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环境保护
㈠ 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依法治国的新16字方针的重要意义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建设法治中国制定了路线图,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版了工作部署,形成了我权国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与34年前,即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回应、比照。两者有着衔接的关系,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的发展,丰富了后者的内涵,扩大了后者的外延,更为科学地彰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建构。
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哪一新方针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这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要求中的有法可依。
㈢ 2014年10月什么从依法治国角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如何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简单地说,有四点应落实。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2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3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4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如何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面对复杂多样的纷争,面对各种力量的冲撞,需要标准与权威的出现。法律作为一种共同标准与理性权威,应该深植于社会各界内心,成为各方相互博弈的边界,成为社会达成妥协的保障。其次,法治能够保障改革的成果。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法治可以引领改革,法治的程序可以避免“实践先行、立法附随”的改革模式产生的弊端,法治的权威可以将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巩固改革的成果。第三,法治能够纠偏改革的失误。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治具有的正义、平等、公开、秩序等精神价值,具有社会调整的功能,能够检验改革的成效,能够纠正改革的失误。
㈣ 经济建设,环境保护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环境问题,其本质专就是一个如属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与自然从远古天然和谐,到近代工业革命时期的征服与对抗,到当代的自觉调整,努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运动和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反映。有些同志认为环保与经济发展是对立的,认为要保护环境必然要牺牲经济的发展。这些年的实践证明,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可以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美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状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可资借鉴的范例。
当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新世纪的标志。用环保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如何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坚持实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关键。
㈤ 请从法治角度,简要说说最严环保法出台的必要性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最严环保法出台的必要性:
(1)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工作执法力度,深入开展节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严惩浪费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行为。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和环保意识,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提高人民的环保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同浪费资源和破环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健全环保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明确各自职责;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监督权,积极揭发检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4)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加大对科研资金投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更新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开发可再生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1.从国家的角度: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⑵坚持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⑶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⑷加大环保科技攻关力度,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发展循环经济,研发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最终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⑸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逐步完善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加快实施有利于节约减排的政策性措施。
2.从青少年的角度(或青少年怎样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践行者?)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积极向公众宣传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培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好习惯;积极学习和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律己,同时要敢于并善于依法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具体说来:⑴节约资源方面:随手关灯;随手关闭水龙头;节约使用纸张;节约每一粒粮食等。⑵保护环境方面:少吃或不吃口香糖;不乱扔垃圾;自备购物袋、尽量不使用塑料袋;不乱扔废旧电池等。
㈥ 关于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 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调查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回都有选举权和答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法定机关批准和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权、控告权及其检举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权利,年老时有获得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的权利。
(11)国家保护妇女、家庭、婚姻、儿童、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㈦ 运用依法治国的相关知识回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科学立法可以提高执行度,严格执法可以保确保执行度,公正司法可以确保法律尊严,全民守法需要法律的约束,没有严格的执法体系是无法达到的。
㈧ 如何体现我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坚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
可以从下面几个体现!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完善环境法规体系,确保内环境保容护有法可依。
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环境监管,严格依法行政。
③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环境权益。
④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公民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形式充分发挥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我国在环境保护和坚持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已经很明确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㈨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补哪些"缺
中国环境报记者童克难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结合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与发展的法制化进程正在迎来重要的窗口期和机遇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特设立“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课题组,从2015年~2016年开始研究,充分考量环保新常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2015年~2020年的窗口期和机遇期提出符合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要求、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法律保障。
完善法律制度设计,填补环境立法“空白”
“与实践的需要相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还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课题组中方组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
目前,土壤污染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问题已逐步暴露出来。但是,土壤污染和危险化学品相关领域的基本情况却还不清楚,而部门之间职责的交叉重叠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和严密的风险防控手段,加之缺乏独立的监管机制,使得环境和社会风险已不容忽视。
孙佑海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改革危险化学品多部门的分管体制,建立统一、独立、高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相应制定适用全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境风险应对法》。
课题组建议,要改变目前多个部门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的行政监管职能,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的统一监管体制,并参照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统一的化学物质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制度、完整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和化学品
“市场准入”制度。
同时,要明确规定高风险化学品的限制、淘汰以及含量限制等要求,并制定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风险管控。为防止和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要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和环境污染处置的管理制度体系,并明确生产者、使用者和监管者各自的法律责任。
此外,课题组还建议修改完善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对各级政府政策、规划制定的约束力以及对产业机构、产业布局的约束力,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扩大适用范围,完善内容和程序,并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综合性评价制度。在完善环评专业技术审查的同时,强化环评制度在协调社会各方利益诉求中的平衡功能,并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环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课题组建议尽快出台全面、综合性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制定污染场地管理的配套法律法规等,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土壤污染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土壤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环境标准的法律效益,整合环境管理资源
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内耗”,是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是具备生态环境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制度被不同管理部门人为切割。
以水环境保护为例,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体纳污能力指标、水环境容量和总量指标等相同或相近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和水污染防治制度,被当前的法律制度人为分开。
“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物种保护和栖息地保护分离,动物和植物分离,陆生和水生分割,都使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管理被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不同的法律法规切割。”孙佑海说。
其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人为分割和碎片化现象以及《环境保护法》中主要法律制度重复规定问题也比较严重。
因此,课题组建议,根据环境保护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要求,完善环境标准制定程序,强化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将一些重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指标直接纳入环境保护法律或者法规中;改革环境保护部门的内部管理体制,整合排污许可以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总量控制、环保设施监管、排污口设置管理等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减少环境管理的重复交叉和内耗,有效发挥排污许可在环境标准实施和环境综合管理中的统领作用,并分别研究制定《排污许可法》和《环境标准法》。
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课题组建议研究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和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法律。整合自然保护区域方面的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域法》。
“应在优先保护、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改革现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区体系混杂、社会功能定位不清、管理机构交叉重叠的体制。”孙佑海表示,要按照保护的类别、严格程度和可持续性,研究建立统一的分类体系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合理整合我国各种保护区,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
明确环境资源公共属性,防止环保法律效力“严重减损”
课题组认为,在我国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中,总体上尚未建立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原则与机制,尚未建立形成完整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和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生态文明的有关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受其他领域立法的冲击,实际法律效力“严重减损”。
孙佑海介绍,这种“严重减损”在民事立法中,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缺失、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缺失和环境权(包括人身权和物权领域)方面的规定缺失等方面。
而法律中没有明确有关物权的权利人在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时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义务,并且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忽视了公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等方面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要求,对相关的环境权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也是导致“减损”发生的一个原因。
“为解决其他经济和资源领域立法的冲击使得环境法律作用‘严重减损’的问题,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保护环境的内容十分必要。因此,应当积极研究探索我国整体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和绿色化,使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各个领域都能持续不断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孙佑海强调,民法典编纂已经列入新修改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把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理念、原则和重要规范纳入其中。
课题组建议,首先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的法律内涵和外延,明确规定其公共资源或者公共共用物属性;二是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保护环境的原则纳入民法典编纂;三是将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人身权制度的“绿化”做认真研究,把环境权纳入人身权的有关规定中。而把环境物权纳入物权规范,进一步明确物权使用不应损害公共和私人环境权益以及完善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等内容,也是解决环境法律作用“减损”的具体措施。
此外,课题组还建议在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和整合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项污染防治法为基础,深入开展环境法典的理论研究和体系结构的设计论证,动员各界力量广泛参与,为全面开展环境法典的编纂奠定深厚的理论和社会基础。
开启立法新模式,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效、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解决环境立法问题,有必要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体制。这一建议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环境管理的实际困难,即党政不同责问题,更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孙佑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