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执业
Ⅰ 护士如何依法执业
把每个病人当做自己亲人一样对待
Ⅱ 如何加强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工作汇报
对上隐满,对下打压,左手贪污受贿,右手抓权枉法,嘴中念道,权大于法,工作汇报画泡泡
Ⅲ 不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如何成为一名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Ⅳ 如何成立律师事务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适合律师执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四)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书面合伙(合作)协议;
(五)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Ⅳ 律师如何在竞争中保持职业操守
刘爱法曹宁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操守,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品德。它以善恶、正义非正义、诚信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依靠一定的规则来约束。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指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的道德情操。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既要求竞争、效率和效益,又要求做到合理、合法和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执业中的竞争不可避免,如何使律师行业的竞争成为有续的竞争,使自己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认可并接受的法律执业人,就要求律师在执业中,忠于法律,尊重事实,坚守诚信,恪尽职守,无论在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关以及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同行关系中都需要遵守的行规和纪律,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法的精神来陶冶自己,坚守自己的道德情操。 一、依据事实,尊重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活动,对客观事实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隐瞒和歪曲,去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不能主观臆断去代替客观事实。它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等业务活动中,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去收集、掌握证据,潜心研究证据,去伪存真,正确地认识事实,同时也要求律师不能屈从于外部压力,而违背事实的真相,更不能因经济利益驱动或为个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的真相。 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秉持法律精神,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处理相关事务的基本依据。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虽有自主性,但并不是自由人,因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事业的信念,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忠于法律,就是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坚持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的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无论在何时,也无论办理何种类型的案件,均应该坚持事实求是地根据自己掌握的案情及法律知识向委托人分析案情事实,如实告之所委托的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不能被权势及金钱所迷惑,即不以金钱为目标,不以挣钱为目的,不受权势的驱使,不任意曲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业务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种类也必将日趋繁多,作为律师要想准确地掌握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服务,就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造就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法律要求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其执业活动具有合法性,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律师工作的误解,加之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同时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不充分、部分行政领导及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妨碍律师正常执业,因而律师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险和坎坷,执业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律师的维权之路十分漫长,维权任务任重而道远,因此,维护正义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做到有理有节地抵制和排除外在的非法干扰,冲破一切阻力,舍身护法,坚持真理,为民请命,维护主义,力争做中国法制建设的主力军。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操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律师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诚信问题关系到我们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声誉,也关系到我们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首先,诚信是做人的准则。要做律师首先要做学会做人,就是做一个普通的人也要讲诚信,更不要说律师了。诚就是外不欺人,内不欺己。信者,对己有信念,对人有信用。其次,诚信是立业的根基。任何人都要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立业最大的本钱就是对自己事业的忠诚、敬业和对执业伦理的信守不渝。何况律师所有业务都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和托付。第三诚信是一种社会评价尺度。从长远看,一个律师的社会地位威望、案源和创收,最终取决于社会和当事人对他的判断。对律师评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诚信是主要的尺度。这种社会评价的力度不可低估,第四,诚信是专业的信誉和品牌,要真正树立这个品牌,必须要从点滴做起。我们守护一方净土,我们撑起一片蓝天,这是一个真正律师应有的气概和胸怀,是我们的执业品味和情操。 勤勉尽责,要求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而认真地完成所接受委托的法律事务,以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化,律师事务所运作方式越来越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同时律师队伍中也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对律师的属性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把律师事务所简单的等同于商业机构,忽视了律师的法律信仰和社会责任。司法部及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接着又开展了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这两项活动就是要让所有的律师明确律师的执业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建立一只: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随着这两项活动的进一部开展和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评价会越来越高,律师的公信度将随着律师诚信度的提高得以逐步提升。因此,如果我们抱定以律师为自己的终身职业,就不要急功近利,求名心切,努力以诚信来强化自己的内功,才是真正的强身固本之道。 三、正确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关的关系 律师代理诉讼、辩护、仲裁,必然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打交道,这一对关系是必须处理好,却又经常处理不好,可以说是律师执业中的老大难问题。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它不仅影响了律师作为维护正义使者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国家和社会利益,所有的这些行为已为法律所禁止。一名成功的律师应当以丰富和专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知识,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和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以及执业素养去感化和征服法官。在具体的执业交往中应当做到: 1、坚持信念、提高素养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思想,以坚定的政治信念指导执业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必须拥护宪法、拥护党的领导,致力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同时还必须熟知法律、精通法律。律师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了我们律师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为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在业务知识和执业技能方面,而且还要注重陶冶品和修养,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和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 2、忠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维护司法仲裁的威信 律师为了使委托人胜诉,如果采取颠倒黑白等手段,使审判、仲裁等造成错误,那么必然会影响司法、仲裁的威信,使其失去社会的尊敬。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执业中必须维护正义,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不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等。这些规定不仅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坚持独立的人格并独立执业,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律师在进行义务活动中,负有忠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义务。 3、不卑不亢,正确处理好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分割、不能分离的法界关系,这种关系是否纯洁不仅关系到律师自身的形象,更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律师应当有自身的人格独立和尊严,法官、检察官、仲裁员面前既不唯唯诺诺,也不趾高气扬。律师尊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人格,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律师不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提出任何有违法律、有违道德的要求,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交往中不应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交易的言行。