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现状
Ⅰ 跪求初中政治知识点及其对应的社会事件、现状
[通 知]青春校园,激情飞扬。校园论坛为你构建了展示知识才华、发表个人见解的舞台。我们的学校生活,我们的独特认识。热点难点,关心关注,深入讨论,观点碰撞,师生互动,平等交流。请加入育才三中校园论坛,你的思想你作主。
当前位置:首页>>>> 双击自动滚屏
初中政治综合知识点归纳
2007-1-1 11:01:37 阅读2262次
一、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
1.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二是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三是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一是每个人的一生都与法律有不解之缘,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在日常生活中,法律对人们的正当权益有保护作用。三是法律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2)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
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要履行很多职责。国家履行各种职责叫治国。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国家承担的各项职责就难以实施,社会就会陷于混乱。
(3)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近年来,我们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的确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掌握政权以后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一极其重要的历史课题。
2.学习法律常识的重要意义
学好法律知识、养成守法习惯,对青少年而言意义重大。因为,一方面,青少年缺乏生活经验,辨别是非能力还不强。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国家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从而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学好法律知识,是青少年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需要。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培养和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当好国家小主人。第三,学好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需要。
3.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是指国家对某些已经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这里的“国家”,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无论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家认可的法律,一般都以文字的形式出现。
(2)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不同的行为规则,约束力是不同的,而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一,人人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其二,谁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主要的特征
第一,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的实施常常会遇到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破坏。
第二,在统治阶级内部,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制裁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需要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第三,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才能使人们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和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5.谈谈个人对“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的认识
(1)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道德是人们遵纪守法的基础,道德又要以法律的支持为保障。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两者有三点区别:表现形式不同;实现方式不同;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联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指导思想和目标上都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保障社会主义道德的顺利实现。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又是互相补充的。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地守法、护法。
(3)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治国,又要坚持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作为现阶段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德治”搞好了,可以推动依法治国。“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和基础,“法治”是“德治”的法律保障。二者好比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为此,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4)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遵守法律。
道德构成法的灵魂。对守法者而言,道德教化能提高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的权威。公民的道德水准提高了,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勇于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法律与国家生活
1.用“无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说明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
第一,“无规矩不成方圆”,说明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如果人们各行其是,各行其“道”,社会生活就会混乱不堪,各种违法现象就无法制止。
第二,法律是确认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规范。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尤其要靠法律来维护。
第三,法律维护社会生活的准则,是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人际关系要由法律来规范和协调。法律作为协调人际关系的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养成守法习惯的重要性
第一,公共秩序是公民安居乐业的保障,遵守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制定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人们参加社会生活、遵守公共秩序的规则,也是人们同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第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导致正常的社会活动无法进行,损害他人的利益,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同时败坏了社会风气,到头来也使行为人自己受到惩罚,自食害人的苦果。
3.各种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其他重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的制定,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各项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使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都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生产者是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它能否生产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国家建设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生产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做到: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等。
销售者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销售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该做到: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也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消费者应该做到公平交易、遵守市场和商店的秩序等要求,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3)我国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
①平等,是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主要是指经济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平等、企业身份的平等,具体是指买卖双方的地位平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地位平等。
②公平,也是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表现为:商品交换中要买卖公平;竞争过程中要公平竞争。法律对市场竞争定出必要规则,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公平、合理的竞争。
③诚实信用,是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弄虚作假,要言而守信。
4.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
第一,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坚决打击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为了确保经济安全,我国法律规定:坚决打击走私犯罪,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以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坚决打击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
5.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法律
第一,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部分,它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在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大力普及道德教育,不仅极其重要,而且十分紧迫。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巩固,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既是增强人民法制观念的过程,又是积极倡导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只有综合利用教育和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效地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实现民族素质的显著提高。
6.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有法律保障
第一,我国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引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而且具有禁止和制裁损害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行为,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污染着社会风气,赌博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由毒品引起的许多社会问题逐年增加。这些都是我国法律禁止和应当受到制裁的行为。
第二,我国法律禁止和制裁损害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行为,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有利于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7.环境保护法
第一,我国制定颁布的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
第二,各种行为所遵循(或违背)的具体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主要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三,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及其严重危害,以及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等方面,说明依法保护和治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8.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青少年自身特点和对于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角度,说明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国家给予特殊的关注,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增强青少年监督家庭、学校、社会履行教育保护职责的自主意识,提高青少年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自觉性,培养自我保护能力。
9.犯罪
第一,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是违犯刑法的行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其中,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刑事违法行为要受刑罚处罚。
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首先在内容上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标志等。
(2)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方面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有:
①“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②“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④“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相关宪法条款依据: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1)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树立高度的宪法意识;都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
(2)相关宪法条款: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首先应依宪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首先要依宪办事。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洗为根本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民权利至上的宪法原则,实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4.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宪法保障我国公民权利的条款有: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法律与公民生活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人身权利是公民十分重要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内容。
第三,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表现为:公民有人身自由权利,即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四,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表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
第五,妇女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
第六,我国公民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很多,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在这些权利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及先决条件。
2.结婚与赡养
(1)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
具体内容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即办理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便合法成立,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父母要抚养子女;父母要教育子女;父母要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教育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第二,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三个基本特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在我国,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4.财产继承与依法纳税
第一,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是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基本法律。
第二,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消费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有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偷税、漏税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青少年要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我们有责任做好纳税宣传,增强纳税意识,和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
