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当依法
❶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局面通知金融。金融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❷ 如果我们是一家金融机构,如何一家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应当从哪些地方入手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新三板公司挂牌,需要两个会计年度,那么这两个会计年度如何计算,有哪些错误认识和理解呢?
1、误读:新三板挂牌条件中明确要求拟挂牌企业存续时间应当满2年。对此,有人理解为满24个月即可,如2012年9月1日成立的企业,2014年9月1日就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也有人理解为必须要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加1期的经营记录方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2、解析: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
注意事项: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是6个月,股转系统要求申报企业至少给其留出2个月审核时间,因此企业申报时距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于2个月,否则股转系统会直接要求企业加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
❸ 骗保险如何定罪
骗保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涉及到犯罪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根据《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❹ 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应纳税额: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计算。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
②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
③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②减税或者免税收益;
③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的亏损额。
❺ 哪些账户法院不能冻结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1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已经明确资金特定用途的,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
1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
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本身性质为欠款或者透支账户,因此相关规定明确不宜冻结扣划。
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
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❻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在冻结时通知当事人吗
应当是要求冻结的行政机关通知。因为他们是履行法定职责。
❼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高新技术产业是近年来各国增长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其贸易竞争力受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国内经济的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对中国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的整体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研究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知识积累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随着中国其他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中国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积累和人力资本的投入, 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比较优势 研究和开发 (R &D ) 外商直接投资 (FD I)
一. 技术产业贸易及提高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理论框架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问题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背景古典国际贸易理论认为, 各国使用的技术 (生产函数) 不同或者生产要素使用比例的差异而导致的生产成本不同决定了国际间生产和贸易的分工, 发展中国家有劳动力和资源的比较优势, 发达国家有资本和技术丰富的比较优势, 因此典型的国际分工模式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 而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自由贸易会使贸易的双方福利都增加。然而古典贸易理论只是两种产品两种要素的简单模型, 没有考虑知识、人力资本以及科技创新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而信息经济时代决定各国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已经转移到知识、人力资本等科技创新要素上, 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遇到了科技创新等因素越来越多的挑战: (1) 传统要素已细化为有形资本、一般劳动力、人力资本 (可细分为技能型人力资本和高素质人力资本) 等种类, 而智力要素成为决定当前各国比较优势的最关键因素, 智力或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外部经济的特征, 这是以假定规模报酬不变为前提的新古典经济学所没有考虑到的; (2) 高技术产业贸易更多的表现为使用相同生产要素的水平型或产业内国际分工, 使用相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国家间发生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规模占全球高技术产业贸易的主体; (3) 跨国公司推动的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极大的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的发展; (4) 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战略要求发展关键产业, 特别是在通讯信息、生物技术、计算机等高技术产业中占有竞争优势, 但新古典贸易理论不支持发展中国家从事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 因此发展中国家陷于两难选择, 要么以牺牲静态贸易利益为代价换取长期的动态比较优势, 要么放弃长期工业化努力。
动态贸易理论考虑到了科技等要素对比较优势的影响, 并将落后国家的工业化战略与国际贸易理论协调起来。同时新增长理论对动态贸易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超越索洛模型中已经系统的研究了研究和开发 (R &D ) 以及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的作用, 决定经济长期增长的因素是知识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观点更符合目前国际贸易结构中高技术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事实 (罗默, 1999)。动态贸易理论认为比较优势的变化关键在于要素的不平衡增长, 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只要保证经济的快速增长就可以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同时实现工业化利益和贸易利益, 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在不损失贸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 逐步改变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李荣林, 2000)。近年来战略贸易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关键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也提供了理论支持, 通过技术引进、高科技投入以及贸易保护政策扶植本国战略产业,能较快的提高产业的竞争力。