同那些富有正义感,敢于为有理弱者说话,对无理有权的权贵叫板的,敢于坚持正义、公道正派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做朋友。对那些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决不低眉迎逢。 四、正确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委托人将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委托于律师,律师理应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委托人,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能敷衍塞责,玩忽懈怠,草率下结论,也决不能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或者包打官司骗取委托人的信任。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条件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与同行之间公平竞争,真诚合作 律师之间不仅有共同的事业,而且肩负着共同的职责和使命,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均应当公平竞争,律师同行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应故意诽谤同行,故意太高和标榜自己,而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妨碍其他律师正常执业活动,要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公平、平等的竞争,和同行之间比服务质量、效率、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以不正当的手段拉案源,办关系案、人情案。 律师都是接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因而在交往中具有共同的语言、最具有共同心理感受。律师之间应通过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探讨、对法学原理的研究,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或对案件情况的辨析,进行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切磋,不断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和实际办案经验,而不应闭关锁门,独来独往。 六、加强行业管理,接受全面监督 律师协会应加强行规建设,通过指定完善业务规范指引、行业服务标准、律师惩戒规则和其他规范,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执业中不恪守执业道德和违纪行为的投诉制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全面监督。只有具有高尚执业操守的律师才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提高整体素质
打造一流执法团队
如何保障各项执法监督任务顺利实施?该大队负责人介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关键。近两年来,该大队在积极探索综合执法管理机制工作中,按照“运转协调、责任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执法服务理念,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执法监督质量,在制定、修订、完善40余种制度的同时,建立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责任落实的良性管理机制,使队伍建设、日常管理规范化,专项工作时段化,常规工作经常化。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综合执法工作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大队行政和支部班子充分认识到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他们加强理论学习,保证政治上的坚定、寻求工作上的创新。
在政治思想学习中,班子成员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性的学习和了解,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增强了全局意识和重点意识。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大队采取业务培训、参观交流、人人上专业指导课等活动,使全体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有了很大提升。
在党务管理工作中,严格把握理论学习、思想转变、实践应用三个环节,在学以致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上有了制度保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规范队务公开,增设工作人员去向牌,以公示栏、报纸、网络等形式,向职工和社会公开信息;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制定了受理、现场审查、日常监督、监测检验、行政处罚等日常业务制度,做到了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本着行政许可就是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创新行政许可工作机制。一是优化许可流程,推行许可审批条件一次性告知制,公开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免费提供许可申请材料范本等,方便群众办事;二是严格许可程序和审查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和许可,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通过大队行政、支部的带领、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一支运转有序、行为规范、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展现在社会各界面前。
坚持城乡联动
推进网格监管模式
如何有效推动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大队以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制定了《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了“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城乡联动、以城促乡、责任到人的监管模式,积极推进卫生监督网格向农村延伸。
在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派驻中队对所划片的“网格”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统一标准、互通信息,按照“问题能发现、事态能控制、突发问题能解决”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同时,在各乡镇卫生院聘请29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定《仪陇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签订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综合目标责任书》。坚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体系。
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责任片,各自对自己辖区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又集中行动,既节约了人力,又落实了责任。
网格监管促进了宣传工作的全覆盖。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3万份,使全县群众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了了解,对卫生监督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
网格监管保证了日常监管频次,执法人员对监管对象了如指掌。大队对全县医疗、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学校食堂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础档案4800余户。网格监管保证了执法人员对突发事件及时有效的处理,两年来共成功处理突发事件18起,没有引起一起上访事件。
促进和谐共识
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如何有效化解矛盾,提高违法者的法制意识?该大队本着监督就是服务的思想,通过约谈的方式与被处罚对象沟通,增进理解,达成处罚就是爱护的共识,让处罚对象自觉接受监督、实事求是对待监督、认真接受处罚。该大队每一件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在处罚之前与被处罚对象约谈,通过约谈宣传法律法规,让处罚对象明白违法事实,心悦诚服接受处罚。通过约谈,还可以了解相对人的经营状况,帮助出主意给建议,形成监管活力。
两年来,大队走访被监督处罚经营单位150余次,召开座谈会3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帮助监管对象解决具体困难148个。
大队领导班子从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作为转变作风、落实工作的重要举措,坚持常抓不懈。公布了执法人员违纪举报电话和从业人员违法举报电话。执法人员在信访接待中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认真接待、办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投诉事项,对上级转办的案件、事项及时办理答复,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两年间,共处理举报投诉、来信来访案37件(次),充分展示了队伍的良好形象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该大队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出发点,扎实开展卫生稽查工作。一是成立了稽查股,由大队长亲自抓,配备了专职稽查员,确定了“以点带面、抓好重点”的稽查工作原则;二是对大队目标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实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为开展卫生稽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创新载体,注重实效,积极落实《仪陇县卫生稽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基本形成了以量化的形式对单位内部以及外部进行卫生监督稽查的考核评价体系;四是理清思路,狠抓落实。通过对内部、外部和业务工作稽查的举措,全体卫生监督员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进一步发挥,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良好的对外对内执法环境已经形成。
注重监督质量
规范服务市场秩序
该大队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为人民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的执法理念,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推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承诺制。在坚持创新工作机制基础上,努力提高全队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将经常性卫生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以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职业病防治、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为重点,全队上下积极履行职责,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8年10月28日,仪陇县创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省级专家评审组高度评价了该大队的卫生执法工作,充分肯定了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和“五小”行业监管的成效。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证卫生安全,该大队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制定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议小组”。
