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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应急台

发布时间: 2021-01-04 00:04:15

1. 公共机房应急预案

灭火的:

实验中心机房是我校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重要仪器、设备、人员相对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后果 。特制定火警应急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保卫处值班人员,校卫队保安人员,机房值班人员及消防安全员。

2.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即刻通知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根据火情大小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九江学院×××机房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在向校区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各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校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大楼内的师生听到报警后,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从大楼的消防通道内快速脱离火场,不得恋物。

(3)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展开自救,把人员和重要设备疏散到安全地带,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

(4)消防车到来之后,一切听从消防指挥人员的指挥,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5)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6)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一发生,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方法(略)。

(5)一般不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地震的: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的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学院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2,工作机构
安全保卫组组长:袁党明 负责地震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秩序.
宣传报道组组长:陈小平 负责组织开展救灾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统计受灾情况,公布灾情.
救灾抢修组组长:张继远 负责地震时的水,电供应.
救灾抢险组组长:王林根 负责地震时的抢险救人,协助维持秩序.
疏散要求
1,通常情况
为了能做到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有序地疏散,要求各班撤出路线:靠前门的四横排学生从前门撤出,其他学生从后门撤出.学生撤出时不要拥挤,要按顺序小跑撤出.
2,发生紧急情况
(1)上课时间
早晚自习和白天上课期间,如发生地震,上课教师应立即停止讲课,告诫学生不要慌乱.前后门附近的学生可以跑到门外,中间的学生可迅速躲到课桌下并用东西护住头部,靠墙的学生蹲下并护住头部.等到地震间隙,由老师统一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快速有序四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转移时不要乱跑,任课老师要组织好本班学生转移.
(2)其他时间(休息时间,自由时间)
如遇地震,应立即向面积较小的房间或床下等地方躲藏,伺机迅速撤离.值班人员应迅速组织学生转移,各系科主任要做好学生转移及稳定工作.
应急行动
1,领导小组依法发布有关信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救护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的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2. 应急调度平台的公共会议室在哪些情况下使用,操作是否简单

对于政府应急部门而言会定期召开内部会议,就需要用到应急调度平台的公共会议回室。在政府应急系统的选择上,答捷思锐的MDS多媒体调度系统通过给调度平台分配一个或多个公共会议室,在召开会议前,把会议室号码和密码、召开会议时间、主题通知给各部门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时,各部门参会人员主动拨打会议室号码,输入密码即可加入到会议中来,会议主持人可在会议召开的过程中对会议进行控制,如进行邀请、踢出、禁言、结束会议等操作。

3. 应急照明和公共照明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1、概念不同

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公共照明是公共建筑照明主要指学校、展览馆、商店、医院、旅馆、饭店和体育馆等建筑的照明。

2、作用不同

应急照明: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难,电源中断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

公共照明重视室内活动安全,重视空间的清晰度。

公共照明

(3)公共应急台扩展阅读:

公共建筑照明的原则

①有利于室内活动安全,消除不利的阴影;

②重视空间的清晰度,注意视觉的明、暗适应(见光的视觉性质);

③采用高显色性光源(见照明质量),使室内物体获得满意的显色;

④选择合理的亮度分布和颜色变化,以限制眩光,减少压抑感;

4. 国家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IP协同应急调度指挥系统当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新宠