(二) 高新技术产业国际贸易的地位和影响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的因素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产业贸易反映了动态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 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的贸易结构。动态贸易理论已成为近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 比较优势不再囿于一个国家的禀赋的绝对拥有量和相对拥有量, 加大知识技术及人力资本等要素的投入, 使其增长速度快于实物资本及劳动力普通要素, 就会将该国的比较劣势部门产业变成比较优势产业, 进而提升其贸易结构。
2. 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升级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形式。高技术产业成为中国推行工业化战略中优先考虑发展的产业之一,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贸易优势转向高技术产业后, 国内围绕该产业的相关行业的成长发展和市场的扩大, 加之要素积累都会更有利于其发展, 从而带来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高技术产业贸易是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的主要形式, 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利润最大, 将处于不同国家的各个子公司的生产、销售连为一体, 特别是通过加工贸易的国际分工形式, 将各个东道国参与到了跨国公司构造的国际分工体系中, 享受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4. 高技术产业贸易有技术外溢的作用, 有利于推动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的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国发展最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产业, 其贸易竞争力受各国贸易发展战略、外资规模和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和知识积累及研发投入 (R &D )、国内工业增长速度和相关产业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准备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体高技术产业贸易的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在当前科技创新和新技术革命条件下, 随着发展中国家内部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急剧增加, 发展中国家贸易竞争力在高技术领域是否有所改善, 随着知识要素的投入和人力资本的积累其比较优势是否已经提高, 通过对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一) (一) 以RCA指标衡量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
通常以进口数据为基础的竞争力指标包括国际市场占有率。净出口。贸易分工指数和RCA指数等。由于RCA指标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能较好的反映该产品的相对优势,因此,本文采用RCA指标来衡量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处于竞争优势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和服装鞋帽等商品很由外资占很大比重的办公室及信息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这充分表明了现阶段我国主要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的实现。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产品和专用机械产品以及高端电子产品上,则处于全面的劣势。外资企业不仅在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占有较高份额, 而且生产技术水平和出口商品档次较高。根据一项对外资在中国投资的研究表明, 33 家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中, 有 17家企业填补了中国空白的技术。另有一项日本在中国 40 家企业的调研表明, 新技术、填补空白技术和先进技术三种类型企业有 39 家, 占全部调查企业的 95% 以上 (江小涓, 1999)。 外商投资高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是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和研发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中国具有很强的技术溢出效应。创新型研究的技术领先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较好, 与跨国公司研发体系的联系密切, 但在使用东道国人才和产生技术溢出效应方面的作用相对较弱。适应型研发和专用技术型研发活动, 虽然技术先进性、技术全面性和技术共用性方面相对较差 , 但能够更多地使用东道国当地人才, 产生较多的技术溢出效应(江小涓, 2000)。发展中国家高技术产业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高新技术产业关联度高,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远远强于一般制成品贸易, 根据清华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 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度为 4. 76, 成套设备的带动度为 3. 89, 轻纺产品为 2. 4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贸易会带动很多产业的调整, 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强有力的工具。1980 年代末 1990 年代初以来, 亚洲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经济中第三产业已占据主导地位, 因其保持核心产业技术和占据高新技术产业关键生产环节而将附加值低劳动力成本高的环节转移到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 其国内已经出现了从制造业撤出的迹象 (吴建伟, 1999)。
(二)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因素的经验与实证
