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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公共空间

发布时间: 2020-12-27 05:38:13

⑴ 室内设计要学什么课程

室内设计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环境学等多种学科,就我国而言回,答装修行业的设计还没有规范化,设计队伍还处在形成阶段。

即使是专业设计单位,虽有较多的专业人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国际先进的装修业,尚缺乏真正的了解,对国内市场也缺乏客观的把握,因而制约了设计水平的提高。

如何从零开始成为一名室内设计师?

1、了解工作流程:从现场测量、方案设计、效果图,到与业主(个人/单位)沟通,再到方案实施,工程竣工,以及预决算的编制。

2、学软件:3DMAX、AUTOCAD、PHOTOSHOP、VRAY渲染插件。

3、色彩的设计应用:世界丰富多彩,设计师更要对色彩很好的运用,才能创造出令人舒适的环境。

4、设计专业理论:设计原理、人体工程学、空间照明设计、设计心理学、设计风水、装饰材料构成、空间构成、交际学、文学水平。

⑵ 展览馆为什么是艺术创作和社会联系最紧密的公共展示空间

展览馆是艺术创作和社会联系最紧密的公共展示空间,它是艺术接受和传专播的重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对属于视觉造型艺术家而言,这是被社会了解、认知、熟悉、接受过程的第一步;从大众接受角度看,展览馆是他们了解、感受当代视觉艺术作品的最初环节;了解、感受视觉艺术发展趋势和潮流的最广大的接受平台。

⑶ 广告常用的物料有哪些

广告宣传物料常见的主要有折页、条幅、KT板、海报、车贴、宣传单页、宣传册、易拉宝、X展架、DM宣传单、名片、户外大牌、公交车体、DM宣传单、吊旗、背喷灯片、灯箱布、电梯看板等等。

1.户内材料特点:喷绘材料依据墨水原材料特性分户内和户外两大类材料;
1) 大多数材料表面涂饰后配合不同成分的墨水来形成色泽差异的写真画效果;
2) 色彩鲜艳,输出精度高,画面细腻(墨水不含甘油分子所以画面精细);
3) 抗晒型差(颜料成分不含抗UV成分,无法长时间阳光照晒),一般需要裱膜(涂料可溶于水所以要裱膜);
4) 最常使用的材料:背胶PP,背喷灯片
5) 主要是在室内使用数日或数周。

2.户内材料相纸 应用于挂旗和展示架
1)高光相纸(亮面)和亚光相纸(雾面)之分。有厚度230克,200克等多种规格。
2) 凡是不需要粘贴的 非灯箱和户内写真画面,都采用相纸输出,例如:挂轴,X/L展架,易拉宝的制作。
3) 用木浆生产的相纸多用于人像婚纱摄影产品。广告领域中,相纸正被PP取代。
4) 客户不指明采用木浆相纸时,用PP取代相纸使用。

3.户内材料PP PVC 应用于挂旗和展示架
1) 和木浆相纸统称为相纸客户不指明采用木浆相纸时,用PP PVC取代相纸使用。
2) 硬质PVC可用于拉网展架的制作。
户内材料全透片 应用环境和相纸相仿 应用于挂旗和展示架
1) 与相纸比画面是透明的。
2) 裱亮膜在玻璃门窗上如同透明的彩绘玻璃,裱亚膜在玻璃门窗上如同毛玻璃上磨砂画效果。

4.户内材料背胶PP PVC 应用于直接张贴,搭配板材使用以免破坏表面
1) 直接自粘贴,室内墙面和大楼外墙的美化。
2) 搭配KD板材或雪弗板使用以免破坏表面,最常用的户内广告材料之一。

5.内材料灯片 应用于灯箱制作
1) 灯片后必需有背胶,以便直接粘贴在压克力板上,或没背胶用两片压克力夹住。
2) 背胶灯片的背胶长时间照射使得很难从压克力上移除,会破坏压克力美观。
3) 灯片受光线照射,因此不采取接片,要事先考虑好尺寸大小。

(3)展览公共空间扩展阅读:

物料与广告

一个广告可以上传多个物料,而同一个物料也可以被多个不同的广告使用。

使用范围

1.婚纱影楼、家居装饰、建筑装修、设计院、规划院、产品设计中心、桥梁建筑、汽超薄美观:她超薄超轻,外形优雅大方。其厚度一般小于3CM,仅是普通灯箱厚度的近1/10。因而她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空间利用率,美化了环境,节省了运输成本,简化了安装程序,拓宽了应用范围。尤其是对空间使用要求苛刻的环境如:电梯内、公共通道、商场、超市、地铁、车站等,是超薄灯箱最理想的使用场所。

