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卫生津贴标准
Ⅰ 护士津贴10%国家 规定文件
根据甘肃省人事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事〔1998〕3号),《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甘工改办〔1985〕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重新调整我院护理人员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范围。
一、享受10%护士津贴岗位的范围
凡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
均属于享受10%津贴岗位的范围,除上述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二、相关规定
1、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10%护士津贴的部分不再享受,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2、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后,在我院从事其他工作者,享受10%护士津贴的部分。
3、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经医院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者,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后第2个月起停发10%护士津贴部分。
4、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工龄满20年,调入我院未从事护理工作的不得享受10%护士津贴。
5、现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护理人员,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取消10%护士津贴。
(1)最新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扩展阅读:
目前护理收费大大低于成本,迫使部分医院压缩护理人员的数量和待遇水平
日前,一位因吸毒过量而昏迷的小伙子住进了北京朝阳医院呼吸危重症监护室病房。经过几天的治疗,小伙子意识恢复了。但是,小伙子焦躁不安,护士们操作时不时被打被骂。女护士们都不敢进那个屋子,这个艰巨的任务就落到男护士谷文杰身上。
“其实,我也很害怕,但是没办法,他是危重患者,病房里必须有护士监护。”谷文杰说。上班时,只要和小伙子距离一近,就会被打。下班回家,谷文杰真想和人打一架出出气。直到康复出院,小伙子也没对打骂护士的行为表示过一丝一毫的歉意。
长期的床护人力比例倒置,工作超负荷,频繁上夜班,导致护士体力消耗大、工作风险高、生理心理都疲劳,护士们纷纷出走,又加重了人手短缺的恶性循环。
一边是招不到人;一边是留不住人。2014年,国家卫计委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三级医院的护士流失率平均为5.8%,在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则经常有8%—10%的流失率。
部分医院三年护理人员总流失率高达20%。护理人员的大量流失,不仅影响了护理质量和患者满意度,而且加重了其他护理人员的工作负荷。
今年4月,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0余名护士不满2000元月薪,提出集体辞职,致使手术室停摆。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东院区试运行中,院领导遇到棘手难题:护士人手不够,病区开不出来。
特级护理需要4个护士,平均每个护士的报酬远远低于一名普通护工。“三分治疗、七分护理”,但在待遇上却刚好颠倒过来,护士往往被“忽视”,超常的付出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尚少梅分析,薪酬低是护士离职的一项主要原因。我国护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没有考虑人力成本,并且收费标准长期未调整。我国护理服务收费仅为护理成本的10%左右。
护理收费大大低于成本,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迫使医院压缩护理人员的数量和待遇水平,一定程度上导致护士流失严重,护理队伍不稳定。
她认为,护士待遇低,与现行的医院收费服务价格有关,造成表面上看医生能够直接创造经济效益,护士只会增加医院投入成本。因此国内不少医院不仅不提高护士收入,反而为降低成本不愿意雇佣更多护士。
“患者有钱任性,摆出一副大爷的样子,竟然让护士去洗袜子。”某护理学院本科生杨丽敏说。她在某三甲医院实习,和带教护理老师辛苦一晚上,患者刺耳的话和对护士的不尊重,让她心都凉透了。
医护人员的努力得不到认可,患者把护理人员当成伺候人员。离开实习医院时,她彻夜未眠,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要选择当护士。
尚少梅认为,护理人员的配置不足与护理队伍的不稳定,势必会造成护理人员数量与质量的差距。她建议,增加护理人员编制,完善护理人力资源储备,调整护理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使护理工作得到合理回报。
并给薪资待遇偏低的低年资护士提供相应补贴,为高年资护士提供专科学习途径和职业发展空间,最终留住护士心。
Ⅱ 医疗卫生津贴(冒似有个97版的),求97版文件及发放范围。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专自治区、直辖市人属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 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Ⅲ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什么,请具体说明。
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3)最新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扩展阅读: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Ⅳ 关于医疗卫生津贴的文件
http://www.docin.com/p-272112906.html
Ⅳ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规定,从事影响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领取不同级别的津贴,
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Ⅵ 求红头文件:国人部发[2004]27号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谢谢!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专、 卫生部
文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3-25
执行日期:2004-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属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Ⅶ 一类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I
5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
.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l
2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9元
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专职从事尘、毒弥漫物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6元
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