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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科学发展观

发布时间: 2020-12-28 14:54:26

⑴ 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在中国发展的过程表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才能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化,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
一、人本法律观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别于历史上的三类法律观:神学法律观;物本法律观或资本法律观;国本法律观(即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人是法律的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二、和谐法治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谐法治观。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很难想象,一个在政治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和谐社会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形成了一种和谐法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谐法治的首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和谐统一起来。

第二,和谐法治还表现为法治各环节的和谐。在立法环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环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对司法环节的要求,就是公正、高效和权威;在守法环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用法。另外,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这样,法治的各个环节相互统一,和谐有序,多位一体。

第三,和谐法治表现为政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第四,和谐法治还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和谐。

三、依法执政观

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从1982年我们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

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确立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它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是我党从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执政党的历史性选择,是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现法治化领导的体制性呼唤。

要真正落实依法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第一,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第二,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第三,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四、法治理念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同时,既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着重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是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后者则着重于强调法治的普世价值,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的普世价值为精神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又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把作为普世价值的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稳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民生法治观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正在通过矛盾纠结、利益冲突的深水区,面临着诸多无法绕过的暗礁,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凸显。民生已然成为中国普通民众更迫切的需要。关注民生,是现代中国法治拥有坚实基石的必由之路;建设民生法治,是中国现代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希望所在。

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民生问题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当前,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应当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中国现代法治应以民主为基础,以民生为根本。从民主到民生,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⑵ 社会主义法治与科学发展观的联系。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
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首先,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稳定体现。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
再次,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
最后,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可见,要发展,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发展为第一要素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问题。在对现行法律予以变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 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我国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与密切相关,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⑶ 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谈谈你对"依法治国" 的道德思考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这十年,对中国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今天,我们纪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可能不再像十年前那样,集中关注“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之类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发展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我们需要更深层次地思考“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以及“怎样建设法治”这样的问题。

一、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们对法治的思考已经从国家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特别是和谐社会层面。当代中国社会进入到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阶段,更加凸现出对法治的呼唤和需求。科学发展观仅仅作为口号是远远不够的,要从理论层面进入到制度层面,从制度层面进入到所有人的行为层面才能得到落实。这恰恰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需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来回应社会问题。随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提出,法律与社会的结合面越来越大,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需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关键就在于法律能不能积极地去回应,去适应当代中国的发展需求。

二、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观的提出,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之上的价值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在法律方面,也是这种价值选择。到今天,我们法律的价值恐怕需要重新审视,更加注重民权和民生。这是我们从法律的价值选择上需要认真研究的。法治不能一般地去谈,而应积极回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最迫切最现实的民生和民权问题。我们要思考,我们维系的法律制度,它自身的合理之处怎么样?法律只有积极地回应和解决当代中国社会最迫切的民生和民权问题,才能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

三、既然我们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么,法治发展自身也要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法治要可持续发展,必须从逻辑推论和道德论证回到中国的现实中来。我们讨论法治时,很容易从职业的角度给予法治很多负重和理想。我认为,我们更要看到当代中国的国情。当代中国的国情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初级阶段,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所以,我们不能患法治的浪漫主义;二是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也是我们在讨论法治时需要认真研究的。脱离这两个基本的特点,抽象地讨论法治我们可能不能给现实的法治提供有意义的思考。

⑷ 科学发展观和法治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法内治建设与科学容发展与密切相关,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换句话说,互相帮助的,相辅相成。

