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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位定义

发布时间: 2021-01-03 01:59:34

A. 公共用地的定义

你好 这属于公共用地,不在宅基的使用范围之内,正如您所说,宅基上没有注明有胡内同部分,也不可能有。 这种行为容是违法的,属于乱搭乱建,到当地的居委会反映此情况,并要求、借助居委会向城建局来拆除次违法违章设施设备 如您满意。请采纳

B. 公共建筑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内如商场、金容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

拓展资料

各种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类型尽管不同,都可以分成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或称辅助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三大部分。

设计中应首先抓住这三大部分的关系进行排列和组合,逐一解决各种矛盾问题以求得功能关系的合理与完善。在这三部分的构成关系中,交通联系空间的配置往往起关键作用。

C. 公共问题的具体定义

公共问题是指那些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共同受其广泛影响,具有不可分性的公共社会问题。
公共问题一般超越了个人特定的环境和范畴,它与人类整个的社会生活、制度或全部历史有关,因此,公共问题是大众的问题,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利益或生存条件受到了威胁而出现的问题。有时它也泛指那些人类社会存在的某种危机的困境。另外,实际存在的公共问题往往牵涉到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甚至影响到为数众多的民众。(注: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成人教育自编教材,44.)这种表述隐含着公共问题的某些基本特征:
第一,公共问题具有影响的广泛性。这集中地表现在:它超越了“私域”的范畴,并不仅仅影响单个的个人或团体,而将对多数或绝大多数人或团体产生普遍的影响。比如,污染控制、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平等机会、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等之所以被称为公共问题,乃是因为它们影响了许多个体和团体的生活,并通常促使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注:Rogene A.Buchholz,William D.Evans,Robert A.Wagley.Management Response to Pubic Issues:Concepts and Cases in Strategy Formulation [M].Printice-Hall,1985,1、8、6、7.)。同时,公共问题可能超越地域的限制,而对一国内部的公共生活产生相似的影响;它也可能超越国界的限制,而对人类的共同生活造成潜在或现实的影响。
第二,公共问题具有影响的不可分性(indivisible)和“社会共享性”(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J],中国行政管理,2000,8,31、32。)。这可以理解为:公共问题对所有个体或团体产生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没有一个个体或团体可以置身于这些问题之外,它超越了人为的地理界限。比如,“大楼的景观,无论被看作是‘有益之物’或者是‘有害之物’,也为其他人所提供,在通常情况下也无法实现排他。空气、噪声和水污染是‘有害之物’,除非付出一定的代价,任何人都不能排除或者避免;反之,当污染水平降低时,也不可能排除某个人,不让其享受这一好处。”(注: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毛寿龙、李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99-100.)换言之,公共问题既包括公益问题,也包含公害问题;它们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潜在地共同受益或潜在地共同受其威胁。这样,公共问题的存在就不仅仅是公众主观预期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差距问题了,而是公众在客观上潜在地、共同地受其影响;公共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为了满足公众个人的利益需求,而是为了实现同样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注: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4.)。

基于这些属性,我们可以认为:公共问题是指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共同受其广泛影响,具有不可分性、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那些公共性社会问题。而公共性则是公共问题与社会问题相区别的最本质、最为内在的特性。

D. 公共性事件的定义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E. 公共场所定义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回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答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功能的不同,公共场所一般分为宾馆旅店类、公共浴池及理发店类、影剧院舞厅类、体育场馆公园类'、展览馆及图书馆类、商场、侯诊(车、机)室类、儿童活动中心等几大类。它们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区不同阶层人群的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种公共场所的档次也很悬殊,即有车马小店,也有星级宾馆;即有单纯的理发小店,也有高档的美容美发厅等。这也给公共场所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以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F. 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都是从法学理论上界定的。
你被指侮辱城管,不是因为你家店铺是不是公共场所的问题,而是因为这个具有侮辱意义的东西你贴到了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即使,你在你家门口贴这样的字条也是一样会被认为是侮辱城管的。但你在门内贴就不一样了,因为没有人能够看到,或者说很少的人能看到。
侮辱,主要是看你没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影响。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你有没有权利选择顾客。这个问题现在讨论的非常激烈。我倾向于店家是没有权利选择顾客的,但也有学者支持你的观点,认为,既然顾客可以选择店家,双向选择,店家也可以选择顾客。没有定论。但有一定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城管是执法,你是没有权利拒绝他进入你的店铺的。

G. 什么是公共问题的定义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定义,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所以,确定是否是公共物品,关键就是看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分类有几种:
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此外,公共物品也可以这样分类:
(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
a.公益物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
b 公共事业物品,也称自然垄断产品。如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

另外也可以探讨一下,一般课本上讲,公共物品只有政府才能够提供,私人不提供。但根据平时的教学发现,私人也能提供公共物品的。关于这点我本人也很疑惑,也希望其他网友给予补充和探讨。
如果还没解决你的问题,可以加我网络HI账号。

H. 刑法中公共场所定义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公共场所的定义
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人、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场所停留而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区不同阶层人群的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种公共场所的档次也很悬殊,即有车马小店,也有星级宾馆;即有单纯的理发小店,也有高档的美容美发厅等。这也给公共场所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以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I. 楼房中的共用设施,公共部分如何定义

物权法中的规定。 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事实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于此类公用配套设施,无论购房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二)小区的停车场、会所、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重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设施,该类公用配套设施还不足以重大到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小区业主也不至于无从使用自己的房屋。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并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当中。因此,对于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业主共同使用
无论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某些公共设施在权属上属开发商,但作为所有权人的开发商不得自由处分这类公用配套设施,而应当将公用配套设施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开发商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的行使受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服从于小区业主使用公用配套设施的需要。因为能够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是每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的合理期待,这一点无论在购房合同中是否作了约定,都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开发商负担有担保购房业主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的义务。
因此,即使某些公用配套设施约定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开发商也不得擅自改变该类公用配套设施用途或不将该类公用配套设施不开放给业主使用。擅自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用途即构成侵权,侵犯了业主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共同使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恢复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原状的法律责任。
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须征得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批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两个方面条件:(1)取得小区全部业主(至少是大多数)的书面签名同意;(2)征得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实践中,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被改变的情形往往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改变为商业用途用于出租谋利。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对小区业主的侵权,属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又违反了相关规划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害,业主可主张损害赔偿;因违法行为获得的租金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损害赔偿与没收非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的数额绝非等同于非法的租金所得。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业主应当举证证明,但是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租金收益或以租金收益直接冲抵损害赔偿。否则将非法的租金所得转移给全体业主享有,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基于违法行为获得利益的这一法律原则。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J. 法律是怎样定义公共场所的

公共场所,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共场所是一个非常宽泛内的概念,不同的部门法和条例调容整的事项范围不一,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了以下公共场所: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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