(1)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六项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充分表达意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②有利于公民充分行使监督权;
③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安全。
如何依法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①公民享有政治自由,并非不受任何约束,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②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权利,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3)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含义:所谓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所谓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作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的意义:
①公民享有批评权有利于帮助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②公民享有建议权有利于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
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制度保障:
①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②信访举报制度;
③新闻监督制度;
④其他监督制度。
6.公民的义务
(1)公民要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意义——它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性质——它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负法律责任。
(2)公民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含义:公民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同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作斗争。
具体内容:
①维护国家主权不被侵犯;
②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
③维护国家主权统一。
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交流和沟通,创造条件,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积极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
(3)公民有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含义: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实际行动:在学校生活中,各民族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实际行动自觉履行维护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4)公民要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爱国主义的重要体现。破坏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要负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关心国家安全;树立民族自豪感与自信心,以自己的行动为祖国增光添彩;增强民族自尊心,同损害国家尊严的行为作斗争。
(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作为青少年要明确责任。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了解“两个结合”的兵役制度,即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开展尊重、帮助军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活动。
7.诉讼法律
(1)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①积极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义:既可以协助执法机关及时地侦破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又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公民还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从反面来看,对违法犯罪现象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仅会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损害,而且会在客观上纵容和支持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这也是懦弱、自私的表现,应该受到谴责。
③青少年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所谓控告检举,是指公民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向执法机关控告违法犯罪事实、检举犯罪嫌疑人,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两种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①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即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不能忍气吞声,任其侵害,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因为报复对方会导致违法犯罪的出现。
②公民受到非法侵害应采取正确方法,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去执法机关控告、起诉。
(4)公民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讼的类型:按内容分,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诉的含义及程序: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程序划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自诉含义及程序:由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包括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二者大体相同,一般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基本阶段。
8.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及其表现:
平等性。表现:a.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b.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承担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c.执法机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Ⅱ 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现状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以来,党中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标志着我们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我们要深刻领会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积极探索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探索、积累经验。
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中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奠基石
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义。法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要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只有有法必依,坚持公正司法、规范行政行为,让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护航员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确定其地位,保障其权利;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各种矛盾需要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没有法律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确立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有利于全社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法制和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艰巨。在此背景下,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四)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实践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社会公平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
(五)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
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人权得到尊重,人民享受着良好的治安、优美的环境和健康的饮食的“中国梦”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
二、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决不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有着十分丰富内涵的真实目标。择其要者,下列三个特征构成了法治中国最基本的要素。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典型的特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坚实的根基。建设法治中国,应当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严格落实,让人权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重要的使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让社会运行更加稳定和和谐,让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让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与法治中国相伴而行。
三、我们应当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堪称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南针。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
(一)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
任何权力规范和约束都应该也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政治家要有倡导和推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念,运用足够的政治智慧,能够厉行法治、自我限权、带头守法。
(二)着眼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我们立法建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每一部法律法规制定的全过程。要使立法真正符合人民意愿,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认真倾听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广泛集中民智、汇聚民意。要使立法真正立足客观实际,从改革发展稳定最突出的矛盾入手,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研究和决定该立哪些法、怎样立,该制定哪些制度、怎样制定。要使立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增强每一部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因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四是要改革现在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一套以法治为重要指标体系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即“法治GDP”,保证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领导干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关键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识,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旦建立起法治作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法律的实施就有了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更加顺畅。
(四)着眼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1.树立司法独立理念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现在如何认识我国的司法独立,学术界争论颇多。有的主张西化式独立,有的主张逐步独立等等。笔者认为,在当前不能离开我国的政治制度去谈独立,而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必须明确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并非是具体业务和工作的代办与干预。二是规范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三是改革现有司法人事与财政制度。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是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要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可考虑基层、中级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命,高级、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任命后即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的方式。其次,必须改变地方政府把持司法财政权的现象。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当吸取历史的教训和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视司法经费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四是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法院间关系,确保下级法院独立办案。上、下级法院并非行政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审级关系,不同的审级设置是为确保当事人上诉权的实现,确保司法公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示、批示,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事先请示,都有违司法独立原则,应予根除。
2.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一定要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提高法官的业务素养,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五)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当今,许多法律得不到真正执行,公权侵犯私权的情况屡屡发生。如果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就会是恣意妄为的猛兽,就会祸害社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笼子有哪些?第一个是民主的笼子,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特别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加以更加严格的硬约束。因此应当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第二个是法治的笼子,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都必须积极履行,不能失职,不能不作为。同时,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第三个是监督的笼子,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应当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领导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公共事务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要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渠道,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监督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惟其如此,才能让所有官员在法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
(六)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法治中国就是大家都尊法守法。
只有当法律成为国民必须信仰与敬畏的规则时,人们才可能在这条规则的底线上行走,道德才不会失守,底线才不会被击穿,秩序才不会崩坏,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有所期许。也只有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才会形成。因此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无疑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引领和提升。二是要深化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中国,人民群众是基础力量。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望采纳。谢谢您
Ⅲ 谁能为我描述一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发展进程,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供你参考: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
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Ⅳ 脱贫攻坚依法治国污染防治折射出我国怎样的发展现状
脱贫攻坚折射出我们国家正在不断地摆脱贫穷走向富裕。
依法治国折射出我们国专家正在逐步的走向法制化属的轨道。
污染防治说明我们的国家正在进行的环保政策,积极治理环境,促进生态文明。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我们的国家正在走向一个稳定富裕和谐依法管理的发展轨道!
