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卫生法
1. 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1)基本卫生法扩展阅读:
医疗卫生法注意事项:
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
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基本卫生常识
小学生卫生常识
个体卫生行为10条
1、饭前便后要洗手;
2、每天早晚刷牙;
3、定期洗澡、理发、剪指甲;
4、服装整洁;
5、勤晒被褥;
6、讲卫生,讲公德,不乱扔乱倒,不随地吐痰;
7、每天进行一次锻炼;
8、不吸烟,不酗酒;
9、按时让孩子参加计划免疫;
10、主动学习卫生知识。
群体卫生行为10条
1、室内整洁,无蚊、蝇、老鼠、蟑螂;
2、室内无异味,空气新鲜;
3、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4、厨房灶具干净,碗筷干净,生熟食品分开;
5、厨房通风良好;
6、厕所无臭、无蝇,便池无尿碱;
7、厕所地面、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池整洁;
8、阳台封闭规范;
9、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意外事故;
10、开展有益身心的文娱体育活动。
环境保护 人人有责
国家卫生城市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国家卫生城市应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达到如下要求:
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认真执行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加强污染治理,近两年来无重大污染事故。与环境质量相关的指标达标。
环境保护指标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气化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化废物综合利用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等有关指标。
消灭四害 人人有责
除四害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四害”是指老鼠、蟑螂、苍蝇、蚊子。
四害可以传播许多种传染病,每年都要夺去人类千万生命,另外,还使更多的人生病,损害健康,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再说四害的繁殖力甚强,孽生迅速,稍为放松一下,又会到处为害。因此,一定要人人动手,坚持不懈,反复斗争,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因地制宜地来消灭四害,方能除尽。
名词说明
四勤:指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
六不: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用公开毛巾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三带:带手帕、带口杯、带手纸。
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3. 卫生法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卫生法中的“义务本位”原则,是指“义务本位”的思想和原则,是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准则。其具体要求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所在岗位的第一位的、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责任,“义务”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权利则是为自己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自己“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和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例如,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制定的医疗机构。”再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卫生法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等,也都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等等。
4. 卫生法具有哪几个基本原则
5. 请阐述卫生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属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5)基本卫生法扩展阅读
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卫生法,多是近年来所制定;卫生法体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是以“办法”、“通知”的形式出现,同时政策也还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从我国卫生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卫生法体系中的多数单行法律法规,都是近年来的成果。
从法律形式上看,卫生法表现为法、条例、规范、办法、规定、通知等。而国家政策、共产党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的一定范围内也在适用,即起着法的作用。
6. 医疗卫生法基本原则有哪些(选择)
卫生保护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
公平原则
病人自主原则
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n1、卫生保护原则
n2、预防为主原则
n3、公平原则
n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n5、病人自主原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卫生行政法须遵循的原则也很多,但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卫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则,他规定了卫生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国际法原则。在我国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我国的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我国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在此,我重点介绍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义务本位”原则
所谓“义务本位”,是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是相对对立的。“义务本位” 思想与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的法制原则也是不同的。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法制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谁是本位”,但从大多数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是将“权利(权力)”确定为本位的,不是“统一”的;而“义务本位”思想是把“义务”确定为“本位”的。
卫生法中的“义务本位”原则,是指“义务本位”的思想和原则,是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准则。其具体要求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所在岗位的第一位的、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责任,“义务”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权利则是为自己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自己“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和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例如,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制定的医疗机构。”再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卫生法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等,也都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大多数主体的基本职责,“义务本位原则”不可辩驳地应是我国卫生法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坚决落实、深入宣传“义务本位原则”;应当在学校特别是医学类学校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教育,使“义务本位”思想在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并开花结果;应当使中华民族全体成员都自觉以“履行义务”为荣、以不履行义务为耻,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官僚主义”、“霸权主义”、“土皇帝”等腐朽思想!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有着根本的区别:“天赋人权”论,是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的一种理论,其主要观点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和追求幸福、财产以至反抗暴政的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是以“天赋人权”论作为理论基础的。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本位”思想尊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意在“从灵魂上”改变人的“以我为中心”、“个人权利为中心”、“本位主义”、“追崇权利(权力)”的思想意识,培养以“履行义务”为荣、“不履行义务”为耻的“服务型”“人才”、“政府”、“国家”;而“天赋人权”论,则是主张“以个人权利”、“国家权利(权力)”为中心,使人们(政府部门、国家)产生“个人(本政府部门、国家)权利(权力)第一”的思想,只能将人们(政府部门、国家)“造就”成“权利(权力)的崇拜物”、“个人主义者”、“霸权主义者(国家)”。“天赋人权”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忽视了“纯粹的权利(权力)是不存在的”, 而且不“履行义务”就得不到、也不享有“权利(权力)”这一最基本的常识!
(二)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国卫生法是国家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则当然也是卫生行政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在卫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的立法时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实行行政管理时不仅要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同时,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对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卫生行政权或职责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才存在的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责),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是不存在的。例如,公安机关从事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管理活动,则违法合法性原则。此外,法定权限是不允许非法超越的,“超越职权”等于违法。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2.卫生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我们认为,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职责是职权的基础、是本位,职权是为职责服务的。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对于卫生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在“行使职权”;但对于国家、社会和人类来讲,其是在“履行义务”。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卫生行政实体法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卫生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更不能怠于或者拖延行使法定职责(履行义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卫生行政授权、卫生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职权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行使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事务十分复杂、新的疾病层出不穷,有时由其他组织代为执行法律可以节约大量社会资源,可以更好地处理一些技术性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往往规定可以授权其他组织代为行使职权,即将应由自己行使的职权的一部或全部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但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按程序进行,不得违法法律的要旨。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三方面的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我们应当全面地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三)合理性原则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则,是对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的,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明确规定了范围和方式,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采用的。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地适用法律法规,不得对相同的事实予以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公德)。
(四)应急性原则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具体措施。
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也并非排除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是没有的。一般地讲,卫生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社会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前和行使应急行为过程中,应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3)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我们认为,应以足以有效控制住紧急危险为限);(4)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后,必须由有权机关予以追认,否则无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是一项非常原则。其没有脱离卫生行政法制原则,是卫生行政法制原则的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8.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什么
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
“义务本位”原则
(二)
合法性原则
(三)
合理性原则
(四)
应急性原则
9. 卫生法体系包括哪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