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健全的政体,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一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2分)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逐步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2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
国家权力
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2分)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2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因此,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分)
(3)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l分)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
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l分)三是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1分)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l分)五是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1分)
2. 如何促进人大代表带头守法,依法履职
一是要带头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法律素养和依法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是要带专头熟悉宪法和属法律,全面了解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
三是严格依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扎实有效搞好依法监督。
四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在立法、司法、执法中队意见和心声。
五是要带头宣传法律,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3. 任住建局长后,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职
主要是接受派驻单位的纪检组长的检查和监督。现在的各地住建局(主要是广东一带,建委、规划、房管等基本都合并了,称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简称“住建局”),当地纪委都派驻相应的纪检组长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4. 如何提高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能力
和考核挂钩
5. 如何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水平
一、练内功。加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作为地方人大,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积极主动的作风,着力加强思想、作风、制度和组织建设,练好内功,提升素质,以更好地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民意机关的作用。
(一)加强学习提素质。加强人大干部队伍的法制教育和理论探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重点学习法律、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的知识,熟悉人大工作规律和特点,掌握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把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创新型、廉洁型的“五型机关”。
(二)改进作风抓落实。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扩大层面广泛联系代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察实情、深入群众找问题、结合实际出实招,通过访民情、听民意、集民智,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合理建议和有力支持。同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充分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大工作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更好地开展。
(三)完善制度求实效。内要发扬成功经验,外要借鉴先进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切合实际、操作性强、实效明显。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不断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程序,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建好队伍激活力。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从把人大看作是二线的工作、二线的干部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经常关心离退休老同志的生活问题,多向老同志取经请教,主动征询他们关于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大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力度,充实一批高素质、有潜力的年轻同志到人大干部队伍中来,对他们在政治上多培养、工作上压担子、生活上多关心,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有活力的人大干部队伍。
二、强服务。人大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法律性、程序性强。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三大重要职权。人大要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关键要依法履职,用好“三权”。
(一)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地方发展“引路导航”。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坚持完善人大制度的需要,是避免重大决策失误的需要,是加快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具体工作中,要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处理好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因时因地因事地加以研究决定,充分体现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原则;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什么是重大事项”,使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真正体现民主性、科学性、指导性。
(二)用好人事任免权,为地方发展“选才点将”。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做到既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又充分发扬民主。推行干部任前考察和任后监督,坚持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和“公开亮相”制度,有效地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法制意识,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知法、守法,自觉养成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加强对受任命干部的监督,增强受任命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公仆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继续实行受任命干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履职情况报告的制度,以利于人大常委会了解受任命干部的年度履职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给他们“提个醒”,使他们廉洁从政,依法从政,真正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
(三)用好监督权,为地方发展“保驾护航”。坚持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国家体制,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克服思想障碍,做到“敢于监督”。坚持着眼于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增强监督力度,不断探索对财政、人事、司法等关键领域的监督,注重跟踪问效,做到“勤于监督”。坚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检查、调查、视察、审议、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注重从工作创新、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理代表建议、清正廉洁等七个方面进行评议,并建立有效的督办反馈制度,使监督工作有始有终,民意直通,做到“善于监督”。
三、树形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树立良好的形象至关重要。具体工作中要通过“三抓”,树立人大阳光、清廉、务实形象。
(一)抓廉政建设,树阳光形象。公生明、廉生威。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就必须致力于加强廉政建设,做到“三管齐下”:一是严格管好本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思、慎用权、慎交友,时时刻刻做好廉洁自律表率;二是严格管好家人,教育家庭子女、亲朋好友不能因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他人牵线搭桥、说情、打招呼捞取好处;三是严格管好身边人,关心爱护人大干部的同时,经常教育他们正确对待所处的工作环境,勤学好问,严于律己,扎实工作,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二)抓宣传造势,树权威形象。在定位上,把人大宣传工作定位为党委的宣传喉舌、人大的形象窗口、人民的监督渠道、政治文明建设的舆论导向,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完善奖励制度;在内容上,大力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等,拓展宣传深度广度和鲜活性,提高宣传效果;在方式上,创新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组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汇演,进行覆盖面广、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通过宣传造势,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大意识,提高人大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三)抓民生纾困,树务实形象。坚持把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紧密围绕“双转移”、扶贫开发“双到”、“五联创”活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做好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报告,着力推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人大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注重发现和研究信访中反映的敏感事件和共性问题,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依法处理,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已进入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科学发展观对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不断总结,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6. 人大代表如何在立法活动中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在立法中发挥的作用如何,是衡量立法民主化水平的主要标尺,也在很大程度上决 定了立法的民意基础是否扎实,决定了立法质量的高低。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并在立法中发挥 主体作用,是公共治理在立法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商谈立法模式。人 大代表应当认真践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增强参与立法的责任意识,积极参加人大常 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意见 和要求,加强对立法工作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参与立法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发挥好在立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