目前市场上具备综合技术实力和提供城市应急通信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厂商尚且不多,比较知名的比如捷思锐科技的“基于宽带的多媒体应急通信系统”。
捷思锐科技所推出的城市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是以语音调度为主,可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警区以及不同警种之间的统一指挥协调,快速反应、统一应急、联合行动,真正实现社会服务的联动,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该系统可以帮助市各级政府对突发公共紧急事件(如流行病、恶性案件、灾害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进行完善,为城市构建一张全面的应急预警和处理“安全网”。
“基于宽带的多媒体应急通信系统”在无线通信、视频传输、话音通信等方面都采用了当今国际领先的技术。系统可实现如下功能:
1、 分布式调度:地面指挥中心和应急车分别配备独立的调度系统,调度机和视频服务器可作为主从关系存在。现场应急车中的设备可以实时将现场数据上传至指挥中心总服务器,在卫星链路有压力或失效的情况下,现场应急车调度系统自成体系,完全可以独立对现场进行指挥调度。这种二级分布式的调度结构,就解决了多个公共事业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协同工作,可互为备份,可分担压力,这是整套系统的优势所在。
2、 视频回传:通过单兵终端视频设备和车载视频终端,将现场图像实时上传至应急车或指挥中心,指挥中心领导依据现场图像做出各种实时决策。
3、 视频监控:通过应急车上的车载视频采集终端监控现场情况,并可以远程控制视频终端的监控方向和角度。
4、 指挥中心与现场语音调度通信:指挥中心通信设备通过卫星链路可以和现场通信设备建立双向语音通话;通过网关设备,可以将GSM和传统公网电话系统接入调度网络;指挥中心调度台可对所有终端灵活分组,随时可发起单呼、组呼、会议和广播等语音调度指令。
5、 现场通信系统:现场工作人员可以配备手台或者单兵调度终端,应急车上可配备车载调度终端和车载视频设备,这些现场终端之间通过无线链路实现语音、视频互通,现场终端还可以通过McWiLL基站设备实现与指挥中心通信设备的语音、视频通信,实现调度任务的上传和下达。
6、 应急多媒体会议功能:指挥中心、救援现场以及其他任何装备多媒体交互终端的地方可进行集视频、语音、数据为一体的多媒体交互会议。
7、 远程数据通信功能:现场用户可通过车载台连接电脑终端远程查询指挥中心各类数据库服务器和其他各业务服务器,以获取更多的有效信息用于现场的救援工作。
8、 集群对讲:现场McWiLL手台、车载调度终端和单兵设备之间可以发起集群对讲,一键即可呼通组内所有终端。
9、 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调度台主动呼叫现场单兵终端或应急车载调度终端的号码,建立通话后,单兵终端或应急车视频终端将现场图像传回指挥中心,并通过视频服务器分屏显示在监控台上。
10、 录音功能:实时录音系统记录整个应急作业过程中的任务下达、信息收集,以及处理过程中的一言一行,既是宝贵的经验资料又为日后的排查提供证据。可对单呼、会议、广播、对讲等业务进行录音操作。
11、 联动与对接:城市应急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联动,包括各种通信网络联动,各种语音、视频设备联动、各种广播系统联动。城市应急必须要做到多网融合,破除通信孤岛,达到无所不在,无所不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的实效性。

6. 应急值守是否属于行政职能或公共管理职能

属于,因为一般政府部门都会配备应急值守的机构,比如沈阳市为例:
加强应急值回守各项工作,是确保答政令畅通、信息即时传送、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是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沈阳市政府以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为龙头,全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值守应急工作格局。
一是实行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时期城市安全运行报告制度
二是实行值守应急督查制度.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制度落实
三是实行应急处置日调度制度
四是实行值守应急工作安排报告制度
五是实行预警信息短信发布制度

7. 公共应急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应急预案从功能与目标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和单项应急救援方案。一般来说,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以场外指挥与集中指挥为主,侧重在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一般大型企业或行业集团,下属很多分公司,比较适于编制这类预案,可以做到统一指挥和资源的最大利用。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和具体的事故灾难风险(灾害种类),如地震、重大工业事故等,采取综合性与专业性的减灾、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行动。
现场预案则是以现场设施或活动为具体目标所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如针对某一重大工业危险源,特大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或拟组织的一项大规模公众集聚活动。预案编制要有针对性,内容具体、细致、严密。
单项应急救援方案,主要针对一些单项、突发的紧急情况所设计的具体行动计划。一般是针对有些临时性的工程或活动,如大坝合龙、大型设备试车等,这些活动不是日常生产过程中的活动,也不是规律性的活动,但这类作业活动由于其临时性或发生的机率很少,对于可能潜在的危机常常被忽视。如上海沪东造船厂龙门吊最后组装,由于没有充分地考虑到风险,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章操作,最后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另外,像类似2004年北京密云的灯会,还有有些城市举行的大型展销会、大型人才招聘会等适合做单项应急救援方案。对于这些低概率风险,由于引起事故发生的几率极小,常常不被人们重视。

8. 中国的灾难应急无线电频道是多少

全国遇险紧急无线电呼救救援通用频率:

CRSA (China)

7,030 +/- 5 kHz

14,100 +/- 10 kHz

21,200 +/- 10 kHz

28.20 MHz +/- 10 kHz

50.100 MHz +/- 10 kHz

144.100 MHz +/- 10 kHz

145.000 MHz +/- 10 kHz

433.000 MHz +/- 10 kHz

在灾难应急通信时将会统一使用这个频率。如果版条件允许的话 最好是申请一权个呼号 因为在频率和功率上没呼号会有很大的限制,如果没呼号使用以上救援频率就已经是违法了。

(8)公共应急台扩展阅读

由国际无线电联盟(ITU)分配给我国的应急通信直频频率:

CRSA(China)

V段:

144.100MHz +/-10KHz

145.000?MHz +/-10KHz

U段:

433.000?MHz +/-10KHz

433.500?MHz +/-10KHz

在突发重大灾难应急救援时统一使用上述频率HAM可以期守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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