2.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美术馆、陈列馆、歌剧院、大学、中学、职校、医院、银行、保险、证券的装饰宣传工程。

3. 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办证中心、市政工程、百货公司、连锁超市、购物广场、珠宝首饰专卖、化妆品连锁、饮料贸易、烟酒贸易、

连锁快餐、药品连锁、文具中心、精品中心、家具中心、家电批发、乐器专卖、等的广告促销工程。

4. 市政平面照明系统、广场地灯工程、公园景点介绍工程、地方灯会工程、小区宣传栏工程、候车亭工程、银行自助取款工程、电话亭工程、电力应急工程、建筑展示工程、机场通道工程、地铁火车站出口工程等。

5.酒店、宾馆、餐厅、山庄、茶馆、西餐厅、咖啡馆、蛋糕西饼屋、酒吧、卡拉OK厅、舞厅、桑拿馆、美容院、健身室、保健院等的墙画美化工程。

6. 家庭美化,用作夜灯、起居灯。

参考链接:广告物料—网络



⑷ 消防工程师都可以干什么,证书有什么用处

从行业前景还是来个人发展源来看,消防工程师证书都是值得为之奋斗的的证书。
一、含金量高
作为行业新兴证书之一,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消防工程类第一个职业资格证书,也是国务院认定的3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其含金量高是毫无疑问的。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行业前景好
消防工程师正在逐步取消临时资质,迎来正式注册的黄金时期,这将吸引大批想要或者正在从事该行业的人才考取证书。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来3-5年,我国还需要大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其中不包括施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或因遗忘注册等原因未能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

⑸ 消防工程师 哪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开工作证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监察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t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⑹ 寻衅滋事罪怎样量刑

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6)展览公共空间扩展阅读: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⑺ 北京农业展览馆各馆空高限制是多少

犬类免疫证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一、个人申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4、动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张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办理指南

申办材料审核--健康检查--疫苗接种 核发《犬类免疫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XX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X号令

问题解答
1、申请书是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养犬理由要求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市家畜检疫站在现场办理
3、《养犬许可证》由市养犬许可办证室负责办理

全国各地养犬规定

上海市养狗须知[犬的法规]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养犬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不得繁殖,不得销售。 ★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县、乡(镇)实行养犬总量控制。经批准的准养犬,市区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门,农村到乡、镇人民政府犬管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并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准养证遗失者,应在7天内报犬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批准养犬犬主,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验证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犬类管理费、保险费和防疫费共2000元人民币。

★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类不准上市买卖、转让、赠送。犬类死亡、宰杀和失踪须到犬管部门注销。

★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犬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犬类咬伤他人,其饲养者必须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犬主负责医药费并赔偿有关损失。

北京
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四、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五、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条犬。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七、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八、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

九、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十、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就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养犬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
的,养犬人或第三人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

十四、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自丢失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 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 《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 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城管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 部队、公安、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城管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 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 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对犬只施行阉割。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阉割。

第十八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 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 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 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 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施行。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

⑻ 国内哪些学校的公共艺术专业比较好

现在,学艺术的学生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多的同学申请国外艺术类院校,那么,全球有哪些艺术类院校呢?美行思远小编对此为大家整理了全球艺术类院校排名前十五强,供大家参考。