⑸ 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发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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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科学发展观集科学性、应对性和教育性于一体,是党中央对以往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政策进行总结和反思后,提出的可以长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包括法制建设实践的科学的指导方针。当前,我们应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科学理论;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因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及其指导作用,将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到我国法制建设上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因为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服务和制度保障,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我国法制建设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的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离开以人为本,其他法的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仅体现在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现就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即法律对人的主体性、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法律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法律发展模式真正变革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标志,它将引导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科学发展观对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以看出,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法律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协调发展的机制,是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原则的提出也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的发展观把促进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将导致我国法制建设要做新的调整,尤其是我们的立法重点,必须相应地作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领域,则是全方位的。
例如,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取消旧体制对农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义务,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过立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但在生态立法方面迄今还是空白,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直接推动生态立法的进程。再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加入WTO之后,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开放并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现阶段国内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特点出发,使我国的法律真正成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成为协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个统筹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只有进一步发挥和强化法律的统筹协调功能,通过法律在社会调控、资源分配、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和谐社会。
三、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凸显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的“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所以,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强调对公民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高度关怀。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司法机关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公民的正常社会、家庭关系,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稳定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最终帮助人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它通过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进行司法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司法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特殊事业,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同样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让司法救济惠及全社会成员。这样,对我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项审判中高度注重依法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对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宣告无罪。在民事审判、执行中,也应适当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关怀弱势群体、适度原则等人性化的做法。
同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把诉讼监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严格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必须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这样,以人为本的文明理念让司法更具有亲和力,使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刚性和柔性,从而真正的彰显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当今法律和法学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对法律和法学的狭隘理解,无益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只有具备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并紧密地结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际,才能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反映制度发展变化的需要,使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为此,就必须转变传统的法学观念,对整个法学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无论是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学的发展,主要地都是通过问题推动的。事实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于许多复杂的新兴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在解释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就需要经济法理论等现代法理论来作出相应的解释。下面主要结合经济法来谈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如果说,对于局部的、静态的问题,传统部门法比较有解释力和决断力的话,则对于整体性的、动态发展的问题,其解释力就较为欠缺。经济法包含的相关法律制度所应对的是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结构",它要在现实的差异性的基础上,解决整体上的一般均衡问题,解决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确保实质上的平等与公平。由于经济法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因而发展观也体现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同时,在经济法理论的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各个领域,也都有具体的显现。比如,从经济法的价值论来看,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都同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的宗旨,包括了经济宗旨和社会宗旨,都涉及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并且,经济法的最高宗旨,就是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3]体现的就是科学的发展观。可见,从整个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到具体的宗旨体现,都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
在经济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范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限制行政垄断、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最终促使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反垄断法在价值追求、根本宗旨、最终目的和基本原则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核。
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也有一定体现。有学者指出,社会法学应体现对社会和经济的双重关注,做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由此看出,我们要重视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并从司法、行政、社会等多层面构建法律保障的机制。我们还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与原则,通过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根源和表现的分析,尽快制定农业现代化促进法、小城镇法、就业法等与城乡居民分别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最终达到城乡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尊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目标在于建立个人与社会、经济与生态之间和谐发展的秩序,因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科学发展观也有体现。这方面,发达国家有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采取借鉴的方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我们还应该通过对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制度的研究,提出可持续发展指导地方立法的总体构想,并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环境领域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上,设计相应的评估体系。应该指出,在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着种种误区,诸如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轻资源价值的提升,重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轻消费者的责任,重国家的责任、轻社会其他各界的责任,重城市环境的治理、轻农村环境的保护等情况,必须及时得到扭转。因此,在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台上,对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进行整体的把握,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关注非常少。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我们普遍不重视发展问题,漠视或者忽视发展问题的时候,就会直接影响相关的制度建设。放眼世界,各国在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观,而由于这些发展观的侧重点不同,就会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正确的、科学的、先进的发展观,会对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巨大的影响,并会有效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之中。当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⑹ 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有什么关系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
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首先,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稳定体现。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
再次,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
最后,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可见,要发展,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发展为第一要素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问题。在对现行法律予以变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 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我国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与密切相关,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⑺ 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

关于你的问题通过杭州图书馆CNKI网络查询可以获得相关内容陈甦编《科学发展内观与法制建设》社科文容献出版社,2006年 该书有大量的论文详实的记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法制建设,李晓安
论科学发展观与现代人权观的契合,杨成铭
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邱 本
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观,谢鹏程
从科学发展观看经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徐孟洲 侯作前
试论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以现代性发展为脉络的展开,常 健
参考来源: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2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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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图书馆

