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完成去清算
❶ 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和公司清算的区别是
破产法务 特别提示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an not pay),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请求法院据此宣告债务人破产。如何证明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实同时存在,即可得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
①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②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③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成连续状态。
对上述①、②、③项事实,债权人须举证,对第④项事实,债权人只需主张,无须举证,债务人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举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2. 债权性质、数量、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3.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 提交清算报告;
8.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应列席会议,清算组成员需列席会议,审计、评估人员需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 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 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 根据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否则,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 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 核查企业债权;
3. 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
4. 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 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可以会计师、律师进入企业监管组,履行企业监管组的职责。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后,可以聘请审计师、评估师、律师参与清算工作。审计师可以作期初资产负债审计、期终资产负债审计、个人收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评估师可以做破产财产评估;律师可以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回收、变现破产财产等。鉴于清算组是由各机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各组成人员都有其本职工作,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破产清算中,聘请律师从事整体破产清算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制度,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整顿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后3个月内,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申请,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实现和解协议的制度。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
1. 整顿制度仅在企业破产法中有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2. 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可能存在和解,没有整顿;
3.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整顿与和解并存亡;
4. 整顿申请权是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解则是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5.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没有独立申请和解的权利,只有在申请整顿后,债务人方得以与债权人和解;
6. 整顿有很多条件限制:例如:她只存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提出;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能否进入整顿,取决于和解协议能否达成。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的基本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和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制度的一部分,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筹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六、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
(一)、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二)、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三)、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四)、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一)、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
留守人员的确定,
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二)、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
固定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的管理,
投资资产的管理,
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
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
银行帐号的管理,
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破产财产的清算
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
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3、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该项投资的现状,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务通知书》。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务通知书》。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破产债权的计算。
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类别的清理。
合同履行情况的清理。
因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情况的清理。
对合同内容尤其是主要权利义务的清理。
对合同效力的清理。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对于清算组而言,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依据。
(三)、法院受理案件情况。
(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审理结果。
(五)、法院对已结案件的执行情况。
清算组查明破产企业的涉诉案件后,将其制成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对各项情况有的业已编制成册,有的业已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接下来,应是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在该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
(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
(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三)、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四)、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五)、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清算组全部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当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是对清算组清算工作的全面总结,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包括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和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企业的终结审计结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等等。
清算组完成以上全部工,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注消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等,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❷ 企业注销公示期已经结束准备进行注销 但是收到律师函,会影响企业注销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六步:工商注销备案→注销登报公告→税务注销→工商注销→代码注销→银行注销。
公司注销的条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才能注销: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
企业注销,首先要进行资产清算。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资产清算 一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是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是清理债权、债务。六是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如果在资产清算的过程中,收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资产清算,继而影响企业注销程序。
(2)依法完成去清算扩展阅读:
注销材料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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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如何做好完工结算
一、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项目竣工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业主结清双方往来款项。工程结算在项目施工中通常需要发生多次,一直到整个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还需要进行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竣工结算。从而完成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在此主要阐述工程备料款、工程价款和完工后的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一) 按月结算
采取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即每月月末由承包方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以及工程款结算清单、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并经过业主确认之后,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月终结算。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目前,我国建安工程项目中,大多采用按月结算的办法。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
当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时,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三)分段结算
对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四)目标结算
就是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换言之,是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承包商欲得到工程款,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否则承包商会遭受损失。
目标结算方式中,对控制界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以便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也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我国目前工程承发包中,大部分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就是说承包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通常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发包方(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方(乙方)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该预付款构成承包商为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甲乙双方应当在专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乙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在甲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甲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一)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可由以下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以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 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材料储备天数
年度施工日历天数
一般情况建筑工程不得超过当年建安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程量的10%;材料所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 15%左右拨付。
实际工程中,备料款的数额,亦可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以及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来确定。如象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所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高,故备料款的数额亦相应提高。
