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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大

发布时间: 2020-12-31 07:38:21

『壹』 维护公共安全,政府和公众谁作用更大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
公共安全版管理的客体:生命、权健康、财产,安全;

在常规时期,公共安全的管理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在非常时期,可以采取军事手段;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应急管理法治化的标志。目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尚缺少《紧急状态法》、《反恐怖主义法》、《大规模群体事件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贰』 【高分】简述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答案

一、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服务原则

2、依法管理原则

3、公开透明原则

4、管理高效原则

5、勇于负责原则

二、试述我国食品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试述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1、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2、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2)、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3)、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四、名词解释:应急管理

1、应急管理是应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

2、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应对突发的公共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等手段,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2)公共安全大扩展阅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 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吗

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公共是一个集体组合,安全肯定是大问题了

『肆』 公共安全管理的权威制度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 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八)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管理概念,美国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采用同样的称呼,而且内涵基本相通,显示出美国对其他国家巨大的影响。不过,在许多场合,美国政府部门将“紧急事态管理”与“突发时间管理”(Incident Managemnt)混用,如2004年国土安全部颁布的《全国紧急事态管理系统》就使用了后者。
紧急事态与紧急事态管理
美国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概念是在同各种灾难的斗争中形成和产生的。“紧急事态”和“紧急事态管理”概念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其内涵有一个发展和丰富的过程。“紧急事态”一词在英文中是Emergency,《现代英汉综合大词典》解释为“突然事件;紧急情况,紧急需求,非常时期”;《美国传统词典(双解)》的解释有两层意思:一是“A serious situation or occurrence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demands immediate action”,即“要求立即采取对策的意外的紧急情况或事件”;二是“A condition of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r assistance”,即“特别急需采取行动或帮助的状况”。归纳起来,改词的含义,第一是表达主体是一种事件或者事态,事件的发生和继续过程较短,事态的继续过程较长;第二表明主体的状态的“紧急性”和“突然性”,超出人们的预料,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立即提供帮助。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对“紧急事态管理”定义为:组织分析、规划、决策和对可用资源的分配以实施对灾难影响的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其目标是:拯救生命;防止死亡;保护财产和环境。 全危险方法。全危险方法的意思是利用同一套公共安全管理安排、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全危险方法是伴随着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形成而形成的。全危险方法是一套系统能够确保最经济的安全管理成本。能保保证公共安全的基本需求。能够实现统一高效的指挥和运作。
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
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主要达到四个目标:促进联邦、州、地方和种族政府的充分很做,为实现共同的全国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灵活性;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向州、地方和种族政府主流的决策和行动体系的更完美的整合。
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阶段理论
自从紧急事态管理专职机构诞生以来,对紧急事态的管理就不再仅仅是准备和应对行为。美国全州长协会(National Governor Associatio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全危险方法后,很快被刚成立的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接受,它依据灾难的周期,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四个功能区:减除(mitigation)、准备(preparedness)、应对(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这就是经济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
“有恢复能力的社区”理论
“有恢复能力的社区”理论是美国学者提出的,除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学院的教科书《建立具有恢复能力的社区》中提出了关于它的概念意外,还找不到其他官方的解释。

『伍』 五大国家公共安全体系是哪些

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将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着力应对恐怖暴力和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五大领域风险。形成了反对恐怖暴力、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五大安全体系
最高检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摆在检察工作的首位。准确把握反恐怖斗争的新变化、新动向,全力投入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暴恐犯罪和资助恐怖犯罪。

『陆』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轻伤民事赔偿大概有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一人轻伤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内第一百一十容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柒』 公共安全领域如何与大数据结合

通过有序过程与随机过程分析,选择社会治安关键因素,进行常态与暂态分析,实现社会治安风险评估,事件预警;另外针对高风险因素监控和关联分析,扩大社会掌控面;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反应预案。同时融合定位、通信、网络等技术,提高对高风险因素(人、物、事、时间、地点等)掌控的精度、粒度,建立重大事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高防范能力。

『捌』 什么是“大治安”

八张网”织就出治安防控体系框架形成"大治安"体系

通过科学整合治安资源、合理重组防控要素、统筹优化打防格局、着力推进整体联动,建立了以情报信息为先导、以治安防控为框架、以社区警务为平台、以卡点值守为依托、以群防组织为辅助、以科技创安为手段的八大防控网络,“八张网”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奠定了守护一方平安的基石从而构筑"大治安"体系。

