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征收
⑴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由于扩建规模或者别的原因而征收农民的土地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对被征地者的补偿问题,至于补偿标准是多少我国对此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做出了相应规定的,那企业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呢?
一、企业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企业征地的补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因此,企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每一个地方的政府都会做出相应的规定,而这个补偿标准的依据就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而定的,虽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是一般来讲都会有最低限额,因此如果你认为企业给予的补偿标准实在是太低,可以提起诉讼,要是你对企业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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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么样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合适求救!!!
首先你应当明白,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状况,特别是帐务会计建立健全的状况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并不是说你采取哪种方式就用或者不用缴多缴或者少缴哪种税。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核查和评定的税收征管方式,而查账征收则是根据纳税人的帐面记录,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后,再由税务机关按帐面记录的应纳税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二者都是以国家统一的税法规定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形式,是为了适用纳税人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所采取的不同征管方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⑶ 企业用地征收标准
拆迁补来偿标准的调整由源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⑷ 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的。
(二)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从税务成本的方面考虑,企业主营业务的净利润率,如果高于所属行业定率征收应税所得率,则实行定率较为有利,反之,则实行查账征收较为有利。部分行业购进商品很难取得进货发票或取得发票的成本太高,建议考虑采用定率征收。如何确定征收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业务类型、业务量的大小、客户情况等综合考虑。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 、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拓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⑸ 被政府征收民营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承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另行设置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占有率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贴息。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
4、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征收有关税费。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货物5000元以下的、应征增值税劳务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民营企业研制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6、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专利和PCT国际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可直接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审。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出资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其实施的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被新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免收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8、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统一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9、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创立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10、政府出资培训人才的计划指标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实列入成本。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11、大力扶持初始创业。本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事初始创业的,每户可提供10万元以下小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税,税负从优,征税额度一年一定,并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1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市属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与所在单位保留聘用合同关系2年,期满后不回所在单位的,与单位办理辞聘手续,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13、鼓励机关干部离岗创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若有志创业,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4、鼓励镇江籍人士返乡创业。镇江籍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海归人才返乡创业的,在用地、融资、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提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5、鼓励二次创业。实施中小企业发展“335”工程,每年新创办小企业3000户以上,培育300户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培育50户成长型企业进入亿元民营企业行列。推动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在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下实行核定征税,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激励私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行列,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安排公益服务、优先列入融资服务重点。引导本地成长性强的规模企业,加快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其技术创新,规模扩张,外向开拓,做大做强。
16、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各辖市区在今年底前应在省级开发区和各乡镇工业集中区,根据产业特色规划建设至少1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兴建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并逐步完善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对达到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享受省、市级相关的扶持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兴办的各类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可采取减免租金1-3年的办法,吸引创业者入园。
17、建设培育创业专业市场。结合大批发、大物流、大旅游市场的开发建设,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开辟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创业的专业化市场,通过市场摊位优惠出租、免收2年市场管理费等政策引导创业者进场交易,强化集聚辐射功能,提升市场影响力,努力做到建一个市场、带一片产业、富一方百姓。
18、鼓励家庭创业。各地要引导工艺简单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进入家庭经营,鼓励园区企业将简单工艺工序剥离后外包给家庭加工,鼓励广告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创意产业、网络营销进入家庭经营。
19、开发社区服务项目。要依据各自资源条件,注重楼宇经济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小型创业基地及设施。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出租房进行改造、再利用,打造社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减免租金1-3年等办法,引导创业者投资经营社区卫生医疗、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业。对市区自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本市下岗失业等人员进场创业实验的街道、社区,凡安排1人稳定创业在6个月以上的,从市全民创业资金中给予2000元补贴。
20、推进高效农业项目。各地要大力发展高效农业项目,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每年培育并重点扶持一批特色农业经营大户和种养加企业。
21、加大政府性资金扶持。市财政设立全民创业资金专项,首期2000万元,今后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扶持初始创业者的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业奖励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各辖市区相应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创业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22、加大信贷支持。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采取洽谈会、交流会等形式推动银企合作。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业主体的信贷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23、加强融资担保扶持。着力培育一批资本金过亿元、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根据担保机构为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由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为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24、完善创业咨询服务体系。市民发办要利用互联网完善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各辖市区要依托现有的就业训练中心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市场大厅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创业 “一条龙”服务。实施创业培训工程,把城镇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失水渔民、复转军人等人员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发展为创业服务的中介组织。
25、完善技术与人才服务体系。引进、联办、新建5-6家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国家级技术服务平台。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寻求专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搭建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猎头、派遣和引进国外智力服务。
26、进一步优化收费??每年由物价部门及时公示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未公示项目一律不得收费。除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慈善、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捐赠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中介服务列为项目审批中的前置条件。依法确需中介服务的,一律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组织。
27、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严格执行每月1-25日为“无例行检查日”制度和涉企检查申报审批制度。简化和改进涉企监督检查方式,在强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以教育引导为主,严禁以罚代管。对企业首次违规,属于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执行“初犯警告不罚”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⑹ 国家对什么企业,收税 收税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对企业的收税标准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种类和收入类型来确定税收的比例,依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来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6)企业依法征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⑺ 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国家征收可以不给赔偿
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国家征收可以不给赔偿,个人觉得现在是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时期,任何情况征收企业国家都会给予赔偿,只有国家处于战争时期,生死存亡之际才会强征企业的。
⑻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怎样的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照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税率都是25%。
一、查账征收:主要是指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计算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能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
2、即: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3、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10-25%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 = 销售额X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这里还存在不含税销售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概念,它的换算公式为:应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发票开具金额(含税销售额)/(1+3%)。因此,您应当按照全部的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税务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作为预缴税款,允许在全部应交税款中抵缴。
(8)企业依法征收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⑼ 劳动法关于企业对员工征收押金的处罚
不允许,用人单位不能这样做,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货币作为“入厂押金”版。
对擅自收权取抵押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押金退还给职工本人。
⑽ 怎么知道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具体做法如下:
去查看出始的税务登记表,上面有具体的征收方式。
查看公司前面的账目和报表,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就是核定征收的,按照(销售-成本-费用)*税率的就是查账征收的。
在网上申报时会看到自己公司的征收方式。
打电话问专管员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应交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拓展资料: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
面对企业不同:企业如果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认定后,可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那么税务机关就会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计税依据不同:计税依据是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最大的区别,查账征收是以所得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可以简单的为以利润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是以收入*征定率得出的所得税额为计税依据。
申报表不同:查账征收的申报表是a类报表,核定征收的申报表是b类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