(二)备料款的扣回
由于发包方拨付给承包方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那么在工程进行中,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扣回。其扣款方式有两种:
1、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要的主要材料以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在竣工前全部扣清。
2、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在乙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乙方开始向甲方还款,甲方从每次应付给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甲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当甲方一次付给乙方的余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结转。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21条享有权利。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安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按照每月形象进度或者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帐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并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盘点,有关资料要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多数情况下是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需遵循如下要求:
(一)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算,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师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合同收入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进度款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等到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最后拨付。对于尾款的扣除,通常采取两种方法:
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
2、我国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尾留款(保留金)的扣除,可以从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六、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涵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赏。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6、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要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预算(或概算)+施工过程中预算或-预付及已结工程价款或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数额、算工程价款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
1、已具备结算条件:竣工图纸完整无误,竣工报告及所有验收资料完整无误。业主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结算项目逐一核实,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不符合不予结算,需返工的,应返工后结算。
2、实事求是,正确确定造价。施工单位要有对国家负责的态度认真编制竣工结算。
(三)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
1、工程竣工结算可作为考核业主投资效果,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2、工程竣工结算亦可作为双方统计部门确定建安工作量和实物量完成情况的依据;
3、工程竣工结算还可作为造价部门经建设银行终审定案,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依据;
4、工程竣工结算可作为承包商确定最终收入,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四)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1、原施工图预算及其工程承包合同;
2、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如象基础竣工图和隐蔽资料等。
3、经设计单位签证后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图纸会审记要、施工记录、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工程量清单;
4、预算定额及其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五)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1、工程量增减调整。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即所谓量差,就是说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之间的差额。量差主要表现为:
(1)设计变更和漏项。因实际图纸修改和漏项等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该部分可依据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调整。
(2)现场工程更改。实际工程中施工方法出现不符、基础超深等均可根据双方签证的现场记录,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3)施工图预算错误。在编制竣工结算前,应结合工程的验收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对施工图预算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
2、价差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未计价材料则可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实调整价差。
3、费用调整。属于工程数量的增减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安装工程费的计算;属于价差的因素,通常不调整安装工程费,但要计入计费程序中,换言之,该费用应反映在总造价中;属于其他费用,如象停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等,应根据各地区定额和文件规定,一次结清,分摊到工程项目中去。
(六)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
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对增减项目和费用等,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后,编制的调整预算。
2、包干承包结算方式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编制的竣工结算。依据合同规定,尚若未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减项目,包干造价就是最终结算造价。
3、以房屋建筑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是双方根据施工图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经计算确定出每平米造价,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完成的平方米数量进行结算。
4、以投标的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如果工程实行招、投标时,承包方可对报价采取合理浮动。通常中标一方根据工期、质量、奖惩、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签订工程合同,对工程实行造价一次性包干。合同所规定的造价就是竣工结算造价。在结算时只需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费用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增减工程项目列入,并作为“合同补充说明”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七)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审查工作通常由业主、监理公司或审计部门把关进行。审核内容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核对合同条款。主要针对工程竣工是否验收合格,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结算方式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套用定额、计费标准、主要材料调差等是否按约定实施。
2、审查隐蔽资料和有关签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查设计变更通知是否符合手续程序,加盖公章否。
4、根据施工图核实工程量。
5、审核各项费用计算是否准确。主要从费率、计算基础、价差调整、系数计算、计费程序等方面着手进行。
七、设备、工器具及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循结算原则:要守信用、付款及时;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业主对订购的设备、工器具通常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照合同规定分期付款。比如上海市对大型机械设备结算进度规定为:当设备开始制造时,收取20%货款;设备制造进行60%时,收取40%货款;设备制造完毕托运时,再收取40%货款,一些合同规定,设备购置方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设备运至现场验收合格或质量保证期到来时再返还质量保证金。
业主收到设备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得无故拖欠。若因资金不足延期付款者,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安工程承发包方的材料往来,可按如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者,发包方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方预付备料款,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可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款占结算价款的比重陆续抵扣;也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照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照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方。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方不应收取备料款。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三)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
❹ 注销公司要注意什么流程是怎样清算是什么
你好,办理注销先到税局办理国地税的注销手续,然后拿着税局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注销公司可能要涉及到查账问题
具体步骤如下:(有的地方税务合并)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❺ 什么叫做清算组备案
清算组是指公司破产的时候,由公司或者法院指定清算人组成的,负责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以公司所有资产倒还公司所欠的债务,清算小组要依法履行清算的职责。而清算组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就是指在公司解散依法清算时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组从成立之日起10日内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依法完成去清算扩展阅读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❻ 民法总则出现哪些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依法完成去清算扩展阅读:
后续的处理: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❼ 民法总规出现哪些原因并依法完成去清算 注销登记
您好,如您的问题完整表述为:《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下列哪些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去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A.法人解散B.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C.法定代表人死亡D.法人被宣告破产
正确答案:ABD
解析:《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❽ 企业注销流程及清算步骤是什么,公司注销步骤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
工商注销备案→注销登报公告→国税注销→地税注销→工商注销→代码注销→银行注销
公司注销的条件,只有满足一下条件的公司才能注销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注销流程
工商注销备案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0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注销申请书
5、公章
6、公司老章程
二、注销登报公告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三、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
四、工商注销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国地税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
4、公司清算报告
5、注销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证明
7、公章
五、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
六、银行注销
需要材料:
1、国地税注销结果通知单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
3、营业执照正本
4、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印鉴卡
8、印鉴卡上预留印鉴
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0、支票本
11、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
12、销户申请书
注销公司之前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倾诉啊完成后才能去工商局 地税国税领取表格开始注销手续。
❾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缘由上的区别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般解散原因、强制解散原因、股东请求解散。一般解散原因是只要出现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强制解散原因是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3、程序顺序上区别
解散程序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
只有在对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