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Ⅰ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在人民授权的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认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不准确的。 |
Ⅱ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具体表现在:
1、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2、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3、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
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2)依法治国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扩展阅读: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改善:
1、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
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2、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
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Ⅲ 从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各方面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健全完善立法
(一)坚持科学立法
(二)坚持民主立法
(三)坚持法制统一回
(四)坚持体系完备
二、坚持依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二)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三)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四)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五)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严格公正司法
(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三)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四)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答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
四、其他基本要求
(一)加强制约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自觉诚信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三)繁荣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坚持依法执政
Ⅳ 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政法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本文从维护稳定、社会管理、打击保护、公正执法等方面的职责职能角度出发,提出政法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积极履职尽责,严格公正执法,有效发挥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并详细阐述了其肩负的重点工作任务,以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检察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环节。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的侦查权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执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使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恰恰是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执法机关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
三、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全面履行职能
必须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当前,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执行得还不够规范,导致对诉讼活动中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必须积极发挥职能,创造一流业绩,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一是充分发挥“打击”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特色预防活动。
Ⅳ 法的社会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检察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环节。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的侦查权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执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使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恰恰是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执法机关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
三、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全面履行职能
必须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当前,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执行得还不够规范,导致对诉讼活动中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必须积极发挥职能,创造一流业绩,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一是充分发挥“打击”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特色预防活动。
Ⅵ 辨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在人民授权的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认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不准确的。 Ⅶ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论文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热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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