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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信访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20-12-27 15:10:19

❶ 如何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访行为的落实措施

1、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2、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信访部门和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信访条例》,全方位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强法治的社会宣传和自我教育。信访部门要充分利用来访接待场所、报刊、网络等平台和信访工作实践,加强对群众和社会的法治宣传和引导。
5、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受理的规定。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积极受理信访事项。
6、认真落实依法逐级走访的规定。《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7、努力增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无理信访的评定和退出机制。
9、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信访不是制度体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实规范信访秩序,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11、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❷ 如何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访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确保奥回运期间辖区社会稳定,答建设路街道三条措施做好稳定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方案。二是将《关于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印制200余份,发放给各个社区,并在居民院落内宣传栏中张贴,向社区居民广泛宣传《通告》精神,提高居民对非正常上访的认识,引导居民采取正当渠道反映合法的诉求。三是将《信访条例》有关知识发到社区,组织统一学习,提高社区干部自身素质,以便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

❸ 如何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华图教育为您解答: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公通〔2012〕45)号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在北京重点地区、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实施上述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并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情节严重的,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严禁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被及时发现制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严禁威胁、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在信访过程中威胁、公然侮辱、诽谤、殴打他人的,或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在信访过程中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威胁、侮辱、诽谤、殴打他人,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禁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等秩序,并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严禁在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四、严禁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或者因抬摆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五、严禁在涉访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1、故意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3、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5、其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禁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严禁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者,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严禁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九、严禁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扰乱单位秩序。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二十、严禁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或经终结,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十一、严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二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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