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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依法行政

发布时间: 2020-12-30 00:15:26

Ⅰ 如何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被普遍认为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亮点。
一、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市县乡三级基层政府都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不仅会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而且还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公开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对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行政制度的规定,既确保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时代的要求。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当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在一些行政单位尤其是基层,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达到目标比手段重要、完成任务比途径方式重要、看到结果比程序重要,把法治作为自己完成任务目标的方式之一,有选择的“执法”,有用的用之、有碍的不用或者改之。在基层政府长官意志往往比较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无人负责或者推脱推诿时有发生;有的干部只考虑自己的晋升权在哪、干的活应该让谁看到、自己的仕途怎么走才更顺畅,因此往往出现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只重视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体制有待完善、系统、顺畅的。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较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也比较顺利。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少政府的法治人员并非科班出身、人员流动比较大,接受培训时往往应付了事,造成了政府法治机构人员法治水平普遍不高。政府法制工作在一些基层政府看来是不得不设立的一个部门,在开展总做中往往要受地方“发展大局”的影响为地方“发展大局”服务,在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上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文件的合法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的合法性和力度等审查的确实或者有时的越位。
(三)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落实。同时,执法活动是面向社会的活动,客体是社会上的公民和各种团体,因此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权威。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甚至在一起违法案件出现之后,几家单位抢着去罚款,谁先罚了是谁的。目前,一些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一项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甚至在一些交管部门在罚款后不开具罚款单,罚款的去向让人怀疑,在基层往往听到这样的话“开单...钱,不开单...钱。”往往差距较大,作为客体的被罚款对象多数选择不开单,这就促使了违法行政的蔓延,造成了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准绳”。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利,争罚款,争收费。执法程序在一些地方呈现“随意性”。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偏低。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一般也就集中参加几次法律方面的有关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 在基层有一个应该引起关注的现象:不少政府的执法人员一般只知道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单位的职能,对于关系较远的单位的职能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分不清人大和政协的性质和职能,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对于一些涉法案件甚至不知道归哪个司法机关受理,这不能不说是普法活动的一个不足。基层干部往往把自己宣传的东西告诉群众,自己却只当成一般的任务应付了事,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群众法治意识渐强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乡镇一级政府的抽象和具体重要行政行为要经过上级法治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县法制机构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同时,市县两级的政府法治部门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很难有效的监督级别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钱来源的政府,因此,建议提高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地位和职权,在用人用钱上或者至少是业务上归上一级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门的意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对于法制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门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法制部门签字同意认为合法的实际却是违法行为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和法制部门签字人、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并且设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让法制部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切实强化其职能和责任。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不少人认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这一群体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可以胜任,不像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这种忽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认识,导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没有“门槛”和职业定位,导致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的缺乏。实际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定具有司法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的门槛,在人员岗位上不易流动性过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法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种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舆论监督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要敢于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建议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本级和上级政府应该建立台账和记录,改变以往重大舆情事件只是听听本级政府汇报、说明一面之词的简单做法,应该建立双方都有记录、都能说话甚至互相辩论的冲突解决机制。
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党纪、政纪量化监督标准,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督的机关、权限、范围、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使监督本身有法可依。
(作者单位:临西县委宣传部)

Ⅱ 浅谈新形势下基层税务机关如何依法治税

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观念上是一脉相承的。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广大基层税收执法人员要树立七种观念:即:一是树立责任本位观,要由传统的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要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树立正确的收入观,坚持按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收收入任务,“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都是违反税收治税原则的,同时,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为组织收入服好务,增强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三是树立正确的服务观,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要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四是树立正确的税收成本观。既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又要注重科学管税、注意节约税收执行性成本和税收遵从性成本。必须全力推进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形成全员使用涉税数据分析疑点,根据疑点有的放矢检查,淘汰过去“人盯户、票管税”的落后管理方式。搞好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五是树立合理行政观,对有多种方式能达到行政目的的,应采取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对纳税人性质和情节相同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以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不能畸轻畸重,为此,应由省、市级国税机关出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性文件,防止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在甲地处理较重,而在乙地处理较轻。七是树立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观念。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执法的合法性。换言之,在个案的处理上,即使实体完全合法公正也会因为程序违法遭到全盘否决。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始终坚持做到“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方式不能改变、时限不能超过”。

Ⅲ 浅谈基层执法如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和广大人民群众、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执法工作是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外形象的一个展示,也是我们对外宣传法律法规的有效形式。目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基层执法人员迫切的需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我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下面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基层执法人员需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基层执法工作中,有不少执法人员往往认为,执法就是罚款、就是收费,没有真正认识到执法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惩治的同时,还应起到一个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应该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改变执法中存在的态度蛮横、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杜绝执法工作中职权不法定、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现象的出现,坚决消灭头脑中重处罚、轻监管的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当前,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我们基层执法人员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要真正转变执法观念,做好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地方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药监卫士。 其次,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近年来,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八不准”、“八条禁令”、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对于这些规章制度,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在系统内落到实处。同时,建议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着力点和把手,应以此为契机在系统内部开展执法评议,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执法人员;设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措施,调动每一位基层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执法责任制确定的每位岗位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分工,建立执法人员个人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采取自查、半年考核、年终评比等方式,督促执法人员落实执法责任制;在队伍建设上要严格确保准入关,确保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理论水平扎实,要通过采取集中培训、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复杂、难点案件讨论会、通过网络自学等方式,不断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要通过采取相应的考核措施,提高学习效果,从而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最后,加强学习,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现在,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制假售假分子的造假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办案工程中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研究、分析和总结,整理成系统性的指导材料,为以后的执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因此在执法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新的指示,不断更新知识,努力适应社会需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的办案能力。 在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作为我们基层执法人员,不仅要知法、学法、守法,更要在执法工作中将法律法规宣传出去,让执法工作不仅仅是打击制假售假的“拳头”,更是法律法规宣传的“窗口”。 穆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Ⅳ 基层依法行政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基层依法行政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执法工作中如何体现情理法关系的协调