对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对重点场镇(新政)、重点场所(车站)的53家住宿单位实施量化评分,评出B级5家、C级18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40%,88家美容、美发业单位实施量化评分,评出B级2家,C级16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20%,并对结果进行了公示。对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经营单位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限期整改。通过量化分级管理,大大提高了住宿业、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使公共场所卫生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2008年11月,该大队对页岩砖厂、纺织业、制鞋厂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摸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责任,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档案110家,督促用人单位逐步建立起用工健康档案。
2009年7月,该大队联合县劳动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对全县103家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开展了以“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暨培训会,要求各相关职业病危害场所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在落实四川省“卫监一号”文件精神上,该大队多次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鲜榨饮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了该县餐饮行业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抓住监督重点
确保民生卫生安全
该大队一直把学校卫生安全列为日常监管的第一要务。对学校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定期与教育部门通报信息制度,要求学校一把手为学校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明确职责,有力促进了学校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得以保障。近年来,未发生集体用餐食物中毒事件。
为规范全县医疗卫生秩序,该大队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管理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消毒情况及人员资质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对“黑诊所”、药店坐堂行医、无证牙科诊所等非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683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了100%,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写出了指令性和指导性的监督意见书,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违法行为较严重的医疗机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取缔非法“黑诊所”、牙科摊、药店坐堂行医48处,严厉查处“两非”案件25例。
通过集中打击,从严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明显增强,超范围诊疗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大大减少,非法行医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该县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明显改观。
在接待活动卫生监督上,该大队根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规范》要求,下大力气保障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食品、饮水、住宿安全。在朱德元帅诞辰120周年庆典、千人“游朱德故里、品客家美食”活动、全国女篮联赛、人大政协会、高考等重大活动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该大队采用提前介入、先行指导,事中跟踪、确保质量,事后总结、提升水平的工作方法开展监督工作。确保了各项活动的卫生安全。两年来,共出动车辆410余台次,发放资料10000余份,集中培训从业人员4600余人,派出卫生监督员628人次进驻现场开展全程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为广大市民和游客营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
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如何申请,具体条件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08-6-30 11:09:33
索 引 号:533122-008492-20080630-0004
名 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
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Ⅷ 如何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建设人民满意卫生计生事业,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完善和健全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确保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含中医,下同)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卫生计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成效显著,行业监管能力不断增强,依法执业、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加大,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点多面广线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性质不明确、执法权力分散、保障不到位、人员短缺和中医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因此,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在卫生计生领域内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迫在眉睫。
二、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
(三)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先试。
三、强化监督执法,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围绕社会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督办、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范内容和程序。
(六)强化执法监督,落实问责追责。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七)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充实配备监督执法人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职责,依法履职。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加强执法力量。调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十)切实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带头学法、守法、普法,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Ⅸ 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
要做到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最主要的是政府管理创新,政府要达到为民服务的要求,就可以一切从民众意愿出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首先,要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提升为民服务的本领。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是由政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有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所以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打造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树立服务理念。只要有了为民服务的信心,不管困难有多大,都可以克服,不管问题有多大,都可以解决。政府也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得到群众的支持,政府的措施才能落实,才能有效。在全球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政府提升服务主要是提升官员服务的本领,政府官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升级,这些本领包括敏锐开放的思维能力、调查研究的分析能力、科学的决策判断力、迅速有效的执行力等等,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政府官员要树立服务理念、适应时代需求,积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其次,政府服务要与时俱进利用网络,提高办事效率。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需求,一个更便捷、更高效、更透明、更强调互动的政府办事流程成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首先,网络服务方便、快捷、高效、规范,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还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利用网络为公众提供服务,成为政府服务职能实现的首选。其次,政府还可以利用网络问政于民,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政务公开是政府的一种法定义务,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网上公开是一种成本最低、受众最广、效率最高的方式,政务公开的低门槛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升公众的参与度、推动权力公开运行。使政府能够积极改进为民服务的政策等。
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在政府职能划分中,尽量做到职责分明,该下方的权利要下放。释放民间组织的能量,让民间社会化组织能够按照民意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而政府所要做的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这是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
Ⅹ 村卫生室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怎么写
某诊所医疗机构2016年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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