1、皇家艺术学校(英)
皇家艺术学院是世界上最著名的艺术设计学院之一,全球历史最悠久的艺术设计大学,也是世界上唯一在校生全部为研究生的艺术设计学院。学院的课程讲授者均为国际知名艺术家,时尚品牌管理者和行业专家。
2、麻省理工学院(美)
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是由著名的华裔建筑师贝聿铭设计的。它所具有的独特产学研模式是美国其它大学及研究院所不具备的。知名的UI设计师 John Underkoffler 毕业于该校,电影《少数派报告》中的大部分用户界面设计出自此人之手。
3、帕森斯设计学院(美)
帕森斯设计学院于 1896 年成立,是享誉世界的设计学院,为全美最大的艺术与设计学校之一。帕森设计学院的服装设计专业是全美第一名。
4、罗德岛设计学院(美)
罗德岛设计学院是一所集艺术与设计学科为一体的世界顶尖设计学院,学院的很多专业在全美都是数一数二的,比如工业设计(第一)、平面设计(第一)、印刷学(第一)、摄影(第二)、陶艺(第三)。
5、普拉特学院(美)
普拉特的室内设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在有威望的排名中均排在前十,其中室内设计更是屡屡排在第一位。普拉特以其本科五年制的建筑专业在界内享有盛名。教学过程循序渐进,从一些与建筑无关的设计课,慢慢推进,引入空间概念。
6、伦敦艺术大学(英)
伦敦艺术大学是全世界最优秀的艺术学院之一,它是欧洲最大的艺术、设计、媒体传达和表演艺术的教育机构,它将世界上最著名的致力于艺术、设计的六所学院联合起来。伦敦艺术大学的创造性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时尚界享有盛誉,世界级校友众多。
7、米兰理工大学(意)
米兰理工大学历史非常悠久,师资力量极其雄厚,在建筑和设计界享有盛名,它是意大利最大的工程学、建筑学和工业设计学专业研究机构。时尚品牌 Armani 的创始人 Giorgio Armani,曾任 Dior 首席设计师的 Gianfranco Ferré等都是从这里毕业的。
8、芝加哥艺术学院(美)
芝加哥艺术学院是美国声望最高的私立艺术学院,由博物馆和学校两部分组成。学校专业包括建筑学、室内设计、平面设计等,其中设计类是热门专业。芝加哥艺术学院设有自己的艺术品展览馆(博物馆),拥有许多优秀的艺术作品(如莫奈、梵高的作品等)供学生观摩学习。
9、加州艺术学院(美)
加州艺术学院偏重设计领域,师生比例约为一比十。该校有两个校区,还有一个在旧金山市区。加州艺术学院的工业设计、平面设计、室内设计、摄影都位于前沿。此外,该校的校友多参加并领导加州的当代平面设计运动。
10、斯坦福大学(美)
斯坦福大学是一所享誉世界顶尖的私立研究型大学。斯坦福的设计学院也是不容小觑,像 Klout 的产品设计经理大卫·巴格罗尔(David Baggeroer)等著名的设计师都是该学院毕业的。
11、牛津大学(英)
牛津大学是英语世界中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二古老的高等教育机构这里涌现出一批引领时代的科学巨匠,培养了大量开创纪元的艺术大师以及国家元首。
12、耶鲁大学(美)
耶鲁大学是全美历史第三悠久的高等学府,该校教授阵容、学术创新、课程设置和场馆设施等方面堪称一流。除了研究生课程之外,耶鲁同时也非常注重本科生教育。在各个大学排名榜单中,都一直名列前茅。
13、阿尔托大学(芬兰)
芬兰阿尔托大学艺术设计与建筑学院是北欧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中规模最大和教学质量最好的艺术设计类院校之一。阿尔托大学艺术设计与建筑学院主要分为媒体、设计、艺术、建筑以及动画、电视与制作设计等部门。
14、卡内基梅隆大学(美)
卡内基梅隆大学是一所享誉世界的私立顶级研究型大学,该校拥有全美顶级计算机学院和戏剧学院,该校的艺术学院,商学院,工学院以及公共管理学院也都在全美名列前茅。
15、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英)
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是英国首屈一指的艺术与设计、文化及社会科学的学校,作为伦敦大学联盟的一份子,它开设了很多新颖并具有挑战的专业课程,专攻艺术、文化创意和传媒专业。
以上就是全球艺术类院校排名前十五强的介绍,想具体了解这些院校以及这些院校的申请要求的同学,关注美行思远艺术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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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有没有关于需要在博物馆、展示馆等公共场合需要提供身份证的管理条例或法律条文