(一)要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机械执法。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善于通过政策、情理、法律的一般原则等一切可用的法外资源来进行判断,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适用法律,确保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二)要讲究执法的人性化,以促进法理情关系的协调:

执法的人性化既是情理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要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及不文明办案的现象发生,尊重人格,使用文明用语、中性词语。对当事人患病等特殊情况实施人文关怀。充实司法救助内容,对特困群体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执行救助、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措施。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人性化,如对未成年犯、残疾犯等“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要注重依法办案与合于情理相统一:

要注重对公序良俗、善良习俗等情理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要以当事人利益解决为导向,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综合考虑,确保作出的处理结果既公正合理,又便于当事人接受。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和习俗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能达成协议,同时要判断习俗是陈腐落后还是善良进步,对前者要予以摒弃。善良习俗的识别标准一般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普遍的通行做法、能够强化良好的秩序等。对习俗进行价值判断时,要真正理解习俗的文化意义、经济意义、历史意义等,立足于解决纠纷,不能过分苛求。要注重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统一,对于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而又体现个案差异性的案件情况,应当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要深入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要恰当判断具体情况的法律价值,使处理结果能达到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对情理的运用还应当包括人性、人情、伦理、民情等其他积极因素。同时,情理在诉讼中的作用在不同的领域不尽相同,在民事领域可以据此定案,而刑事领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在犯罪情节的轻重方面发挥作用,但也可能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如自诉案件的撤诉、公诉案件的不起诉等

(四)要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

对民商事诉讼调解结案是“规则多元化”与“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最佳契合点。由于法律缺陷等原因,依法作出的裁判很可能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引导他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结果。采用合意型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可以使法理情得到有效的互动,其结果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要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行政案件调解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创新调解方式,拓宽调解适用范围。

(五)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注重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把握执法效果,力求处理结果为社会所认同。要高度关注执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努力使处理结果符合社会的公正预期,更具人性化,增强公信力。要按照“同样情形同样处理”的公平正义要求,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体现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同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访,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要充分考虑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和评价要求,提高执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增强群众对执法者的认可和信赖,在执法规范化的基础上,强化执法者的形象公正,加强自身修养,注意执法礼仪,凸现亲和力;另一方面要注重从情理角度进行“辨法析理”,增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和认知力,以利于履行和执行,不搞只讲法律不近情理的简单化操作。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产生正面的影响,不搞单纯判断法律责任的就案办案。要善于找到依法执法与服务大局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让被告人服判认罪、修复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创伤、化解社会矛盾等作为社会效果的现实目标。

(六)要完善执法的方法,使之与执法目的相一致:

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发现和研究隐藏其后的民生、民情、民俗和政策等问题,善于从每一个细微环节入手,把握事物的本质。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审查方法,在适用实体法时,善于找到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政策规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情理法和谐统一的司法公正。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方法,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使之更具人性化,把案件处理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理顺情绪、感情交流及教育感化的过程。要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对无理要求则要予以说明,并阐明遵纪守法是做人的最低标准,让群众和当事人(包括当事人亲属等)从情感上接受执法,使执法方法与执法目的相一致。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以理服人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以理明法,促进当事人“胜败皆服”。

Ⅳ 如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依来法治理工作的重自点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核心是处理好“权”与“法”、“官”与“民”的关系。为此,要坚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和前提,以依法治理、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为关键和根本,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牢固确立立党为公、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完善和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努力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解决好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以及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等各种关系,营造统一、健康、有序的执法环境。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大行政纠错力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要及时研究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解决好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等困难,确保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Ⅵ 如何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基层干部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
当前,一些基层干部之所以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搞“土政策”的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观念树得不牢。基层干部要充分认清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使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是岗位职责所系。基层干部的职责是法规赋予的,其权限与职责紧密相连。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基层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有多年,公民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大为提升,与之相比,一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却停滞不前,反而落在了群众的后面。现在这种情况已不少见:某个部门作出了一项决定,但民意普遍反对,媒体也提出不同声音,最后倒逼政府不得不改变原先的决定。究其原因,是少数基层干部在思想观念上、工作方式方法上有差距,不习惯依法办事,感到凭法规办事不如凭习惯办事方便,遇事查法律法规不如凭老经验顺手,所以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有的抓工作随意性大,管理没有严格的章法,甚至把脱离实际的一些规定视为所谓“严要求”、“高标准”。显然,学好法律法规的确是摆在基层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Ⅶ 基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要怎样增强

增强基层公务复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制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确保法律在人的一切活动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确保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行事,确保上述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确保法律不以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因领导人意志的转变而转变。

二是要树立平等待人的观念,确保公务员首先要在运用行政权力处理事务和协调关系时做到一视同仁。必须真正认识到自己和普通人民群众一样,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而不享有特权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必须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做到对上不卑,对下不亢,才可能做到公正执法。

三是要树立服务为民的观念。基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识到为人民服务是政府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政府存在的理由。还要求公务员切实从满足人民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四是要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基层公务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以“公”、“正”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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