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 » 对依法收回

对依法收回

发布时间: 2020-12-27 16:02:53

Ⅰ 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题:对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国务院令[1993]13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提示: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Ⅱ 依法应当收回水域养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9 号第十五条规定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内有依法由农民容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Ⅲ 为什么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予以补偿

我厂于1987年依法取得一块划拨土地。2005年,我厂被列入旧城改造的范围,现即将被拆迁。据说,因为当年无偿取得土地,因此在拆迁时得不到土地补偿,只能获得建筑物补偿。

收回划拨土地有无具体补偿规定?这类问题如何处理?读者 谢志东

答:对于您提出的依法收回划拨土地是否应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这个问题,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理论研究情况和实际操作办法,进行解答,仅供参考。

1990年5月1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两个法律法规从条文理解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号令分别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效力高于国务院第55号令。

上述法律法规关于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的变化,也正反映了理论研究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其权益逐步明确。事实上,就土地使用权本身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权,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尽管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对国有土地划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直到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3月8日发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解释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行为进行了界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从强调无偿取得,到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可能无偿或发生相应成本,其间的变化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逐步被作为一项财产权来看待。

不仅如此,在长期使用划拨土地的过程中,也伴随资金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依据“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原则,企业应拥有相应部分的财产权。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中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一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明确承认划拔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旧城改造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002年7月1日实施)的说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实际估价时,首先根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刘洋

Ⅳ 法律上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

1、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2、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3、继承落空。

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

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按照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在承包方存在以上情形时,也可以收回承包地。

(4)对依法收回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下,以下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除上述五种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外,村委会收地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Ⅳ 求助: 在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bcd

Ⅵ 闲置土地满两年政府可以依法收回

【问题】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2002年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某市A区一宗45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取得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应于2003年4月20日开始进行首期270亩土地的开发建设。但投资80亩土地的开发建设后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力再次投资对其余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一直闲置未用。2007年,某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房地产公司中止开发建设未经批准,要求依法收回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公司认为既已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何时开发利用是自己的事。

问:1.某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回闲置的土地吗?

2.如何认定土地闲置?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闲置土地问题。

在我国,土地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对其利用应当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土地闲置,不利于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用。而且,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一些房地产公司大量囤积土地,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收回闲置土地,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法规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权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也作出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那么,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呢?是不是所有的闲置土地政府都可以无偿收回?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对闲置土地做出了定义,即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即使土地已经动工开发建设也可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何种条件的闲置土地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闲置土地满两年,政府才可以行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由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确定土地闲置已经满两年、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2006年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发[2006]409号)的规定,对闲置土地的起算时间有三条标准: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动工开发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算;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的,从合同生效日起算;③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划拨用地),从建设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因此,本案中某市房地产公司2002年以招标的出让方式取得45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虽然进行了动工开发建设,但是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动工开发的总面积80亩尚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270亩的三分之一,依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是否满两年的起算日应当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2003年4月30日,那么到2007年,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这宗土地已经闲置满两年,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这宗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Ⅶ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应当如何处置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是否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专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属地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依法收回农民一户一处以外的宅基地,就土地使用权而言,无需给予补偿。

Ⅷ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和房屋拆迁是什么法律

一、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1、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为商业利益。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
《物权法》房地一体,一物一权的原则;
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收回国有土地法定程序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经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未经拆迁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程序正当原则,应履行告知、告知申请听证的程序;
(三)送达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应当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并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该法定条件除了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明确、具体、有效果的表示内容外,在程序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对人进行送达。依法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属于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三、怎样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一定范围的土地被几个单位重复征用或先后划拨给几个单位使用的情况经常引起土地争议。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问题,也有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失误等问题。但从一般情况来讲,土地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土地不可能划给另一个单位使用,主要是先前的使用者征(拨)而未用或征(拨)多少用闲置土地造成的,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给后来的单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迫撤销或迁移,后又恢复或迁回,原土地已被划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则应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是否返还土地使用权。

Ⅸ 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这些都基本上有!来

根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Ⅹ 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0)对依法收回扩展阅读:

一、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三、使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