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6文件与依法行政
『壹』 关于动拆迁的上海市政府文件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
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贰』 上海市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文件主要有哪些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凡经批准实行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2.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5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2.在计算企业2005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
(1)凡2005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2)凡2005年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因素,影响到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3)凡2005年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及税收专项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他法律法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剔除计算税利。
(4)凡2005年企业当年应缴税金的欠缴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中予以剔除计算。
三、工资清算的工作要求
1.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数据真实可靠。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政策之外任意开口子。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确属特殊原因的,须经原方案审核部门的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标准的,应予以纠正。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均属同一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该主管财税机关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主管财税机关。主管财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企业自留一份。
(2)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由不同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后,并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自留一份。
3.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4.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6年2月底以前结束。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2005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工资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
用法律来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运行称为依法行政,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人民主权和法治国家两大背景之下的必然结论,也是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应运而生,其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进而促进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方式和程序的改革,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观念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都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律,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可设定许可的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位。法律规定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从狭义上说,法律的效力高于除宪法之外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2、14、15、16、17条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就体现了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许可。”
依程序行政。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一系列要素的组合。程序可以保证实体公平,克服行政行为过程中人为的因素,排斥主观的东西,是生成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如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拟设定许可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法律行为效力的信赖,从而维持自身行为的稳定性,尽管有时维护自身行为的稳定性有影响公共利益之虞,亦应当顾及当事人利益;在必须改变或撤销有关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最终都要落实在法律责任上。如果给行政机关提了很多要求,而不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将永远不会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行政机关往往是因被追究了法律责任、承担了法律责任,才开始重视依法行政的要求。所以,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是依法行政最终的保障。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它对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保障作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行为从发布到终止以及救济的相关方面,全面、科学地为我国行政许可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全面发展。
『肆』 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文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6.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7.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8.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9.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10.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1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15.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6.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7.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8.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4.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
25.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26.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8.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9.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30.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1.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2.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33.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4.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5.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36.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37.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38.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3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0.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本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本纲要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本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本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1.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2.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伍』 上海市政府2015年3号文件文件内容
不再保留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县工业局,其职能分别划归相关机构。
不再保留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建设委员会合并,组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不再保留水利局。组建水务局。原由水利局承担的水资源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供水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等职能,由水务局承担。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原由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监管职能和卫生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合并,组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文化局与广播电影电视局合并,组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由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土管理职能划归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组建城市交通管理局。原由市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公路运输和内河客运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轨道交通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等职能,由城市交通管理局承担。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信息化办公室,既是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专利管理局更名为知识产权局,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物价局的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
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挂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牌子。
农林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农业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商业委员会管理。
园林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并更名为绿化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环境卫生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原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市容管理职能划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府参事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档案局归口市委系统。
保留市政府办公厅、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委员会、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局、审计局、政府外事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民防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协作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研究室、监狱管理局。
『陆』 我国正式提出依法行政的概念是哪个文件
2.我国首次提出依法行政概念的的文件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柒』 上海市关于犯罪情节的最新规定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沪检法〔2008〕14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
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
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
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的;
(2)重伤三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死亡1人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2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致使3家以上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干“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l)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多次欺骗金融机构的;
(3)因欺骗金融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采用的欺骗手段特别恶劣的。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50户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结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9、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0、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向2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2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具有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干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 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2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2)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
『捌』 为什么上海市政府文件字号是”沪府”
”沪“是上海的简称。
『玖』 如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本届政府组成以来,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执政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突出强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效果。国务院制定并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方式,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依法行政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 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加强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健全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的建议。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撤销的坚决撤销。 三是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快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坚决防止随意决策、违法决策,搞各种形式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情况紧急的外,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三个环节。提请决策时必须有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建议。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四是严格行政执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继续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搞人情执法、随意执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程序、规范听证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错误做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处理。 五是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各级政府都应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抓紧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高行政复议效能。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不足等问题。 六是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今后应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