法治会扩展阅读:
新时期工会工作的五种理念
全面服务理念。对职工的服务应该涵盖全体职工,而不是部分职工,不能让一个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同时,对职工的服务应该涵盖职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是局部一个方面的。涵盖生产上各个环节,生活上衣食住行,以及精神文化层面。
终身关爱的理念。工会是职工之家,家庭的每个成员都是终身关爱的对象。一是终身关爱职工生活。时刻把职工冷暖挂在心上,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和困难。二是终身关爱职工工作。要有留住人的机制措施,创造积极的就业环境,关注职工就业能力,提高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能力。
重点维权理念。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把依法主动科学维权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一是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决策,工会要源头参与,提出可行的方法和依据。二是监督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作用,保证劳动法律法规落地。
三是做好职工个案诉求。对职工个人的利益诉求和劳动争议事件,工会要坚定地替职工说话,帮职工办事。
延伸亲情理念。工会要把工作触角延伸到职工家庭,一是稳定职工情绪,解除后顾之忧,一心一意投入到工作中。二是促进家庭和谐,提高职工荣誉感。一人就业全家幸福。工会大家庭不仅是职工本人,而且延伸到了职工家人。三是扩大社会影响,承担社会责任。工会工作要给予职工人文关怀,从精神层面和生活需要层面,满足职工需求。
职业发展理念。要关注职工的职业发展,让职工看到个人的发展前景。因此工会要在职工职业发展上做文章,不仅要提高职工专业技能,而且要提高个人的职业适应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一是培养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意识;
二是增强职工个人岗位认知度,凸显自身岗位价值;三是树立职工终身学习理念,适应科技进步快速发展的需要。
❷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工会法治教育教育工作
在工作理念上,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
“法不阿贵,法不阿权”,“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呈现职工群众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某种“初级阶段”特征,一方面职工群众反映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渠道不畅,法律意识薄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再加上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一方面职工群众对司法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下降,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职工群众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人信奉“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恶不信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问结果不计手段,“以错纠错式”维权,采取上洋访、拦截领导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此,必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充分认识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牢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带头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要实现从行政强制到民主法治理念的转变,摆脱依靠行政强制的路径依赖,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通过民主法治来妥善协调人民职工群众内部的利益关系、化解干群关系矛盾,最大程度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守法意识,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公民的福祉,也是维权的有力保证。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权利意识”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权利如不能正确行使,不仅不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可能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律义务,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在工作方式上,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严则无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皇权至上,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缺乏法治传统文化熏陶和制度保障,再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些领导干部仍热衷于计划经济那套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有的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否定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为此,必须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研究和把握职工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大依法开展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职工群众工作,依法按章程办事,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不断提升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把职工群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把职工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解决好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群众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要借用外力,整合资源,善于借助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志愿者、公职律师等各界力量,积极推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落到实处。要加大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强化行政监察,监督企业自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权威与司法腐败,水火不容,势不两立,司法不公是司法腐败之源。要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不受行政的支配和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司法权,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职工群众信赖、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强化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观念,惩恶扬善,匡正压邪,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结案件,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筑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要加大惩处贪赃枉法者的力度,及时惩办和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坚决纠正“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现象,以法治方式解决职工群众工作中一些复杂棘手问题,确保权益损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使司法途径成为职工群众主动自觉而理性的选择。
在工作机制上,要加强源头参与,增强法制基础
《劳动法》等一些劳动法律法规经过近20年的实施,社会背景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用工市场化和劳动关系法治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陷入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快配套立法进程,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为此,必须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积极代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动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让其真正成为规范劳动关系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对《劳动全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增强其操作性和执行力。还要重点推动制定企业工资支付、劳动监察、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相应配套法律。比如,要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主动积极参与就业、分配、社保、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等政策的制定。推动制定符合国情的社会责任标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参与各项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诉求和呼声。要推动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职工参与度,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建议征集制度、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推动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动作、职工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干部素质上,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对于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法律不仅是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尚方宝剑”,也是他们“为官从政”、尽职履责的安全绳和保护伞。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时刻保持头脑中有法治这根弦、行为上有法律这个度,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决不行使法律未赋予的权力,决不干预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决不懈怠法律所要求的责任,为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掌握好法律武器。
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提高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能力。