所谓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就是国家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制定的限制性标准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一限制性标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并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样,都关系着国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为了确保非国有博物馆能够象国有博物馆一样发挥好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应有的作用,并保证某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博物馆的布局、结构合理,通过立法设置适当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现行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我国的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博物馆准入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停滞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特许设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特许设立与核准设立并存阶段和2000年以来的普遍规范核准阶段四个时期。我国现行的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与博物馆设立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为核心确立的。根据以上两部法规设立非国有物馆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依《博物馆管理办法》审核,获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再向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由于民政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登记是以文物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为前置条件的,所以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文物行政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内容。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条,以六条的篇幅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做出了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博物馆设立申请的审核部门,负责根据上述条件审核申办人提交的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和博物馆章程草案(仅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除了该办法规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区设立博物馆还需要经过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专家考评。
2、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根据国际博协的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机构。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做自己的基本责任,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依照这样的定义世界各国都对于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仅以英、法、日三国为例展开讨论。
在上述三国中英国的管理最为宽松,英国的博物馆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共同负责,具体的博物馆登记工作由MLA独立负责。英国的博物馆登记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馆不经过MLA登记也可以设立。但博物馆登记与否和登记等级如何直接关系着博物馆接受政府拔款的资格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信誉,所以英国绝大多数的博物馆与美术馆都要参加MLA组织的博物馆登记。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博物馆登记的标准与规则显得十分严格。根据MLA的规定任何一个申请登记的博物馆都必须满足六个基本条件,它们是:
A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构;
B在管理方面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C可接受的藏品保护条件;
D能提供与博物馆的性质、规模和地点相符合的公共服务;
E定期得到专业性的专家建议;
F一个可接受的财务基础和遵守一切法律、计划和安全的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的博物馆经过自我评估和MLA登记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后将获得全面登记。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博物馆将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有条件登记或不合格的结果。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较之英国要更为严格,法国博物馆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法国文化和通讯部,该部下设博物馆管理局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准入与管理。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强制性的,根据法国《博物馆法》的规定,法国所有的博物馆在人员的专业从业资格、对公众开放、藏品的不可让渡性及藏品的获得、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特别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对于保证藏品的所有权(法国博物馆的藏品不可转让);保证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须登记造册,且必须定期核查);检查新获藏品的质量及修复工作的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实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时法国政府还对具有“公益性”且同意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博物馆运行模式和监督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乡镇级博物馆以及一些协会下属的博物馆授予“法国博物馆”的称号,通过这种方式对博物馆实行有效的分级、分类管理。
日本的博物馆准入制度与法国一样都是强制性的,根据日本《博物馆法》规定:欲设博物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须具备下述四项条件:
(1)具备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博物馆资料;
(2)拥有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专业人员和其它职员;
(3)具有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建筑物及土地;
(4)一年之中,开馆150天以上。
3、关于博物馆准入制度的讨论
新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 年检和终止等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博物馆准入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相对有限,而另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宏观的管理办法其规范内容也不可能做到十分详细,所以博物馆准入制度还应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工作加以完善和加强。这种完善和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标准方面
可以探索通过标准、规范、细则等形式对现有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加以深化通过宗旨、藏品、场地、人员、资金、出资人、业务范围、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一套标准应当分成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在宗旨、藏品、场地、人员、组织结构、安全机制等方面设置一个通用的最低标准,其次要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场地、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等方面内容针对不同性质(国有或非国有)、不同类别(科技类、历史类、艺术类等)、不同级别(国家级、地方级)、不同业务范围的博物馆执行不同的标准与规范。此外还有六点值得注意,第一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范围应当做出一定要求,使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或全国博物馆发展的宏观情况对博物馆宗旨范围做出调整,第二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出资人资格应当做出一定要求,第三是对于涉及文物的历史类博物馆在藏品保管制度和馆内安全机制方面应根据我国文博行业特色做出严格的要求,第四是对于在不可移动文物上设置的博物馆对于场地要求可以适度放宽,第五是应当在批准博物馆设立时严格核定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以防止博物馆违背宗旨开展业务,第六是在细化标准实行机构准入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考试形式建立一套独立于现行文博职称本系之外的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这一准入机制所确定的是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素质的最低标准,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达到准入机制所规定的标准,这一准入机制应当与博物馆机构准入制度相结合,使每个申请设立的博物馆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符合准入标准的专业人员。