⑻ 为什么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治发展的科学理论求解答

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科学发展观集科学性、应对性和教育性于一体,是党中央对以往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政策进行总结和反思后,提出的可以长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包括法制建设实践的科学的指导方针。当前,我们应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科学理论;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因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及其指导作用,将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到我国法制建设上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因为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服务和制度保障,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我国法制建设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的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离开以人为本,其他法的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仅体现在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现就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即法律对人的主体性、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法律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法律发展模式真正变革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标志,它将引导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科学发展观对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以看出,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法律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协调发展的机制,是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原则的提出也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的发展观把促进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将导致我国法制建设要做新的调整,尤其是我们的立法重点,必须相应地作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领域,则是全方位的。
例如,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取消旧体制对农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义务,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过立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但在生态立法方面迄今还是空白,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直接推动生态立法的进程。再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加入WTO之后,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开放并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现阶段国内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特点出发,使我国的法律真正成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成为协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个统筹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只有进一步发挥和强化法律的统筹协调功能,通过法律在社会调控、资源分配、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和谐社会。
三、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凸显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的“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所以,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强调对公民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高度关怀。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司法机关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公民的正常社会、家庭关系,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稳定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最终帮助人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它通过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进行司法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司法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特殊事业,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同样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让司法救济惠及全社会成员。这样,对我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项审判中高度注重依法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对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宣告无罪。在民事审判、执行中,也应适当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关怀弱势群体、适度原则等人性化的做法。
同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把诉讼监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严格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必须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这样,以人为本的文明理念让司法更具有亲和力,使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刚性和柔性,从而真正的彰显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当今法律和法学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对法律和法学的狭隘理解,无益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只有具备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并紧密地结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际,才能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反映制度发展变化的需要,使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为此,就必须转变传统的法学观念,对整个法学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无论是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学的发展,主要地都是通过问题推动的。事实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于许多复杂的新兴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在解释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就需要经济法理论等现代法理论来作出相应的解释。下面主要结合经济法来谈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如果说,对于局部的、静态的问题,传统部门法比较有解释力和决断力的话,则对于整体性的、动态发展的问题,其解释力就较为欠缺。经济法包含的相关法律制度所应对的是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结构,它要在现实的差异性的基础上,解决整体上的一般均衡问题,解决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确保实质上的平等与公平。由于经济法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因而发展观也体现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同时,在经济法理论的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各个领域,也都有具体的显现。比如,从经济法的价值论来看,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都同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的宗旨,包括了经济宗旨和社会宗旨,都涉及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并且,经济法的最高宗旨,就是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3]体现的就是科学的发展观。可见,从整个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到具体的宗旨体现,都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
在经济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范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限制行政垄断、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最终促使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反垄断法在价值追求、根本宗旨、最终目的和基本原则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核。
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也有一定体现。有学者指出,社会法学应体现对社会和经济的双重关注,做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由此看出,我们要重视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并从司法、行政、社会等多层面构建法律保障的机制。我们还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与原则,通过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根源和表现的分析,尽快制定农业现代化促进法、小城镇法、就业法等与城乡居民分别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最终达到城乡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尊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目标在于建立个人与社会、经济与生态之间和谐发展的秩序,因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科学发展观也有体现。这方面,发达国家有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采取借鉴的方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我们还应该通过对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制度的研究,提出可持续发展指导地方立法的总体构想,并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环境领域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上,设计相应的评估体系。应该指出,在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着种种误区,诸如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轻资源价值的提升,重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轻消费者的责任,重国家的责任、轻社会其他各界的责任,重城市环境的治理、轻农村环境的保护等情况,必须及时得到扭转。因此,在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台上,对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进行整体的把握,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关注非常少。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我们普遍不重视发展问题,漠视或者忽视发展问题的时候,就会直接影响相关的制度建设。放眼世界,各国在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观,而由于这些发展观的侧重点不同,就会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正确的、科学的、先进的发展观,会对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巨大的影响,并会有效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之中。当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⑼ 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有哪些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专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属与科学发展与密切相关,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换句话说,互相帮助的,相辅相成。

⑽ 求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主要内容,急啊,zai 在25号之前,谢过

1“三个代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学习“三个代表”)

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三个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是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是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社会化大生产又是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起来的,因而工人阶级代表着当代最先进的社会生产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就必然忠实地代表着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正因为我们党是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所以全党为之奋斗的目标,归根到底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一切方针政策都要最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二是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先进文化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种先进文化,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思想文化领域指导地位的;是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为内核,大力弘扬这个主旋律的;是坚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使文化发展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是坚持借鉴和吸收世界一切文明成果,使文化发展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的;是坚持文化的大众化,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不断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的。
三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由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不仅代表全体无产阶级利益,而且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这是共产党不同于历史上一切其他阶级政党的最根本的特点。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党的一切工作和方针政策的最高标准。我们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必须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当前,就是要切实把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一切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赞成、高兴、答应作为制定政策和判断政策得失的标准。
2、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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