构建社会巡防网:城市社会面犯罪是公安机关打击、防范、控制犯罪的主要阵地。铁岭市局建立了多警种联动的社会治安巡控机制,各警种在巡逻中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协同作战,对街头路面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都有先期处置或保护现场的职责。他们经常性地开展堵卡行动,适时出台了四级堵卡方案:一号方案在城市的各个出口有固定卡口警力,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刑警、巡防、交警等警力迅速到达指定卡点,如案情变化需要扩大堵截范围时,则执行二、三、四号方案,可使全市进入封闭状态,犯罪分子插翅难逃。此外,在城区确定多个易发案部位为打击控制点,作成打控小组,一旦发生警情,能够第一时间快速抢占阵地,开展打击、控制犯罪工作。

构建社区安全网:把社区安全防范网络作为整个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积社区小平安为社会大稳定。在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刑侦民警三警联勤,警区、警企、警商、警校四个联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室的作用,建立民事纠纷调解站,聘请法律顾问、人大政协及各阶层代表组成评议团,化解纠纷,调解矛盾。全力打造“邻里和谐大家庭”、平安楼院、平安场所、平安学校等平安单元,宾馆饭店、废旧物回收站等建立起治安预警哨卡,捕捉信息,提前预警。建立“有偿提供信息制度”,进一步挖掘民力资源,。组建专职联防队、义务巡逻队和深入千家万户的送奶工、送水工、送报工等两万余名“钟点警察”以及服务群众的公交车、出租车司机,这些流动的岗亭、街头的“哨兵”,织就了坚实的社区安全网,解决了“家贼难防”的困惑。

构建城乡协控网:城郊乡镇对城区治安起着屏蔽、隔离作用。针对“农村包围城市”的地理特点,铁岭公安一手护农,一手护城,把城区的警力向城边靠近,并纳入市局110统一指挥调度。城区分局与周边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外流人口、暂住人口及被盗物品等信息实行共享,城郊主要路口设立24小时执勤巡逻的治安岗亭,由附近的乡镇派出所担当“护城”的使命,解决了“外贼难抓”的难题。

构建城区监控网:城区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于预防、发现、揭露犯罪能起到人工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铁岭公安走立体监控、科技创安的道路,在城区重点部位、公共场所、易发案区域安装电子视频监视器,按照区域管辖分别连接到城区五个分局的监控指挥调度室,实时传输图像,同时与市局指挥中心联网,城区28平方公里几乎全部覆盖。

构建内部防范网:随着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单位越来越成为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和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目标。铁岭公安整合警力资源,建设无障碍“安全通道”、“安全经济区域”和警企联动的“110”体系,实现企业之间、警企之间、企业与社区和堵卡点之间的互联互动。建立主动超前的预警机制,警务网、政务网、企业网三网对接,强化信息研判预警,提高企业自防能力,并建立与企业联络制度,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主动化解涉企矛盾制度,加强警企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八张网”相辅相成,整体防控、动态布警,防、守、堵、战,由此建立“大综合”格局、健全“大调解”网络、完善“大防控”体系、加强“大基础”建设,最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治安防范“组合拳”。

『玖』 大公共安全的含义

.大公共安全理念
所谓大公共安全理念,就是综合安全理念,就是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时时安全、处处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服务。...

『拾』 2010年发生了哪些影响较大的公共安全事件

美国“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带来的影响正愈演愈烈,也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回秩序。此前答,中国经济已备受国际石油价格上涨波动、全球经济放缓、人民币汇率升值等国际因素和自身经济发展过热、自然灾害和通货膨胀等国内因素的双重压力。金融旋风突袭,无疑更使中国经济处境雪上加霜。

目前,金融危机已对全球实体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2008年世界经济已明显放缓,下行风险逐步加大,前景更加不确定。预计2009年全球经济增长率为2.2%,发达经济体经济将下降0.3%。那么,在当前金融危机爆发形势下,我国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行业将何去何从?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中国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企业又该如何针对当前发展形势制定应对策略?进一步的思考,该如何在危机中寻找机遇,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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