(2)在程序方面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博物馆资格评审委员会把握博物馆准入制度的执行。博物馆准入许可作为一种特殊主体设立的强制许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制度中有两点需要完善。第一是应当借鉴《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的经验在博物馆设立申请程序中增加专家实地考评一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办博物馆的宗旨组织博物馆学和相关学科方面的专家对申办博物馆进行实地考评。第二是现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举办博物馆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但并没有规定审核意见的形式,笔者认为博物馆设立审核作为特殊主体的设立资格审批,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置行政许可规范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此规范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或资格证书。
(3)在民办博物馆的特殊要求方面
在博物馆准入方面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各类条件标准都应当是相同的。但由于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区别,所以在具体标准和条件上还应当有一定区别。在这一点上《博物馆管理办法》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4)在其它方面
除了建立一套博物馆设立准入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其它行业的经验,探索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各博物馆的各方面情况制定一套分级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等级评定规范,对不同级别的博物馆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使博物馆发展走上良性道路,为博物馆的拨款和赞助机构增强信心,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一个准确的博物馆统计数据。 除了对博物馆的准入进行管理外,以文物行政部门为主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应通过法规、规章等一系列手段给予非国有博物馆在政策、资金、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运营。
1、政策保障
给予非国有博物馆法律保障,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博物馆这一特殊主体在税收、捐赠等方面的政策性的支持,以保障非国有博物馆的正常发展,经过调研我们发现非国有博物馆所需要的政策性支持首要表现在税收减免、投资优惠、征集藏品、接受捐赠四个方面:
(1)税收减免
给予博物馆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税务条例就依据博物馆的非营利特点将博物馆列为免税单位,日本也依据博物馆的行业特点自1976年起专门制定了适用于博物馆的减免税措施。我国虽然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中规定了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在《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还通过《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法规、规章确定了博物馆的一部分收入属于事业性免税收入,但这种税收优惠在执行层面上的限制还是很多的。特别是非国有博物馆由于同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财政部门也没有资金缴拔关系,不能像一些国有博物馆特别是文物系统博物馆那样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或银钱收据,只能使用税务发票,所以像资料保护费、文物保护费等一部分符合文物法规的事业性收入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对博物馆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除了门票收入外各种展览收入、资料收入以及接受资助收入等均应纳入博物馆的非税收入范畴。与此同时,文物部门应当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国有博物馆非税收入的范围、收支方式、监管方法、使用票据等问题做出规定,使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P< p>
(2)投资优惠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但是这种鼓励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中,大部分接受调查的非国有博物馆特别是由企业举办的博物馆都十分关心国家对于举办博物馆的投资主体有何鼓励和优惠政策。但笔者查找了大量有关文物、税务、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此类政策。这与国家鼓励组织、个人设立博物馆的初衷是不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也是不相符合的。国家应当在给予博物馆税收减免的同时也应从税收等解度给予举办博物馆的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一定的优惠措施,以提高它们兴办博物馆的积极性。
(3)征集藏品
藏品是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征集藏品是博物馆重要的业务活动, 在这一点是国有博物馆如是非国有博物馆也如是。虽然新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北京市博物馆条例》也在其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但以上两条规定都没有明确说明非国有博物馆在征集藏品方面的权力、具体行使和限制等内容。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确认非国有博物馆征集藏品(采集科学标本)的权利,并对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制作出规定,对于非国有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4)接受捐赠
依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博物馆可以作为接受捐赠的主体,接受公益性的社会捐赠。接受捐赠也是博物馆获得资金开展业务的一条重要渠道,这是国内外通行的作法。但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却未对非国有博物馆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做出规定,而只是说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虽然规定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对捐赠人具体的优惠措施,接受捐赠的程序和资金监管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说明。此外《公益机构捐赠法》对于公共文化设施作为接受捐赠主体是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进行定义的,而非国有博物馆的主体则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国家文物局虽然也在1998年发布了《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外发[1998]021号)但该规定的受赠单位仅限于文物系统博物馆而捐赠人也必须是国外及港澳台同胞规范范围过小不根本不适用于非国有博物馆。所以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赠的问题上遭遇了法律的空白。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款时常常因无法开出接收捐赠的专用票据让捐赠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企业或个人购买文物后捐赠给博物馆时的财务处理上更是问题不断,由于不是实际捐款不能出具捐款收据捐赠人的税收减免优惠更无法保证。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法国,国家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博物馆事业:当私人或私营企业为博物馆购买国宝级文物而出资时,可以获得税收减免,额度最高可达其出资额的90%(但减免税额最多不得超过其应缴总税额的50%);当私营企业为自己购买级文物时,它也可获得最高可达其出资额40%的税收减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由文物、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公民、法人向博物馆捐赠款物的规范性文件,对捐赠范围、受赠管理、捐赠人优惠等做出严格规定。