Ⅳ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和联系
1、概念来不一样:
德治,自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治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2、历史背景不一样: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3、与人治联系不一样:
德治是人治的理想模式。
要想充分发挥人治的优点,政府官员应该勤奋、敬业和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德治
网络-法治
转载请注明出处华中教育网 »
Ⅵ 试用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原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说明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联系生活实际回答即可。(2)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必要性;我国宪法的专构成、修订属和发展历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我们青少年应该怎样做等等。(3)对中国而言,网络之于民主发展的意义非比寻常。一方面,网络民意崛起,网民参政议政热情高涨;另一方面,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网络民意,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的作用。这就可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4)①我们青少年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②法律提倡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坚决不做。③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为顺利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出自己的贡献。
Ⅶ 结合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现状,谈谈全民守法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民守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内容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其生命力也必然在于全民守法。全民守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局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全民守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从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愿望和根本利益的反映,因此自觉守法是主体地位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国家,封建文化中的人治、专制、等级等观念与现代法律精神格格不入。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必须建立在全民守法的前提之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全民守法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全民守法去弘扬和传递,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全民守法去推动。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从传统走向现代、从理论走向实践、从精英走向大众的必然趋势。苏格拉底说:“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守法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生活方式。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说:“法立而不守,辄曰法之不足,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全社会成员发自内心地尊崇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才不会仅停留在纸面上。
全民守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民守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社会管理的目标在于法的实现。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社会,使社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从而实现秩序、民主、公平和正义。全民守法是政府和公众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善治的前提。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矛盾相互交织,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释疑解惑,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当前,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和调整,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意识明显提高。但是,也要看到一些人在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时,因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而造成网络侵权。群众不仅是社会事务的参与者,更是良好秩序的建设者。公民在社会管理中不能扮演消极的、被动的角色。全民守法是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保证,只有全民守法,人民群众才会在社会管理中表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法治共识,社会管理创新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全民守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科学立法是把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宪法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全民守法则是依靠人民群众把宪法法律付诸实践。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根本体现。人民不仅是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实践主体。只有坚持全民守法,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的现实的和潜在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全民守法的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使自己的全部活动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流动性增大,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格局分层明显,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和权利问题十分敏感,公民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全民守法是一种积极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理性表达和捍卫权利的动态过程。只有坚持全民守法,才能够将人的需要转化成法律上的权利。守法与维权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守法是维权的有力保证,而维权也必须依法进行。人民群众在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必须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社会稳定。
全民守法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的内在要求。一个有活力的稳定社会必然是一个全民守法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物流资金流安全,而且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能力和创造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不仅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
Ⅷ 我国法律现状如何,如何看待法治与德治的作用和关系
我国的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Ⅸ 中国法制的现状
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 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
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来讲,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现象、社会上轻视和无视法治的现象,在有些地方、部门、领域和群体中有所抬头和蔓延。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被统一于党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国从党领导人民实行的“治国基本方略”,演变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维稳”以及发展经济的工具。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问题,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问题依然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行政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
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参见表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法治缺乏权威,司法缺乏公信力;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五是政府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粗暴执法激发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领域。
六是司法改革轰轰烈烈,解决了办公条件、经费、人员编制以及一些长期制约法院、检察院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等老大难问题,基本上实现了各个阶段司法改革方案预设的目标,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和干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
七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权钱交易、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治造成损害;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是对党领导的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极大挑战。
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民主法治建设任务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
1.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依法治国实践进程中和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2.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尽快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
3.是在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达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实现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纸面的法律向生活中法律的转变,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四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维护党权、建设政权和保障民权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用法治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党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权威,更加夯实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民意基础和法律基础,为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