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21:25:02
⑴ 民间借贷判刑案例
原告:XXX,1961年4月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XXX市XXX路X号XX家苑X。
被告:XXX,女,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XXX市XX西路X号X家苑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长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份,XXX以需要资金去南方批发水果为由向我借款8万,当时XXX没带银行卡,也不记得银行卡号,要求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支付给李伟平,李伟平再把钱转给XXX。借款支付完毕后,XXX拿了结婚证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了借条并按了手印。之后我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所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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