2、资金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人身份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属于由举办人自筹资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这类法人实体的举办资金虽是由举办人自筹的,但是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的是公益文化事业,所以在具体的项目经费上也应同国有博物馆一样拥有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权利,这样的做法也是国际通例。在英国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每年通过政府拨款、国家彩票等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十余亿英镑根据各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经过评估后拨付给各博物馆支持其业务发展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可以平等的申请上述基金。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还专门设立了“博物馆和美术馆指定藏品挑战基金”每年提供500万英镑专门支持拥有国家级藏品的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除此以外英国政府还与大量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通国签订《拨款合同》的形式向其直接提供财政拨款,支持其事业发展。而在我国国家设立了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文物保护基金等,每年都会向各类博物馆提供大量的项目性资金支持,以确保博物馆各类科研课题的顺利开展。可是基金支持的范围往往仅限于与政府机构有隶属关系的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的研究工作则无法获得基金支持,文物保护项目也不能像国有博物馆那样获得国家的专项资金支持。这直接造成了大量非国有博物馆的科研和文物保护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笔者认为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机会,获得科研项目的基金申请资格和文物保护项目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3、技术保障
通过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我们发现在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来源于技术方面,非国有博物馆在保管与研究方面由于技术力量的薄弱、专业人才的不足,有时虽然拥有很好的资源但往往不能像国有博物馆那样顺利的开展工作产生学术成果或经济效益。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但这个技术问题在深层次上却蕴含着机制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博物馆系统内都拥有鼓励大型国有博物馆和科研机构支持小型和非国有博物馆的专门政策,如在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就制定了专门政策鼓励国家级博物馆以出借藏品、共同开发以国家级博物馆藏品为主的巡回展览、为地方和非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机会,提供专业咨询和设施等方式帮助地方和非国有博物馆,促进它们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种机制应当是非国有博物馆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这样的政策可以非常有效的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在这一方面英国的作法也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4、管理保障
让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拥有平等的地位一直是国内多数民办博物馆一直的一种愿望,也是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所认同的观点。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行业性法律法规时也都考虑到这一问题,尽量在管理上给予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平等的待遇。但是我们注意到在一些方面非国有博物馆的待遇与国有博物馆仍有很大差别,这种问题大都是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比如在举办国外入境展览或组织出境展览时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令修订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主办(承办)涉外展览的单位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就这一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就将许多与政府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的非国有博物馆排斥在外。又比如在一些省份的文博专业职称评定时,非文物系统的参评人员评定文博专业职称需要由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文物主管部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函,就这一纸委托函也使许多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参加专业职称评定,这也从一定角度阻碍了非国有博物馆对文博专业人员的引进。对于这些管理上的不平等文化、文物、人事等有关部门,有义务通过修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使国家针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律保障体制更加完善。
此外,加强对各类民办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监管,在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有效的文博行业信息也是民办博物馆法律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规范民办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完善民办博物馆的法律保障体系,除了依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现有的行政规范并加强管理外,更有效的办法还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一部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和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博物馆法》,这一立法活动对我国现阶段文博事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必要且十分可行的。
首先,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法国早在1945年二战刚结束不久,法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博物馆事业管理的国家法律——《法国博物馆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对法国所有博物馆进行监管。该法的实施对振兴饱受战火蹂躏的法国博物馆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为适应博物馆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法国于2002年1月4日颁布了新的《法国博物馆法》。英国于1992年通过了《博物馆和美术馆法》,将英国博物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日本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了全国性的《博物馆法》,促进了该国博物馆行业的健康迅速发展。
其次,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文博行业具有十分的必要性。
我国还没有一部自己的博物馆法律,管理全国行业仍依靠文化部的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办法》不能有效的规范文化文物系统以外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在各地方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时地方政府也只能依照地方性法规执行,这种现状与中国作为文化大国的地位也是极不相称的。
第三,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在我国也有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方面,制定《博物馆法》在我国文博学界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1991年马自树先生就曾在《中国博物馆》杂志发表《要研究博物馆建设的立法问题》一文提出了对博物馆立法问题的看法,二十多年来在我国文博学界和法学界关于博物馆立法的呼吁和讨论始终不断,为我国的博物馆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我国文博行业和部分地区有过多个规范博物馆管理和博物馆工作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早在1979年国家文物局就曾发布过《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对博物馆的定义、宗旨、陈列、藏品、群众工作、科学研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993年12月25日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开创了全国范围内博物馆登记管理的先河;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成为了我国第一个有关博物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博物馆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为我国的博物馆立法积累了大量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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