一是要着力提高依法建会的能力。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全面掌握其要义精髓,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重点加强对两新组织、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工会组建工作,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要着力提高依法管会的能力。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办工会、办好工会为职工,尊重职工和会员主体地位,下移工作重心,加强分类指导,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更好的条件,激发基层活力;做好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深化工会资产监管,依法促进工会资产发展,不断壮大服务职工的实力,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最可信任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三是要着力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针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主动与立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职工就重大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向立法机关反映职工诉求和工会主张,努力从立法源头上保障职工利益,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善于用辩证思维和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分析问题,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服务教育群众,协调利益冲突,化解利益矛盾,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职工享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是要着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切实履行法律和工会章程赋予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突出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利,促进更多职工实现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进而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要牢记党的重托、不忘工会职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走出高楼大院,摆脱文山会海,破除衙门作风,破除机关化、行政化倾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听真话、明真相、掌实情,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形成正确判断,在矛盾的初始阶段及时将其协调化解,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❸ 对做好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有什么建议
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强化围绕职工建会模式建设。落实《工会法》明确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前要加强对转变建会模式,切实围绕职工建会的思想认识与探索实践,从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两方面同时入手,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实施办法、保障机制各层面加以探索,研究出台符合中国工会实际的围绕职工建会模式与方法。
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维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也是职工群众对工会最迫切的希望所在。各级工会必须聚焦“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赋予的身份,以法律为准绳,大胆地、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政治民主权益、精神文化权益,积极适应改革发展、劳动关系、职工队伍结构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不断创新完善工会依法维权机制。
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劳动权是职工最基本的权利,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心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多样化,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推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是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继续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及工资谈判制度,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研究制定既有时代特点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标准体系。
进一步强化工会社会参与机制建设。工会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会发挥在法治建设中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强化工会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制,各级工会特别是全国总工会、省市一级总工会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参与立法与政策制定的工作,精心研究工会的对策,研究要体现宏观性、连续性、专业性、前瞻性和操作性,从而不断推动工会法律法规、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进一步强化工会干部培训机制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工会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升依法办会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与水平是实现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的重要条件。要完善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的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使广大工会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加强工会法律专业人才建设,培养建设工会公职律师、职工法律援助团队,培养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
❹ 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使工会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有没有相关的书籍
《分工会主席工作手册》《新编女职工权益实用手册》《互联网+工会——现代版工会干部权互联网思维与改革创新意识》《中国职工普法手册》《新编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剖析》《新编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剖析》《新编职工劳动权益实用手册》《现代员工法律意识读本》《怎样当一名合格的职工代表——新编职工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教材》《新形势下基层工会工作创新实用手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精神工会干部辅导教材》《新编基层工会干部履职能力提升与综合业务素质培训教材》《新编群众安全监督员培训教材》《基层工会“双争”活动工作指南—— 争创模范职工之家 争做职工信赖娘家人》《基层工会“建会、建制、建家”工作实用手册》《图解基层工会工作指南》《基层工会工作手册》《基层工会文体娱乐大全 》《职工代表培训教程》《工会小组长工作手册》 这些都是工会方面的书 ,有个叫“中工图书网”的网站里面更是品种齐全,希望你去网上搜索一下那个网站,非常棒喔!
❺ 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哪些劳动权益
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对这一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仅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对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同志主张,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当允许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形式,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劳动法第一次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在非公有制的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行签订集体合同方式,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的同志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办的,不仅在所有企业中努力推进签订集体合同,而且在一些事业单位也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现在的不同意见是在平等协商的内容方面,一种意见主张搞得宽一些,把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权益都作为平等协商的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且主要在企业搞,不宜简单地从企业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这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还是国家全额或者差额拨款,并且担负着国家赋予的一些管理职能,在这些单位如何实行平等协商需要继续研究。因此这一条规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限定在“企业职工”上,与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联系起来,就能够全面地理解这一规定。
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不仅可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也还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工会会员履行了章程规定的义务,工会组织就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也是工会的职责之一。各级工会应当是工会会员之家,而不能成为行政化、官僚化的机关。只有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办事,工会才能得到职工真正的拥护。
❻ 如何在工会工作落实依法治国的思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我们推进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指明了方向和途径。为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总方略做好工会工作。
一、 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法治观念。
《决定》指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 坚持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是群众团体,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社会力量。工会组织要想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 建设工会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依法维权工作机制。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主义工会维权观,增强法制观念,健全法律体系,完善依法维权工作机制。
❼ 基层工会法律工作的作用有哪些方面
1有利于实现依法维权、依法治会,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突出依法维权、坚持依法治会,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是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对工会工作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就是指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依法监督涉及职工和工会的各项法律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会自身行为,推进工会的法制化建设。工会的法律工作不但担负着工会参与立法、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同时还担负着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提供法律咨询,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的任务。所以说,必须加强各级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的法律工作,以确保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实现工会工作的法律化要求。
