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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招标

发布时间: 2021-01-01 15:09:17

Ⅰ 哪些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专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属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Ⅱ 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由建设方发包,施工单位承包,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后,双方即进入合同洽商、签订阶段。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项目、招投标过程合法性、双方是否按中标内容签订合同等内容,导致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诸多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根据最新修订的《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从建设阶段分类,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所涉的各建设阶段合同;从项目类型上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从资金性质上包含使用国资,及使用外资项目。
2、根据部门规章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旧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重新修订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对《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的具体详细规定。特别的是,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根据旧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六大类具体范围。而根据最新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仅作了概括性描述,而没有进行具体列举,其规定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可以理解为,新规定对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进行了缩小,以前必须招投标的如商品房建设,在没有出台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前,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而第五条关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规定,较旧版规定的金额标准提高了一倍,即由旧版服务、采购、施工分别50万、100万、200万元,提高至100万、200万、400万元。
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性质,根据《合同法》及《招投标法》规定予以确定。招投标双方通过招标、投标、中标,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因此,招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①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邀请投标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提出要约。②投标是要约,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条件,提出自己的关于建设工程的技术 、价格等合同条件。③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就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条件,接受投标人的要约条件。
在案号为:【(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广厦建设与台江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台江公司就福机bt项目公开招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通知中标程序后,台江公司与广厦公司之间根据招投标文件确立了合同关系。因项目中标后,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台江公司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可见,经招投标及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即使未签订正式建设施工合同,但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仍然可以确定双方已经建立合同关系,并且可以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三、生效招投标文件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过招投标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876号】新乡公司与二建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谓“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期限以及工程质量等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本案新星公司与二建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违法招投标行为及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列举了包括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六种违法招投标情形,该六种违法招投标情形,均导致标无效。
如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728号】恒瑞公司与华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恒瑞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和2011年6月15日,分两次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但其与华丰公司早在2010年10月28日,就签订了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书,当月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日志上记载的开工时间是2010年11月24日。可见,案涉工程明显属于先定后招的违法招投标。因此,原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系列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无效。
五、应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的,属于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案号为:【(2015)民一终字第118号】正岩公司与八威公司、县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两级法院认为:八威公司与正岩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性质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因所建项目涉及政府投资和公共利益,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而该承发包合同未经招标签订,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Ⅲ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是( )。

D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进行下列
工程
建设
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版察、设计、施工、权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
部分
使用
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选项D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

建筑工程招标是来指建设单位自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Ⅳ 哪些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

《农业基抄本建设项目招标袭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Ⅵ 国家规定什么工程不需要招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6)公共工程招标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Ⅶ 建设工程中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律师应注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或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Ⅷ 工程招投标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

工程招投标需要经过的程序:

1、报名参加投标

2、按要求编制并填写资格预审书

3、 领取招标文件D. 研究招标文件

4、调查投标环境

5、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

6、编制投标文件

7、投送投标文件

(8)公共工程招标扩展阅读:

一、工程招标投标简介:

工程招标投标是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相互作用,通过有组织、有规则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相对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活动。

工程招标投标是一种方法,它既延续了人类商品交易原始的思想与方法,又运用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还应用了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将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运用于工程建设交易,在技术比较中展示实力,在经济分析中突显效益,在效果评价中追求管理、质量、诚信的一致性。

二、建设工程招标流程的步骤:

1、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招标公告和文件备案。全国招标公告信息哪里可以看,当然是剑鱼招标订阅,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5、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6、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7、评标、定标和中标。首先要进行评标,这个有评标专家们完成,当评标之后就会定标,基本上已经可以确定中标人了,剩下的就是等待中标公示,这样下来一个完整的工程招标流程就成功了。

参考资料:网络工程招标投标

Ⅸ 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Ⅹ 哪些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

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建设安全,在《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中,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招标范围和规模两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建设行为进行了约束。流程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流程严格进行
满足条件
编辑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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