1 外商直接投资仍是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改善的重要原因。1990 年代以后,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规模剧增,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 1980年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FD I) 净流入额为 44亿美元, 到 1990 年增加到 243 亿美元, 10 年增长了 4倍, 1999 年又激增到 1854 亿美元, 比 1990 年增长了近 7 倍, 2000 年 FD I 虽有所下降, 但净流入仍高达 1780 亿美元。外资在中国的产业分布大多集中在其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纺织、食品、机械、原材料加工业以及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的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智力型投入要素、贸易发展战略、经济增长等因素与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关系: 一项计量检验。正如前文所论述,中国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的份额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表明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决定中国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除了跨国投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将中国纳入到世界高技术产业国际分工体系中外, 投入要素的积累、国内经济增长以及是否外向型的贸易战略都会直接影响到高技术产业的贸易竞争力, 它是内外各种因素聚合和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新古典贸易理论一般认为, 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提高是国内生产要素积累状况使要素价格变动导致各国产业劣势的转换和产业的升级, 按此推论, 近年来中国日益提高的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应该与其正在或已经积累起来的高技术产业最重要的投入要素——知识积累以及人力资本要素有很强的相关性。国内经济增长代表了供给方面的因素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 同时也是传统资本要素积累的数量的反映, 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一定相关性, 外向型贸易战略直接推动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也应该与高技术贸易竞争力有很强相关性。中国家在知识积累等高技术要素方面仍处于劣势, 高技术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主要靠其他因素如外贸、国内工业的快速增长以及外资来推动,比较优势仍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及部分资本密集型产品, 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高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的改善主要靠政府的推动而非知识等智力型要素生产率大幅提高之带动, 其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仍不能同发达国家抗衡。另外吴建伟 (1999) 对影响中国出口贸易因素作过计量模型分析, 他把劳动力分为普通劳动力、技能型劳动力和人力资本, 用受高等教育人数占同龄人比重代表各国人力资本储备虽然不尽完美, 但回归结果得出人力资本要素对出口的回归系数为负数, 表明中国人力资本仍很匮乏, 对出口的正面影响较小, 这也符合要素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理论。三、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贸易竞争力状况及政策主张1980 年代以来,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高技术产品出口也迅猛增长, 从而使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国外相比, 中国高技术产业及高技术产品贸易仍存在很大差距, 中国不但与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差距大, 而且也落后于有的发展中国家。与国外比较, 中国及主要的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重点城市近年来在高技术贸易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是: (1) 高技术产品竞争力依然很弱。 (2) 完善的国家创新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对推动高技术贸易的持续发展作用有限。(3) 外商直接投资大规模流入与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比重提高幅度缓慢形成了反差。(4) 近年来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有所扩大。高技术产业具有不完全竞争、战略选择的相互依存、动态的规模经济和技术的外在性等特征, 这为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干预提供了沃土 (罗拉, 1996) , 欧盟、日本、巴西以及亚洲“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对本国高技术产业的大力扶植就是一例, 即发达国家对高技术工业也有贸易壁垒和国内贸易补偿等手段。虽然自由贸易仍是当今国际贸易的主流, 对高技术贸易的保护主义仍存有不同意见,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放任自流的高技术产业会使本国贸易条件损失、损害国家安全、放弃带动经济良性增长的贡献, 因此无一例外的是各个国家都对发展高技术产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追赶发达国家及在关键产业中提高竞争力的任务, 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是发展中国家首选战略之一。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存在着知识等智力要素投入和积累不足、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靠跨国公司、外向型贸易战略等外部因素推动的共同问题。为了缩短在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方面的差距, 中国应该在政策扶植、提高国内配套率和出口产品附加值、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海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做好工作, 迎头赶上。
参考文献:
[1] 戴维·罗默《高级宏观经济学》(中译本) , 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
[2] 罗拉·D 安生·迪森:《鹿死谁手? —高技术产业中的贸易冲突》,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3] 江小涓:“利用外资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管理世界》2003 年第 2 期。
[4] 江小涓:“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研发行为”,《科技导报》2003年第 9 期。
[5] 吴建伟:《国际间产业竞争与市场容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李荣林:《动态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年版。
❽ 残疾人无息贷款需要怎样的条件
其基本条件为:
1、查询当地是否有扶持残疾人贷款创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有的话内可以到当地的残容联咨询办理相关的手续。
2、要具有残疾人证,同时将自己的创业计划通过了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3、确保自己有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由资本金,如若是合伙经营,要具备合伙协议和有效的证件。最后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期待。
4、残疾人贷款优惠政策就是在残疾人贷款时候,国家给予的优惠,包括减息、免息等等。这是对残疾人关心和重视的体现。目前,各地均出台相关政策,而且有所不同。
(8)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扩展阅读:
无息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中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
小额担保贷款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申请由劳动部门受理,然后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确认,最后到银行申请贷款。“创业者如果想申请,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目前,是由个人先付利息,然后财政补贴,还是财政预付利息,相关方案还没有确定,不过财政贴息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