2有利于更直接地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在地位、影响力和作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劳动者处在弱者一方,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就必须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以便于积极参与处理职工反映强烈的典型侵权案件,防止、制止和纠正各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调处和仲裁工作。同时,可以更直接地依法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工作,以明确基层工会在劳动、民事、经济关系中的法律主体资格等。加强基层工会法律工作,还可以更加直接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利于规范工会自身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会组织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基层工会法律工作的加强,促使广大工会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使依法开展工作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制度,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工会在经济、民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资格。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会自身行为。
4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基层工会法律工作部门,通过参与本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在最初防范和避免职业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通过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尤其是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增强企业与职工的团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基层工会法律工作部门通过解答职工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接待、处理有关法律方面的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可以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提高法律意识,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❽ 关于工会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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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完)
❾ 如何发挥工会组织在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
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是当今中国的主旋律。工会在其中该有什么作为?工会应当承担重要职责与光荣使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键就在制度科学化、工作规范化、落实法治化。”工会应将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作为中心工作,健全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化预警调处等维权机制、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机制等。
从近年来州基层工会工作的调研以及维权工作的实践工作中可以看到,劳资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方面。“所以维权显得尤为重要,在推广预警调处机制,效果不错,许多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两年来,在所有企业集中的行业及区域中建立信息员队伍,并在重点企业、村(社区)和乡镇(街道)设立基层信息直报点,完善了工作与考核制度。“这项工作就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使矛盾纠纷在萌芽初发阶段得以及时了解解决。”
还特别提到建筑业的欠薪问题。“按2012年省建设厅的相关意见,建筑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只能以建筑企业为单位收取,而不能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收取。”“当前房地产形势不容乐观,建筑工地欠薪的情况有所增加。但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过多考虑企业负担的规定存在不合理性。”事实上,目前建筑企业最多缴纳120万保证金,对于开工项目较多和工程量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一旦发生欠薪事件,这些钱往往不够有效解决欠薪问题。因此,虞伟瑛提议,对于开工项目较多的建筑企业,必须增加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目前,我省一些县市实行在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同时,再以项目为单位加收一定的保证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推广。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职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广大职工知法、守法、用法,把法律作为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她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更多地关注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给予工会更多的支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❿ 基层工会法律工作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1参与立法活动
工会可以参与立法。这不仅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需要。工会参与立法,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对此,《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确认和保障工会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基层工会的参与立法活动,主要体现在参与基层工会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工会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是参与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如参与有关职工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社会监督、劳动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文化技术、教育、体育等方面和涉及职工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物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工会必须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努力协调与立法部门的关系,疏通渠道,才做更好地参与立法工作。同时,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律业务水平,注重调查研究,发挥工会法律部门的特长,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
2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依据
参政议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会代表及组织广大职工参政议政是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立法只是工会参政议政中广泛内容其中的一种,此外,还包括参与各级政府制定与实施有关国家和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协商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急需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参加国家机关召开的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有关会议等。工会做好参政议政工作,是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键。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法律化、制度化。同时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不仅要代表职工利益,而且当这种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要依法加以维护。现阶段,还存在社会利益的多样化,存在着贪污腐化、打击报复的不正之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也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为严重,这就要求工会运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使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牵涉到许多法律问题。自身建设需要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工会章程、工会经费使用办法、工会干部的选举等,制定这些文件,都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一些规定为依据。工会法律工作就需要为这种统一提供法律帮助。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同样离不开法律问题,如工会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企业和文化、技术、体育、疗养等事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经常会碰到法律问题,其中最多的是签订和履行合同问题、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等。在强调依法办事的今天,工会的各项业务也应当纳入法制轨道。工会法律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帮助业务部门正常开展业务,并为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等。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要敢于坚持原则,把问题解决在最初,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同时,对那些基层不能或很难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尤其是突发性事件、集体争议事件等,基层工会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行,以得到帮助解决。各级工会领导也要亲自去抓,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切实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同时加强说服教育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职正群众。对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使工会活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4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问题,即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能否及时、正确地处理,将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处理好劳动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也向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劳动争议也复杂化。完全沿用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或经济方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把解决劳动争议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直至代理职工参与诉讼活动。新《工会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等。因此,工会法律部门应当主动参与解决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案件。
5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司法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遵纪守法、做“四有职工”的重要方面。
要做好这项工作,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协同司法宣传部门,参与制订并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宣传规划,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地方工会的部署,结合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有目的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长期一贯、深入有效地开展起来,使亿万职工的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